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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葬法与杜审言夫妻合葬问题——据杜甫《卢氏墓志》考察

唐诗与唐史论集 作者:谢思炜 著


唐代葬法与杜审言夫妻合葬问题——据杜甫《卢氏墓志》考察

杜甫作有《唐故范阳太君卢氏墓志》,卢氏是他的继祖母,也就是其祖父杜审言的继室。此文提供了杜氏家族的许多重要资料,记录墓葬情况十分详细,涉及唐代葬法以及夫妻合葬等问题。前人对此文是否为杜甫代作曾有争议,对文中其他问题则鲜有涉及。以下拟就这些问题逐一展开讨论。

一、薛氏、卢氏夫人及其子女

为便于讨论,先将全文抄录如下:

五代祖柔,隋吏部尚书、容城侯。大父元懿,是渭南尉。父元哲,是庐州慎县丞。维天宝三载五月五日,故修文馆学士、著作郎京兆杜府君讳某之继室,范阳县太君卢氏,卒于陈留郡之私第,春秋六十有九。呜呼!以其载八月旬有一日,发引归葬于河南之偃师。以是月三十日庚申,将入著作之大茔,在县首阳之东原,我太君用甲之穴,礼也。坟南去大道百二十步奇三尺,北去首阳山二里。凡涂车刍灵,设熬置铭之名物,加庶人一等,盖遵俭素之遗意。茔内西北去府君墓二十四步,则壬甲可知矣。遣奠之祭毕,一二家相进曰:斯至止。将欲启府君之墓门,安灵榇于其右,岂饰未具,时不练欤?前夫人薛氏之合葬也,初太君令之,诸子受之。流俗难之,太君易之。今兹顺壬取甲,又遗意焉。呜呼孝哉!孤子登,号如婴儿,视无人色。且左右仆妾洎厮役之贱,皆蓬首灰心,呜呼流涕。宁或一哀所感,片善不忘而已哉!实惟太君积德以常,临下以恕,如地之厚,纵天之和。运阴教之名数,秉女仪之标格。呜呼!得非太公之后,必齐之姜乎?薛氏所生子適曰某,故朝议大夫、兖州司马。次曰升,幼卒。报复父雠,国史有传。次曰专,历开封尉,先是不禄。息女长适巨鹿魏上瑜,蜀县丞。次适河东裴荣期,济王府录事。次适范阳卢正均,平阳郡司仓参军。呜呼!三家之女,又皆前卒。而某等夙遭内艰,有长自太君之手者。至于昏姻之礼,则尽是太君主之。慈恩穆如,人或不知者,咸以为卢氏之腹生也。然则某等亦不无平津孝谨之名于当世矣。登即太君所生,前任武康尉。二女,曰适京兆王佑,任硖石尉。曰适会稽贺,卒常熟主簿。其往也,既哭成位。有若冢妇同郡卢氏,介妇荥阳郑氏、巨鹿魏氏、京兆王氏,女通诸孙子三十人,内宗外宗寖以疏阔者,或玄玉帛,自他日互有所至。若以为杜氏之葬,近于礼而可观。而家人亦不敢以时继年,式志之金石。铭曰:太君之子,朝仪所尊。贵因长子,泽就私门。亳邑之都,终天之地。享年不永,殁而犹视。

文中的“前夫人薛氏”即杜审言的前妻,生杜闲、杜并、杜专和三个女儿。杜闲生杜甫。杜并,在杜集刊本中其名均误作“升”。《大唐新语》卷五、《旧唐书·杜审言传》其名作“并”。据称苏颋所撰《大周故京兆男子杜并墓志铭并序》在上世纪出土,我们可以根据《杜并墓志》进一步考察与薛氏有关的情况:

男子讳并,……八岁丧母,不胜其哀,……以圣历二年七月十二日终于吉州之厅馆,春秋一十有六。

杜并卒于圣历二年(699),年十六,当生于光宅元年(684)。八岁丧母,其母薛氏当卒于天授二年(691)。杜并之下有弟杜专和二妹,其上有兄杜闲和一姊。杜审言约生于贞观二十年(646),三十九岁生杜并,其前仅有一子一女,其初婚年龄似较晚。而薛氏在684至691年之间接连育有四个子女,处在生育高峰期,如果此前有较长婚期(例如十年以上)而只育有一子一女,显然不符合常理。另外,杜甫生于先天元年(712),当时杜闲已三十开外,而杜甫为长子,其下有弟颖、观、丰、占及韦氏妹,所以杜闲的生年也不宜过于前推。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姑且把杜审言初次结婚的年龄定在三十岁前后,而按唐代女子出嫁的一般情况,定薛氏出嫁在十六至十八岁之间,则杜审言约于上元二年(675)前后娶薛氏。薛氏至691年卒时,约三十二至三十四岁。由此将杜闲生年暂定为仪凤二年(677)至永淳元年(682)之间。

据《墓志》所载,卢氏卒于天宝三载(744),年六十九,当生于仪凤元年(676)。大约在长寿元年(692)十七岁时或稍后,嫁给年将届五十的杜审言。生子登和二女,景龙二年(708)三十三岁时丈夫去世。由于杜审言年事已高,她的三个子女出生时间不应过晚。当审言再娶卢氏时,杜并约九岁,杜闲约十一至十六岁。杜专和另两女在两岁至七岁之间,所以《墓志》称“某等夙遭内艰,有长自太君之手者”。

