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十七年”文学史写作的正途 1

文学的演练 作者:杨利景


对于“十七年”文学,无论是压缩、忽略以至于逐出文学史之门,还是挖掘“潜在写作”或者重新解读文本,其实从出发点上来讲都是相同的,都是出于对这段历史基本文学形态的厌恶,导致这种厌恶的理由可以是“一元化”、“政治化”,也可以是所谓的“虚假性”、“宣传性”等等,于是颠覆已有的文学史,重建一种崭新的、可以满足我们期待的文学史就成为许多学者努力的方向。他们的不同只在于操作路径上的差别。李杨先生曾经在一篇文章中提出过一种观点:对“五十至七十年代文学”要有文学史意识。“所谓‘文学史意识’,是与‘文学爱好者意识’相对应的。”李杨:《“文学史意识”与“五十至七十年代的中国文学”》,《江汉论坛》2002年第3期。意即,作为具有专业背景的文学史家,要区别于一般的文学爱好者,不能以个人好恶(或者说是时代的好恶)来取舍裁决文学史。文学史家的理想姿态应该是客观与超然的。

但是,严格来讲,绝对的客观与超然对任何文学史家都是永远不可能达到的境界。“历史学家总是以自己的哲学观点在研究过去:这是无法改变的而又无可奈何的事,因为历史学家不可能没有自己的前提假设。归根到底,主观的因素(无论先天的或后天的)总是无法排除的,这些因素可以呈现为时代性、民族性、阶级性、集团性、宗派性或任何其他的什么‘性’。”何兆武、张文杰:《沃尔什和历史哲学》,[英]沃尔什:《历史哲学——导论》(何兆武、张文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页。认为“十七年”文学并不“单一,苍白”,而是丰富多彩的,只不过是原来的文学史没有挖掘出来,这种想象不也是一种假设吗?这是否证明了这种想象的合理性,从而支持了我们前面指责过的文学史的写法呢?答案是否定的,果真如此,历史真的要成为一张任人涂抹的羊皮纸了。“历史”本身是一个很含混的概念,它其实包括两个层面。“它包括(1)过去人类各种活动的全体,以及(2)我们现在用它们来构造的叙述和说明。”[英]沃尔什:《历史哲学——导论》(何兆武、张文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洪子诚先生也指出过:“关于‘历史’这个概念的使用,在一般情况下,可能有三个方面的涵义。如80年代翻译出版的美国学者菲利普·巴格比的《文化:历史的投影》中所说的,一是发生过的涉及、影响众人的事件,二是对于这些事件的讲述(口头的,或文字的),三是讲述者对于历史事件持有的观点,他在处理这些事件时的观点、态度、方法。后者也可以称为‘历史观’。在大多数情况下,当我们说‘历史’这个词的时候,指的是前二者。”洪子诚:《问题与方法:中国当代文学史研究讲稿》,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8页。两种“历史”的性质是迥异的,作为“发生过的”“事件”的“历史”是客观的,不会因人的认识和理解的介入而改变;而作为“这些事件的讲述”的“历史”则是主观的,可以因主体、时代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所以说,文学史家主观性的渗入只是在第二种“历史”所指中才是合法的。同时,第一种历史(以客观形式存在的历史)又对第二种历史(有主观因素介入的历史)形成巨大的约束和限制力量,从而使主观因素在其中不至于无限制地蔓延,否则历史就等同于虚构的艺术了。这一点恰恰构成了我们讨论“十七年”文学史写作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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