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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问题 老根子

南磨房行走 作者:邵燕祥 著


新问题 老根子

近来不断发生业主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争执,有的闹到物业管理雇人殴打业主的地步。问题出在哪里?时隔抓捕江青有27年了,不好再说“由于四人帮……”或是“由于十年动乱……”了,那么,纯粹是新问题了?

可新问题也有老根子,这根子比文革要早,为时也长,就是一切归公的计划经济,那制度和观念的残余吧。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也跟现在一样分成有房户和无房户。但在各个时间段,如建国之初和后来二三十年间有所不同。

上世纪50年代初期,有房户无论房产大小,一为自住,一为出租;无房户则只有租人家的房住。共产党进城以后,接管了各种公用房产,还接管了“敌产”(沦陷时的敌伪财产已经由国民党接收过一回,此时所谓敌产多是“去台人员”的财产包括房产了)。在逐步进行城市改革中,基于马克思列宁主义对剥削的认知,确定房产出租是对建筑工人剩余价值的剥削,于是先作了关于“房产主”的阶级成分的规定,让人想起农村里的“地主”;接着规定了超过其本人家庭成员必需居住面积若干以上的,要交公,类似1956年对私有工商业厂店的处理;不同的是,好像不叫“公私合营”,而称“代理”,就是代理房产主的“多余房屋”,这是很得无房户人心的,正如农村无地少地农民喜迎土地改革的心情。这些“多余”出来的房产,原来就出租的,由租房者继续住下去;原先并不出租的,则分别优劣,好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占用,或作机关,或当宿舍;比较一般的,就由街区房管部门出租。

原来的无房户,确切地说,即个人名下没有房产的家庭或个人,则有房可住而无产可言,仍然是按月交房租,不过是交给机关(50年代“机关办社会”,也盖了一些宿舍楼),或是交给街区房管部门之别。

到了文化大革命时期,原有的已被剥夺的房产主,一看到“红卫兵”的“勒令”,立即跑到居民委员会或基层房管所,声明放弃被“代理”的和没被“代理”的所有房产的产权,以求摘掉“房产主”的有名无实、招灾惹祸的帽子,正如原先的工商业者这时(或早在1958年)声明放弃“赎买”其厂店后按年支付的“定息”一样。影响所及,连从来没有出租过,只是有限几椽小屋的主人,也都纷纷前去“自愿”交公,然后老老实实按月向房管所交房租。至此,“私房改造”就算彻底完成了。那时有个响亮的口号说“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别的方面多未进入,在“住”的领域“进入”了一半:“共产”了,却没做到“按需分配”,也许满足了有权的部门或个别人的“需要”,而一般人看到“充公”了的深宅大院,也只能望望然而去之。

在这样一个局面下,绝大多数的居民包括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都是实际上百分之百的无产者,在住房上只享有居住权。绝大多数的大小房产,都成了所谓“公产”或“公房”,这些房屋的管理机构,俨然成了权力机关,没错,他们和他们的上级主管,掌管着让你有房住没房住、住好房住差房的权力。于是大家都在一个低水平的居住条件制约下,不得不为三尺住房而向房管“员”、“长”和他们有权批条子的上级折腰;而负责具体操作的人,也便恃着手里的那份权力,于务实—享有了某些实惠之余,也可以务虚—得到了舒张气势的空间。

今天的大多数业主们,初享产权,但还没从旧魇中醒来,不善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其中有些过去当过“房产主”的,更是犹有余悸。而现在的物业管理者中,虽未必都是老“房管”出身—老“房管”体现的是行政权力,新“房管”们在市场经济中则唯老板马首是瞻,—他们中的不少人,依然缺少法治观念和诚信观念,有的只是认定“管理”即“领导”,而“领导”的权力大于一切,他们哪里会把自己的物业管理范围的业主看做“服务对象”,在他们看来不过是“收费对象”罢了。

这样,当业主们提高了身份自觉,组成业主委员会,特别是这样的组织比较健全,能够代表业主一方与物业管理者谈判,维护业主利益的时候,他们就遭到违反承诺不能进行规范管理只收钱不办事甚或损害业主利益一方的痛恨。看那情形,就像我们在别处看到的,厂矿的资方看待真正代表劳动者权益的工会组织时那仇视的眼光,以至违法的手段。

不要以为新问题是今天才发生的,“里儿”“面儿”全新,其实,上溯其制度和观念的根源,才会发现“新”中有“旧”。一种强调“国有”,漠视以至敌视私人产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强大的政治权力为后盾,持续了好几十年,一朝改制,就能“万象更新”?未免想得太天真了。这也正是改革所难的地方。

一方面,私有财产制长期是不合法的,应该和已经打倒的,这使得今天享有了生活必需的房屋产权的人们,有意无意或潜意识中还不能理直气壮;另一方面,物业管理作为第三产业,本来早已决定它的服务性质,但违约经营再加上旧时官本位行政管理的遗风积习,这一对矛盾,在处置不当时甚至竟发展到暴力对抗,其症结在此。

200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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