二、《卢氏墓志》是否为代作

此文是否为代作,涉及到文中“某”字所指。宋代黄鹤注称:“先生作《志》云某等遭内艰云云,当是代叔父作”,“若以为是时(杜)闲犹无恙,《志》代其作,此后又不闻先生居父丧。”黄鹤谓“代叔父作”,即是代杜登作,但这与文中“某等夙遭内艰”之语明显矛盾(内艰指居母丧)。清钱谦益看出这一点,提出另一种解释:“此《志》代其父闲作也。……《志》曰某等夙遭内艰,有长自太君之手者,知其代父作也。又云并幼卒,专先是不禄,则知闲尚无恙也。(黄)鹤以为代登作,又疑闲已卒,何不考之甚也。元(稹)《志》云闲为奉天令,是时尚为兖州司马,闲之卒盖在天宝间,而其年不可考矣。”认为此文代杜闲作,并断定杜闲当时尚在世。但钱氏故意漏去“故朝议大夫、兖州司马”一句不说,显出他一向片辞强言的作风。

朱鹤龄虽与钱氏多有龃龉,在此处却有意弥缝钱笺之失,其注谓:“《志》云故朝议大夫兖州司马,犹《汉书·李广传》所云‘故李将军’,非谓已没也。旧《谱》殆因‘故’字误。但闲时为兖州司马,而《志》、《传》俱云终奉天令。考奉天为次赤县。唐制京县令正五品上阶,闲自兖州司马授奉天令,盖从五品升正五品也。公东郡趋庭之后,闲即丁太君忧,必服阕补此官耳。”朱氏之说甚辩,近人闻一多《少陵先生年谱会笺》亦采其说,定杜闲卒年在天宝三载后。但钱、朱之说均存在明显谬误,洪业因撰文予以批驳:“《志》云‘登即太君所生,前任武康尉’;‘前任’二字乃因丁忧。‘故’字明是‘已故’。况且卢太君卒于天宝三载五月五日,当时杜闲如活着,他的官称宜为鲁郡司马,因为天宝元年已改兖州为鲁郡。况且奉天是畿县,不是京县,所以其县令的官阶是比兖州司马的官阶低,可见做奉天令在先,做兖州司马在后;而故兖州司马之去世必在天宝元年以前,兖州未改鲁郡之先了。况且《志》文说继母慈,长子孝,继母之得称县太君乃因长子之官。如此之言出于杜甫之口,则为母子双美得体之文。若出于杜闲,则是自夸自傲,不敬继母。如何可说此《志》乃杜甫代其父作者?”

唐代墓志称“故”某官者皆指已逝者,称前任不用“故”字,朱鹤龄引《汉书》之例不当。至于此《志》记杜闲终官“兖州司马”与元稹《唐检校工部员外郎杜君墓系铭》所记“奉天令”不合,洪氏认为二说有“亲疏远近之别”,当以杜甫此《志》为准。根据洪氏所考,此文署名杜甫无疑,非代其父或叔父作,而文中“某”字并不是作者自称,而是杜甫避父讳不书,所指即是其父杜闲。大概前人皆习惯于以“某”字自称,因此对本文“某”字出现误会。

三、杜氏大茔所在

卢氏所归为“著作之大茔”,可知此为杜审言之墓。由于杜氏远祖杜预墓也在偃师首阳山,所以后人有杜甫“祔当阳侯墓”之说。《通典》卷一七七《州郡·河南府》记杜预墓在偃师县西北。《太平寰宇记》卷五则记杜预墓在首阳山南,又记在偃师县西北山上二十里。杜预择墓之事在《晋书·杜预传》中有详细记载,但其后十几世子孙仍归葬其墓则不可想象。赵令畤《侯鲭录》卷六称:“偃师首阳山在官路,其下古冢累累,而杜元凯墓犹载图经可考。其旁元凯子孙附葬者数十,但不知孰为子美墓耳。”杜预墓到宋代已不可确考,赵氏所谓“犹载图经可考”不知何据,而见古冢便指为元凯子孙附葬,可知其出于臆测。雍正《河南通志》谓:“元凯墓最有依据,而云一在偃师、一在尉氏,此则可怪者也。”谓其皆不可信。所谓“祔当阳侯墓”,只能宽泛地理解为归葬于偃师首阳山一带。至于审言以上,其祖父鱼石、父依艺所葬,则不详。杜依艺官巩县令,有可能当时已在偃师营墓地,但杜甫此文和《杜并墓志》中都没有提及。据墓志述“坟南去大道百二十步奇三尺”来看,当是首次择墓立阡陌,杜审言并非祔葬祖墓。《杜并墓志》记杜并“瘗于建春门东五里”。《洛阳出土历代墓志辑绳》著录此志:“民国五年(1916年)偃师西土楼村出土。”《洛阳新获墓志》编者按:“建春门是指白马寺东汉魏洛阳城东垣之城门(杨衒之《洛阳伽蓝记》)。按墓志出土于偃师县杜楼村,距建春门约十公里,志载‘五里’当是约数。”今按,“五里”与“十公里”相差甚远,疑《志》文有脱误。也有可能杜并卒后先瘗于建春门之东,后迁葬此大茔。弘治《偃师县志》卷一村:“土楼村在县西寺庄保。谚云:民居以土筑楼,故名。”同卷保:“寺庄保在县西南五里,总四里。”乾隆《偃师县志》卷二:“县西北……土楼地方,领土楼村,离城十一里。”此土楼村,即杜诗中的“土娄旧庄”。韩愈《唐故河南府王屋县尉毕君墓志铭》:“从葬偃师之土娄。”雍正《河南通志》卷四九陵墓:“杜甫墓,在偃师县土楼村。”现为偃师市城关乡杜楼村。据介绍,当地俗称“土路”,即古之土娄。除杜并外,杜审言后人杜闲、杜甫也应葬于此地,但至今只有杜并墓志出土。

