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发明“人民公社”(3)

陈伯达传 作者:叶永烈


康生的“论证”,在八年之后,还被另外两位“大秀才”所青睐——张春桥和姚文元在上海搞起了“上海人民公社”,其“理论根据”便是康生当年给毛泽东的信,同时也是对陈伯达所“发明”的人民公社的进一步“发展”。

不过,话又说回来。虽然毛泽东说“人民公社”的“发明之权”不属于他,但是毛泽东早就有类似的思想,正因为这样,陈伯达一提出“人民公社”,毛泽东马上就说“人民公社好”。

毛泽东早在1955年为《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所写的按语中,就赞成办“大社”,提出“有些地方可以一乡为一个社,少数地方可以几乡为一个社”。这“大社”,实际上也就是人民公社。

在1958年3月的成都会议上,毛泽东又提出把小型农业社适当合并成大型社的意见。这“大型社”,也就是后来的人民公社。

所以,毛泽东早有此意,而陈伯达一语道破,毛泽东立即肯定了“人民公社”。

不过,据陈伯达自云,他提出建立“人民公社”最初的出发点,是农村不仅要搞农业,而且要办工业。

毛泽东把“人民公社”发展为“政社合一,一大二公”。

后来,陈伯达在1958年7月16日出版的《红旗》第4期上,发表《在毛泽东的旗帜下》一文,首次披露了毛泽东关于人民公社的构想:

毛泽东同志说,我们的方向,应该逐步地有次序地把“工(工业)、农(农业)、商(交换)、学(文化教育)、兵(民兵,即全民武装)”组成为一个大公社,从而建构成为我国社会的基本单位。

在1959年9月6日,毛泽东还指出:斯大林曾说,“公社必定是集体农庄的高级形式”。

那是中国驻苏联大使馆在1959年9月3日给外交部、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报送了苏联经济学硕士伊·格洛托夫《论集体农庄所有制的发展前途》一文摘要。这篇文章原载1959年9月2日《苏维埃俄罗斯报》。该文最后提到公社,认为“借助于社会主义国家巩固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其公有化水平,并不意味着将农业组合变成公社”,“而在共产主义下,公社作为一定所有制占有者的集体,也是不可能的,因为那时所有社会财富都是全民财产”。

毛泽东看了《论集体农庄所有制的发展前途》一文摘要之后,给陈伯达写了一段批示:

陈伯达同志阅,退毛。

此人根本不研究马、恩、列思想,并且连斯大林公社必定是集体农庄的高级形式这一观点也否定。总之,作者认为公社无论何时都是有害无益的。

毛泽东

9月6日

这里还须顺便提一笔,1958年3月10日,陈伯达在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讲话,谈及哲学社会科学如何“大跃进”。

陈伯达说:“哲学社会科学也可以跃进。跃进的办法,就是厚今薄古,边干边学。”

陈伯达批评哲学社会科学中的主要缺点是“言必称三代”。

陈伯达所谓的“三代”,是指夏、商、周。

在陈伯达这次讲话之后,高等院校的文科开始把“厚古薄今”作为“资产阶级思想倾向”进行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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