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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通知”写作常见的病误有哪些?

中国党政公文写作要领与范例(修订第2版) 作者:张保忠,张明哲


〔解答〕通知是发布法规和规章,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批转下级机关的文件,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时使用的文种。对于通知的写作,党和国家公文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要按规定去办,尚无明确规定的问题,应坚持约定俗成的原则,不可随心所欲。现就通知写作中的一些常见病误现象作如下例析。

1.标题中只标“文种”或《通知如文》、《会议通知》。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常见一些通知,特别是会议通知的标题,只写作《通知》二字,也有的较为多了一点因素,写作《通知如文》、《开会通知》、《会议通知》,这种写法都是极不妥当的。理由有二:(1)违反了党和国家公文法规有关公文标题拟制的原则要求。(2)违背了客观实际工作的需求。文件所以要有标题,目的在于方便使用和实现科学管理。一份通知,只标《通知》、《通知如文》,无作者、缺事由,给发文机关的收文登记、立卷编目、著录检索等文书管理工作带来许多困难,而且由于相似的通知多起来以后,不仅对方也包括自己都难以区别、难以引用,人为地给文件管理带来重复混乱。

2.批转(转发)非法规性文件时,标题中加注书名号。目前,这种现象还相当普遍。例如:

(1)《县人民政府批准县防汛办拟订的〈二○○九年防汛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2)《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职业技术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情况报告〉的通知》。

上述两份通知的标题,均违背了“除批转法规性文件外,一般不加书名号”的精神。“意见”和“报告”均不是法规性文件(如条例、规定、办法),所以在批转(转发)中应舍去书名号。这里引用国务院两份批转(转发)性文件为证:一份是《国务院批转邮电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业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一份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从国务院这两份规范性的批转(转发)性通知标题中还使我们看到这样一个细节,即在“批转(转发)”二字与被批转文件的发文机关之间不再使用“关于”二字,以防止介词重叠,语法不通。

3.通知的行文对象不准确。这里讲的不准确主要包括:打乱隶属关系随意行文,主送与抄送对象不顺当。如某县人大常委会直接给县各局、委、办发了一份《关于新年、春节期间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市场供应情况的通知》;某地委办公室制发的《关于组织秘书人员参加业务培训的通知》,将驻地一些中央、省属的大企业党委(它们党的关系均在省)与地直各单位党组织一并列为主送;某市编委发出《关于核定全市县辖乡镇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总额的通知》,主送各县委。上述诸种情况都属通知的行文对象不准确:第一个通知,属于扭曲行文,应当主送给县政府,由县政府按照县人大的要求再向县直有关单位发出通知,提出要求,而不可越过县政府向县政府下属部门直接发布通知、指挥工作;第二个通知,属于“一揽子”主送行文,应将驻地的中央、省属大企业党委列为抄送;第三个通知,属于错误主送行文,应当主送给各县编委,因事情要靠它们去办,把此通知发到各县委,不仅打乱了行文关系,而且影响了工作的进行。

4.通知的内容要求不清楚,表述不严谨,使受文者难以适从。例如某省商业厅办公室发出一会议通知,其中写道:“×月×日来省厅报到,会期三天”、“各地、市商业局(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这份通知存在如下问题:(1)“来省厅报到”缺少具体部门,不利于执行。(2)“负责同志”外延过大,不甚明确,因为每个地市商业局的正副局长都可称负责同志,应当明确是正、副职都参加,还只是正职或分管副职参加。又如某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革命工作人员牺牲病故证明书的通知》中写道:“革命工作人员牺牲证明书,由省厅统一掌握,经行署市批准的因公牺牲革命工作人员来厅领证。”这一表述有失严谨,造成语言混乱。既然是“牺牲人员”,又如何能“来厅领证”呢?应当改为“由死者家属或有关单位派人来厅领证”为宜。

5.通知中一些提法自相矛盾,违背逻辑。例如(1)“对本通知,各单位必须严格地贯彻执行,个别情况有所特殊的地方,也应灵活掌握”。一个“严格”,一个“灵活”,这就构成了逻辑矛盾。(2)“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要求,一律按本通知要求执行”。这段话主语“要求”与谓语“执行”不搭配,应改为“一律以本通知要求为准”。(3)“今年八月二十四日和九月十九日连续发生两次强海潮,同时冲毁了厂区码头的两条防波堤坝。”两次强海潮前后相隔25天,不可能“同时冲毁……”。

【例文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内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内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9月1日

【例文6】

财务部关于印发《革命老区转移支付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2〕293号河北省、山西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革命老区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对革命老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研究制定了《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

2012年6月7日

从上述两个例文看出,被批转、转发、印发的文件,如是法规性文件(条例、规定、办法等),通知的标题中要加书名号(如例文6),否之,即不加(如例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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