文中交代了墓地所在:“坟南去大道百二十步奇三尺,北去首阳山二里。”此“大道”即洛阳东至开封之大道,自古至今无大差异。杜氏大茔背靠首阳山,坐北朝南。“百二十步”之数当是根据选墓“三会”之一的立阡陌法。《地理新书》卷十三“冢穴三会四福法”:

凡大葬之法,皆须三会四福。何名三会?一者从阡陌四交,地合甲丙庚壬,为阡陌穴。亦可立东西阡,南北陌,取吉穴,故名阡陌穴。……立阡陌法,东西千步,南北二百四十步为法。南北六十步为一隐,四六二十四,即二百四十步四隐。以六十步为法,凡四条,四六二十四,还得二百四十步。

由南而来“百二十步”,恰为二百四十步的一半。元代纳新《河朔访古记》卷下载:“杜氏坟在巩县西五十二里首阳山东。唐杜审言及子闲、孙甫三世墓皆在焉。”清代钱泳在乾隆末年记载:

乾隆初年,为村民所侵,耕为麦地。邑令朱公访出造营碑记,以复旧制。阅四十馀年,又复侵削。旧时墓前本有杜公祠,为乡民改祀土谷神。欲复其旧不可,乃于城西五里堡专建焉。前临通衢,过者易识。后洛水暴涨,栋宇摧颓。五十二年,邑令南皮汤公毓倬又为清理,广其兆域,崇其冢封。

今偃师杜甫墓,即清人重修之遗迹。

四、杜氏大茔的墓制规格及葬法

文中记述卢氏所葬:“我太君用甲之穴,礼也”,“茔内西北去府君墓二十四步,则壬甲可知矣”,“今顺壬取甲,又遗意焉。”可知在此茔内,府君(杜审言)所葬为壬穴,太君(卢氏)后葬取甲穴。根据敦煌文献卜葬书以及宋代的《地理新书》等书,唐代墓葬所行六甲八卦冢法以甲、庚、丙、壬四穴为吉穴。其法是取步数长短将墓地横向、纵向皆七分之,得四十九穴,中心一穴称地心明堂。其外三重,为天、地、人穴。帝王用天穴(中八穴),诸侯用地穴(次十六穴),卿大夫以下用人穴(最外一重)。人穴依二十四方位,按顺时针方向,依次为(北)乾、亥、壬、子、癸、丑,(东)艮、寅、甲、卯、乙、辰,(南)巽、巳、丙、午、丁、未,(西)坤、申、庚、酉、辛、戌。其中乾、艮、巽、坤为四维(四隅),子、卯、午、酉为四轴。这二十四穴中,寅、申、巳、亥为天丧,子、午为天关及天户、地户,卯、酉为地轴及雄辕、雌辕,辰、戌、丑、未为刑祸,艮、巽、坤、乾为廉路,乙为天狱,丁为殃祸,辛为地祸,癸为死丧,以上二十位皆不可用,所剩甲、庚、丙、壬,即为四吉穴

图1 《地理新书》三灵七分擘四十九穴图

唐人墓志中提到的冢穴,大都取此四穴。壬穴在北,甲穴在东,府君墓在卢氏墓西北,左旋顺行,即所谓“顺壬取甲”。六甲八卦冢中的所谓“六甲”,亦称六旬,是将六十干支分为六旬,干为甲的六个干支作为每旬之首,计有甲子、甲戌、甲申、甲午、甲辰、甲寅六旬。冢穴必须“因子上而名”,六旬中甲寅旬中无子,又戊在五行中属土,墓穴不可犯土,所以甲申旬中的戊子也被排除在外。这样,六甲冢就只剩下甲子、甲戌、甲午、甲辰四冢。甲子旬中甲子位第一,甲戌旬中丙子位第三,甲午旬中庚子位第七,甲辰旬中壬子位第九。因此其亩数个位数为一、三、七、九者,即分别为甲子冢、甲戌冢、甲午冢、甲辰冢,吉穴分别为甲、丙、庚、壬穴

墓地有大小。P.2831卜葬书列出了六甲冢大小不同等次墓地的长阔(宽)及亩步数

表1

这些墓地大小不等,但其亩数均合于六甲冢的一、三、七、九之数。因此其长阔步数显然不是随机选取的,而是有一定规格。这些有一定规格的墓地是如何“七分四十九穴”的呢?《地理新书》卷十三“禽交六尺立成法”举了一些具体实例,经笔者比对,恰好就是P.2831卜葬书所列各种墓地。例如甲子冢小墓地是:“甲子冢甲穴,方十九步,右计得三百六十一步,当一亩馀一百二十一步,合天覆地载。四方各七分分之,得二步三尺五寸七分,馀一分不计。”以下所列六甲冢及八卦冢各墓地数据完整,足以补敦煌文献之缺。附注称:“右并因官书旧文参定,皆以步尺折吉,其能用之。”可见这是一个由唐以来沿用的墓地规格。所谓“七分之”,就是按墓地实际长阔步尺均分为七。

