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元代戏剧中的诉讼参与人及其体现的法律文化

元代戏剧中的法律文化 作者:孙永兴 著


第一章 元代戏剧中的诉讼参与人及其体现的法律文化

“诉讼参与人”是现代话语体系中的概念。对于系统的科学研究来说,对概念进行分析和研究是必需的基础性工作,科学的界定概念是认识事物的前提。本书中有关司法、法官、债权、诉讼程序、刑罚等概念也均是借用现代话语体系的概念。元代戏剧中,这些概念是不存在的,当然也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法官、司法工作人员、现代司法程序和刑罚。元代戏剧中公案剧的诉讼参与人有法官(行政长官代理)、胥吏(兼有法官和司法工作人员、律师的多重角色)、原告、被告、证人等。“诉讼参与人”是一种类比式的使用,这些诉讼参与人与现代的司法参与人既有相同点,也有细微的差别。但只有采用这些范畴和词语才能和现代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从而具有借鉴意义。这些概念的含义在现代法学语境下已经是确定的、无争议的,因此,在此不再对这些概念进行详尽的分析和界定。

一 元代戏剧中的“法官”

法官是诉讼程序必不可少的主体。元代戏剧中的法官分为两类:一是各级行政官员,这与传统法律文化中行政官员兼理司法的特征完全一致;二是胥吏。从元代实际来看,有些胥吏的权力很大,成为重要的官员。但在元代戏剧中,官员和胥吏的区分还是非常明显的。无论是官员还是胥吏,在元杂剧中主要被创造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正面形象,如果用一个中心词来概括,那就是“清”;另一种是负面形象,如果也用一个中心词来概括,那就是“贪”。

根据孔繁敏的研究,“现存18种元公案剧,出场的清官良吏共7人,即张鼎、李圭、钱可、张商英、窦天章、王筱然和包公。包公在11种剧中出场,张鼎在两剧中出场,其余的李圭、钱可等各在一剧中出场”[1]。实际上,元杂剧中的清官良吏并不只是这几个。范仲淹、张珪等都有涉及,但直接审理案件,以清官良吏形象展示的确实只有上述7人。元杂剧中的法官很多能在历史上找到原型。包公的事迹与元杂剧中的清廉形象有其暗合之处,在此不再详述;另有实际历史记录的就是王筱然。金人王筱然的事迹也正式列入史册,同包拯一样,也是清官能吏的典范。他是金皇统二年(1142)的进士,金朝士大夫当中,王筱然的政绩最为卓著。金人刘祁在《归潜志》卷八中对其进行了记载。

王筱然在元杂剧中的官职为开封府尹,属于重要的官员。实际上王筱然曾经任咸平府同知,管理咸平府。他当政时,治理区域的辽东路有很多世袭的猛安谋克人居住,这些人都是女真族的有功人员,平时骄奢淫逸,放纵不法,为害乡里。对于这种情况,王筱然一直在思索治理的有效措施。当时有一普通老百姓欠一世袭的猛安谋克人钱财,这个老百姓由于贫穷不能按期偿还。该世袭的债权人猛安者大怒,率领家奴闯入老百姓家中,将他家的牛强行抢走,老百姓遂向官府起诉。王筱然了解情况后,让一位胥吏去传唤这个猛安谋克人到衙门审问。这个猛安谋克人带着众多奴仆盛装前来。王筱然穿戴正式的官服,把他召唤到大堂,向他盘问这件事情,然后命令随从将他捆绑起来,以强盗罪的罪名,将他在市场公开杖毙。后来,王筱然就任大兴府知府,觉察到当时有僧侣经常与高官交往并相互勾结,为非作歹,于是下令每天中午过后不允许僧侣出寺。自此,大兴府街中再也看不到一个和尚。一天有一长老公开犯禁,王筱然立即将其逮捕并戴上枷锁。那时,德高望重的长老和尚者多被高官贵戚重视,贵为皇姑的某公主使人拜访王筱然请求将其释放。王筱然说,我是奉皇帝的命令制定这样的命令。他把这个和尚带到大厅上,对其使以杖一百的刑罚,将这个老和尚活活打死。从此,“京辇肃清,人莫敢犯”。其实,这主要是因为皇帝金世宗对他非常欣赏和信任,王筱然才得以严格执法,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处理重要事项。有人评价王筱然严格执法的名气也许超过了宋朝的包拯。剧作家不会忘记这样一个清官,虽然他的名气由于种种原因不如包拯。在王仲文的杂剧《救孝子贤母不认尸》中的大兴府尹王脩然,就是以真实版的王筱然为原型创作的。如同在现实生活中一样,剧中的王脩然执法如山、一身正气。由于廉洁奉公,他的权力越来越大:“自迁军回来,累加官职,赐予我,专一体察滥官污吏,采访孝子顺孙。”他有“势剑金牌,先斩后奏”,这正是他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当时皇帝信任的表现。正是得到了皇帝的眷顾,他才能豪言:“王法条条诛滥官,为官清正万民安。民间若有冤情事,请把势剑金牌仔细看。”只有得到了最高统治者的支持,清官们才可以严格执法,这也是当时历史人物的局限性所在。其实,包拯也存在同样的情形。

