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市场、爱情与婚姻(7)

生为女人:性别、身体、欲望、情爱与权力 作者:孔见 王雁翎


1980年的《婚姻法》是个人主义婚姻和集体主义婚姻的一种妥协。由于中国共产党同样是在五四运动洗礼中诞生的政党,因此理论上接受平等、自由的个人主义原则。体现在《婚姻法》中,便是第十三、十四、十五条:夫妻平等,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反观自由主义的美国,却仍然以夫姓冠妻名,香港也是),并且各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在财产权上,则规定婚前财产等仍为一方单独所有。体现婚姻的集体主义一面的,则是规定工资、资金、生产经营、知识产权等收益归双方共同所有,以及共同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等。但仍然给个人主义婚姻财产留了一个缺口,即规定双方可以书面形式约定如何处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财产。我不知道20世纪50年代的《婚姻法》是否留有这一缺口,但即使有也是一纸空文。因为从新中国成立后到1980年以前,集体本位被全社会共同认可,集体本位又与传统婚姻的整体主义价值观很容易契合,因此《婚姻法》的个人主义特征只能是表面上的。

但1980年以后,情况起了非常大的变化。早在市场机制不断深入社会生活各方面之前,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已经堂而皇之地冲刷着社会的河床,而集体主义则萎缩到标语、口号和文件中,被视为虚伪、罪恶的渊薮。这在相当程度上应该归功于那场清算“文化大革命”的运动。由于“文化大革命”要求“斗私批修”,清算“文化大革命”运动就迅速走向“斗公批社”。经过伤痕文学的控诉,经过潘晓那场大讨论,“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论很快成为社会潮流。再加上西方学术思潮涌入,弗洛伊德、霍布斯、尼采、斯密等人的思想生生地闯进饥渴的视野,在人们几近空白的头脑跑马场中留下了深深的脚印。这场意识形态的根本转变为市场经济铺平了道路,相应地,市场机制的深化又不断强化着这种寻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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