六甲冢外又有八卦冢。所谓八卦冢,其实只有乾冢甲穴、乾冢壬穴、震冢庚穴、艮冢丙穴。这是因为天干中的五个阴干乙、丁、己、辛、癸与八卦相配不可用,阳干中的戊犯土无穴,所以只剩下乾、震、艮三冢四穴。六甲冢根据亩数个位数确定,八卦冢则根据馀步数的个位数确定

在六甲八卦冢葬法中,有一个由四吉神、六凶煞组成的十神煞体系,与十二建除以及六十甲子相配合。《地理新书》卷十三“取地合四兽法”的配合关系是

表2

其中从四方起建除分别自甲申(东)、丙子(南)、庚寅(西)、壬午(北)起。按照葬法,取穴要“皆合满定成开,合甲丙庚壬,交于所用之穴上”。其办法是将“七分四十九穴”图再横向、纵向皆以十三均分(笔者理解,之所以要十三分,是为了留出地心,所以必须取单数)。十二建除中的满定成开分别在第三、五、九、十一位,从四个方向分别起建除,就会在由每个方向而来的第三、五、九、十一位上形成四个交汇点,满足满定成开交汇的要求。在“七分四十九穴”图上再加上四方所起建除,就成为《地理新书》卷十三的“禽交吉穴之图”

图2 《地理新书》禽交吉穴之图

图中虚线表示七分分之,实线表示十三分之。在图上所形成的满定成开四个交汇点,恰好在甲丙庚壬四个方位的延长线上,也就是甲丙庚壬四穴的取穴处。从图上可以看出,无论是七分还是十三分,都是按照墓地长阔加以均分,步尺随各自墓地大小而不同。这一套墓制规格和取穴方法是如何制定出来的,还不十分清楚。但从敦煌卜葬书和杜甫文章来看,它在唐代已得到实际应用。

由于杜甫文中明确称府君葬“壬穴”,下面将《地理新书》卷十三“禽交六尺立成法”中的所有壬穴墓地均列出

表3

卢氏墓“茔内西北去府君墓二十四步”,这样取穴是采用的“卧马法”。《地理新书》卷十三“步地取吉穴”凡八条:“七曰卧马,谓旧墓是一穴之地,后丧拟相近葬者,即向后斜行,如雁行之势,即依血脉命步,如墩葬法。”又张谦《新图解》:“步地取穴,葬法有八,于内唯卧马一项,世常用之,盖以陪灵之多而然也。且不知卧马之法,亦有步数。……若于旧冢向东南行,则以北方为主,其冢名为壬,壬属于离,离冢以庚为生气,惟合庚字吉。……此上四冢所合甲丙庚壬虽吉,又合满定成开方可使用。”简单地说,后葬附前葬不能排成一行,而是要取斜向雁行之势。由壬穴向东南行,所得为甲穴,符合这一要求,因此用于后葬者。

杜甫文中给出了由甲穴到壬穴的斜向距离:二十四步。如图示:

图3

可知“二十四步”是一个直角三角形中斜边(弦)的长度。运用勾股定理a2+b2=c2,可以大致推算出这块墓地的大小规格。经与“禽交六尺立成法”所列壬穴比对,此墓地与乾冢壬穴中的大墓地最为吻合。大墓地“东西三十九步,南北五十一步”,按“禽交吉穴之图”,可以采用对各边以七分或十三分两种方法来测算。七分之,甲穴与壬穴的横向(东西)距离为×39(步),纵向(南北)距离为×51(步)。十三分之,甲穴与壬穴的横向距离为×39(步),纵向距离为×51(步)。列式如下:

第二式(合于满定成开)所得数据与24的平方几乎相等,绝非偶然巧合。根据以上计算结果来判断,杜氏大茔属于乾冢壬穴之大墓地,合于唐代墓地规格,甚至取穴也符合满定成开。当然,这也反过来证明,文章作者对墓葬规则十分熟悉,掌握这些相关数据,并有一定的数学修养。

根据墓地亩数大小来看,八卦冢的规格要逊于六甲冢。而杜氏大茔选择了八卦冢中最大者,这与杜审言中层官员的身份也是吻合的(当然,财力是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如果墓地更小,连八卦冢的规格也达不到,则属于“便地取葬”。接下来的问题是:杜氏为什么选择乾冢壬穴?唐代盛行五姓五音说,将各种姓氏划分为宫商角徵羽五姓,六甲八卦冢的设置,就是为五姓规定其适宜冢穴。但五姓说出于堪舆书,“事不稽古,义理乖僻”,本无多少理据,且互相矛盾,“亦有同是一姓,分属宫商”,唐初吕才就曾痛加批驳。根据现有材料,杜姓的五姓所属有两说,一说为羽姓,见《地理新书》;另一说为商姓,见《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属羽姓,在发音上有一定根据。属商姓,则不知有何理据。也许是因为杜与唐同氏,唐为商姓。但杜氏又为刘累之后,刘姓则为宫姓。

六甲八卦冢分配给五姓,说法也有不同。敦煌文书P.3647葬经:“凡用吉穴,宫姓丙、庚二穴,商姓庚、壬二穴,角姓丙、壬二穴,[徵]、羽姓甲之一穴。”

《地理新书》卷十二所列为:宫、羽姓,甲子冢甲穴、乾冢甲穴;商姓,甲辰冢辛穴、乾冢辛穴;角姓,甲戌冢丙穴、艮冢丙穴;徵姓,甲午冢庚穴、震冢庚穴。其中的“辛穴”应为壬穴

