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节太常寺乐工的身份构成

唐代乐府制度与歌诗研究 作者:左汉林


36 唐代乐府制度与歌诗研究

第二 ,被籍没者多为朝廷重臣,有的甚至是皇室,地位较高。

尽管见于记载的可能仅仅是全部籍没事件的一部分,但依然可以看

出:被籍没的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出自于官宦之家,这些官宦之家的子女

应该受过最好的教育,因此他们应该具有相当高的文化水平。段安节《乐

府杂录》“:天后朝,有士人陷冤狱,籍没家族。其妻配人掖庭,本初善吹觜

篥,乃撰此曲以寄哀情。始名《大郎神》,盖取 良人行第也。既畏人知,遂

三易其名,亦名《悲切子》,终号《怨回鹘》。’①此士人之妻配人掖庭,能 自

撰曲,即当为受过良好教育者。由于籍没事件贯穿唐代始终,因此可以推

断,有相当比例的被籍没者出于官宦之家,其中大部分受过良好的教育,

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由此我们推断,有相当比例的太常寺乐工受过良

好的教育,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

第二节 太常寺乐工的身份构成

本节主要讨论太常寺乐工的身份问题。岸边成雄认为太常寺乐工的

身份情形不明,大略可分两种,即太常音声人和乐户:

关于太常寺乐工之构成情形,因记载史料较少,探究较难。乐工

系官贱民之一部,根据贱民制度方面之研究,大别为太常音声人和乐

户两种,但对实际音乐之种类与人员等,却未论及,故太常寺乐工之

全体组织情形不明。②

岸边成雄又说“:唐朝官贱民五种阶级中,‘太常音声人,和‘工乐,或即为

完成乐工制度过渡时期之二种阶级。,③“《唐律疏议》将太常音声人与乐

户两者根据律令予以明确区别,但是其他历史编纂书籍有将两者混淆总

① [唐]段安节《:乐府杂录》《( 中国古典戏曲论著集成》本),中国戏剧出版社

1 9 5 9 年版,第 5 8 页。

② [日]岸边成雄《:唐代音乐史的研究》,梁在平、黄志炯译,第 1 2 9 页。

③ [Et]岸边成雄《:唐代音乐史的研究》,梁在平、黄志炯译,第 1 o 页。

第二章 太常寺乐工 37

称为乐人或音声人者。惟后者采用之例较少,本节(指《乐工之阶级与身

份》一节。——笔者注)亦将分别予以考证。"①岸边成雄在《官贱民五种

阶级中之太常音声人及乐工》一节中对太常音声人和乐工身份的不同进

行了讨论。也就是说,岸边成雄认为太常寺乐工基本可分为太常音声人

和乐户两种。

其实,将太常寺乐工笼统地称为乐人或音声人固然含混,但岸边成雄

将乐工划分为太常音声人和乐户两种亦失之于粗疏。因为根据现存史

料,唐太常寺乐工的身份是非常复杂的,这些乐工虽然都在太常寺工作,

但他们的身份和法律地位相差很大,用太常音声人和乐户并不能准确概

括他们之间的区别。

关于太常寺乐工的组成情况,项阳说 :

官奴婢是没入宫中的贱民,女性中有技艺者进入掖庭,其中的一

部分又分遣至太常、教坊作为乐妓;官户又称番户,是指轮值于宫廷

和各级官府中的贱民,男女均有,作为太常太乐署和鼓吹署的乐人应

该是男性为众;杂户中,亦有与音乐相关的人员;至于工乐,即人们通

常所称的乐工,是乐户的主要构成者;作为太常音声人,虽是贱民,却

是半 自由人的身份,主要的标志是此类人色其籍贯于州县,并可以与

百姓通婚,这是他类官贱民所不能的。或许是因为其技艺较高,而得

到特别恩宠的缘故。②

项阳此说比岸边成雄详细,但他忽略了被赦免的前代乐工的存在,这类乐

工数量较大,在太常乐工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本书认为,根据身份和法律地位划分,唐太常寺乐工大约可分为以下

几种 :

