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女嫖娼”案背景
2001年1月8日晚,陕西省泾阳县蒋路乡派出所民警与聘用司机来到该乡一家美容美发店,将正在看电视的19岁少女麻旦旦带回派出所讯问,要求麻承认有卖淫行为。麻旦旦拒绝指控后,受到威胁、恫吓、猥亵、殴打并被背铐在篮球架杆上。非法讯问23小时后,1月9日,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分《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该裁决书以“嫖娼”为由决定对麻旦旦拘留15天。少女麻旦旦在裁决书中被写成了“男”,时间竟写成一个月后的2月9日。
为证明清白,麻旦旦自己去医院做了检查,证明自己还是处女。2月9日,咸阳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将麻旦旦带到医院,医院再次证明麻旦旦是处女,咸阳市公安局遂撤销了泾阳县公安局的错误裁决。
此后,麻旦旦将泾阳县、咸阳市两级公安局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5月19日,咸阳市秦都区法院一审判决赔偿74元。
2001年7月18日上午,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
一场巨额国家赔偿诉讼的二审在这里开始。上诉人麻旦旦因不服咸阳市秦都区法院一审判决,毅然提起上诉,坚持索赔500万元。
74元与500万元,虽然这对相差悬殊的数字让人们感受到了受害人的委屈,但不得不承认的是,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有专家指出,该案暴露了我国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存在缺陷。
一、国家赔偿法的缺陷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该案由公安机关行使治安管理权引发,相应的赔偿请求属于行政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3条和第4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精神赔偿不在国家赔偿之列。
麻旦旦只能就人身自由受限制一事提出索赔请求。因此,法院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判决公安机关应予赔偿的数额,就是74元。
一个无辜的少女,被行政机关以卖淫为由违法拘禁,并最终被强加上“嫖娼”的黑名。摊到谁身上,都是莫大的屈辱。它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而据此要求国家赔偿的精神赔偿却于法无据。
实践中,个别公安人员对于案件当事人的刑讯逼供手段有很多不会对人体造成明显伤害。比如,将被逼供者光着身子置于冰天雪地之中;不让被逼供者睡觉吃饭等等。这些措施,虽然很难对被逼供者造成明显的身体外伤,但精神损害是非常严重的。一位长期研究犯罪学和心理学的专家和记者谈到,现在有的办案人员对那些不便采用暴力逼供的审讯对象,采取了让他近距离、长时间面对纯白色墙壁站立的措施。研究和实践表明,这种措施对被审讯者会构成极大的心理伤害,往往不出数小时,被审讯人的精神就会几近崩溃。
像这样的行为,即使被查处,受害人也不能得到国家赔偿。有侵权就必定有赔偿,这一道理,在我国的民事法律里,已得到足够的体现。为什么《国家赔偿法》不能体现这一要求?有关人士解释说,当初制定《国家赔偿法》的时候,曾经有列入“精神损害赔偿”的打算,但最终还是被从草案中删掉了。删掉这一内容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之一是担心这会影响国家财政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