《永乐大典》卷八一九九载张景文《大汉原陵秘葬经》称:若犯玉堂(壬穴),商、羽姓利;若犯麒麟(丙穴),角(当为宫)姓吉;若犯凤凰(甲穴),角姓利;若犯章光(庚穴),徵、商、羽利

杜姓如果属商姓,则与以上三种文献中商姓宜壬穴之说相合;如果属羽姓,则仅与《大汉原陵秘葬经》中商羽姓利壬穴之说相合。有关这一点,还有待其他材料佐证。

五、杜审言夫妻合葬问题

杜审言先娶薛氏,后娶卢氏,薛氏卒于前,审言卒后与其合葬。卢氏卒于审言之后,未能与其合葬。杜甫为卢氏撰此墓志,最用心之处就是要交代清楚这一点,并尽力为卢氏美言。

历史上的夫妻合葬是由异穴合葬发展为同穴合葬。唐代夫妻合葬即是指葬于同穴,葬于同一墓地的他穴则是祔葬。尽管在文字表述上时有含混,但唐人在观念上对两者区分是很清楚的。虽然唐代夫妻合葬是普遍现象,但唐墓考古报告中有关夫妻合葬的内容并不多见,遗址所能提供的信息也很少。相比之下,墓志的文字记述则包含了很多有价值的资料。因此,已有不少学者根据墓志来考察唐代夫妻合葬问题

在唐代,女性由于难产在22至27岁之间有一个死亡高峰期,因此男性前后多娶的情况是十分常见的。尽管中古时代合葬已被普遍接受,但礼法对此并没有作出正式规定。当遇到男性前后多娶的情况时,如何安葬便成为不大不小的难题,也给当事人留下了一些选择馀地。有学者认为“元配最重要之权利,则为合葬与祔祭”,同时又承认“然母以子贵,继室之合葬并祔者,例亦夥矣”。此论合于一般人情,但并未针对合葬与祔葬的区别展开讨论。陈弱水引清河崔氏小房崔群家族之例,该家族认为:“窀穸之制,取象平昔;且平昔之礼,并无列则。”因此规定男子只与其前妻同穴合葬,后妻则在同茔中别选一穴安葬。陈氏也引了杜甫此文作为类似例证。

万军杰共调查了119个墓志中的多娶事例,将其区分为与诸夫人合葬、单独下葬、与前室合葬、与前室合葬后室祔之、与后室合葬五种情况。五种情况之比为:531039107;所占百分比分别为:44.54%,8.4%,32.77%,8.4%,5.88%。截止到目前,此项调查最为全面,提取样本数量最多,只是其中有些材料处理尚存在问题,对其统计结果产生一定影响

此项调查特别有意义的是提供了与后室合葬的若干实例,恰可与崔氏家族及杜甫此文的情况进行对比。与后室合葬又包含三种情况:1.前室无子而后室子承嫡,有3例;2.前室嫡子早亡,后室子继嫡,有1例;3.继室母家亲属主持合葬,有2例。看来,在仅有的夫与后室合葬事例(实只4例)中,承嫡子或后室母家的介入起了决定作用。

万军杰总结上述调查认为,以玄宗朝为界,与诸夫人合葬呈下降趋势,与前室合葬越来越多地得到认可。尽管其统计数据有一些问题,但结合杜甫《卢氏墓志》和崔氏家族的情况来看,这种观念变化是存在的。杜甫在《墓志》中要特意解释为何卢氏不能与其祖父合葬,说明在这之前确实有前室、继室同与夫合葬的某种习惯。崔氏家族则进一步从礼法上对合葬加以规范,显然不是别出心裁,而是代表了士族内得到较多认可、较为通行的一种做法。其基本观念就是要将“元配为尊”原则体现到葬法中,保持礼法的彻底性。

回到《卢氏墓志》来看,尽管杜甫文中称当杜审言与其前妻合葬时“太君令之,诸子受子,流俗难之,太君易之”,卢氏之葬“顺壬取甲,又遗意焉”,似乎一切完全出于卢氏旨意,但其实这只是为卢氏美言。因为这是为卢氏作墓志,从卢氏态度入笔交代此事,应该是最好的一种处理方法。所谓“太君令之”,真实意思是说卢氏并没有反对这一安排;实际情况是,卢氏没有理由、恐怕也没有能力阻止其夫与前妻合葬。卢氏身后选择祔葬,有可能是卢氏顺从某种惯例留此遗意,也有可能是杜氏后人决定如此安排。但按照杜甫文中给出的说法,应该是最圆满的。这种行文技巧,是撰写墓志者十分熟悉、很乐意采用的。

在杜审言与薛氏合葬以及卢氏下葬时,按照最好情况设想,杜氏家族没有因安葬问题产生争执,家族内部可能早已形成约定。但不可忽略一点,在杜审言卒后,这个家族的主导人物是其长子杜闲,因此也是此约定的主导者(即便不是制定者)。杜审言和杜甫在历史上皆享有重名,相形之下杜闲属于无名之辈,似乎不足挂齿,但在家庭事务处理上却不能忽略他作为承嫡子的存在。更何况以官阶论,杜闲在家族中也属翘楚。