《元史·世祖本纪》(卷九、卷十)中记载了张鼎的事迹。元世祖至元十四年(1277)十月,“鄂州总管府达鲁花赤张鼎、湖北道宣慰使贾居贞并参知政事”,至元十五年(1278)六月被元世祖罢去参知政事官职,同年七月,被任命为湖北宣慰使。从张鼎实际担任的官职来看,他应该属于“官”,但写张鼎审案的杂剧主要是《张孔目智勘魔合罗》和《河南府张鼎勘头巾》,在剧中他的官职是“六案孔目”,属于“吏”的范畴。

张商英也是实际存在的重要历史人物,生活在北宋末年,在《宋史》中有明确的记载。按照《宋史·卷三百五十一·列传第一百一十》的记载,他是蜀州新津人,从宋哲宗时期就成为朝廷重臣,任开封府推官,提点河东刑狱,召为右正言、左司谏。张商英抨击权贵,多次弹劾权臣蔡京,指出他“身为辅相,志在逢君”,因此多次遭到蔡京的打击报复。由于对蔡京的弹劾并敢于提出异议,皇帝多次称赞他为贤臣,徽宗因为他有声望,就任他做宰相。张商英处理政务公平,认为蔡京虽然标榜恢复新法,但不过是借此来威胁控制国君、禁锢士大夫罢了。于是大力变革弊政,废除当十钱,进而改革币制,发行纸钞以便于通商行旅,免除不合理的赋税以减轻百姓的负担。张商英劝说徽宗节制浮华奢侈的生活,停止修建土木工程,打击投机钻营的佞臣。张商英的做法使皇帝对他都颇有几分畏惧,宋徽宗曾经修葺升平楼,告诫主管官吏凡是遇到张丞相骑马来到,一定要把工匠藏在楼下,直到他走过去才恢复工作。皇帝任命杨戬为节度使,张商英不同意,他说:“祖宗之法,内侍无至团练使。有勋劳当陟,则别立昭宣、宣政诸使以宠之,未闻建旄钺也。”从《宋史》这一记载来看,张商英的政绩也不比包拯差多少,只是由于种种原因,只有包拯成为“箭垛式”的人物。

(一)第一类法官:行政官员

中国传统司法的重要特征是行政官员兼理司法,这在元杂剧中也有非常明显体现,这些官员以包拯为代表。现存元杂剧中,有关包公的戏剧十一种分别是:无名氏的《鲠直张千替杀妻》《包待制陈州粜米》《包待制智赚合同文字》;关汉卿的《包待制三勘蝴蝶梦》《包待制智斩鲁斋郎》;李潜夫的《包待制智赚灰阑记》;武汉臣的《神奴儿大闹开封府》《包待制智赚生金阁》;曾瑞的《王月英元夜留鞋记》《玎玎珰珰盆儿鬼》;郑廷玉的《包待制智勘后庭花》。[2]这些优秀剧目共同刻画了包拯作为一位清官、一位严格执法的法官的形象。正如胡适先生所言,元代戏剧中的这些剧目也确实通过“许多折狱的奇案”集中表现在包拯身上,本书也以包拯为中心,阐述元代戏剧表现的以包拯为代表的法官形象。

