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民粹派革命党传统的布尔什维克虽然原本与“第三种人”并非一路,在理论上也多有批评。但在二月革命前的专制时代,它作为反对派实际上也从地方自治运动约束专制、扩大自由、开拓社会公共空间的活动中受益。而且正如1905年以后布尔什维克实际上一直参加杜马选举一样,它也参与自治局的活动。“自治局工作者”中虽然自由主义、民粹主义是主流,但也有若干马克思主义者乃至布尔什维克(如А.И.赫里亚谢娃等)。在1917年2-10月期间,布尔什维克基本上是为拆临时政府的台而不遗余力地鼓吹群众性“大民主”,在基层拥有民主权威的自治机构也是他们要争取的讲坛。当时他们对“自治局民主”基本上是肯定的,但认为还不够,应当尽快选举完全正规的民主议会,即立宪会议。如托洛茨基说,地方自治局尽管也有其民主形式,依靠的是松散的选举人群,但是它表达的是“昨天的人民群众的状态”,[ 托洛茨基:《托洛茨基亲述十月革命》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18页。]可以说人民并没有给它“委托书”,所以全民投票选出的立宪会议要比地方自治会议民主得多,要更具有代表性。
但是十月武装夺权后,布尔什维克就开始搞“专政”了。尤其是1918年1月他们在自己掌权后组织的立宪会议选举中惨败后,便立刻变脸,以暴力驱散了立宪会议。从此开始了“专政革命”镇压“民主反革命”、或按列宁的说法即“苏维埃政权反对‘普遍、直接、平等、秘密的’选举的斗争”[ 沈志华主编:《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第2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142-143页。]过程。地方自治机构原来的缺点是“不如立宪会议民主”,而现在越民主越“反革命”,最民主的立宪会议自然最“反革命”,不那么民主的地方自治机构也不能再存在,但不同于职业“反革命”的立宪会议活动家,自治机构中的技术专家还是可用的。——这就是新政权对自治局工作者的基本态度。
当时由于绝大多数地方自治委员会承认临时政府的合法性而与苏维埃处于对立关系,而且一些自治机构还成立了“拯救祖国和革命委员会”与苏维埃展开夺权斗争,1917年底苏维埃政权决定重拳出击这些“拒不归顺”的地方组织。布尔什维克在通告中称,“所有自治机关及其成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发表反苏维埃言论者一律逮捕,并交付革命法庭定罪”。1918年1月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批准《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力宣言》,其中规定,“政权应当完全由苏维埃掌握”,一切以选举作为借口的各级组织均不具有合法性,各地的自治委员会机构统统被苏维埃政府取缔。俄国的“第三种知识分子”与地方自治局同呼吸共命运、经历了半个世纪的发展历程就此结束了。他们的实践活动本来可以为俄国的发展道路提供一种既不同于传统治理也不同于革命后的苏维埃模式的“第三条道路”,但是俄国革命埋葬了一切探索的途径,“第三种知识分子”与“地方自治”运动的实践都以悲剧命运告终。
索尔仁尼琴在《红论》中借虚拟的人物伊利亚·伊萨克维奇询问作为革命者的女儿说,“别以为取消了君主制度你们马上就好了,还会有类似的制度代替它的,……让暴风雨来得更猛烈些吧,那是不负责任的,你们想改变历史,但是历史的道路比你们想的要复杂,既然生活在这个国家,就应该下决心真正使自己的灵魂都属于它,一旦下了决心,就应矢志不渝。如果没有这个决心,不论是破坏它或者离开她,都是一样的,如果有决心,就应耐心地加入历史的进程,工作、说服、逐渐推进”,而那些书写“小历史”的人,“这一边有黑色百人团,另一边有红色百人团,夹在中间的是一批实际工作者,这批人企图冲出夹击,但却不可能,他们只能被挤成齑粉,化为灰烬!”[ 索尔仁尼琴:《红论》第2卷,中册,江苏文艺出版集团2011年,955页。]这种痛楚的心情,只有在剧变以后公民社会缺位的状况下,才被俄罗斯人体会到。
新经济政策时期的“回光返照”
