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一个人因别人给他恩惠而心存感激时,除非我们完全赞成行善者的动机,否则我们不会真心实意地表示同情。只有我们衷心地认同行善者的原则以及由行为产生的所有情感,才能完全理解并认同受益者的感激之情。如果行善者的行为显得不合情理,无论结果多么好,也不一定非要给以同等的回报。
但是,如果这种善行包含着慈爱的意图和适当的感情,如果我们完全同情和认可行善者的动机,我们就会因此对他肃然起敬,我们对那些感激涕零的人的同情之心也会大增。这种善行就应该得到甚至有权要求一个同等的回报,那种渴望报答恩情的心情也会得到我们的谅解。此时我们一定会支持报恩的行为,觉得行善者理所当然应该得到报答。
2.一个人不是出于某种不可饶恕的动机给他人造成伤害,我们也难以对受害者的愤怒表示同情。除非我们不赞成施暴者的动机,也不愿同情导致他行为的那些感情,我们才能体谅受害者的愤怒。如果施暴者的动机和感情显得合情合理,那么无论他想对受害者造成多大的伤害,他的行为都不应该受到惩罚,对他心怀怨恨也并不合适。
但是,如果造成伤害行为的感情是不正当的,加上我们对施暴者的动机满怀憎恨,丝毫不愿同情,我们就会真心实意地体谅受害者的愤怒。这种愤怒在我们看来就是合情合理的,当然对于受害者要求惩罚罪行的呼声也会完全理解和赞成。此时,在我们眼中,罪人理应受到惩罚,我们完全同情和支持那种要求惩治罪人的感情,惩治罪人是天经地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