1.正面形象

(1)一身正气,清廉无比

清廉是清官文化的首要准则。元代戏剧中出现的清官,无不具备清廉的优秀品德。元代戏剧中的清官首推包拯。包拯本身就是一个极其清正廉洁的历史人物。《宋史》卷三百一十六《包拯列传》云:“拯性峭直,恶吏苛刻,务敦厚,虽甚嫉恶,而未尝不推以忠恕也。与人不苛合,不伪辞色悦人,平居无私书,故人、亲党皆绝之。虽贵,衣服、器用、饮食如布衣时。尝曰:‘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者,不得放归本家,死不得葬大茔中。不从吾志,非吾子若孙也。’”[3]元代公案杂剧亦对包拯的清廉进行了着力的展现。在元代戏剧《包待制陈州粜米》中,作者借用随从包拯的衙役张千之口来表述包拯的清廉。张千说:

你不知这位大人清廉正直,不爱民财,虽然钱物不要,你可吃些东西也好,他但是到的府州县道下马升厅,那官人里老安排的东西,他看也不看,一日三顿则吃那落解粥。你便老了吃不得,我是个后生家,我两双脚伴着四个马蹄子走……我这一顿落解粥走不到五里地面,早肚里饥了,我如今现在前面,到的那人家里,我则说我是跟包待制大人的,如今往陈州粜米去,我背着的是势剑金牌,先斩后闻,你快些安排下马饭我吃,肥草鸡儿,茶浑酒儿,我吃了那酒,吃了那肉,饱饱儿的了,休说五十里,我咬着牙直走二百里,则有多哩。嗨,我也是个傻弟子孩儿,又不曾吃个怎么两片口里劈溜扑剌的,猛可里包待制大人后面听见,可怎么了也。[4]

通过张千之口说明,不仅包拯自律甚严,其对于随从的管理也近乎苛刻。年纪轻轻的张千吃不饱饭,连背后说说大话以解饥饿之苦都不敢。在《感天动地窦娥冤》中,通过窦天章自报家门来说明其清廉:“老夫自到京师,一举及第,官拜参知政事。只因老夫廉能清正,节操坚刚,谢圣恩可怜,加老夫两淮提刑肃政廉访史之职,随处审囚刷卷,体察滥官污吏,容老夫先斩后奏。”[5]同样的清官还有关汉卿《钱大尹智勘绯衣梦》中的钱大尹,在剧中关汉卿对他赞颂道:“诵《诗》知国政,讲《易》见天心。笔题忠孝子,剑斩不平人。”这当然也是一个包拯式的大清官。尽管在剧情方面和《包待制三勘蝴蝶梦》类似,但杂剧体现的这位开封府尹是一个难得一见的清官。他在剧中面对疑难案情,仔细推理,大胆究问,应对得力,并最终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2)严格执法,不徇私情

元代戏剧中塑造了众多不徇私情、严格执法的清官形象。《感天动地窦娥冤》中,窦天章因为生计所迫不得不将亲生女儿窦娥送与蔡婆婆做童养媳。其内心对窦娥的愧疚和自责可想而知。但他与作为鬼魂的窦娥一见面,首先厉声质问窦娥是不是杀害公公的凶手,并推心置腹地对窦娥说:“你这小妮子,老夫为你啼哭的眼也花了,忧愁的头也白了”。但窦天章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职责是“官居台省,职掌刑名,来此两淮审囚刷卷,体察滥官污吏”,在这种情况下,“你是我亲生之女,老夫将你治不的,怎治他人?……你快于我细吐真情,不要虚言支对。若说的有半厘差错,牒发你城隍祠内,着你永世不得人身,罚在阴山,永为饿鬼”[6]

