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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白领犯罪的疯狂

高智能犯罪深度调查 作者:海剑


2004年9月,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公布了用美国国家统一犯罪报告数据对“白领犯罪”(指各类诈骗、行贿受贿、造假币、贪污等)进行测评的结果。该测评结果显示,“白领犯罪”占美国所有报案数的4%。因此类犯罪被捕的嫌疑人中,4%涉嫌“坏账、呆账”。绝大多数白领犯罪嫌疑人为二三十岁的男性。而计算机犯罪或高科技犯罪的数据显示,此类罪犯多涉嫌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设备实施犯罪。测评还表明,白领犯罪占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42%,其中偷窃数据或信息类犯罪所占比例最大,为42%中的31%。每起白领犯罪造成的损失比其他财产犯罪造成的损失都大。此外,该数据还显示,除网上诈骗外,其他多数白领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而且公司、企业和个人受害的机会相差无几。

随着中国计算机及网络技术运用领域越来越广泛,普及程度越来越高,利用电脑和网络实施职务犯罪的危害性也就越大。据一次调查发现,此类案件的涉案金额,在短短两年时间,就由原来的几万元迅速上升到现在的几千万元,平均案值高达223万元,令人触目惊心。这类案件已从金融、证券等领域蔓延到邮政、电信等领域。

这意味着,我们向来认为不会出问题的领域,其实同样潜伏着巨大的犯罪危机。

1.白领犯罪:涉案金额巨大,危害触目惊心

2003年10月,宋丈艾站在审判席上,满脸仍是农民一样的憨厚,与他作下的贪污、挪用大案形成强烈反差。在听取宣布自己最后命运的关键时刻,宋丈艾紧张得喉头不停地蠕动,直往下咽口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判处宋丈艾死刑。宋称此案是“冤案”,宣判后当即表示上诉。

2004年8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宋丈艾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宋丈艾被依法执行死刑。

经过了漫长的审判程序,最终三级人民法院均认定宋丈艾贪污公款2300万元,挪用公款8200余万元,判处并核准执行死刑。

2005年7月22日,《人民日报》《检察日报》等各大报纸均刊登了这样一条消息:“巨贪伏法——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员宋丈艾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直到被押赴刑场,这个48岁的男人都很镇定。

当执行人员问宋丈艾还有什么遗言时,这位“超级巨贪”最后留下的遗言是:“让孩子好好学习,以后做国家栋梁。”

宋丈艾,作为一名普通的业务员,他的名字似乎不应与重大刑事犯罪联系在一起,但就是这名普通的业务员竟私自贪污挪用了近亿元的国有资金。

宋丈艾从1986年10月起一直在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任财会业务员。1992年至1996年间,宋丈艾在任职期间,先后设立并控制了湖南、北京等多家单位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城市合作银行等开设的7个账号。在这期间,宋丈艾向公司隐瞒上述账号由他自己控制并使用的事实,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报贷款用途的手段,私自向上述单位贷款,并将贷款获得的款项直接打入自己控制的7个账号内。他向公司谎称借款已由借款单位直接还给委托单位,并用“委托贷款免还通知单”在公司平账。以这种手段,宋丈艾共贪污公款2300余万元、挪用公款8200余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宋丈艾贪污、挪用的上亿元公款已被他通过使用私刻存款单位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名章等方式,或进行侵吞,或个人投资到深圳某房地产项目等,从事经营牟利活动。

宋丈艾案据说是当时惊动社会各界的最大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但是,不到两年,这一“涉案金额最大”的纪录便被刷新了。

2004年10月8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财务人员卞中贪污1200余万、挪用两亿多公款的特大案件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卞中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计划财务处出纳和财务局经费管理处会计。从1995年8月至2003年1月,卞中利用职务便利,分别采取伪造银行信用凭证、电汇凭证、进账单等手段贪污公款1262.37万元,单独或伙同他人挪用公款两亿多元。有了钱后,卞中送给情人名贵首饰,购买豪华别墅,在单位之外俨然一副大款派头。

2004年3月,时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许海峰在向北京市人大所作的报告中,就反贪工作总结道:“2003年,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335件386人,渎职侵权犯罪34件,挽回经济损失2.9亿元。通过查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会计卞中贪污1262万元、挪用公款2.16亿元等一批重大案件,惩治了腐败,促进了发展……”

2004年11月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基金委)财务局经费管理处会计卞中贪污、挪用巨额公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贪污挪用公款两亿多元的被告人卞中被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锋同时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据调查,卞中案是北京市检察机关近年来办理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这起震惊全国的大案又是如何发生的呢?

2.沆瀣一气:处长与小会计挪用公款1000万元

卞中动起这歪心思,来自与邻居的一次偶然的聊天。1995年6月初的一天,他与邻居陶某在聊天中讲,其所在的基金委有部分闲置资金可以向外拆借,搞体外循环为单位挣钱,这位邻居表示其所在的公司正好需用资金,但由于该公司不是科研机构不能直接借给对方,经商定需先找一家银行或金融机构将款存入再贷给该公司使用。为此陶某找到在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工作的姐姐打了招呼,并向公司法人代表翁某汇报了此事;卞中找负责存款业务的主管领导吴锋共谋后,与对方商定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借期为6个月,月利率13.5‰,贷款风险由基金委自身承担,条件是将款通过中农信公司委托贷给翁某的公司使用,付给基金委的利息以现金形式支付,并由翁某的公司出钱让吴锋、卞中去美国旅游一趟。

