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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旦旦处女嫖娼案3

底线 作者:郑琳 杨亮庆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还有一个涉案者:雇佣司机。这暴露出另外一个问题,公安机关随意让诸如雇佣工等非警务人员参与办案。这种行为的责任该如何确定,也没有明确的说法。对于这种现象,有人一语道破天机:有时候,警察不便亲手刑讯逼供,就指使一些临时工去打人,以为这样就可以逃脱惩罚。

“处女嫖娼”索赔案二审已经庭审结束,对结果人们并不乐观。但我们仍然希望,麻旦旦们将来面对的,不只是法律的疏忽、尴尬和缺陷。作为国家主人,麻旦旦们的权利应该得到切实的保障;而作为麻旦旦们的“公仆”,他们的违法行为理应遭到比常人更严厉的处罚。

记者手记:无奈的匿名

在中国的国家赔偿法历史上,“麻旦旦”三个字注定会成为一个永难抹去的铭刻,而她曾被判赔的74元,也注定会成为国家赔偿制度史上一个永远的耻辱。

一个农家少女,无缘无故地被警察及其雇用的临时工非法强制带到当地派出所,并污其卖淫,用殴打、背铐、恫吓和猥亵等各种下作手段,逼迫她承认卖淫。在逼供23小时不成后,警察居然又以“嫖娼”为由决定对她拘留15天,拘留裁决书还将其性别写成了“男”,时间竟写成一个月后的2月9日。

所幸的是,这个少女用自己的处女膜证明了清白,她在获得自由后,愤然向法庭讨说法,要求警察赔偿其精神损失500万元,最后,法院判公安机关赔偿

74元,这在2001年,是中国职工人均一天的工资。她的名字就叫麻旦旦,时年19岁,陕西省泾阳县蒋路乡人。虽然过去了十年,但麻旦旦的名字,连同她在派出所遭受的屈辱,以及那74元的赔偿额,已刻在我的脑海里,永远都不会磨灭。

10年前的那个夏天,对于很多关注中国法治进程和人权进步的职业新闻人和法律人来说,真是一个差点令人窒息的季节。不为别的原因,就因为麻旦旦处女嫖娼案一个丑闻,已经足以让人感到悲哀。

记得那年7月中下旬,麻旦旦案件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麻旦旦本人则因为不服泾阳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至咸阳市中院。

当时人们关心的问题,主要包括两点,一是对麻旦旦进行逼供、诱供的警察是否被追究了法律责任,二是麻旦旦受此身心残害,到底应该获赔多少钱?

“我想问那些逼供的警察,让你们家的母亲、妻子或者女儿去受此一遭,你们愿意接受74元的赔偿吗?”

这是麻旦旦案被公开后,当时知名的华文论坛、中国青年报网站“青年话题”上一位网友的悲愤之问。虽然现在无法搜到这个帖子,但我当时为了采写方便,特意抄录下来,至今留存。

8月初的一天,正当社会对此热烈讨论的时候,当时担任中青报法治版主编熊波打电话给我:

“杰人,麻旦旦案件,现在很多媒体都在批判和挖掘,我们能不能从成因方面作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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