元代戏剧《便宜行事虎头牌》中,山寿马也是一个不徇私情的典型人物。他“自小里化了双亲,忒孤贫,谢叔叔婶子把我来似亲儿般训”[7]。剧本多次渲染山寿马和叔父的深厚感情,展现了叔侄情深的情况。然而,叔叔在接受他的任命成为千户之后,自恃“俺那山寿马侄儿,做着兵马大元帅,我便有些疏失,谁敢说我?”[8]后违背誓言、违犯军法而饮酒误事。山寿马知道后定要将之军法从事。他的婶婶向其苦苦求情:“想着元帅自小里父母双亡,俺两口儿抬举的你长立成人,做偌大官位。俺两口儿虽不曾十月怀耽,也曾三年乳哺,也曾煨干就湿,咽苦吐甘。可怎生免他项上一刀,看老身面皮,只用杖子里戒饬他后来,可不好也?”[9]但山寿马断然拒绝,在知道叔叔已将功补过后仍按军法杖责一百。亲情在公正严明的法律面前黯然失色。

《承明殿霍光鬼谏》中,在儿子受宠时,霍光认为,“打这厮才低智浅,怎消的随朝迁转?他那里会展土开疆,治国安邦,献策呈言?量这厮,有是末高识远见,怎消的就都堂户封八县?”[10]要求将其子贬为庶民。对于他的女儿,他劝慰道:“怕你老尊君早晚身亡后,教你个女孩儿听我遗留。教官里纳士招贤,休教他迷花恋酒。恐怕贼子将忠臣谮,你索款慢去君王行奏。你子学立齐邦无盐女,休学那乱刘朝吕太后。”[11]为了使新君远女色,他竟然要求皇帝将自己的女儿打入冷宫。即便是死后得知儿子密谋造反,其鬼魂还托梦新君进行告发。《承明殿霍光鬼谏》中霍光不徇私情、大义灭亲的法制思想即便是今人也难以企及。

(3)一心为民,机智判案

现存写包拯的11个元代戏剧中,几乎都写了包拯以智慧破案。其中5个剧本还非常明显地表明“智赚”“智勘”“智斩”。“朱万曙在《包公故事源流考述》一书里,通过对历代包公故事的考察,认为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包公形象。在宋代市井文艺家那里,包公只是一个判官形象;到了元代,包公被塑造成了斗士和智者形象,作为斗士,他与权豪势要进行坚决斗争,作为智者,他在斗争中又讲究策略,运用智慧,巧妙地取得胜利。”[12]在《包待制智赚生金阁》中,包拯的智慧和能力被文学塑造得更加难以想象,可以达到“日间剖断阳间事,到得夜晚还要断阴灵”的程度。

突出表现包拯的智慧的作品当属《包待制智赚灰阑记》。这个剧本描写张海棠因为先前的贫困被迫沦落为妓女,后来由于各种机缘嫁给富户马均卿员外当妾,两人情投意合感情甚好,生下了孩子已经五岁。马均卿的正妻(大娘子)与州衙里的赵令史有私情,为了独霸马员外的全部家产,大娘子与赵令史二人谋划将马均卿毒死,在嫁祸海棠后阴谋抢夺海棠所生的儿子。大娘子逼迫张海棠,让她选择私下处理,将一应家财房廊屋舍带孩儿都放弃,净身出户,否则就告他毒死亲夫。海棠不服,与大娘子吵到官府打官司。郑州太守苏顺昏聩,完全听从那个“我做令史只图醉,又要他人老婆睡。毕竟心中爱者谁,则除脸上花花做一对”的赵令史。赵令史与大娘子二人通过周密的策划,对街坊邻里许以重金,让他们出面向官府证实孩子为马员外的大娘子所生。赵令史与大娘子二人又逼海棠承认毒死马员外。“虽则居官,律令不晓。但要白银,官事便了”的苏顺将海棠屈打成招,问成死罪,押解开封府。包拯接到申文,感觉案子疑点重重,“因奸药死丈夫,强夺正妻所生之子,混赖家私,此系十恶大罪,决不待时的。老夫想来,药死丈夫,恶妇人也,常有这事。只是强夺大娘子所生之子,是儿子怎么好强夺的?况奸夫又无指实,恐其中或有冤枉。老夫已暗地着人吊取原告,并干证人等到来,以凭复勘。这也是老夫公平的去处。张千,抬听审牌出去”[13],决定将案件重新审理。包公让人在地上画了一个圈圈,命人将孩子寿郎放置于圈中,让海棠与大娘子各自拉住寿郎的一只手,明确告诉她们两个人,只要谁拽出孩子出圈,孩子便是谁所有,跟孩子生活。作为亲生母亲海棠恐怕在拉拽的过程中对孩子造成伤害,因而在拉拽孩子的过程中并不敢用力,在这种情况下,孩子被马员外的大娘子拽出。包公假装非常恼怒,命令差人去殴打海棠,海棠向包公诉说道:“妾身自嫁马员外,生下这孩儿,十月怀胎,三年乳哺,咽苦吐甜,煨干避湿,不知受了多少辛苦,方才抬举的他五岁。不争为这孩儿,两家硬夺,中间必有损伤。孩儿幼小,倘或扭折他胳膊,爷爷就打死妇人,也不敢用力拽他出这灰阑外来,只望爷爷可怜见咱。”她的说法合情合理,包公于是判明了案件。

