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
积极而又慎重地制定每一部法律,这在国营企业的《破产法》的制定过程中,再次得到了体现。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的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财经委员会,邀请有关方面的同志座谈,进一步征求各方面,对企业破产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1986年10月25日至11月1日,座谈会在北京连续召开了7天。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彭冲主持了会议,并在座谈会结束时讲话。
在座谈会上,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根据各自调查所了解的情况,发表了意见。来自地方人大和政府的同志,也结合各地的实际,提出了看法和建议。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的负责同志,就有关问题作了汇报和说明。
经过充分酝酿,反复讨论,大家普遍认为,制定和实施企业《破产法》,是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需要,是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
《破产法》有利于打破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依赖思想,促进竞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是促使整个经济改革健康发展的必不可少的一项配套工程。因此,制定和颁布企业《破产法》是有必要的。
在座谈中,对于实施《破产法》的时机与条件的问题,大家仍有不同看法。一些同志建议,应尽快制定企业法、劳动法等法律,使其同《破产法》配套出台。同时,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逐步理顺价格体系,为企业《破产法》实施创造更好的外部条件。
彭冲指出,制定企业《破产法》,是用法律形式保证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必然产物。我们的立法工作,要积极适应形势的发展。
在这次座谈会上,大家本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对企业破产法草案,进行了比较全面、客观的分析,作了反复的斟酌、讨论,在思想认识上有进一步的深化和提高,为下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这次座谈,充分体现了立法的严肃性和民主集中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