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婚龄与婚姻决定权(2)

中国妇女史 作者:罗慧兰


早婚的极端现象是童婚。宋代司马光曾经指出:“世俗好于襁褓童幼之时,轻许为婚。亦有指腹为婚者。”所以,在宋代的笔记小说、话本中常有“自幼许配为妻”、“自小订婚”、“指腹为婚”的记述。这种早婚、童婚现象不但在一般平民中颇为普遍,而且在官僚士大夫中也并不鲜见。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认为早结婚早生子能早享福;也有亲上加亲与世代通婚的习俗养成的,也有因孤弱无依而早婚以寻得依靠。除此之外,主要是因为婚姻论财的社会风气,贫困之家担心男女婚嫁失时,而早点将子女婚姻落实以免除后顾之忧。最为值得注意的是,在宋代正式出现了“养妇”这一名称:“民间女幼,许嫁未行而养诸婿氏者,曰‘养妇’。”名为养妇,实为奴婢,这就是后世的童养媳。

童养媳现象在宋代以前无明确记载,明清以后在农村十分普遍存在,故一般认为,领养童养媳是从宋代开始的,其原因为宋代盛行婚姻论财,男无力筹措聘财以娶,女无法置办妆奁以嫁的结果。许多贫寒人家无力养活女儿,在女儿几岁时便订下亲事,送到夫家养大后再成婚,不但解除了抚养的困难,也不必为女儿长大后置办嫁妆犯愁;夫家虽要养活女孩,但是日后省了一笔聘财,增添了一个廉价劳动力,而且还可以当婢女使唤。元代杂剧“感天动地窦娥冤”中的窦娥便是由于父亲欠了蔡婆婆的钱,无力偿还,7岁上便被送到蔡婆婆家做童养媳,这种“待年”于夫家的童养媳境遇最苦,“饮食每至不周,鞭箠在所恒有,饮恨吞声,宛转而死者比比然也。”

令人惊讶的是,在江苏吴江一带,新中国成立后仍然盛行“养女婿”的传统,与童养媳相对应,家中有几个男孩的家庭会把自己的小儿子自幼送给女方家庭抚养,改本家姓氏为养女壻家姓氏,成年后与这家的某个女儿婚配,既省去聘礼,又省去嫁妆——这种少见的风俗在当地被社会大众广泛接受,受到社会歧视少——至于养女壻的起源以及流传原因,有待于今后进一步研究。

古代婚姻一般都是男方略年长于女方,但出于希望媳妇进门劳动、持家的原因,明清时代颇流行女方年龄大于男方的婚姻习俗。明代小说《金瓶梅》第七回中引用了一段民间俗语:“妻大两,黄金日日长;妻大三,黄金积如山。”人们将妻子大两三岁视为一种发家之道。一些农村地区更发展到了极端,竟为未成年的男童娶成年女子为妻,清代时,南北方许多地区盛行这种为少子娶长妇的习俗。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