再如《包待制智赚合同文字》中,包拯首先用智慧查清了刘安住与伯父伯母的真实关系。他让刘安住用大棍打其伯父,刘安住拒绝按照包公的命令行事:

兀那刘安住,你可怎生不着实打者!

(正末唱)俺父亲尚兀是他亲兄弟,却教俺乱棒胡敲忍下的,也要想个人心天理终难昧,我须是他亲子侄,又不争甚家和计,我本为行孝而来,可怎么生忿而归?

(包待制云)老夫低首自评论,就中曲直岂难分?为甚侄儿不将伯父打,可知亲者原来则是亲。兀那小厮,我着你打这老儿,你左来右去,只是不肯打。[14]

从刘安住这个举动上,包公其实已经正确判断了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为了让对方心服口服,包公进一步用智,在和差役密谋交代后,让差役发布了刘安住死亡的假消息。在突然的以死抵命的恐惧面前,刘安住的伯母其实已经慌了手脚。在这种情况下,包公告诉她,如果她真是刘安住的伯母,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误杀亲子孙不偿命,若不亲,杀人偿命”。在这样的连环套之下,刘安住的伯母别无选择,向包公亲口承认了刘安住是自己的亲侄儿,并主动交出合同文字。从这个剧情来看,包拯不费吹灰之力,免除了搜查和大刑伺候带来的伤害,智赚合同文字,为刘安住伸张正义,争得了财产继承权。

再如《包待制智斩鲁斋郎》中,“嫌官小不做,嫌马瘦不骑”的鲁斋郎作为权豪势要,尽管在表面上官职不大,只是一个管理祭祀的小官僚,实际上他深受皇帝恩宠,比一般的朝廷要员更有权势,因而他才能任意欺男霸女,夺人财物,他也敢直接对受害人讲“兀那李四,这三钟酒是肯酒;我的十两银子与你做盘缠;你的浑家,我要带往郑州去也。你不问拣那个大衙门里告我去!”[15]对待这种与皇帝亲近的人,靠正常的法律程序达到惩治他的目的是非常困难的,一则皇帝口含天宪,可以随意赦免鲁斋郎;二则通过法律程序将会有冗长的诉讼程序和过程,就是皇帝不直接干涉案件审理,鲁斋郎也会在审理过程中以瞒天过海的方法逃脱法律制裁;三则当时的法律确实赋予了“鲁斋郎们”较大的特权。迫于无奈,包公只能采用“智”斩。他把“鲁斋郎”三个字改为“鱼齐即”后罗列其罪恶,然后上报皇上请其定夺。在皇上冲动之下批了“斩”字后,再加笔画将“鱼齐即”修改为“鲁斋郎”。通过这种方式,他将恶人押上了断头台,同时保护了自己,使得最高当权者也无话可说。

包公的机智不仅表现在案件判决过程中,而且表现在他对社会形势的清醒认识和判断上。他清醒地认识到,如果不能很好地、机智地处理好与当权者的关系,不仅案件处理不好,无法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治国理想,而且连自己的生存都会受到威胁。所以,在《包待制智勘后庭花》中,赵廉访位高权重,而案件涉及其夫人,包拯就非常清楚地告诉赵廉访:

老夫人违条犯法,怎敢就教他带锁披枷?你侯门似海深,利害有天来大,则这包龙图怕也不怕,老夫怎敢共夫人做两事家?若是被论人睁起眼来,枉把村老子就公厅上唬杀。相公,小官职小断不的。[16]

