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23日科工爆字[1999]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行政归口管理部门、国防科工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使用部门及大型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总参兵种部:
民用爆破器材是特殊商品,国家实行严格的专控管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范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强化合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民用爆破器材买卖活动的特点和管理工作实际,在对原“民用爆破器材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93—0107)修订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107),现予以发布。
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文本一式七联,第一联审批机关存,第二联供应单位存,第三联发货单位存,第四联发货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存,第五联收货单位存,第六联订货单位存,第七联收货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存。
本合同文本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买卖双方签订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必须使用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文本。
附: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GF-1999-0107
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