内战结束以后,各级社会组织都被纳入到统一的国家机器中,个人都被作为“螺丝钉”嵌入到“单位”里,而具有社会自治功能的各种组织均被取缔,由国家主宰小共同体和个人的局面远远超过了沙皇时期。1922年苏维埃政权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和法规,委托内务人民委员会对社会组织重新进行登记——内务人民委员会成为社会组织的监察机关,并逐步形成了对社会组织的监督控制机制。内务人民委员会对社会组织的行政监督的内容事无巨细,同时,监督的机关也越来越多——苏共、共青团、苏维埃、工会等都对民间的社会组织有控制权。结果,除去工、青、妇这些党的外围组织以外,其他试图建立旨在实现社会利益的非共产党的任何机构都被禁止。
1922—1928年,内务人民委员会禁止了几乎所有原来独立的全国性社会组织的活动。1927年在苏联内务部登记的约7000家全国性的所谓群众组织已经完全没有自治组织的任何要义,甚至连“拉普”那样意识形态极端正统、只是成员有点同仁结社性质的组织也被取缔。此后苏俄的“群众组织”和革命前的社会组织性质已经完全不同了,只不过变成了苏维埃国家机器上衍生品。它们都是“国字号”的变种或是文化娱乐之类无关紧要的团体。[ Брэдли Д .Добровольные общества в Советской России1917-1932гг.//Вестник Московского Университета.1994.№.4.с.20.]这些组织缺乏任何社会积极性和自主能动性,这种团体也是一种垂直型的隶属结构,而不能有横向的组织联动。虽然苏联历届宪法都保留了“结社自由”的条款,但那都是装饰性的词语,独立的社会组织根本不能发展,因为苏联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苏共是一切社团的领导核心。“第三种人”和自治局工作者半个世纪的努力就这样付之东流了,曾经已经初见端倪的社会基层自治和公民社会面貌戛然而止。
但是在20年代新经济政策期间,他们曾经有过一个昙花一现的“回光返照”。“十月革命”胜利后,俄国不仅仍是农民国家,而且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内战和饥荒,大批的工人返回农村,在战前最好时候俄国大型工业的雇佣工人也超不过300万,到内战结束的时候,只有1/3的工人还被雇佣。就是这些人中大部分也由于工厂开工不足而无所事事,成为领取救济金的穷人。只有农民是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完整的保留下来,而且由于工人返回农村,农民比重大增。另外,革命不仅消灭了地主,打击了富农,使农村中农化,加之对斯托雷平改革的反动,农民又回到古老的村社自然经济中,战时共产主义阶段认为需要取缔市场、抑制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使货币的使用量极度萎缩到战前的1/70。布尔什维克尽管在理论上不满意村社,但是为了抑制农村的自发势力一直实行“反对独立农庄化”的政策,企图把全国变成全俄规模的重分土地公社,这种政治经济氛围有利于“第三种知识分子-社会学工作者”的再度活跃,因为他们过去在村社农业中对土地整理、社区组织等事务是真正的专家。在既摧毁了斯托雷平式资本主义农业又没能建立社会主义集体农庄、只有传统村社一枝独秀的情况下,当局还是有赖于他们的。
十月革命后大批的自治局工作者脱离原来的组织,为苏维埃政府服务。但是他们的“实证”理念并没有随之改变。此时自由主义已成“昨日黄花”而迅速凋零,“不问主义只干实事”的观念再度浮现,民粹主义价值观又一度占上风。他们认为十月革命的意义只在于从斯托雷平式的不公正改革下挽救了农村公社,为实现“村社社会主义”创造了条件,而且革命后为了抑制农村自发势力,苏维埃政权在集体化条件成熟之前,采取了“把村社放在第一位”的政策[ 《列宁文稿》第3卷,352-355页。],这些政策也为这些曾经的民粹派所拥护。因此革命后“第三种人”又一度相当活跃,在群众中、学术界乃至党政机构都有一定影响。当时有那么几年,只要不涉及政治,在学术领域民粹主义宣传也是合法的。由原来的自治局工作者和以拥护苏维埃政权为前提的民粹派合流形成了所谓的“新民粹派”。这其中以恰亚诺夫的“农民-社会组织者”最为著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