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起草人民公社“六十条”(1)

陈伯达传 作者:叶永烈


自从写长文“批判”了彭德怀之后,陈伯达又重新得到毛泽东的任用,要他负责起草《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共9章60条,人称“六十条”。

须知,陈伯达虽是人民公社的“发明”者,当毛泽东在北戴河主持起草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时,并没有通知这位“发明”者参加。据陈伯达说,其时他也住在北戴河!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经过了反复的修改过程:

1960年11月3日,先是下达《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的紧急指示信》。这封信共12条,人称“十二条”。

根据“十二条”,写出了《农村人民公社条例(修正草案)》,这个草案是1961年3月在广州召开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在毛泽东的主持下,由陈伯达执笔起草的。陈伯达曾自述如下:

1961年,在广州制定的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六十条,是征得毛主席同意,由我起草的。起草后,我到一些乡村询问群众关于取消公共食堂的意见,大家热烈地赞成完全取消。后来,即根据各地的经验,对取消公共食堂问题作了完全取消的新肯定。这个修改过的六十条,也是毛主席要我同各地方同志商议后写的。

起草个什么文件,本来并不重要,而重要的是陈伯达终于又重操旧业,从危机中解脱出来——这危机始于第一次“郑州会议”,而在庐山差一点成了灭顶之灾,最后随着“反戈一击”才转危为安。

《农村人民公社条例(修正草案)》对农村人民公社,作出了一系列政策规定:

人民公社是社会主义的互助互利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避免社员之间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

人民公社一般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生产大队对生产队实行包产、包工、包成本和超产奖励的三包一奖制;

生产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分配;

农民可以经营少量自留地和从事小规模家庭副业。

……

1961年6月,陈伯达在北京参加了中共中央召开的工作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部分修改,取消了部分供给制、公共食堂、社员口粮分到食堂等规定。修改后的条例,称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由中共八届十中全会讨论通过。

为了在广州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能够写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61年1月,毛泽东曾指示田家英、胡乔木、陈伯达分别带一个调查组下乡进行调查。为此,毛泽东还特地找出他1930年5月写的《调查研究》一文(后来改题为《反对本本主义》,收入1964年出版的《毛泽东著作选读》)发给每个组员。

关于这次下乡调查,毛泽东曾给秘书田家英写了一封信,全文如下:

田家英同志:

(一)《调查工作》这篇文章,请你分送陈伯达、胡乔木各一份,注上我请他们修改的话(文字上,内容上)。

(二)已告陈、胡,和你一样,各带一个调查组,共三个组,每组组员六人,连组长共七人,组长为陈、胡、田。在今、明、后三天组成。每个人都要是高级水平的,低级的不要。每人发《调查工作》(1930年春季的)一份,讨论一下。

(三)你去浙江,胡去湖南,陈去广东。去到农村。六个组员分成两个小组,一人为组长,二人为组员。陈、胡、田为大组长。一个小组(三人)调查一个最坏的生产队,另一个小组调查一个最好的生产队。中间队不要搞。时间十天至十五天。然后去广东,三组同去,与我会合,向我作报告。然后,转入广州市作调查,调查作业又要有一个月,连前共两个月。都到广东过春节。

毛泽东

(1961年)1月20日下午4时

此信三组二十一个人看并加讨论,至要至要!

毛泽东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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