第一,平民子弟。唐太常寺中的文武二舞郎是由平民子弟担任的。

关于文武二舞郎的人数《,大唐六典》卷十四《太常寺》记为一百四十人,

① [日]岸边成雄《:唐代音乐史的研究》,梁在平、黄志炯译,第 1 3 7 页。

② 项阳《:山西乐户研究》,第 9—1 o 页。

38 唐代乐府制度与歌诗研究

《旧唐书》卷四十四《职官志》《、新唐书》卷四十八《百官志》所记相同。隋

代文武二舞郎大约为一百三十人《。隋书》卷十五《音乐志》“:舞郎各二等,

并一百三十二人。"①《( 大唐六典》卷十四《太常寺》“:隋太常乐署有舞郎

三百。"②所记与《隋书》卷十五《音乐志》不同。)《隋书》卷十五《音乐志》又

记载“:又文舞六十四人,并黑介帻,冠进贤冠,绛纱连裳,内单,皂裸、领、

禊、裾、革带,乌皮履。十六人执鹜。十六人执收。十六人执旄。十六人

执羽,左手皆执筲。二人执纛,引前,在舞人数外,衣冠同舞人。武舞六十

四人,并服武弁,朱耩衣,革带,乌皮履。左执朱干,右执大戚,依朱干玉戚

之文。二人执旌,居前,二人执鼗,二人执铎。金锌二,四人舆,二人作。

二人执铙次之。二人执相,在左,二人执雅,在右,各工一人作。自旌以下

来引,并在舞人数外,衣冠同舞人。”③可知文舞除六十四人外,尚有二人

执纛引前,则舞人共计六十六人。武舞除六十四人外,尚有二人执旌、二

人执鼗、二人执铎、二人执铙、二人执相、二人执雅,则舞人至少七十六人。

文武二舞郎合计一百四十二人。此数目与唐之一百四十人大体相同。可

知《隋书》卷十五《音乐志》所记舞郎一百三十二人并不准确。岸边成雄以

为唐文武二舞需要舞郎一百二十八人,文献所记一百四十人,当有十二人

为“预备人员"④。因隋文武二舞需要舞郎约一百四十人,推测唐当与隋

相同,因此岸边成雄之说似不准确。

文武二舞郎分为郊庙文舞郎、殿庭文舞郎和郊庙武舞郎、殿庭武舞

郎。《新唐书》卷二十四《车服志》详细记述其衣饰的不同⑤,因为文武二

舞郎的总数为一百四十人,而每种舞蹈人数不少于六十四人,因此可以推

知,郊庙文舞郎和殿庭文舞郎均由相同的人员充任,郊庙武舞郎、殿庭武

舞郎亦由相同的人员充任。

文武二舞在唐末的动乱中消亡,虽然五代时又图恢复,但不久又废。

① [唐]长孙无忌等《:隋书》,第 3 74 页。

② [唐]李隆基撰,李林甫注《:大唐六典》,第 2 90 页。

③ [唐]长孙无忌等《:隋书》,第 3 5 8 页。

④ [日]岸边成雄《:唐代音乐史的研究》,梁在平、黄志炯译,第 1 1 5 页。

⑤ 参见[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第 5 20 页。

第二章 太常寺乐工 39

《旧五代史》卷八十四《(晋书)少帝纪》“:(开运二年)八月甲子朔,日有蚀

之。中书舍人陶毂奏,请权废太常寺二舞郎。从之。’①《新五代史》

卷五十五《崔税传》“:(天福)五年,高祖诏太常复文武二舞,详定正、冬朝

会礼及乐章。自唐末之乱,礼乐制度亡失已久,税与御史中丞窦贞固、刑

部侍郎吕琦、礼部侍郎张允等草定之。其年冬至,高祖会朝崇元殿,廷设

宫县,二舞在北,登歌在上。文舞郎八佾,六十有四人……武舞郎八佾,六

十有四人……文舞舞《昭德》,武舞舞《成功》之曲。礼毕,高祖大悦,赐税

金帛,群臣左右睹者皆嗟叹之……开运二年,太常少卿陶毂奏废二舞。’②

则开运二年 (9 4 5)文武二舞废。

《唐会要》卷三十三《雅乐》下“:国家每岁,阅司农户容仪端正者,归之

太乐。’③岸边成雄也注意到这一点,但他把这些人列为乐官。因为没有

文献证明这些人有品级,所以简单地判定他们为乐官似为不妥。

开元八年(7 2 0),赵慎言上《郊庙舞人宜依古制疏》云:

