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起草农业合作化决议(2)

陈伯达传 作者:叶永烈


1951年第一个“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关于两个积极性的论点,是在起草过程中,我向毛主席请示时,毛主席提出的。

这个草案是集合了当时华北地区和东北地区的同志充分认真讨论的意见而拟成的。当时其他各地区在解放后正在进行土地改革或土地改革正在完成的过程中,来不及请这些地区派出代表参加。

当时华北局帮助中央派出了一个调查组到下面去,主要是农业模范耿长锁提供了很有益的经验。

毛主席关于两个积极性的论点——“农民在土地改革后的两种积极性,即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和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党的政策是引导农民走合作化的道路”,这一思想是纲领性的。这一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在第二个决定上,又作了带根本性的一次分析,阐明克服农民两重性的社会主义出路。

第二个农业问题的决定,也是有同志到下面调查提供材料而后作出的。毛泽东同志、党中央支持这个草案。

那时已设立了农村工作部,由邓子恢同志负责。起草这个决定时,他不在北京。虽然中央已通过这个文件,但毛泽东同志认为,还是要等他。他回来表示同意,文件就定下来。这件事,可以看出毛泽东同志当时在中央决定问题是很慎重、很民主的。

记得有要求“收缩合作社”一事。对此事,似乎毛主席当时是直接知道的。我不记得农村工作部给我打电话。记得,当时毛主席是不赞成此事的。

第三个决定,记得是毛泽东同志在杭州同一些有关农业合作社问题的重要省份的负责人现场讨论后拟定的。记得当时同志们说了乡下的一个“流行语”,大意是:“横竖要共产,迟共产,不如早共产。”这个流行语,表现了一些农民的急躁情绪,表现了一些农民不愿意多拖拖拉拉。但第三个决定发出、实施后,照我的记忆所及,并没有损害生产力。当时农业各种生产,如粮食、棉花、猪等还是上升的。

记得是那年冬天吧,我在解放后第一次回到家乡,目的是要了解农业情况。跟各种农民谈过话,除了有一个儿时晓得他是富农,谈话很冷淡外,一般是很好的光景。是否强迫入社呢?

离我家五里路,有一个著名的乡,我去时那里正在分地瓜(番薯),一个干部给说了一个笑话:他们那里有一个富裕中农,他不入社,说要跟社比赛,看谁的产量高,于是在他的地里拼命下肥料,结果庄稼生长时被过多的肥料烧死了。他服了,于是也要求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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