在这种情况下,赵廉访就给了包拯势剑铜铡,限他三日审结案件,查清事实。[17]这种情况也出现在《包待制陈州粜米》中,包公也是被“敕赐势剑金牌,先斩后闻”。

“近来,有学者从现代法律的角度对公案剧中包拯断案的方法提出质疑,认为包拯审案在追求实体正义的过程中,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原则。客观地说,在《灰阑记》《合同文字》《生金阁》等杂剧中,包拯确实存在‘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嫌疑。另外,包拯念念在口的‘律意虽远,人情可推’‘亲者原来则是亲’,其实并不可靠。因为亲者不一定就亲,如《包待制智赚合同文字》中的伯母与亲侄;人情有时也并不可推,《包待制三勘蝴蝶梦》中王母舍弃亲生儿救护前房之子的盛德之举,就大大出乎包待制的意料之外。”[18]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并非全无道理。但总体来看,现代法律概念和逻辑只是一种分析元代戏剧中法律文化的框架,但不能将之用作判断古代法制发展水平高低的标准,更不能因现代法治理念去苛求古人;包公作为一名历史人物,必然有其历史局限。包公所处的封建时代,司法技术聊胜于无,法制建设漏洞百出,很多法律规定偏离公平和正义。在这种历史条件下,我们认为包公审案的方法应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并被当时的民众理解并接受,否则这些故事就不会出现在元代戏剧中,通过传唱被老百姓欣赏和赞叹。另外可以解释的原因是,包拯之所以这样做,其目的在于剪除奸慝,替老百姓洗冤雪枉,这不能不得到当时百姓对他倾心爱戴。再者,从现在的眼光来看,包公的做法也有可取之处,“律意虽远,人情可推”“亲者原来则是亲”,虽然并不完全可靠,但从常理上看也有一定的道理。需要说明的是,“因为亲者不一定就亲,如《包待制智赚合同文字》中的伯母与亲侄”,这个例子并不能贴切地证明“亲者不一定就亲”。侄子与伯母之间并无血缘关系,同样在《包待制智赚合同文字》中,就是因为亲缘关系,刘安住作为侄子就不去打他的伯父;同样的道理,打破刘安住头的是他的伯母,并非伯父刘天祥。从“亲者原来则是亲”的道理来看,刘安住的伯父伯母这样做除了自私之外,也是为了“亲”,但这个“亲”不是刘安住,而是他们的女儿女婿:“我这家私,火焰也似长将起来,开着个解典铺,我带过来的女孩儿,如今招了个女婿,我则怕安住来认,若是他来呵,这家私都是他的,我那女婿只好睁着眼看的一看,因此上我心下则愁着这一件。”[19]从女儿和女婿的角度衡量,侄子的亲缘关系自然就差得很多。

(4)勇于任事,敢于担当

以包拯为代表的清官,是勇于担当的典范。无论是在元代戏剧还是在现实生活中,权豪势要都已经形成了一个阶层。用包拯自己的话说,“老夫有件事向君王陈奏,只说那权豪每是俺敌头。他便似打家的强盗,俺便是看家的恶狗,他待要些钱和物,怎当的这狗儿紧追逐?只原俺今日死明日亡,惯的他千自在百自由。”[20]在元代戏剧中的包拯和现实生活中的包拯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一定的差别。

