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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龄与婚姻决定权(1)

中国妇女史 作者:罗慧兰


婚姻既源于男女双方自然生理的需要,又是社会家庭意义的结合,因此传统礼俗中对于结婚年龄以及婚姻决定权利形成约定俗成的规则。当然,各朝各代,不同地域、民族、阶层的成婚年龄是无法统一的,至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却是古代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

(一)婚龄规定

古礼规定: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然而这一礼法似乎从来没有真正实行过,古代女子的实际婚龄普遍低于这一原则。各朝政府规定的女子婚龄最低为13岁;史籍记载的女子实际初婚年龄一般是早则十三四,晚则十八九,绝大多数女子都在这一年龄段结婚。

中古以前,婚龄相对更低,十三四岁结婚的女子很多。汉代女学者班昭14岁结婚,唐代长孙皇后13岁嫁给李世民。诗歌中也常有“十四为君妇”、“十五嫁王昌”的诗句。更早的还有10岁以前便出嫁的。汉昭帝上官皇后立为皇后时只有6岁,南朝梁简文帝王皇后8岁拜为王妃。不过,这只是个别现象。宋代以后,人们逐渐注意到了早婚之弊,女子婚龄从总体看略向后推了一些,礼法所定女子婚龄下限大体维持在十四岁,十三四岁以前出嫁者相对较少一些,大多在十五六岁至十八九岁之间成婚。不过,各地风俗有所不同。《燕京杂记》等书都记载,清代北京便流行早婚风俗:“女子十三辄嫁”。清人洪亮吉的《黔中乐府·嫁女谣》中讲到贵州地区婚嫁风俗时说:“十五愁嫁迟,十三欣嫁早。”女子婚龄也是很低的。一般来说,古代女子若是过了十八九岁尚未出嫁,就属于“大龄”了。白居易在《续古诗》中称“无媒不得选,年忽过三六”——过了18岁,就算是佳期已误了。20岁以后结婚的女子虽然不乏其人,但只是极少数,而且大多事出有因。

无论从法定婚龄还是实际婚龄看,古代妇女都是早婚的。造成早婚现象的最主要原因就是追求早育。历代政府为了增殖人口,常常实行鼓励早婚的政策,尤其是在战乱、灾荒之后,人口锐减的情况下,更要鼓励甚至强制早婚,以求迅速增加劳动力。汉初便规定,女子自15岁至30岁不嫁者要交纳5倍的人口税,以此作为惩罚。北周时也曾下诏令敦促男满15、女满13者及时娶嫁。对每一个家庭来说,延续后嗣是最为重要的,儿女婚姻自然是越早越好;另外,希望媳妇早些进门以便增添劳动人手、操持家务也是促成早婚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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