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12日科工爆[2001]5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参兵种部,各有关使用部门:
民用爆破器材是特殊商品,国家实行严格的专控管理。1999年,国防科工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107)”。根据两年来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情况和当前民爆器材管理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强化合同管理,现发布重新修订的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示范本(GF—2001—0107)。新合同文本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合同文本一式八联,第一联审批机关存,第二联出卖单位存,第三联发货单位存,第四联发货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存,第五联买受单位存,第六联收货单位存,第七联收货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存,第八联收货单位所在地省级民爆主管部门存。自新合同文本施行之日起,买卖双方签订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须使用新文本。
GF—2001—0107
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