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以后的制度在经济方面也具有一体性,表现就是没有真正的私有权(个人所有权)。中国当时是农业社会,土地是主要的财产。中国秦以后的土地制度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呢?我们有时候说是私有制,这个概念太笼统。私有制——Private Ownership——在西文中是一个法权概念,直译是个人所有制,它由法律所规定。我们过去的历史理论对此有误解,有歪曲。按照这种历史理论,只有“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是公有制,中间的“阶级社会”都是“私有制”。这是一种历史哲学的说法,不是法权意义上的说法。从法权意义上讲,在中国历史上的有些土地制度下,土地不是归私人所有。比如西周的井田制,三国时期的屯田制,西晋时期的占田制,隋唐的均田制等等,在这些制度下,土地是属于国家的,分配给一些人占有。但如果按照那个历史哲学的概念,只要财产不是属于全体人民的,就是私有制。这就把概念搞得混乱了。我们要严格从法权的意义上来看中国历史上的土地所有制问题,这样井田制、屯田制、占田制、均田制就都是土地国有制。有一点需要探讨的是,唐代均田制瓦解以后,土地都分散到私人手里,贵族、官僚都有土地,老百姓手中也有土地,手里有地契,可以出租,可以买卖,这是不是土地私有制?对此,史学界有不同意见。有人说这就是私有制,也有人说这仍然是国有制,后者的理论根据是马克思的一个说法。马克思曾经说,东方国家实行的是“租赋合一”制度,占有土地的人给国家交赋税,这个钱一方面是地租,一方面是赋税。所谓地租,就是土地使用者交给土地所有者的钱;所谓赋税,就是臣民交给国家的钱。中国唐中叶以后,凡是占有土地的人都要给国家交赋税,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这个钱的性质是“租赋合一”,既是地租也是赋税,说明国家是土地的真正所有者。这个观点对吗?我手里有地契,我的土地可以买卖,怎么能说那个地是国家的呢?我们过去以为,凡是可以买卖的就说明你有所有权,现在我们都看得比较清楚了,现在国家将土地批给开发商盖房子,收他的钱,我们也说政府卖地。其实规范地说,这叫土地所有权有偿转让,所有权还是国家的,你交的是使用费,七十年后国家还可以将土地收回来。可见,不是说一有钱过手就是买卖,就说明你有所有权。唐中叶以后的所谓“私有”土地,业主手里有地契的土地,其实也还是属于国家的,业主也只是有使用权。为什么这样讲呢?我们可以看一些现象,比如国家对这个土地可以随时“籍没”,不存在西方人说的什么“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有一个笑话,虽然未必真有其事,但理论上不错。这个笑话讲的是和珅贪污很多,有人告到乾隆皇帝那里,乾隆皇帝说:“我知道,让他给朕攒着吧。”乾隆是对的,你以为你拿到手就是你的吗?你就是给我攒着呢,你家就是我的一个库房。果然,乾隆一死,嘉庆上台就把和珅抄了,他的家产值八亿两白银,都送进内务府,归了皇帝,所以当时人们说“和珅跌倒,嘉庆吃饱”。“臣”是我的奴才,奴才哪里有财产权?你的人身都是属于“朕”的,财产当然也是“朕”的。所以说,中国没有充分的私有权。一部湖北《潜江县志》记了一件事情,也可以给我们做例子。它讲正德皇帝在位的时候,把他的叔叔封了王,封到湖北钟祥这一带,正德皇帝死了没有儿子,就把他叔叔的孩子搞过来继位,就是嘉靖皇帝朱厚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