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现代文化市场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在文化市场兴起的初期,受计划经济时期文化观念的影响,以及文化市场管理手段的缺乏,有关部门面对体制外兴起的文化市场新现象时,总是十分谨慎。尽管早在1985年,在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的统计报告》,将文化、广播电视事业等部门纳入第三产业范畴,意味着综合经济主管部门已经认识到文化机构实际上是国民经济的产业部门,但是文化管理部门在较长时间里还是不能承认文化市场的合法地位,而且不时地对其加以严厉的压制。从20世纪80年代早期的文化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对于所谓“营业性舞会”的政策转变过程充分显示出我国文化市场建构过程中的曲折和艰难。
1980年6月14日,针对当时城市不断增加的交谊舞会,公安部、文化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取缔营业性舞会和公共场所自发舞会的通知》。该通知认为这类舞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了社会秩序混乱、伤风败俗、流氓打架斗殴等各种问题,必须禁止。规定除经过政府批准专门对外国人开放的俱乐部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禁止开办营业性舞会。1983年5月,伴随着“严打”寒流的到来,公安部和文化部再次联合发布《关于取缔伤风败俗舞会的通知》,重申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营业性舞会和变相营业性舞会。1985年,还发布了《关于禁止营业性录像放映和加强录像管理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明令禁止私人和所有党政机关、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从事营业性的录像放映。
但是,随着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国家各个领域改革的探索和推进,这种严厉的禁止性政策很快就发生了松动和变化。1987年2月,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改进舞会管理问题的通知》,承认“举办营业性舞会是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一种客观需求”。这是营业性舞会的合法地位首次在社会文化生活中获得认可。
最重要的“双轨制”建设发生在我国文化市场的主体领域——新闻出版行业。1988年3月,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关于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明确了报社多种经营合法化。同时,该办法还明确指出,报社、期刊社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结合本身业务和社会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举办经济实体(如造纸厂、印刷厂等),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应该看到,从许可相关文化单位从事有偿性服务和经营活动,到文化事业单位可以注册登记举办企业、举办文化生产相关的经济实体,这是文化市场走向开放的一个重要突破,其意义在于原本受到计划体制严格约束的文化生产单位,终于获得了一个直接连接市场、具有无限潜力的增量资源集聚和生长的空间。在我国文化市场形成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体制内存量资源和体制外增量资源的对接就这样在不经意间完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