正文

第1章 导论:私人生活空间的公共转化(8)

居住的政治:当代都市的业主维权和社区建设 作者:郭于华


(二)社会转型与居住的政治

当居住和生活变成一种国家事务,并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内容时,居住就因此获具政治的含义,即“居住的政治”。这种新型的政治形式,虽然不同于正式的国家政治,却与国家本身有着密不可分的天然联系。斯考切波认为,国家作为一种组织制度系统,是一个自主的行动主体,也有自身的利益追求和偏好21。国家的策略和行动不仅构成了居住政治的重要源泉,而且直接塑造了居住政治的表现形态。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全面展开,中国城市社会正经历着一场深刻的“居住革命”。一时间,“居住改变中国,民主从社区开始”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一句话。

那么,居住究竟如何改变和塑造人们的生活呢?从最为直观的层面来看,相较于改革之前的居住形态,无论是房屋的内部结构还是居住小区的外部环境都有了极大改观,人们的居住需求和居住品质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满足。居住的物质性满足,也使得人们对精神生活的品质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这种从个人物质生活向公共精神生活的转变,正是建立在居民成为住房主人这一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当住房成为一种私有财产时,实际上也就打开了通往公共生活之门。正如阿伦特所言:“占有财产意味着握有一个人自身生活的必需品,因而潜在地成为一个自由人。……私人财富成为进入公共生活的前提条件。”22一个人在拥有了自己的财产之后,才可能形成独立的人格、自主的表达意识,才可能积极关心自身的利益并参与公共讨论。

同时应当看到,当居住空间从国家的紧密控制滑向市场的自由选择,它就成为私人的竞技对象23。与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位公房截然不同的是,住房商品化改革之后出现的新建居住小区正是一种以私有财产为核心、以共有财产为纽带的利益共同体。这里既是平凡庸碌的日常生活中心,也是各种利益、矛盾、冲突、斗争、博弈得以展开和进行的“战场”和“操练场”,个人会有意无意地卷入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之中,从而使得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由此可见,住房的意义已经远远超越其本身的居住功能,日渐成为中国公民社会发育和成长的一块沃土。

1.不同的居住格局与身份政治:住房地位群体的形成

在改革之前,中国城市社会的居住格局在总体上呈现为两种基本形式:传统街区和单位住宅区的并存,其中单位住宅区占据绝对的支配地位。街道社区,大多是1949年之前就存在的传统私房社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由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负责其辖区管理;单位社区,则是1949年之后社会主义工业化时期大量兴建的,其在形态上表现为居住与工作场所的高度重叠。前者体现了街道权力的延续和渗透,后者则体现了单位权力的空间化,由此形成的居住格局实质上反映了当时国家试图通过单位及其辅助机构街居系统实现对社会全方位管控的目的。住房改革之后,除传统的私房和单位房之外,出现了大量的其他住房类型,从而形成了一种居住形态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不同的居住形态反映了国家不同的政策安排,比如:商品房小区是一种完全市场化运作的产物,主要是针对经济收入较高的群体;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既体现了一定的市场化运作,同时又带有特定的政府保障色彩,主要面对的是城市中低收入群体;廉租房,是政府住房保障制度的直接产物,主要针对城市特困户群体;拆迁安置房,是城市化过程中国家为实现城市更新而带来的直接产物;城中村,是社会转型期我国城乡二元体制在居住空间上的一种集中反映。这些不同的居住格局反映了改革以来国家通过一系列政策安排和组合,对人们居住生活的重新布局和建构,也因此形成了不同的居住群体,以及不同的身份政治24。住宅成为当代城市社会分层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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