按照前文的推算,杜闲生年约在677至682年之间。其卒年洪业定为开元二十八年(740),约五十九至六十四岁。他的年龄只略小于继母卢氏,当杜审言卒时也已三十岁左右,应该已步入宦途。杜闲终官兖州司马,为上都督府司马,官阶从四品下,其散官阶朝议大夫为正五品下。对比可知,杜闲是家族三代中官品最高者。杜审言终官修文馆直学士,不过官六品。按唐代制度,五品以上为贵阶。杜闲进入了五品以上的贵阶。杜甫称:“生常免租税,名不隶征伐。”就是享有杜闲的官荫。杜甫在此文中又称卢氏“贵因长子”,即卢氏的“太君”封号也是因杜闲而赠。杜甫行文至此,固是惯例,但其实也是在暗示杜闲在这个家庭中的重要地位。在父亲去世时,由嫡子杜闲主导家事,自然按照通行作法将父亲与其生母合葬,卢氏应予以赞同。当卢氏卒时,前妻之子杜闲兄弟皆已去世,但有嫡孙杜甫在,有关祖父母合葬这样的重要事情也不能轻易更改,只能按家族内部的约定去做。卢氏虽有子杜登,但以其地位来看,似乎也无法对此提出异议。

《清华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

  1. 《续古逸丛书》影印《宋本杜工部集》卷二十,商务印书馆1957年,第17页。
  2. 最早见罗振玉所编《芒洛冢墓遗文续补》,收入1917年刊《唐风楼碑录》。顾燮光《梦碧簃石言》(1925年排印本,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年点校本)卷二有著录考证。洛阳市文物工作队编《洛阳出土历代墓志辑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李献奇、郭引强编《洛阳新获墓志》(文物出版社1996年)录有图版。有关研究有胡可先《杜甫叔父杜并墓志铭笺证》,《杜甫研究学刊》2001年第2期。
  3. 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长安〇〇七,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994页。
  4. 杜甫为其姑所作《唐故万年县君京兆杜氏墓志》:“兄升,国史有传”,嫁“河东裴君,讳荣期”。则此姑为杜并妹,其下还有一妹。《宋本杜工部集》卷二十,第15页。
  5. 此从陈冠明《杜甫亲眷交游年表》说,载《杜甫亲眷交游行年考》(外一种),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260页;又所著《杜审言年谱》,《杜甫研究学刊》2001年第3期。
  6. 杜审言卒年据宋之问《祭杜学士审言文》,参陈冠明《杜审言年谱》。
  7. 黄希、黄鹤《补注杜诗·年谱辨疑》,影印《四库全书》本,第1069册,第20页。
  8. 《钱注杜诗》卷二十,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排印本,第699页。
  9. 朱鹤龄《杜工部诗集辑注》文集卷二,河北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929页。
  10. 洪业《我怎样写杜甫》,香港南天书业公司1968年,第30页。又《再说杜甫》(收入《洪业论学集》,中华书局1981年)中亦有提及。
  11. 钱泳《履园丛话》卷十九,中华书局点校本1979年,第503页。
  12. 《侯鲭录》卷六,中华书局点校本2002年,第163页。
  13. 雍正《河南通志》卷八十辨疑,影印《四库全书》本,第538册,第710页。
  14. “建春门”《唐代墓志汇编》录文误为“津春门”,此据图版。
  15. 《洛阳出土历代墓志辑绳》,第410页。
  16. 《洛阳新获墓志》,第227页。
  17. 魏津《偃师县志》卷一,明弘治钞本,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52册,上海古籍书店1982年,第22—23页。
  18. 孙星衍、汤毓倬《偃师县志》,中州古籍出版社2002年排印本,第41页。
  19. 马其昶《韩昌黎文集校注》卷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380页。
  20. 《河南通志》,影印《四库全书》本,第537册,第66页。
  21. 王元明《杜甫墓新考》,《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6卷第3期(1996年)。“土楼”改“杜楼”,不知起于何时。
  22. 郑慧生《杜氏家族与偃师杜甫墓地》,《寻根》2001年第5期。
  23. 参严耕望《唐代交通图考》第六卷篇伍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794页以下。
  24. 《重校正地理新书》卷十三,《续修四库全书》本,第1054册,第98页。
  25. 《河朔访古记》卷下,《丛书集成初编》本,第47页。
  26. 钱泳《履园丛话》卷十九《唐工部郎杜甫墓》,第503页。
