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的职责(二)

税务稽查那些事儿 作者:潘洪新


第二节 稽查选案——为什么又是我?

how are you? how old are you?怎么是你?怎么老是你?这是比较典型的中式英语,但作为检查人员来说,当又遇到原来曾经检查过的企业财务人员来税务稽查局领取检查通知书时,便不由得要冒出这句中式英语。确实,在税务稽查工作实践中,有的企业几年也检查不了一次,但有的企业可能连年接受检查,财务人员因此而非常郁闷——为什么是我,为什么又是我?为什么要年年“中彩”?那么,到底被稽查对象是如何“中彩”的呢?这就是本节要介绍的内容、税务稽查工作的第一环节——稽查局是如何选案的。

稽查案源是由稽查局的选案部门确定的,各地国、地税机构设置不尽相同,选案的职能放在哪一级机构可能有差别,但大体上,税务稽查选案有四个来源:一是自身发起,二是基层税务主管部门推送,三是接受举报,四是上级交办。

一、自身发起

即由稽查局的选案部门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对所管辖区域内的企业,根据其日常申报信息,通过计算机或人工筛选出来的检查对象。

(一)计算机选案。所谓计算机选案就是将稽查经验或纳税评估经验变成计算机可以执行的程序,由计算机对已有的企业征管资料及其他有关财务信息进行分析、对比,从中发现纳税异常的企业,并将其列为稽查对象。这是目前各地在尝试使用的选案方式,它的好处是效率高,只要相关信息搜集充分、分析比对条件设置科学、合理,很快就能选出符合需要的稽查对象。另一个好处是,计算机选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选案过程中人情因素的干扰——只要筛选条件的设定没有人情因素,其结果自然也不会受到人情因素的干扰。

计算机选案的前提和基础工作就是搜集稽查对象的各类信息资料,这些信息资料主要有:税务机关内部所掌握的纳税人税收征管资料,如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纳税申报及入库信息,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自查报告表,各类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检查、纳税评估资料等。而来自税务机关外部的,可能有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地产管理部门信息、海关信息、银行信息等。目前,各地税务机关所建立的纳税人“一户式”电子档案,包含了比较丰富的征管信息,而“金税三期”工程的试运行,将统一全国征管数据标准、口径,实现全国范围内征管数据的大集中,计算机选案工作无疑将因此而直接受益。

有了信息,接下来的工作就是使用已经内置筛选模型的软件进行分析、比对。选案软件选案质量的高低,取决于内置筛选模型的优劣。筛选模型的建立过程实际上是人工经验的“固化”过程,这是选案软件的核心和灵魂,客观的讲,目前计算机选案系统中,一些选案指标简单且不够科学,如只根据营业税税负率、所得税税负率、纳税同比变化率及纳税申报表与财务报表的简单逻辑关系等指标进行分析,而不能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和行业特点进行综合分析,其结果就是选案质量不高。

(二)人工选案。所谓人工选案就是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各类信息资料进行人工分析确定稽查对象的过程,其优点是,有经验的分析人员,在选案时会更综合的进行分析,而不是单独看某个指标是否异常。缺点是效率较低,并且人情选案的可能性要大,而一旦在选案过程中掺杂了人情因素,那么不光选案准确率会大打折扣,执法的公平和正义也会受到严重损害。

二、基层主管税务主管推送

在一级稽查体制下,设区的市一级稽查局与各区、县主管税务机关是分离的,因此,对各区、县所管辖企业的具体纳税情况往往只能看信息平台的数据,选案依据也是“一户式”电子档案所提供的信息,在档案之外的信息则不掌握,而在这方面,主管税务机关由于直接管辖企业,对企业“一户式”电子档案以外的信息所反映出来的涉税疑点可能了解的更多一些,在这种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辖区企业纳税申报情况,向市局稽查局选案部门提供一些案源供市局稽查局实施稽查是很有必要的。

一般来说,在日常征管、纳税评估中,涉税问题较多而且一直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企业很有可能被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为稽查对象,所以,企业如果不想被稽查,或少被稽查,规范日常的纳税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面前树立一个讲诚信、讲法制的形象,是必须的。

三、被举报

这里面往往是有看点的,有人会说,真是躺着也中枪,好好的,为什么要举报我呢?其实,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被举报总是有原因的。

