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二、双轨制:文化领域多方探索的市场化之路(2)

全面构建现代文化市场体系 作者:张晓明 惠鸣


这一时期,饱受资金不足的文化单位普遍开始了“以文养文”“多业助文”的努力。“以文养文”“多业助文”都是文化单位从国家财政经费不足的背景出发,用自身的场地、专业设备、人力资源、行政资源等条件,面向社会开展市场化的有偿服务。这些服务既包括专业性的文化演出、放映、设计或培训服务,也包括一般性的商业服务,甚至是最简单的场地出租服务,其目的只有一个,即创造效益、增加收入,达到克服经济困难、实现养人(保障或增加本单位职工收入)以及尽可能的养事(为本单位的业务开展提供资金帮助)的目的。尽管“以文养文”和“多业助文”的产生有其特定的背景,但从客观效果来说,它们无疑和承包制一样,都在很大程度上为文化单位创造了收益,并激发了不断扩大的文化领域“市场轨道”的壮大和活跃。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工商局1987年2月发布的《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充分肯定了“以文补文”的做法。指出,“以文补文”有利于文化事业由过去“供给制”的单纯服务型,逐步转变为有偿的经营服务型;有利于文化事业单位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提供多种服务,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有利于繁荣和发展文化艺术事业。该文件鼓励文化事业单位利用自己的人才、艺术设备等条件,开展有偿服务,取得收入,用于补充事业经费的不足。这一文件的出台标志着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正式认可了文化事业领域由“供给制”与“有偿的经营服务”组成的双轨制的合法性。

演艺院团一直是双轨制改革的重点领域。1988年,国务院批转了《文化部关于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艺术表演团体应当是独立的社会主义艺术生产的经营实体,允许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文化部关于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将表演艺术团体分为两类:对少量涉及需要国家扶持的少数代表国家和民族艺术水平的,或带有实验性的,或具有特殊的历史保留价值的,或少数民族地区的艺术表演团体,实行全民所有制形式,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主办。而对大多数艺术表演团体,应当实行多种所有制形式,由社会主办。在财政支出结构方面也做出了调整,国家不减少用于发展艺术表演事业的经费,但把过去主要用于养人的“人头费”改变为促进艺术表演事业发展的贷款、基金。

1989年1月,财政部出台《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文件根据事业单位“是否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这一标准,将国家预算内事业单位区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三种类型。对于文化单位而言,这三种类型的经费来源结构,其实代表了文化事业单位的三种生存方式,即完全依赖公共财政供养、半市场化生存和市场化生存。如果把三种生存方式的文化事业单位与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的特点对应起来,就已经清晰可见2003年开始的全面文化体制改革中实行的“分类改革”的基本思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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