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在赞扬或责备一种行为的时候,通常只有三个层面:首先是行为人内心的真实意图或情绪,其次是由这种感情所引起的身体的外在行为表现或举动,最后是行为实际或最终产生的结果,有正面的亦有负面的。这三个层面构成了一种行为的全部内涵和本质,是我们借以判断他人行为品质的依据。
毋庸赘言,仅仅根据三者之中的后两种情况作出评价,一定会有人持异议。清白无辜或者罪该万死的行为,其表现在身体上的举动可能会是相同的。同样是射击,无论对象是鸟或者是人,都要做相同的扣动扳机的动作。与身体的动作相比,行为的实际后果更无关于褒贬,因为决定结果的不是行为人自己而是命运,所以我们不能将后果作为当然的依据而对行为人的品行产生任何情绪。
行为人可以为之负责的只有那些可以预期到的、或者至少能反映其内心真实意图的后果,这样他才可以承受褒贬评价。因此,某一行为得到的所有赞扬或责备、同意或反对,其终极的对象是其内心的意图或感情,行为适当与否,乃是动机善恶与否。
这一高度抽象凝练的原则因其不言而喻的正确性而为世人公认,没有人会反对,绝无非议。人们普遍认为,由于种种偶然、意外、无法预料的因素所导致的不同行为,其结果可能有天壤之别。但是,只要行为的意图或动机是合情合理、慷慨仁慈的,那就是好的,有理由对行为人表示感激;相反,如果是本意就是不近人情、邪恶歹毒,毫无疑问行为是坏的,人们会报以愤怒。
不过,虽然理性会让我们完全服从于这种正确的原则,但在面对具体情况时,我们对于善恶行为的感受仍然会受其实际后果的巨大影响,几乎总是随之波动、无法做到理性客观。尽管我们也希望将情感完全置于这一原则的控制之下,但是很无奈,这种愿望在实际生活中很少能实现。
下面,本书要继续关注这种人人都能察觉到却鲜有人充分认识更无人愿意承认的感情上的矛盾。首先考察这种矛盾产生的原因,是人类的天性所导致的吗?其次考察它的影响,最后是它的结果,搞清楚上帝究竟想要通过它来达到什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