是知古之舞者,即诸侯子孙,容服鲜丽,故得神祗降福,灵光烛

坛。今之舞人,并容貌蕞陋。屠沽之流,用以接神,欲求降福,固亦难

矣。有隋之际,犹以品子为之,号为“二舞郎’。逮乎圣朝,遂变斯制。

诚愿革兹近误,考复古道,其二舞人,望取品子年二十以下、容颜修正

者为之。令太常博士主之,准国子学给料。行事之外,习六乐之道,

学五礼之仪。十周年,量文武授散官,号日“云门生’。④

杜佑《通典》卷一百四十七《乐》七注明赵慎言上疏时间为开元八年(7 2 0)

九月。⑤赵慎言此疏非常重要,它说明了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古代雅舞表演者曾经由诸侯子孙担任。

① [宋]薛居正等《:旧五代史》,中华书局 1 9 7 6 年版,第 1 1 09 页。

② [宋]欧阳修《:新五代史》,中华书局 1 9 7 4 年版,第 6 3 5 页。

③ [宋]王溥《:唐会要》,第 6 11 页。

④ [清]董诰等编《:全唐文》,第 3 0 9 4 页。

⑤ 参见[唐]杜佑《:通典》,第 3 7 4 7 页。

40 唐代乐府制度与歌诗研究

第二,在隋代,文武二舞郎曾经由官宦子弟充任。

第三,唐代由“屠沽之流’即平民子弟充当文武二舞郎。赵慎言认为

使用这些平民子弟充任文武二舞郎难于“降福",因而上疏请求恢复官宦

子弟充任文武二舞郎。

即使是由官宦子弟充任的文武二舞郎也非乐官,他们的待遇仅相当

于国子监的学生,十年以后才能量才授以散官。以此推之,当时由平民子

弟充任的文武二舞郎必非乐官。

赵慎言此疏不知是否被采纳,因此我们不知道在唐代是否曾经由官

宦子弟充任文武二舞郎。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在唐代文武二舞郎

至少是由平民子弟充当的,而且他们的身份是乐工而非乐官。在太常寺

的所有乐工中,他们的身份最高。

第二,被赦免的前代乐工。唐代太常寺的大部分乐工属于官奴婢、官

户或杂户,这一点毫无疑问。正如项阳所说“:唐代从太常到教坊,从宫廷

乐人到地方官府乐人,从军旅中的乐营到寺属音声,县内教坊,虽然这些

乐人的身份上有细微之差异,服务的机构、对象不同,户籍分隶于太常和

州县,但作为贱民之贱籍是一致的。"①刘贯文也认为乐人属于低贱的奴

婢,他说:“乐人在唐朝 的社会地位,说卑贱,是奴婢群 中地位最低

者。……乐人属于奴婢的一类,来源之一是被籍没的罪臣的亲属。"②这

些说法当然言之有据。

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在武德年间,高祖赦免

了前朝乐户的官奴婢、官户或杂户身份。李渊《太常乐人蠲除一同民例

诏 》云 :

