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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审议通过破产法

大胆突破:中国企业破产成为现实 作者:


人大审议通过破产法

1986年6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了第一次讨论《破产法》的会议,发言争论相当激烈。51名发言者中,41人表示反对,只有10人表示赞成。

曹思源又开始了“活动”。他昼夜突击,写了一本《谈谈企业破产法》,交给出版社突击出版。

一个多月后,曹思源给每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都寄了一本长达14万字的《谈谈企业破产法》。在书中,曹思源以大量详实的调查研究材料为基础,深入论证了《破产法》实施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1986年8月28日,第二次审议《破产法》,持反对意见的从41人下降到27人,赞成的从10人上升到27人,赞成人数与反对人数持平。曹思源的“活动”初见成效。

人大常委会委员总共156人,发言者只有54人,那沉默的100多人的态度,曹思源还不得而知。但表决时,这100多人若有一人反对,按照人大历来的习惯,《破产法》仍将不能通过。

于是,曹思源继续“活动”。他分别给人大常委会各位委员打电话,多次到委员家中面谈。同时,积极抢占舆论阵地,在报纸上发表大量介绍、论证《破产法》的文章,通过这些工作,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认识逐步发生了变化。

1986年11月17日至18日,出席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的委员,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修改草案”。

彭真委员长出席会议并讲了话。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向委员们汇报了对破产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许多委员认为,破产法修改草案吸收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比前几稿更加完善:宗旨和目的性更明确了,破产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规定得更明确了,企业破产的责任问题也写得更明确了。

黄玉昆委员说,原来我觉得企业法尚未出台,先出破产法不合适,破产的外部条件没有解决,特别是厂长没有自主权,破产企业的职工的生活没有很好的保障。

我经过认真调查研究,法律委员会和财经委员会又对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我赞成这次会议通过这个法,理由是:现在企业法草案已经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企业自主权的问题正在逐步解决,破产企业的职工生活保障问题基本上得到解决。

王甫委员说,十七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后,有关部门又深入调查,反复研究,下了很大功夫。这体现了人大立法严肃、认真、慎重的精神,各方面反映很好。几个月来,在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公布了四个规定,在企业管理方面公布了三个条例,这次会议又将审议企业法草案,而且准备同步实施《破产法》和企业法,这样就顺当了,这有利于贯彻执行《破产法》。

许多委员认为,实施《破产法》,有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洪丝丝委员说,《破产法》会促使企业更注意经营管理,使职工更负责任,实施这个法利多弊少,不会使更多的企业破产,而会使更多的企业不破产。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破产法》。110人出席了这次会议,101人表示赞成,9人弃权,反对票为零。《破产法》以绝对优势,获得通过。

为此,时任国家主席的李先念颁布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

1986年12月31日,全国开始试行《破产法》,其蓝本和基础,是沈阳市防爆器械厂破产案。

1986年8月3日,沈阳五金铸造厂和农机三厂,成功摘掉“黄牌”帽子,而连续多年亏损,并已欠债达48万元的沈阳市防爆器械厂,被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宣布破产。

沈阳的大胆尝试和理论突破,为后来在全国更大范围内建立企业的优胜劣汰机制,为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出台,进行了有益的实践。

《破产法》在1986年试行后,直到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正式颁布实施,时间又走过了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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