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此在的时间性 4

海德格尔人学思想研究 作者:刘敬鲁


(德)马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德文本,277页;参见《存在与时间》,修订译本,318页,1999。

良知的呼唤所给出的可加领会的东西是:“有罪责”(schuldig)。此在源始地“有罪责”。因为“此在生存着”是此在能在的根据,而它生存着就有着一系列的“不”之状态,这即是它的“有罪责”。这种“有罪责”同样存在于操心的结构之中。

首先,从实际性(被抛)这一环节看,“此在生存着”这一根据规定了此在不得不处于被抛状态。作为这样一种存在者,此在在生存上从不在它的根据之前存在而一向出自这根据并作为这根据而存在。既然是根据性的存在,此在从根本上“从不”也“决不能”控制这根据。这一“不”属于被抛状态的生存论意义,表明此在本身就是它的一种“不”之状态。

其次,从生存(筹划)这一环节看,此在从种种可能性领会自己,筹划自己,它向来以能在的方式处在这种或那种可能性中,它总是选择一种可能性而放弃另一种可能性,它始终不是另一种可能性。筹划不仅作为向来被抛的筹划是由此在的根据性存在的“不”之状态所规定的,而且筹划本身就“不”,筹划的自由仅在于选择一种可能性,因而同时在于承担“未”选择其他可能性并且也“不能”选择它们。因而生存这一环节也包含着“不”。

最后,从沉沦这一环节看,此在的沉沦也表明着此在存在的“不”之状态。此在生存着,它就总必然寓于世内照面的存在者而存在,即必然与他人共在、与事物共在,因而总是处于沉沦之中,这是此在所决“不能”控制的,同时,它一旦处于或选择了非本真的存在方式,它就承担了“不”选择本真的存在方式。

此在不能控制它的根据,筹划本身的“不”之状态,沉沦中的“不”之状态,表明了“此在之为此在就是有罪责的”

(德)马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中译本,341页,1987;德文本,285页。

“它在其存在的根据处就是有罪责的”

(德)马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中译本,342页,1987;德文本,286页。

正是因为如此,良知的呼唤才是可能的。

良知的呼唤就是使此在领会到它“是有罪责的”,就是把此在“向罪责存在唤起”。从此在的角度说,领会召唤就是:愿有良知(Gewissenhabenwollen),准备被召唤。这样,良知本身就是此在本真能在的见证。

良知所见证的本真能在在生存状态上即是此在的一种选择活动或对自身存在的选择的选择——决心(Entschlossenheit,或决断)。因为愿有良知就是此在在其罪责存在中从它自身出发而“让”最本己的自身“在自身中行动”。这从领会的角度说即是对最本己的罪责存在筹划自身,从现身情绪的角度说即是对在领会中一道被揭示出来的畏这一情绪做好准备,从言谈的角度说即是缄默地听从召唤。“这种出众的、在此在本身之中由良知加以见证的本真的展开状态,这种缄默的、时刻准备畏的、向着最本己的罪责存在的自身筹划即是决心。”

(德)马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德文本,296~297页;参见中译本,353页,1987。

决心所标志的此在的本真存在并不是把此在从世界中脱离出来,并不是把此在隔绝在真空之中使之成为一个孤立的自我,而是使此在从非本真的存在中解放出来,自由地面对世界,自由地在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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