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和本打算离婚,以下三项财产等待分割:
● 一幢有四间卧室的房子;
● 一个退休基金账户(养老金),尽管数目丰厚,但几年后才可动用;
● 一个投资组合,虽然在价值上低于养老金,但都是流动资产。
除此之外,还必须解决他们12岁的女儿卡罗的监护权问题。不足为奇,夫妻俩谁都不愿把“监护权”列出来作为待分配项目,因为无论谁失去监护权都意味着自己探望女儿的权利将完全由对方决定;而联合监护也不是可行的办法,因为安和本离婚后将住在不同的地区。
情理占了上风。夫妻俩达成协议,把监护权理解为主要监护权,谁“赢得”监护权,卡罗将在谁的居住地区就学,但在另一方那儿度假,包括暑假。安和本觉得,如果在监护权问题上可能承受的损失是“公平解决”离婚问题的一揽子方案中的一部分,那么两人都能接受这个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