与高官显贵的不法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是相同的。“在《包拯集》中,我们可以看到包拯曾7次向皇帝上书《弹王逵》,指责王逵任江南路转运使,‘行事任性’‘苛政暴敛’,要求‘圣慈特与降黜’。还有《弹张若谷》《弹张敬尧》《弹郭承佑》《弹宋庠》《弹李淑》《弹宋祁》《乞不用赃吏》等,皆属包拯给皇帝的奏议,旨在表示‘臣等不胜为国纳忠激切之至’。所谓‘拯立朝刚毅,贵戚宦官为之敛手’者,即在于此。”[21]体现在元代戏剧中,包拯却直接背着皇帝处死危害百姓的皇亲、衙内等权豪势要,比如智斩鲁斋郎,处死小刘衙内等。前者是骗取皇帝批准,后者是干脆背着皇帝直接行使生杀大权,并且直接让受害人行使司法权,如让小古用紫金锤直接打死了小刘衙内。这种事情,现实生活中的包拯是不会做的,这一方面是因为他效忠封建皇帝,愿意为皇帝肃清奸人,是封建统治阶级内部的斗争;另一方面,包拯是严格遵守法律的模范,这些违背法律的变通之举,他是不会做的。元代戏剧中,包拯在和权豪势要做斗争的时候依仗皇帝赐予的势剑金牌,笔者认为这是可信的。作为一个封建社会的高级官吏,取得势剑金牌就等于获得了最高统治者的授权,在这种情况下,包拯会大胆地依法办事,维护百姓利益,贯彻最高统治者的意图。

元代戏剧对包拯的刻画是丰满的。包拯作为为数不多的几个清官,在同势力庞大、人数众多的权豪势要斗争的过程中没有犹豫和彷徨是不可能的。元代戏剧中的包拯也有着辞官归隐山林,从此不管世间不平事的准备。他清醒地看到,清官的下场其实并不好:“有一个楚屈原在江上死,有一个关龙逢刀下休,有一个纣比干曾将心剖,有一个未央宫屈斩了韩侯。那张良呵若不是疾归去,那范蠡呵若不是暗奔走,这两个都落不得完全尸首。我是个漏网鱼,怎再敢吞钩?不如及早归山去,我则怕为官不到头,枉了也干求。”[22]因此他准备辞官归隐,告诉范仲淹等人说,“老夫年迈,不能为官,到来日见了圣人,应告致仕闲居也”;权豪势要们对于包拯的这个表态可谓求之不得,刘衙内对于他请求归田时高兴异常,说“老府尹说的是,年纪老了,如今弃了官告致仕闲居倒快活也”[23],但这一句话使他打消了归隐的念头。在他听了小的哭诉,知道他的父亲被小衙内用紫金锤活活打死的冤屈后早已经怒火中烧,为民除害的念头早就产生了。虽然早就坚定了为民除害的念头,但他还假意推托,在刘衙内不得不劝他去办案的时候,他一下就应承下来。这种做法的好处是,既能伸张正义,又能让权豪势要无话可说,达到了勇于担当和机智的统一。

(5)爱民

元代戏剧中,包拯的爱民,表现在他对百姓饥寒的深切关怀。元代戏剧《包待制陈州粜米》中,陈州亢旱三年,六料不收,黎民苦楚,百姓几至相食。但朝廷派去赈济灾民的刘衙内儿子小衙内及其妹夫杨金吾假赈灾之名,依仗刘衙内的权势对百姓进行敲骨吸髓的压榨。包拯决定去陈州救民于水火,在采取计策挣得刘衙内也不得不表示同意之后,他星夜兼程直奔陈州,直把随从张千累得叫苦不迭,口中怨恨不住。用包拯的话说:“我一点心怀社稷愁,则今日便上陈州,既然心去意难留。”一路之上,包拯不顾自己“暮景衰年,鞍马上实劳倦”,他心里想的是“穷百姓苦恹恹叫屈声冤”,吩咐从人说,现在离陈州不远了,即便是有人在路上欺负我们,也要装作视而不见,赶紧到陈州办正事要紧。包拯心里想的最多的还是百姓的疾苦。

包拯对百姓的爱,表现在对一桩桩普通案件的公正审理上。用他自己的话说,对于庄农每年竞桑田,弟兄们分另家缘的案件,他都要“备细的究出根源”。元代戏剧还通过维护家庭的圆满来体现他的爱民。《包待制智斩鲁斋郎》中,鲁斋郎先后强占了银匠李四和六案孔目张珪的妻子,上演了一场豪强势要欺男霸女导致其妻离子散的人间悲剧。奉旨五南采访的包拯,来到徐州,收养了李四的一儿一女,来到郑州,又收养了张珪的两个孩子。他将两家的两双儿女收养在身边长达15年,让男孩读书应试并中了举。还做主将李四的女儿配与张珪的儿子,张珪的女儿嫁给李四的儿子,成就了传统的大团圆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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