  27. 《旧唐书·经籍志》和《新唐书·艺文志》著录“六甲冢名杂忌要诀二卷”。有关葬法和敦煌写本葬书的研究有:宿白《白沙宋墓》,文物出版社1957年;黄正建《敦煌占卜文书与唐五代占卜研究》,学苑出版社2001年;金身佳《敦煌写本宅经葬书研究》,兰州大学博士论文2006年;金身佳《敦煌写本宅经葬书校注》,民族出版社2007年。
  28. 敦煌文书P.2831《卜葬书》:“凡葬,择得吉地,又卜穴定,然后依算,须取步数长短七分之,立门陌,卌九穴之,合所卜穴,当甲庚景壬四字之下,逐年月所宜安冢。甲为麒麟,景为凤凰,庚为章光,壬为玉堂。当内心一穴是为地心明堂,外三重,正当子午卯酉名四轴。当四维,名廉[路]。比地心、四轴不可安冢穴,远者凶。”(金身佳《敦煌写本宅经葬书校注》第249页)《重校正地理新书》卷十四“坐穴次序”:“凡兆域既作七分,則有八祸四福。凡甲、庚、丙、壬冢各有三穴,甲有天穴、地穴、人穴,丙有天穴、地穴、人穴,庚有天穴、地穴、人穴,壬有天穴、地穴、人穴。天有四祸,地有四祸,人有四福,故曰八祸四福也。先王能伏天祸,故用天穴。诸侯能消地祸,故用地穴。大夫已下求福而已,故用人穴。”(第110页)同卷有“三灵七分擘四十九穴图”(如图1,第112页),表示最明,然以次十六穴为人分、外二十四穴为地分则与他书不合。
  29. 宋代苏颂《秘书丞赠太师刘君神道碑》(《苏魏公集》卷五四):“故茔封植久矣,比岁数有河患,乃谋改卜,三世同圹,用甲庚壬穴。”仍采用这一葬法。《唐代墓志汇编》贞元〇六九《□田府君□□并序》:“有亡妹附于墓之甲,异茔也。二新妇穴于墓之癸,同茔也。”(第1886页)这里提到“癸穴”,较为特殊。
  30. 《重校正地理新书》卷十二“开三闭九法”:“六甲冢穴皆曰在子上名。甲子旬在甲子,其数一,故曰一亩、十一亩、二十一亩皆为甲子冢。甲戌旬有丙子,从甲戌至丙子,其数有三,故曰三亩、十三亩、二十三亩皆为甲戌冢。甲午旬有庚子,从甲午至庚子,其数有七,故七亩、十七亩、二十七亩皆为甲午冢。甲辰旬有壬子,从甲辰至壬子,其数有九,故曰九亩、十九亩、二十九亩皆为甲辰冢。所以用子为冢穴者,子在北方,鬼神所居。如士庶之葬,止依四穴数立步亦可。”(第89页)
  31. 《敦煌写本宅经葬书校注》第249页以下,今据《法藏敦煌西域文献》第19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校改。
  32. 《重校正地理新书》卷十三,第99—101页。
  33. 《重校正地理新书》卷十二“六甲置丧庭冢穴法”引孙季邕说:“或问八卦冢,其实三卦四冢,独乾甲、壬二冢,馀五卦无冢者何也?答曰:干有十,卦有八。卦配甲属乾,配乙属坤,配丙属艮,配丁属兑,配戊属坎,配己属离,配庚配震,配辛属巽。又配壬属乾,配癸属坤。其戊虽为阳,无穴位,亦不用也。”(第86页)
  34. 《重校正地理新书》卷十二“六甲置丧庭冢穴法”引孙季邕说:“其墓田顷亩合于一、三、七、九之数者,即是六甲冢也。若馀步合一、三、七、九之数者,即是八卦冢也。若一步即为乾冢甲穴,馀三步者即为艮冢丙穴,馀七步者即为震冢庚穴,馀九步者即为乾冢壬穴也。”(第86页)步是唐代的田亩计量单位。《唐六典》卷三户部尚书:“凡天下之田,五尺为步,二百有四十步为亩,亩百为顷。”《新唐书·食货志》:“唐制,度田以步,其阔一步,其长二百四十步为亩。”在卜葬书和《地理新书》中,步的乘积(平方)称“积步”,但也省称为步。“馀步”即是指不足一亩的积步数。
  35. 《重校正地理新书》卷十三,第98页。
  36. 敦煌P.2831卜葬书开头也有一段文字讲起建除,但以十步为单位,东、西方向至五百步,南、北方向至一百二十步,似是指立阡陌法。应与《重校正地理新书》卷十三“步地取吉穴”之“二曰金车龙影”一节参看,第97页。
  37. 《重校正地理新书》卷十三“取穴合四兽法”,第98页。
  38. 《重校正地理新书》卷十三,第102页。
  39. 按,此取穴处实际不在“四十九穴图”的最外一重(外二十四穴)上,而在其内侧,即“次十六穴”所在。诸书对此矛盾均未有解释。《地理新书》“三灵七分擘四十九穴图”将次十六穴标为“人分”,也许就是因此之故。
  40. 《重校正地理新书》卷十三,第100页。按,该书此节所列满定成开的干支、步数与“禽交吉穴之图”不合,也不要求满定成开四者交汇,尚不知其规律如何。姑列出备考。
  41. 《重校正地理新书》卷十三,第97页。
  42. 《重校正地理新书》卷一“五姓所属”,第14页。谢维新《古今合璧事类备要》续集卷十八类姓门:“杜,京兆,商音。”影印《四库全书》本,第940册,第511页。根据敦煌写本宅经葬书整理的五姓姓氏表,缺少杜氏。见金身佳《敦煌写本宅经葬书研究》,第78页。
  43. 《旧唐书·吕才传》引吕才《叙宅》:“至如张、王等为商,武、庾等为羽,欲似同韵相求。”《重校正地理新书》卷一“五姓所属”:“若以五姓皆因口势呼而配之,……口偻窭者为羽音,则吴卢平声同韵,口势则近于偻窭,卢乃属商,吴乃属羽矣。”(第12页)
  44. 《敦煌写本宅经葬书校注》,第263页。
  45. 《重校正地理新书》卷十二,第89页以下。
  46. 《永乐大典》卷八一九九,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第3824页。
  47. 韩国河《试论汉晋时期合葬礼俗的渊源及发展》:“秦汉魏晋时期,正是夫妇异穴合葬向同穴合葬过渡的时期。”《考古》1999年第10期。
