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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电影检查制度之初创(4)

影艺的政治 作者:汪朝光


较江苏为后,1926年2月3日,浙江省会电影审查会在杭州成立。根据该会章程规定,该会由教育、警察两厅合组(教育厅会员由通俗教育研究会会员担任),设主干二人,干事六人,两厅人员各半,经费亦由两厅筹拨,每两月开会一次;“省会各处制造新片,及公开映片,一律须经本会审查预演一次,经审定后,给予许可证,方准租赁开映”。另据该会《审查规程》规定:“省会各场所公开电影,每逢新到之片,最迟须于开映前两日,报告本会,通知开映时期”;“新片开映之当日午前九时起,本会轮推审查员二人,到场审查”;“预映完毕,如片中情节动作字幕布景等,有违背善良风俗或妨害公共秩序者,审查员得知照该场,嘱其删除,并将删除情形,记明于许可证中,其情节太坏,无从删改之片,不给许可证”;“前项审查结果,审查员意见各执时,准其暂行开映,但须将各人意见,作成书面报告,于开常会时,提出讨论”;“审查完毕,当填许可证,由审查员具名盖章,给发该场,悬挂于警察席中,倘有不依许可证删改情形而开映者,由该管警察署随时令其停映,并依法处分”。浙江电审会是目前所见资料中,体例最为完备,检查实施程序最为具体,并与警察权力相结合的省级电影检查机构,因而该会较具典型意义上的电影检查功能,

唯其电影检查标准仍较简单,而且由于缺乏后续报道,我们对其实际检查工作如何进行不得而知。

江苏和浙江之外,其他省市也有关于电影审查的规定。

1921年9月,天津警察厅发布训令称:“各电影园所演影片,则大率不外奸抢掳掠,且有为西欧所禁演者。似此情形,不惟有失戏剧本旨,抑且妨害风俗,均应从严取缔,以维将来。……嗣后无论开演何项文明新剧或电影,均应事先将戏曲脚本或电影片送交该所,先行审查。如确系有益社会人心,不悖善良风俗,方准演唱,违则重惩。案关风俗人心,不得稍涉瞻徇,致干未便,仍将遵办情形,随时具报。”同月,天津教育厅厅长谕:“近来津埠各电影园所演之片,往往离奇怪诞,风化有关,幼年学生,每值课余之暇,结队往观,为害于身心者最巨。令即严加禁阻,以免德育上受无形影响。”1923年6月,直隶省长王承斌又发训令称:“近日多有诲淫诲盗之影片,如《阎瑞生谋害莲英》、《张欣生谋产》等片,虽系上海实事,然其人则流氓贼子,其事则残害杀伤,自应一律严禁,故昨通令所属各机关查禁,以维风化云。”

1916年3月,广州市警察局通过《取缔影画戏场规则》,规定:“凡诲盗诲淫、败坏人心风俗、伤碍友邦感情画片,一概不准影演,如违重究。”1924年广州市教育局通过《视察戏剧规则》,规定:“凡有伤害风化之影片剧本,一概禁演。”国民政府在广州成立后,1926年6月,广州市教育局通过《取缔影画戏条例》,规定:“各画片如有违犯下列各项者,应禁止其全部或一部:1.有反革命意味者;2.有损国体或民族人格者;3.有政治煽动的说明文字者;4.残忍杀害或诲淫诲盗者;5.过于神怪能导人迷信者;6.有诈术骗术意味者;7.广告上用不正当之标题者;8.说明之文词污秽者;9.有关于花柳病或堕胎等表演者;10.其他关于危害社会治安或社会道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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