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等——等一下吧。我要和你谈谈……然后我要吻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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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本短篇故事集,写于我一生中各个不同阶段。最早的一篇,《收割者的影像》,是我十八岁时,上大学前的那个夏天写的。那时我们一家住在缅因州的西德翰,有天我和我哥在后院打篮球时,突然想到这么一个故事。现在重读这篇小说,使我不禁缅怀往日,有些黯然神伤。《变形子弹之歌》完稿于一九八三年十一月。这前后两篇小说横跨了十七年的时间。固然,比之于诸如格雷厄姆·格林、毛姆、马克·吐温、尤多拉·韦尔蒂等知名作家荣耀而漫长的写作生涯,十七年实在不算什么。可是名小说家斯蒂芬·克莱恩一生写作的时间不到十七年,而洛弗克拉夫特的事业也不过延续了十七年。
一两年前,一个朋友问我干吗那么白费力气。他说,我的长篇小说本本卖钱,短篇故事却只是吃力不讨好。
“怎么说?”我问。
他敲敲手边的一本《花花公子》杂志。正好我有一篇故事就登在那一期《花花公子》上(《众神的电脑》,亦收录在本书中),所以我很得意地对他说了。
“好,我会告诉你的。”他说,“不过你得先告诉我,这篇故事你拿了多少稿费。”
“好。”我说,“我得到两千块钱。不算少吧,威特。”
(他的真名并非威特,但为了避免让他受窘,我只得随意捏造个假名。)
“不对,你并没有得到两千块钱。”他说。
“没有吗?你查了我的存折了?”
“没有。我晓得你只拿了一千八,因为你的经纪人抽了百分之十。”
“不错。”我说,“那是他应得的。是他把我的故事推销给《花花公子》;我一直都希望《花花公子》能用我的稿。所以,我是拿了一千八,而不是两千。那也没差多少。”
“错了。你得到的是一千七百一十元。”
“什么?”
“你不是跟我说过,你的业务经理必须抽净利的百分之五吗?”
“呃,对——一千八百减掉九十。我还是认为一千七百一十元的稿费并不——”
“问题在于并没有那么多钱,”这个悲观主义者抢着说,“其实只有区区八百五十五元而已。”
“什么?”
“你想对我说你不用缴百分之五十的税吗?”
我没说话。他知道我没忘。
“所以,”他轻声说,“实际上你只得到七百六十九元五角,对吧?”
我不情愿地点点头。缅因州的所得税法规定,像我这个收入等级的居民必须替州政府缴百分之十的联邦税。八百五十五元的百分之十是八十五元五角。
“你花了多长时间写这篇故事?”威特又问。
“大概一个星期吧。”我不情愿地说。事实上,加上改写定稿,我前后花了总有两星期吧,只是我不想对威特实话实说。
“这么说,那个星期你赚了七百六十九元五角。”他说,“你可知道在纽约一个水管工人每星期赚多少钱吗,史蒂欧?”
“不知道。”我说。我讨厌别人叫我史蒂欧。“你也不知道吧。”
“我当然知道。”他说,“扣税之后,大概是七百六十九元五角。因此,依我看,你根本就是吃力不讨好。”说完他狂笑了一阵,接着问我冰箱里还有没有啤酒。我说没有。
我要将本故事集送一本给威特,附上一张小纸条,写着:我不会告诉你这本书我拿了多少版税,但我要告诉你,威特:光是《众神的电脑》这篇故事,我的净收入就已超过两千三百元,还不包括你上回兴高采烈为我算出的七百六十九元五角在内。我会在纸条上署名“史蒂欧”,再加一条:其实那天冰箱里还有啤酒,后来你走了以后我自己喝掉了。
这应该够让他吸取教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