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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电影检查制度之初创(3)

影艺的政治 作者:汪朝光


江苏电审会名为江苏省属,实际其检查所针对的主要是上海电影公司的出品和上海的电影市场。上海是当时中国人口最多、工商业最为发达、平均经济文化水准最高、对外交往最为密切的大城市,有着最为兴盛和成熟的电影市场及制片业。20年代中期,上海的电影院数量已近40家,远远超过其他城市,影片公司数量也在市场利好的刺激下暴增至一百数十家,出品数量一跃而过百部。

上海的电影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90%以上,票房收入占全国总收入的50%以上,一部投放市场的影片能否收回成本直至盈利,基本依赖于上海市场。上海电影业的这一至尊地位,历整个民国时期从未动摇。而江苏电审会成立时,江苏全省(不包括上海)的电影院数量尚不超过10家,同时没有一家电影制片机构。上海的各种社团组织化程度较高,传媒也较为发达,要求进行电影检查的呼声基本上通过它们而公之于众。与江苏电审会成立的同时,淞沪警察厅制订了《取缔影戏园规则布告》,规定电影院开演影戏前,须将剧本或说明书送警察厅审核,“如有奸盗邪淫妨碍风俗之影片,应即禁止开演”,至于全部还是部分禁映,由警察厅“按其体裁临时酌定”。同时规定,影院男女宾座位不得紊乱,放映时间以晚12时为限。警员可随时在场监视,凡违背本规则者,依其情节轻重,分别依法处罚,或勒令停演闭业。

限于资料,此布告执行的具体情况尚不详。该布告的基本点仍着重于电影院的管理,且并无与江苏电审会的实际联系,警察权力与电审会工作之分离,不能不影响到电影检查的效用。

就江苏电审会的工作而言,基本上仍为民间组织的性质,成员多出于教育界,所考又多从电影的教育功用出发,审查标准较为宽泛与宽容(可以《张欣生》的审查为例),缺乏实际效果。在见之于传媒的报道中,没有表明该会曾审出“有害”影片。

据见之于报道的资料,除了《张欣生》外,明星公司的《顽童》与《劳工之爱情》两片,其中偷果一节,被认为可使“儿童受不良之影像,应予劝告酌改后,合于标准第二条”。但我们未见审出符合该会标准第三条影片的报道。而且电审会的审查基本上是在电影上映后而非上映前,与电影检查的初衷仍有一定距离,实际功效显然有限。虽然该会审查标准里有“请官厅干涉”字样,但我们并未发现官厅干涉的具体事实。

传媒有过官厅干涉电影放映的报道:“上海市公所李总董,访悉拱宸门大境路世界影戏园映演模特儿,攸关风化,昨已知照税务处,饬传该园执事凌建南到所问话,着将模特儿影片撤除,不准再演。”但此事似与江苏电审会无关。正因为如此,各电影公司对这样的审查并不重视,江苏电审会的工作也被一些论者讽为千篇一律、似是而非的“老学究的朱批”,“在组织的方法上,不能令人无言;在审查的方法与态度上,则殆属剌谬百出”;“条例既如此简单,而出席委员又只要三人以上,审阅之后,不过加几句考卷式的批语,结果甲等占三分之一,乙等占三分之二,丙等简直没有,于是有的公司敷衍面子,送请审阅,有的公司置诸不理,这样一个不完备、不健全、半公半私的审查机关,自然毫无实力,难怪制片公司对于它也不加可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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