太常乐人,今因罪谪入营署,习艺伶官,前代以来,转相承袭。或

有衣冠世绪,公卿子孙,一沾此色,后世不改。婚姻绝于士类,名籍异

于编屺。大耻深疵,良可哀愍。朕君临区宇,思从宽惠,永言沦滞,义

存刷荡。其大乐鼓吹诸旧人,年月已久,世代迁易,宜得蠲除,一同民

① 项阳《:山西乐户研究》,第 1 3 页。

② 乔健、刘贯文、李天生《:乐户:田野调查与历史追踪》,第 3 3 页。

第二章 太常寺乐工 41

例。但音律之伎,积学所成,传授之人,不可顿阙,仍依旧本司上下。

若已仕官,见入班流,勿更追呼,各从品秩。 自武德元年以来配充乐

户者,不入此例。①

高祖颁布《太常乐人蠲除一同民例诏》目的是为了显示新朝廷的宽厚

和仁德,以达到稳定局势、巩固政权的效果和目的。从这份诏书看,武德

元年(6 1 8)以前的“大乐鼓吹诸旧人’,其官奴婢、官户或杂户身份已经被

革除,他们的身份已经和平民无异。只是因为“音律之伎,积学所成,传授

之人,不可顿阙’,朝廷需要这些人依旧从事音乐工作,故“仍依旧本司上

下’。

那么,这些被革除贱籍的乐户有多少人呢? 隋炀帝曾经大括乐户,提

《隋书》卷六十七《裴蕴传》“:是后异技淫声咸萃乐府,皆置博士弟子,递相

教传,增益乐人至三万余。’②则隋炀帝时乐人有三万人之多,其中“天下

周、齐、梁、陈乐家子弟",为乐户无疑,而“六品已下,至于民庶,有善音乐

及倡优百戏者’,其身份应该没有因为进人太常寺而改变,最低亦为平民。

根据高祖的这份诏书,这些乐工应均被革除了贱籍。因此在武德四年

(6 2 1)之后,太常寺乐工中当存很多被赦免的前代乐工。他们依旧从事以

前的工作,但身份已不是官奴婢、官户或杂户,而是平民了。《唐会要》卷

八十六《奴婢》“:景龙三年,司农卿赵履温奏请以隋代番户子孙数没为官

奴婢,仍充赐口,以给贵俸。监察御史裴子余以为官户承恩,始为番户,且

今又是子孙,不可抑之,奏免之。"③可知在景龙三年 (7 0 9)司农卿赵履温

奏请以隋代番户子孙没为官奴婢,未行。则景龙三年(7 0 9)时隋代番户子

孙尚有数千家,推测亦当有万人左右。

高祖的这份诏书的确起到了提升乐工地位的作用。《唐会要》卷三十四

《论乐》全文引用了这份诏书,并注日:

① [清]董诰等编《:全唐文》,第 2 6 页。

② [唐]长孙无忌等《:隋书》,第 1 5 7 4 页。

③ [宋]王溥《:唐会要》,第 1 5 7 0 页。

42 唐代乐府制度与歌诗研究

乐工之杂士流,自兹始也。太常卿窦诞,又奏用音声博士,皆为

大乐鼓吹官僚。于后筝簧琵琶人白明达,术逾等夷,积劳计考,并至

大官。 自是声伎入流品者,盖以百数。①

这说明乐工的地位已经提高,以至“筝簧琵琶人白明达,术逾等夷,积劳计

考,并至大官。自是声伎人流品者,盖以百数"。如果不是被赦免了官奴

婢、官户或杂户的身份,白明达等“并至大官"是难以想象的。

有的学者也提出初唐政治开明、政令宽松“,乐工在这种社会环境下,

地位 自然会有所提高。……武德四年七月二十九 日诏:‘太常乐人,本因

罪色……自武德元年配充乐户,不在此例。,主要是将一些年纪大的乐户

赦免为民"②。但从文献记载来看,高祖赦免的是前代乐人,不仅仅是年

纪大的乐户。因此这种看法并不符合实际。

总之,在武德四年(6 2 1),有相当数量的前代乐工被赦免了官奴婢、官

户或杂户身份,他们虽然依旧在太常寺供职,从事音乐活动,但他们的身

份已经变化,法律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

第三,太常音声人。太常音声人有两种含义。第一,太常音声人是太

常寺音乐从业人员的总称。《新唐书》卷二十二《礼乐志》“:唐之盛时,凡

乐人、音声人、太常杂户子弟隶太常及鼓吹署,皆番上,总号音声人,至数

万人。"③即太常乐人、音声人、太常杂户子弟隶太常等不同身份的乐工总

称为“音声人",此处的音声人是太常寺乐工的总称,包括了“太常乐人、音

声人、太常杂户子弟"等不同身份的乐工。第二,太常音声人的另外一个

含义是指太常寺中乐工的一种,其地位在平民之下、乐户之上,属于杂户,

其身份在法律上高于乐户,但低于平民。

除太常寺有音声人外,教坊和高级官吏的家中亦有音声人。《唐会

要》卷三十四《论乐》“:大中六年十二月,右巡使卢潘等奏:‘准四年八月宣

① [宋]王溥《:唐会要》,第 6 24 页。

② 乔志强、杨剑利《:中国乐户制度的流变》《,学术论丛)1 9 9 9 年第 5 期,第 6 2

③ [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第 47 7 页。

第二章 太常寺乐工 43

约教坊音声人于新授观察、节度使处求乞……,依奏。’①这说明教坊中有

音声人。《唐语林》卷四《贤媛》“:刘异赴分宁,安平公主辞,以异侍女从。

宣宗日:‘此何人也?,日:‘刘郎音声人。”,②此条材料原出唐裴廷裕《东观

奏记》卷上,它说明一些官吏家中亦有音声人,但官吏家中的音声人当系

泛称,仅指歌妓,属于私奴婢,与太常寺的音声人并不相类。

关于太常音声人的数量《,通典》卷一百四十六《乐》六记载“:国家每

岁阅司农户,容仪端正者归太乐,与前代乐户总名‘音声人,。历代滋多,

至有万数。’③《新唐书》卷二十---(礼乐志》亦云唐之盛时至数万人。此数

为太常寺乐工的总数,不能视为太常音声人的数量。《新唐书》卷四十八

《百官志》云“:唐改太乐为乐正,有府三人,史六人,典事八人,掌固六人,

文武二舞郎一百四十人,散乐三百八十二人,仗内散乐一千人,音声人一

万二十七人。’④此“音声人一万二十七人’似指太常音声人的数量。但唐

代音乐从业人员的数量在不同时期变化很大,难于确定“一万二十七人’

之数的具体年代。总之太常音声人的数量及不同时期的变化已难以确

考。

以下讨论太常音声人的法律地位。岸边成雄认为太常音声人的法律

地位和平民区别不大。他说 :

此又说明了其他杂户以下之四种阶层,仅能同色通婚,纵使杂户

在户籍进丁,受田、老免方面和太常音声人相同,较其他三种阶层为

优,但在婚姻方面,仍不及太常音声人。总之,太常音声人除了上下

太常寺轮值献乐以代替正常赋役外,其他方面均与良民相同。⑤

实际上,除婚姻之外,太常音声人在法律地位上更接近于官奴婢,岸边成

① [宋]王溥《:唐会要》,第 6 3 2 页。

② [宋]王谠《:唐语林》,第 4 11 页。

③ [唐]杜佑《:通典》,第 3 7 1 8 页。

④ [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第 1 244 页。

⑤ [日]岸边成雄《:唐代音乐史的研究》,梁在平、黄志炯译,第 1 48 页。

44 唐代乐府制度与歌诗研究

雄说“太常音声人除了上下太常寺轮值献乐以代替正常赋役外,其他方面

均与良民相同’并不准确。

据《唐律疏议》卷三《名例》“:‘太常音声人,,谓在太常作乐者,元与

工、乐不殊,俱是配隶之色,不属州县,唯属太常,义宁以来,得于州县附

贯,依旧太常上下,别名‘太常音声人,。"①可知太常音声人在法律地位上

与乐户区别不大,他们和乐户一样,需要在太常寺服役,在隋义宁之前,他

们在州县没有户籍,义宁之后才在州县“附贯’,实际上依然单列户籍,和

平民的户籍是分开的。在后世,乐户的户籍和平民也是分开的。

太常音声人与乐户最大的区别在于婚姻。即乐户必须当色为婚,而

太常音声人可以婚同百姓。《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杂户官户与良人

为婚’条云 :