内部的,大体就是因为利益没有平衡好,导致股东间产生利益冲突,股东与管理者间产生矛盾,员工(要害部门与非要害部门的员工都有)与企业间产生矛盾,一旦矛盾激化,“怀恨在心”、身受“委曲”者把手中掌握的涉税信息提交给税务机关时,“中彩”就不可避免了。这种情况下,杀伤力最大的是掌握涉税信息的重要岗位人员,如企业核心管理人员、财务、销售部门负责人等,这个不在职务高低,关键是掌握信息是否全面和重要。笔者曾查处一起据被查单位猜测可能是一名前高级经理人举报的案件(出于安全和保密的需要,选案部门是不会让检查人员了解举报者个人信息的),由于提供情况准确,很快查证了一起个人所得税大案。

来自企业外部的举报,则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来自竞争对手。现在的市场竞争,你死我活,内部的竞争力已经被企业发挥到最大,这时仍“扳”不到对手,怎么办?——借助行政机关的力量干扰对方的生产经营。他们千方百计搜集对方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信息,即使不十分确定的事,也值得一试。我曾查处一个竞争对手举报的案件,举报者详细提供了对方以管理者个人名义开立储蓄卡收取营业款项,少计收入、少申报缴纳流转税及企业所得税的事实,由于举报信息准确、充分,也很快查证了这一案件。来自企业外部举报的另一种情况就是为奖励而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第六条规定,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客观的讲,这样的奖励还是比较有诱惑力的,但这种情况下,举报者往往是无关的第三方,其掌握信息有限,提供不了有价值的线索,有的甚至是捕风捉影,因此,这种举报杀伤力要小些。

所以,从受理举报的角度来说,选案部门最重视的还是来自于知情人的举报,因为他们的举报能够提供比较全面的信息,有的甚至能提供关键的证据资料,有足够的立案依据,查证和处理都要容易些。

四、上级指令性安排

来自于上级的指令性检查任务,首先来自于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都会召开稽查工作会议,布置新年度税务稽查工作,明确当年度指令性检查项目和指导性检查项目,如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工作会议明确,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和成品油批发公司等几类公司成为2013年的指令性检查项目。指令性检查项目为必查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从本辖区内企业中选取该项目的企业作为稽查对象,而指导性检查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根据各地区特点,有侧重的安排。

除了稽查工作会议明确的检查项目外,有时,国家税务总局还会针对某些全国性的大企业集团(如全国性的银行、保险、通信、发电和石油企业等),组织各地国、地税稽查局进行检查,按照分工,各地国、地税稽查局对大企业集团在本地的下属单位(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进行检查。省级稽查局有时也会组织各地市稽查局同时对本省大企业集团进行检查。对大企业集团同时开展检查的好处是,便于沟通信息,便于检查和处理共性涉税问题,便于检查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虽然这种大规模的检查,组织工作比较复杂,但往往检查成果比较丰硕。笔者曾参与检查一家大型企业集团,各个检查组同时进行,并经常性的就检查所发现的问题互相沟通信息,很快就锁定了该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共同存在的多项问题,且数额较大,成果明显。

需要纳税人注意的是,由于来源不同,确实有时会出现这种情况,如某企业2010、2011年度的纳税情况已经在2012年接受了稽查局的检查,检查后,出具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了税款,加收了滞纳金,并进行了处罚,但2013年同一税务稽查部门又通知该企业要对2011和2012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不是说不搞重复检查吗?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其实,正常情况下不会出现这种重复检查的情况,因为选案部门在正常选案时,会自动筛选掉可能导致重复检查的企业,但是,如果以往年度已经被检查过,又被举报或被国家税务总局列入指令性检查项目,那么很有可能会出现上面的情况。如果真的出现上面情况,纳税人也不必纠结,要与税务稽查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提交相关资料,说明情况。一般情况下,除非已查结年度有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检查人员会尊重已查结年度所做结论,不会再次检查已查结年度纳税情况。刚才那个例子,如果没有线索表明2010、2011年两个已查结年度有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2013年,税务稽查人员会尊重已经生效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再对2011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而只对2012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一般情况下,根据《税务检查通知书》要求,检查两个纳税年度)

选案部门从上述四个来源中选定检查对象,在机关内部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后,按分工,以《稽查任务通知书》的形式,将任务分派到相关检查科室,同时分发的还有待查纳税人清册、稽查项目书,明确稽查对象名称和稽查实施期间,完成任务时限等,并附稽查对象有关资料,如相关涉税疑点列示、举报内容要点等,但客观的讲,除举报信息外,疑点内容列示并不确切,检查实施前的案头分析基本用不上。

接到《稽查任务通知书》后,检查科室根据计划合理安排检查人员实施检查。一般性案件,由两人实施,一位主查,一位副主查。特殊情况下由所在检查科室甚至所在局“组团”检查,由领导带队,多名检查人员参加,甚至多个检查组参加,特别是重、特大案件和稽查对象规模较大的案件。省一级稽查局会经常组织进行省内、跨区域的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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