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司徒雷登辞别人世已经19年了。
这一年,美国维斯特威沃出版公司(Westview Press, Inc)公开出版了题为《被遗忘的大使:司徒雷登驻华报告,1946—1949》一书,编者肯尼思·雷教授(Kenneth W. Rea)、约翰·布鲁尔副教授(John C. brewer)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执著,经过与美国国务院、美国国家档案馆的多次交涉,终于得到将报告公开出版的允许,从而使这批珍贵的档案文献得以公诸于世。1990年7月,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由尤存、牛军翻译的中文译本。
《司徒雷登驻华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一书汇集了时任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自1946年7月21日至1949年7月18日期间致美国国务院的212份报告,对了解司徒雷登其人其行其思提供了第一手的材料,编者认为:《报告》“带有一种学究色彩,反映了一个基督传教士的赤诚、失望和惆怅”。[1]
笔者认为,将《报告》与其回忆录《在华五十年》、手记《司徒雷登日记》互相校读,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
1946年7月,昆明发生了“李闻案”。先是,7月11日,“救国会七君子”之一的李公朴在回家途中遇刺身亡;继之,7月15日,西南联大教授闻一多在参加李公朴追悼会后的回家路上亦倒在了枪口之下,李闻二人均为代表第三势力的中国民主同盟的盟员,原来均为潜心向学的知识分子,后来,一改往昔,积极参加政治活动,思想上也日趋激进。闻一多在其7月15日发表的“最后的演说”中还专门讲到司徒雷登:
现在司徒雷登出任美驻华大使,司徒雷登是中国人民的朋友,是教育家,他生长在中国,受的美国教育。他住在中国的时间比住在美国的时间长,他犹如中国的一个留美生一样,从前在北平时,也常见面。他是一位和蔼可亲的学者,是真正知道中国人民的要求的,这不是说司徒雷登有三头六臂,能替中国人民解决一切,而是说美国人民的舆论抬头,美国才有这种转变。[2]
闻一多是持自由主义立场的学者,他清华学校毕业后再留美,回国以后又在清华任教,清华和燕京是近邻,所以闻一多和司徒雷登“常见面”也是顺理成章的事。而他在演说中对司徒雷登的称赞之语,似乎也代表了一批中国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共鸣之声,这也是“李闻案”发生以后,一批民盟的负责人潘光旦、费孝通、张奚若、楚图南等避走美国驻昆领事馆的原因。
司徒雷登和马歇尔一样,在见蒋介石时对“李闻案”的发生表示了关注,而且司徒雷登在7月19日与蒋谈话中还为此提出建言,主张蒋不对暗杀事件公开承担责任(后来事实也证明,蒋对此事确无直接责任),但要保证手无寸铁的知识分子不必因党派、政见不同及其他活动而惧怕,此外,司徒雷登还建议国民政府应该取消报禁。
蒋介石看来是部分采纳了司徒雷登的建议,他下令顾祝同、张镇、唐纵先后到滇查案,最终查明此案系云南警备司令、黄埔一期生霍揆彰部下所为,8月25日,将霍革职看管(职务由何绍周接任),组织军事法庭审判凶手,分别判处死刑。此案虽告一段落,但中国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政治立场与执政当局的疏远,却已不可挽回了。而这种因“邀功”而造成的惨剧,国民党中的一些“护主分子”竟然不吸取教训,在1984年发生的“江南案”中又演绎了一遍。
当然,也是因为司徒雷登的关系,闻一多的名字后来出现在毛泽东的那篇《别了,司徒雷登》之中,然而他那篇《最后的演讲》中关于司徒雷登的那段话,却在1949年后选入的中学教科书时被删除了。
《报告》中有很大的内容是谈关于“制宪国大”和“行宪国大”的问题。
1928年国民党以武力“统一”中国后,即宣布“军政”结束,“训政”开始,并以孙中山训政理论,制定了一部“约法”,宣布定于1935年完成“训政”,嗣制定宪法,实施“宪政”。
1935年11月,国民党在其“五全大会”上通过了经多次修正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并于次年5月5日颁布,史称“五五宪草”。但随着日本发动“卢沟桥事变”,全面抗战爆发,终使这部“宪草”无法付诸施行。
抗战胜利以后的1946年1月,国民政府在陪都重庆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对制宪原则进行了讨论,国共及第三方面的代表吴铁城、王宠惠、王世杰、曾琦、罗隆基、周恩来、秦邦宪、章伯钧、张君劢等参加。后来,曾任燕京大学教授的民社党人张君劢起草了一份宪法草案,草案提出了国会制、内阁制和省自治等多项民主原则,与当年国民党版的“五五宪草”偏重行政权的构想有相当差异。宪法草案在政协会议中得到通过,从而成为“政协宪草”。对此,张君劢说:
此稿之立脚点,在于调和中山先生五权宪法与世界民主国宪法之根本原则。中山先生为民国之创始人,其宪法要义自为吾人所当尊重。然民主国宪法之根本要义,如人民监督政府之权,如政府对议会负责,既为各国通行之制,吾国自不能自外。[3]
这份“政协宪草”后来在3月召开的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上受到强烈抨击。与会部分人士“对国民党政协代表特别是孙科、王世杰、邵力子等进行剧烈的人身攻击”,[4]司徒雷登认为“根本症结在于,国民党企图修改政协决议,改内阁制(行政明确对立法负责)为总统制(总统被赋予至高权力,并无类似美国政府有关监察和制衡权力的约束)。同样,政协地方省宪的概念,也与国民党高度集权的国家统治理念格格不入”。[5]
由于上述原因,原定于5月5日召开的“制宪国大”不得不延期至11月12日。其后,国共内战重开,10月11日,国民党军攻克中共华北根据地的中心城市张家口,蒋介石宣布“制宪国大”如期举行,以迫中共屈服。对张家口陷落与国大如期召开令的公布在同一天发生,司徒雷登认为这反映了蒋的“独裁专横倾向,”[6]并认为“共产党确实认为他们屡次让步,并遭受挫折,政府要人应负破裂的大部分责任”。[7]
尽管其后第三方面提出“衡情酌理,互相让步”的主张,然而拥有军队的国共两党均坚不相让,蒋介石拒绝了国民党谈判代表孙科等提议的将制宪大会“再行延缓”的主张,周恩来也说:“我们有武装,可以同国民党周旋。”[8]
1946年11月15日至12月25日,在中共和中国民主同盟拒绝参加的情况下(青年党、民社党及多数无党派代表参加,这些代表被司徒雷登讥讽为“民主花瓶”),制宪国民大会在南京召开。12月25日三读通过《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成为正式的《中华民国宪法》,并决定于一年后的1947年12月25日正式实施。
宪法草案的最初执笔者,民社党主席张君劢发表谈话提出:政府国库不能挪作国民党经费,在学校内停止党的活动等多项条件,由于张对民国宪法的贡献,后来他被称为“中华民国宪法之父”。1949年后,张君劢寓居美国,与司徒雷登多有往还。
《宪法》定下了国会制、内阁制和省自治的政治体制,矫正了孙中山“五权宪法”中行政权过大的缺失,内容比较合于民主。如《宪法》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义务规定:人民享有居住及迁徙、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秘密通讯、信仰宗教、集会及结社自由;人民有生产、工作及财产权,请愿、诉愿及诉讼权,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权。第六章立法、第九章监察规定: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立法委员由民选产生,不得兼任官吏;监察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执行业务。第七章司法规定:法官须超出党派之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并为终身职,非受刑事或惩戒处分不得免职,非依法律不得停职、转任或减俸。第八章考试规定:公务员选拔,应实行公开竞争之考试制度,非经考试及格者不得任用;考试委员须超出党派之外,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第十一章规定:省议员与省长由省民选举,县实行县自治……县民依法律行使创制权,对于县长及其他县自治人员,依法律行使选举罢免权;第十二章规定:各种选举之候选人,一律公开竞选,被选举人得由原选举区依法罢免;第十三章规定:军队须超出个人、地域、党派关系以外,任何政党及个人不得以武力为政争之工具,现役军人不得兼任文官。……实施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私有土地应照价纳税,政府并得照价收买……教育科学文化经费,在中央不得少于预算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省不得少于百分之二十五,市县不得少于百分之三十五。[9]
司徒雷登出席了“制宪国大”的开幕式,并对通过的这部新宪法表示支持。此前,他曾应马歇尔的请求,与起草人张君劢就《宪草》进行了逐条的讨论。但拒绝参加制宪会议的中共和民盟坚持新宪法不合法,必须予以废除。《宪草》起草人、司法部长的提名人张君劢则向司徒雷登表示,他对从政没有多少兴趣,而只“希望在全国进行一次演讲旅行,解释新宪法对人民的好处”。[10]后来张果然风尘仆仆在上海八仙桥青年会发表了旨在开启民智的宪法系列演讲,又将演讲报告结集成书。[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