其工、乐、杂户、官户,依令“当色为婚",若异色相娶者,律无罪

名,并当“违令’。既乖本色,亦合正之。太常音声人,依令“婚同百

姓’,其有杂作婚姻者,并准良人。②

唐之法律严格禁止官私奴婢、官私贱民与平民通婚,因为混淆良贱就

等于破坏了严格的等级制度,这是不为朝廷所容许的。法律规定 良贱不

得通婚,即使是不同等级的官奴婢、官户或杂户之间也不许通婚,这样就

维护了等级制度,避免官奴婢、官户或杂户通过婚姻提高社会地位。

官奴婢、官户均是当色为婚 ,但太常音声人可以“婚同良民",这的确

说明太常音声人比官奴婢和官户具有更高的社会地位。但是,除婚姻方

面太常音声人与平民享有同样的权利以外,在其他方面他们并不具备平

民的权利。相反,太常音声人的法律地位更接近于官户。也就是说,太常

音声人和乐户除婚姻方面外,在法律上的地位是相同的。

岸边成雄过高地估计了太常音声人的法律地位。项阳说“:乐户人等

① 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 1 9 9 6 年版,第 2 8 2 页。

② 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第 1 06 7 页。

第二章 太常寺乐工 45

若触犯了法律,其处罚比平民百姓要重得多。’①因为太常音声人的法律

地位除婚姻外与乐户无异,因此,可以推断,太常音声人的法律地位处于

平民和官户之间,而更接近于官户。

《新唐书》卷九十八《万石传》“:万石奏‘太乐博士弟子遭丧者,先无它

业,请以卒哭追集,。侍御史刘思立劾奏万石日:‘移风易俗,莫善于乐;睦

亲化人,莫善于孝。所以三年之礼,天下通丧。今遣音声人释服为乐,带

经治音,岂以小人不能执礼,遂欲约为非法? 万石官太常,首紊风化,请付

吏论罪。夕高宗方委任万石,罢其奏。"②按三年之礼是天下之通丧,平民是

要遵守的,但万石提出音声人可以释服为乐,可见音声人的地位去平民较

远。又《新唐书》卷四十六《百官志》“:太常音声人,得五品以上勋,非征讨

功不除簿。’③《唐会要》卷三十四《论乐》所记相同。太常音声人非征讨之

功不能除簿,由此可见脱籍之难及朝廷对其户籍控制之严,这也反映出太

常音声人的实际地位与平民相差很大,而较接近于官户。

第四,番上的乐户。宫廷乐人产生较早,但真正出现乐户之名是在北

魏,说明至晚在北魏,已经出现单列户籍、在宫廷从事音乐活动的乐户。④

他们地位低下,属于官户。到隋代,隋炀帝曾经大括乐户,使乐户的数量

急剧增加。这些乐户在唐武德四年(6 2 1)得到高祖的赦免,在身份上成为

平民,但依旧从事旧业。而自武德以来新籍没的乐户则未能得到赦免,他

们的身份没有改变。同时,因为战争、叛乱、酷吏等种种因素,在武德以后

又出现了大量乐户。这些乐户在太常寺分番上下,成为太常寺乐工的重

要组成部分 。

《新唐书》卷二十二《礼乐志》记载,唐之盛时,乐人、音声人、太常杂户

子弟有数万人。所谓“太常杂户子弟"即是乐户,他们是官户,或称番户,

其身份与太常音声人相近,但比太常音声人略低。

① 项阳《:山西乐户研究》,第 11 4 页。

② [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第 3 9 0 5 页。

③ [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第 1 1 8 1 页。

④ 参见项阳《:山西乐户研究》,第 1 页;乔健、刘贯文、李天生《:乐户:田野调

查与历史追踪》,第 11 页。

46 唐代乐府制度与歌诗研究

’ ;, ,

乐户到朝廷从事音乐活动采用番上的方式。《旧唐书》卷四十四《职

官志》“:凡乐人及音声人应教习,皆著簿籍,核其名数,分番上下。’①具体

的番上的方法见《大唐六典》卷十四《太常寺》:

凡乐人及音声人应教习,.皆著簿籍,核其名数而分番上下,(短番

散乐一千人,诸州有定额。长上散乐一百人,太常自访召。关外诸州

者分为六番,关内五番,京兆府四番,并一月上;一千五百里外,两番

并上。六番者,上日教至申时;四番者,上日教至午时。)皆教习检察,

以供其事。(若有故及不任供奉,则输资钱以充伎衣、乐器之用。)②

可知番上的方法大略是远离京城的乐户每年中每次服役的时间长,

但次数少。而京城附近的则每次服役的时间短,但次数要多。所有番上

乐户每年服役的总时间应该相同。(关于乐户番上的具体方法岸边成雄

有所论述。③)这条材料也说明,无论是乐人或音声人,他们在太常寺“皆

著簿籍’。又《唐会要》卷三十四《论乐》“:乾封元年五月敕:音声人及乐

户,祖母老病应侍者,取家内中男及丁壮好手者充。若无所取中丁,其本

司乐署博士,及别教子弟应充侍者,先取户内人及近新充。’④则音声人和

乐户若家中祖母老病需要侍奉,其服役应由家内中男及丁壮好手代替。

第五,身份为官奴婢的长上乐户。太常寺中还有一类乐工属于长上

乐户,他们的身份与番上乐户不同。《大唐六典》卷十四《太常寺》“:长上

散乐一百人,太常自访召。"⑤可知散乐中有长上乐工。其实,长上的乐工

并不仅仅限于散乐。太常寺的长上乐工大部分属于官奴婢。

由一般官奴婢的情况可推知太常寺官奴婢的具体情况。关于官奴婢

的记载,见于《大唐六典》《、旧唐书》和《新唐书》等文献。《大唐六典》卷六

① [后晋]刘晌等《:旧唐书》,第 1 8 7 5 页。

② [唐]李隆基撰,李林甫注《:大唐六典》,第 29 5 页。

③ 参见[日]岸边成雄《:唐代音乐史的研究》,梁在平、黄志炯译,第 1 42 页。

④ [宋]王溥《:唐会要》,第 6 28 页。

⑤ [唐]李隆基撰,李林甫注《:大唐六典》,第 2 9 5 页。

第二章 太常寺乐工 47

《尚书刑部》云:

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反逆家男女及奴婢没官,皆谓

之官奴婢。男年十四以下者,配司农;十五已上者,以其年长,命远京

邑,配岭南为城奴。)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皆因赦宥

所及则免之。(凡免 皆因恩言之,得降一等、二等,或直入 良人。诸

《律》《、令》《、格》《、式》有言官户者,是番户之总号,非谓别有一色。)

年六十及废疾,虽赦令不该,并免为番户;七十则免为良人,任所居乐

处而编附之。凡初配没有伎艺者,从其能而配诸司;妇人工巧者,入

于掖庭;其余无能,成隶司农。凡诸行宫与监、牧及诸王、公主应给

者,则割司农之户以配。(诸官奴婢赐给人者,夫、妻、男、女不得分

张;三岁已下听随母,不充数。若应简进 内者,取无夫无男女也。)其

余杂伎则择诸司之户教充。(官户皆在本司分番,每年十月,都官按

比。男年十三已上,在外州者十五 已上,容貌端正,送太乐;十六 已

上,送鼓吹及少府教习。有工能官奴婢亦准此,业成,准官户例分番。

其父兄先有伎艺堪传习者,不在简例。)凡配官曹,长输其作;番户、杂

户,则分为番。(番户一年三番,杂户二年五番,番皆一月。十六已上

当番请纳资者,亦听之。其官奴婢长役无番也。)男子入于蔬圃,女子

入厨膳,乃甄为三等之差,以给其衣粮也。(四岁已上为“小’,十一已

上为“中",二十已上为“丁’。春衣每岁一给,冬衣二岁一给,其粮则

季一给。丁奴春头巾一,布衫、祷各一,牛皮靴一量并毡。……十岁

已下男春给布衫一、布裙一、鞋一量;……官户长上者准此。其粮:丁

口日给二升,中口一升五合,小 口六合;诸户留长上者,丁 口日给三升

五合,中男给三升。)凡居作各有课程。(丁奴,三当二役,中奴若丁

婢,二当一役;中婢,三当一役。)凡元、冬、寒食、丧、婚、乳免成与其假

焉。(官户、奴婢,元 日、冬至、寒食放三 日假,产后及父母丧、婚放一

月,闻亲丧放七 日。)有疾,太常给其医药。(其分番及供公廨户不在

给限。)男、女既成,各从其类而配偶之。(并不得养 良人之子及 以子

继人。)每岁孟春,本司以类相从而疏其籍以申。每岁仲冬之月,条其

生息,阅其老幼而正簿焉。(每岁十月,所司自黄口以上并印臂,送都

48 唐代乐府制度与歌诗研究

官阅貌。)①

《旧唐书》卷四十三《职官志》及《新唐书》卷四十六《百官志》所记基本

相同。综合以上材料,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关于官奴婢的来源,如前所述,凡犯谋反、谋逆等大罪者,其家