  48. 据不完全调查,在1950至2008年间,约有30例左右考古报告提及。最近的例子有李岗等《西安南郊唐贞观十七年王怜夫妇合葬墓发掘简报》,《文博》2012年第3期。一般是根据尸骨和墓室情况,判断属夫妻合葬,也有根据同时出土的墓志才确定为夫妻合葬。
  49. 陈忠凯《唐代人的生活习俗——“合葬”与“归葬”》,《文博》1995年第4期;段塔丽《从夫妻合葬习俗看唐代丧葬礼俗文化中的性别等级差别》,《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陈弱水《唐代的一夫多妻合葬与夫妻关系——从景云二年〈杨府君夫人韦氏墓志铭〉谈起》,《中华文史论丛》2006年第1期;万军杰《唐代女性的生前与卒后——围绕墓志资料展开的若干探讨》第五章《丧葬与唐代女性》第一节“唐代多娶习俗之下的夫妇丧葬问题”,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137页以下。日本学界的研究有:加藤修《北魏から唐代の墓誌に見る夫婦合葬の分析》,《女子美術大学紀要》31号(2001年3月);张琼文《唐代の墓誌から見た夫婦合葬》,日本お茶の水女子大学修士論文,2003年。参陈弱水文。
  50. 参姚平《唐代妇女的生命历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307页。
  51. 陈顾远《中国婚姻史》,岳麓书社1998年,第147—148页。
  52. 陈氏据高桥继男《洛陽出土唐代墓誌四方の紹介と若干の考察》所引《唐故金部郎中崔府君夫人王氏墓新记》,《東洋大学文学部紀要》第52集(1999年)。类似的说法亦见于另一崔氏家族成员的墓志中。《唐代墓志汇编》贞元〇九六《唐故河南府河南县主簿崔公墓志铭并序》:“且闻生无并配,葬宜异处,先长同穴,情合礼中。君子以为宜。故后夫人之墓共域并阡,列于西次。”在此例中,后夫人卒于夫先,但也不能与夫合葬。
  53. 首先,“与诸夫人合葬”所列53例中,包括同时娶多个夫人而非前后继娶者,如《汇编》仪凤〇一五《大唐故周君墓志铭》、《续集》仪凤〇一六《唐处士杜君墓志铭》均是。《续集》久视〇〇九《周故郭公墓志文并序》墓主有四个夫人,张氏、雍氏二人未卒,显然也非前后继娶。《汇编》开成〇五三《唐贝州永济县故马公郝氏二夫人墓志铭》,文意不明,疑亦非前后娶。这种情况不合礼法,应排除在此项统计之外。另,《续集》显庆〇四四《张君墓志》原文为“弟讳(阙字)……春秋五十,卒于家。妻李,六十有一”,乃张亮与其弟同一墓志,在墓志中十分特别,而非张亮有前后二妻。尤须注意的是,这些墓志的行文大多只有简单的“合葬”、“同祔”、“合祔”、“合迁祔”,表达模糊(“同祔”、“合祔”有时是指同祔于祖茔),有的用“终焉同穴”,也只是用典,无法了解其具体葬法,统计对合葬、祔葬也缺少仔细甄别。如《汇编》景云〇二五《唐故孝子朝议郎行大理司直上柱国郭府君墓志铭》原文为“迁合于洛阳北部乡之原,陪葬先茔之壬地”,明显为另择穴祔葬,与杜甫此文情况类同。因此,统计所得“与诸夫人合葬的比例最高”的结论尚须推敲。其次,“与前室合葬”的39例中,只有2例(韩愈《薛君墓志铭》、《汇编》咸通〇四二《唐故邓府君墓志铭》)可以肯定为继室先于夫亡故,其他各例夫亡时继室尚在世,无法得知以后的安葬情况。因此,也无法将其与第一、第四种情况进行数据对比,得出有意义的结论。
  54. 万军杰前引书,第150—153页。然第一种情况中,《续集》乾符〇三〇《唐故白府君墓志铭》原文为“府君与夫人”合葬于先茔之右,并未明言仅与后室合葬。第三种情况中,《汇编》元和一〇〇《唐故殿中侍御史陇西李府君夫人范阳卢氏墓志》原文为“合祔于殿中府君北邙先茔”,明显李府君与前妻合葬在前,卢氏只是祔葬,所以另立墓志。此2例应排除。万氏又另举“前室承嫡子主动扶继母丧与父合葬”一例,即《续集》元和〇〇八《唐故陇西郡太夫人李氏墓志铭》,然该例李氏“合祔于”夫之墓,夫与前室亦合葬于前,李氏另择穴祔葬,故另立墓志。
  55. 宋之问《祭杜学士审言文》和杜甫《唐故万年县君京兆杜氏墓志》均记为修文馆学士,或卒后有加赠,则官五品。但未必可靠。
  56. 《唐律疏议》卷二《名例》“五品以上妾”疏:“议曰:五品以上之官,是为通贵。”同卷“官当”疏:“议曰:九品以上官卑,故一官当徒一年。五品以上官贵,故一官当徒二年。”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第38、44页。
  57. 《唐律疏议》卷十二《户婚》:“依《赋役令》,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若郡王期亲及同居大功亲,五品以上及国公同居期亲,并免课役。”第241页。
  58. 《唐六典》卷二司封郎中:“外命妇之制:……五品若勋官三品有封,母、妻为县君。散官并同职事。勋官四品有封,母、妻为乡君。其母邑号皆加太字。各视其夫及子之品,若两有官爵者,皆从高。”陈仲夫点校,中华书局1992年,第38—39页。凡命妻、封母,皆以五品为限。这也说明杜审言的官品未达五品,其妻不能因夫而得封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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