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在1914年和1929年遭了两次大“劫”以后,霉运开始好转,好转的重要因素是获得了党国要人陈果夫的支持。1931年4月7日,堂而皇之的中央国医馆在南京正式开锣,同时在海外及各省设立分馆,在各县设立支馆,声势之显赫,由两年后居然检举卫生署的行动可以想见!而该馆的理事长就是大名鼎鼎的中医护法大师陈果夫!
无疑,中医在教育上的抬头,必然是在法律上得志的信号。相反的,中医想保持它的地位,必须借助于法律的力量不可。在法律上站住了脚,然后才能进一步在教育上抢地盘,防止颓势或“重振声威”。
中医和中医的卫道者们看准了这一点,所以经之营之,一心以取得中西医在法律上的平等待遇为目标。他们已在正规教育里吃了瘪,绝不甘心再在明文法律上被歧视,于是他们便联合在一起,闹,闹,闹。直到1943年,在重庆国民参政会上,由老头子参议员孔庚带头,硬把四十条的“医师法”凑出来为止,才算出了这口气。
“医师法”是怎样凑成的?
我说“医师法”是“凑”成的,绝非夸大其词。凡是有点法制史知识的,都会明白我的话。
原来“医师法”的降生,其孕育过程与宪法、民法、刑法等有很大的不同。中国的宪法、民法、刑法等的降生可说先天很足,不但有中国传统的法系可循,还可以大量迻译外国的条文,再加上衮衮诸公与明法之士皆集中兴趣于此,故成果之丰硕辉煌,自不消说。可是转过头来看“医师法”,我们就不能不暗叫一声惭愧!追溯“医师法”的背景,我们一点也没有“传统”可循。“传统”所能告诉我们的是:中华民族是一个不讲究卫生的民族;中华的“医师”只不过是一群江湖术士;文明古国简直没有医药卫生的法律,有的也只不过是“庸医杀人”则“不许行医”或“斩监候”之类,御厨使食物不洁则“杖八十”之类,根本可说是一片空白。到了民国成立,算是在内务部里有了卫生司,但是卫生司是没有实质的,更没有法律规定来做后盾的,事实上的卫生事务是由警察老爷来做。警察厅有分成三科的卫生处,管理防疫保健、医术化验和马路水沟。所以卫生司等于虚悬,而医药卫生事务在各省市里,都一一变成了地方警务的单行法:北京有它的《京师警察厅取缔医生章程规定》;江苏有它的《检定中医暂行条例》;山西也有它的《不得妄称神方及用其他俗传方药》的明文规定。一般说来,这些单行法订得并不算太坏,至少就那些地方上的狗头师爷来说,已经勉为其难了。例如在广东省的《警察厅取缔医生章程》里,就有未立案医生“不得擅挂西医生招牌行医”“不得开设西医院”“不得开设西医药房自行配制药剂”等规定。其开明进步的程度,即使在今天也无与伦比。在这些地方单行法里,发扬皇汉医术的一群“汉医”显然并未得到什么优待。到了1934年6月,江西省政府独得天下风气之先,设立了专管卫生的机关——卫生处,使中国地方政制在医药卫生方面迈向了现代化,中医的声势自然更受打击。中央政府方面,只见卫生衙门由“司”变“部”、由“部”变“署”,也未看到在实际的立法上对中医有任何帮助。中央卫生机构颁布的法令,以民国十一年3月9日内务部公布的最为具体。内务部公布的法令有两种:
一、《管理医师暂行规则》二十八条。
二、《管理医士暂行规则》二十七条。
前者施用于西医,后者专行于中医。虽然是两全的法令,但对中医的“藐视”却是显而易见的。例如中国“医士”的合格条件之一,是要“曾经在该地方警察厅考试及格”,这是多么值得玩味的事!而当时的西医并不需要考试,更不要说是由“警察厅”来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