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在一九八○年代中期,在我弃笔从商之后,曾告诉我有关“叶案”之内幕,即:
(一)叶先生是犯了“欺君之罪”。
(二)陈“副总统”兼“行政院长”为叶先生缓颊,代为安排出任其“内阁政务委员”之经过。
在本节中先予讨论第(一)点,至于第(二)点则留待下文记述之可也。
蒋中正日记中对叶先生“奸诈罪行”、“欺上”之指责处甚多,而且认为是“累犯”,并非仅限于在“外蒙古案”之言行,即父亲所告诉我的那一次,今列述如下:
(1)以前所犯之罪行
十月十五日蒋先生日记有文字如下:
一、当四十七年十月底,“中美共同宣言”中,我以不凭借武力光复大陆,而叶竟以不使用武力允美方,并谓全照我意定稿。及其发表,完全与我凭借之意相反之痛心事,叶想又重演一次诈欺乎?
对此点我的看法是,中文中“不凭借武力”与“不使用武力”是不一样的。不过国际条约中文本只是仅供参考而已,此处是要以英文本的文句为准的。我手上一时没有资料,尚请研究这方面的专家学者提供意见。
不过以当时国民党“政府”之重视对美外交,我认为这个宣言绝非签字者,亦即身为“驻美大使”的叶公超先生可以一手遮天,一人独断而决定其文句者。一定是经过“外交部”、“总统府”以及蒋先生本人之认可,才能定稿。在多年后去怪罪叶先生欺骗蒋先生,混骗过关,是难以取信于人的。
当然,蒋先生有权指责叶先生没有达成争取我方要求的任务,可是宣言全文一定是经过蒋先生的同意及授权,叶先生才会签字的,也就是说蒋先生在一九五八年时是同意“不使用武力”这五个字的。
(2)此次所犯之罪行
至于在一九六一年的“外蒙古案”中,蒋先生指控叶先生为美方虚张声势,恫吓内部,要把美方提案蒙骗过关,在其日记中可以说是比比皆是,不过都是在十月十三日叶先生奉召返“国”之前。
在叶先生返抵“国门”后,双方之交涉已由后文所说的第二管道进行,此即经由双方特务单位之首长,美国CIA驻台站长克莱恩(Ray S. Cline)与国民党“政府”之蒋经国先生两位负责,以私人名义所进行之洽商。叶先生当时人在台北,虽然参与,只是一个助手,协助经国先生的角色。而且连双方已达成的秘密协议,还被蒙在鼓里,并不知情。此由后文所引之美方谈判代表克莱恩对白宫的报告可知也。因之,叶先生也不再有对蒋先生作欺骗之言行的资格了。
蒋先生在十月十四日与叶先生面谈,询其意见,叶先生乃表示美方白宫不会同意蒋先生所要求的,以书面保证其为了确保“中华民国”在联合国之席次,将会不惜动用否决权以阻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入会。叶先生并不知道在前一天肯尼迪经由第二管道,已经口头同意此事。蒋先生在十月十五日,也就是叶“大使”回到台北的二天后,其日记中有文曰:
十时后召见公超(岳军在座),问其昨拟对美方案,在秘密保证中不敢提其使用否决权,在其公开声明中(连中华民国政府为代表中国之惟一合法政府),亦不敢要求,则尚有何意义?彼始终认为美必拒绝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