籍没为官奴婢。《唐会要》卷八十六《奴婢》“:旧制,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

官奴婢。’②可知,反逆家的全部成员及奴婢全部成为官奴婢。

第二,被籍没的官奴婢,根据其自身的才能分配给相关部门。男性官

奴婢在十三以上(在外州者十五以上),容貌端正,送太常寺的太乐署学习

音乐并服役;十六以上,则送太常寺鼓吹署及少府学习及服役。如果官奴

婢此前已经具有一定的音乐才能,则不受此限,可直接选送到太常寺的太

乐署或鼓吹署从事表演。妇人工巧者,选送掖庭,但选送掖庭的妇女必须

是没有丈夫、没有儿女的。

第三,作为官奴婢的太常寺乐工长役无番,也就是说,他们必须长期

服役。此与官户、杂户的番上不同。

第四,作为官奴婢的太常寺乐工地位最为低下,经过赦免,其地位可

逐步提高。官奴婢乐工经过一次赦免成为番户,这时即可以番上,不必常

年服役。再一次赦免则成为杂户,杂户的地位在官户和平民之间,其地位

相当于太常音声人。第三次赦免则成为平民,地位有较大提高。作为官

奴婢的太常寺乐工的身份亦可以因为年长或身体情况而改变。凡年龄达

到六十岁或身有废疾的,即使没有得到赦免,官奴婢也自然变为番户。到

七十岁则被免为平民,可以任意选择居住地,当地政府予以编人户籍。

第五,这些作为官奴婢的乐工,每年可得到一次春衣,每两年可得到

一次冬衣。二十岁以上可得到春头巾一,布衫、祷各一,牛皮靴一量并毡。

十岁以下可得到布衫一、布裙一、鞋袜一量。长上的乐户与此相同。口粮

每季发放一次,二十岁以上每 El二升,十一岁以上每 El一升五合,四岁以

上每 Et六合。元 日、冬至、寒食放假三天,产后及父母丧、结婚放假一月,

① [唐]李隆基撰,李林甫注《:大唐六典》,第 1 49 页。

② [宋]王溥《:唐会要》,第 1 5 6 9 页。

第二章 太常寺乐工 49

亲丧放假七天。患病由太常寺发给药物。

第六,作为官奴婢的太常寺乐工必须当色为婚。他们不能收养平民

之子,亦不能把 自己的孩子送他人收养。

第七,他们的户籍由太常寺管理,因为官奴婢的人员、年龄等情况处

于变化之中,太常寺每年根据变化情况对户籍进行调整。为了防止逃亡,

除幼儿外都要在手臂上印上标记。

以上说明,太常寺中身份属于官奴婢的乐工是罪犯的家属,在所有的

乐工中,他们的地位最为低下,要经过几次赦免才能成为平民,这在一般

情况下很难实现。他们必须在太常寺长期服役,所得衣粮极少,每年只有

很少的假期。他们在州县没有户籍,其户籍属于太常寺。他们要当色为

婚,否则即被视为犯罪。他们被视为畜产,没有人的权利和人的尊严。当

然,他们在全部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很小。唐代也有许多解放和赦免奴婢

的事件,但社会上始终存在这样一个阶层“,中国奴隶制度残余的存在延

续状况也比我们所能想象的严重得多"①。

从太常寺乐工的身份看,平民身份的文武二舞郎从事的是舞蹈演出,

杂户身份的太常音声人中当有一部分从事乐器演奏,一部分从事演唱。

作为官户的番上乐户和作为官奴婢的长上乐户同太常音声人一样,一部

分演奏乐器,一部分从事歌唱。此外,太常寺在开元二年(7 1 4)之前还管

理散乐和俳优。

综上,太常寺作为主管国家礼乐的机构,其乐工的身份是复杂的。太

常寺乐工中的文武二舞郎属于平民,他们由平民子弟充任,是乐工中身份最

高的。被赦免贱籍的前代乐工也具有平民身份,在景龙三年(70 9)尚有万

人左右。太常音声人的身份属于杂户,在地位上接近于官户,但他们享有

与平民通婚的权利。番户的地位和太常音声人基本相同,但必须当色为

婚,他们以番上的方式到太常寺服役。另有一种长上乐户,其身份属于官

奴婢,是所有乐工中身份最低的,他们被视为畜产,需要长期在太常寺服

役,所得衣粮只能维持生存。由于乐工的身份不同,专业分工也不同。

① 何勤华《:唐代律学的创新及其文化价值》《,政治与法律>2000 年第 3期,第

5 2— 5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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