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哲学与科维诺哲学间的一个明显差异在于,他们看待人与社会间关系的角度有所不同。孟子关注的是社会礼仪和行为的维护,与之不同,科维诺关注的是身份认同的形成,特别是性别身份认同的形成。这在科维诺有关婚姻的看法中最为明显。他强调了我们对性别的态度如何与我们对婚姻的态度相互缠绕,认为存在这样一种暗示性的假设:结婚意味着受到约束,而不结婚意味着不受约束。也就是说,他认为,一种错误的二分法:
要么将异性恋婚姻放在一头,要么将无约束的自私自利放在另一头。正如我已说过的,这种二分法源于一种错误的人性观。人类并非只有自私的一面,所以他们不必屈从于压力结婚,从而使他们免于自我主义和个人主义。父母和朋友之爱像自爱一样自发自觉。一个无法在他人的快乐中发现快乐的人不是个典型的人类样本,而是一个反社会的怪物。
他认为,婚姻是一个宝贵的机制,但应当将之视为一套有意义的指导准则,而非一种社会控制形式。因此,他更多地强调个人自治而非社会等级制度—选择结婚与否的权利,而不管社会的是非之论。乍看起来,似乎科维诺的西方立场与居于孟子哲学核心位置的“仁”、“礼”、“义”、“智”间的关系是截然对立的。确实,两者间的差异似乎说明了那种经典的东西方冲突:一方是传统儒家伦理,一方是根植于自治以及自愿的知会同意的当代西方观点。
如果说科维诺对个人自治的强调可以被视为孟子对社会等级秩序的强调的反面,那么他就不会在将伦理看作一种先验存在的反经验论观点方面与孟子持相同看法。他认为,说性行为是同性恋者的身份认同是一件很怪的事情,因为“同性恋关系与异性恋关系一样,包括数不胜数的性以外的行为:电影约会,海滩上的长时间漫步,在家中的安静夜晚,以及大量尘世的‘或好或坏的’东西”。科维诺认为,在同性恋身份认同的建构中,多样性和语境与进行性行为的方式一样重要。他还认为,将身份认同与行为等同起来是奇怪的,因为“同性恋者的身份认同通常都与同性恋社群相联系,而在这个社群中,绝大多数的关系与性无关”。科维诺的主要观点是,性别对伦理的依赖恰如其对性行为本身的依赖。“在某种程度上,我的性行为与我的亲密与孤独、骄傲与羞耻、强大与脆弱、欢乐与失落—所有深刻的人类情感—之经验密切相关。”他此处的观点与孟子并非不同:意义和语境似乎在性别身份认同的建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认为,尽管存在涉及性别角色的清晰角色,但我们不能将之视为一成不变的。相反,它们都深受道德的影响。像孟子一样,科维诺相信,我们应当认为人性本善,只是需要某些引导,虽然礼仪非常重要,但它们需要被放置在语境之中去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