同年8月,吴锋、卞中二人为个人赚取借款利息,利用掌管本单位科研资金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在未请示单位领导同意的情况下,采取不记账和偷盖公章的手段(由吴锋偷盖公章、开支票,卞中办理具体手续),擅自将本单位公款1000万元挪出,以委托存款的方式存入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基金事业部,并在该部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将1000万元贷给翁某的广州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期为6个月。翁某于1998年4月才将1000万元归还。其间,翁某先后分8次支付基金委利息,共计人民币294.5万元,吴锋和卞中收取后向该公司开具了收据,将所收取的294.5万元先存放在吴锋办公室,1998年后由吴锋交卞中存于其家中隐匿;其中,除2002年底吴锋分得1万元外,余下的钱已被卞中用于购买房屋等。

2001年1月至2003年1月,吴锋担任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经费管理处副处长,主持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各类基金项目经费的划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保管财务局局长的人名章。吴锋在担任经费管理处副处长期间,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上述职责,致使该处会计人员卞中,于2001年3月至2003年1月先后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共计22次,总金额216957700元,其中涉嫌贪污10952700元,涉嫌挪用公款206005000元,案发时有96190700元未归还,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75619037.56元。

吴锋作为基金委关键岗位的领导,在物欲的诱惑下,完全放弃了原则,同卞中沆瀣一气。第一,是违反财经纪律,将其负责保管的财务局局长的人名章交给该处出纳会计使用,并在看到该处记账会计卞中使用财务局局长的人名章时不加制止,致使卞中采取在支票上偷盖章的方式贪污、挪用公款。第二,对于需要由其加盖财务局局长人名章的支票等银行票据,不审核或不认真审核票面记载的相关信息,致使卞中利用在支票上不填收款单位的方式骗取盖章,后再填写其他单位的方式贪污、挪用公款。第三,对本处出纳会计和记账会计岗位不加区分,造成混岗,致使卞中利用同时负责制作拨款通知单、邮寄拨款通知单,持支票等银行票据前往银行拨款等项工作的条件,使用不邮寄拨款通知单,将银行票据撤换的方式贪污、挪用公款。第四,对本处拨出的科学基金的使用情况监督不力,致使卞中利用虚报退汇重拨的方式贪污已终结项目的退回款。第五,违反会计法和财务制度,对受资助单位不索要收据,不以受资助单位收据作为记账凭证,致使对卞中贪污、挪用公款行为长时间无法发现。第六,在发生受资助单位因未按时收到资助款,电话催问的情况时,未引起重视,没有立即与银行进行余额和资金去向的核对,造成卞中可以挪用数笔款项弥补漏洞,致使卞中贪污、挪用公款的行为长时间无法发现。

由于吴锋的利欲熏心、玩忽职守,不仅给国家财产造成巨额损失,对科学研究事业和科学基金的声誉所造成的间接损失更是无法估量。

3.小吏大贪:狮子大张口,贪污数额惊天

1999年1月12日,浙江大学因科研项目撤销退回科学基金委员会一笔25万元的项目拨款。2001年4月29日,卞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编造了退汇重拨的理由,并伪造了给云南地理所拨款的银行信汇凭证做账,实际上将这笔从浙江大学退款25万元中的24万元,汇到了上面提及的工贸有限公司后通过亲友换成了现金。

1999年8月9日,卞中利用其担任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会计的职务之便,编造了给某科研单位退汇重拨24万元拨款的名义,同时伪造了中国工商银行的电汇凭证做账,实际上是将这24万元公款转到了其朋友陶某所在的公司湖北武汉某发展有限公司的账户,后卞中委托其友陶某将这笔公款提取了现金并将其挥霍。

2000年11月6日,卞中利用管理科学基金委员会外事局账户之便,将外事局账户中的公款61.5万元私自转到了北京某工贸有限公司,通过其亲属换成了现金。

2000年11月15日,卞中将自己管理的外事局账户内的公款81.6万元,私自转到了北京某工贸有限公司后通过亲友换成了现金,用于吃喝、赌博。后于2000年11月28日,编造给某科研单位退汇重拨的理由,伪造了给该科研单位拨款的工商银行的进账单做账,从基金委财务局账户内将81.6万元转到了基金委外事局账户里。

2000年12月13日,卞中编造退汇重拨的理由,采取伪造了给某科研单位拨款61.5万元的银行进账单和支票作废的手段,实际将基金委综合计划局的公款拨到了基金委外事局的账户,其目的是为了填补从基金委外事局账户里拨给北京某工贸有限公司的61.5万元。

2001年9月14日,卞中将批准拨给某两家科研单位项目经费40万元,私自转到了工贸有限公司后,通过亲友换成了现金,并伪造了给这两家单位拨款的银行进账单做账。2002年4月27日卞中通过拨另一笔项目款(558.8万元)时将其中的40万元给上述两家单位分别补拨。

2001年11月20日,卞中利用自己掌管的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退汇重拨账户的便利,将该账户里的公款70.6万元,编造给某科研单位退汇重拨的理由,并伪造了给该科研单位拨款的电汇凭证做账。而后,将此笔款私自转到了工贸有限公司后换成了现金。

几年间,卞中共计将公款297.7万元转到了工贸有限公司,后通过其亲属换取现金289.1万元。当然,这位亲友也没有白干,为此他获得人民币8.6万元的好处费。

2002年1月15日,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拨给青海省某科研单位一笔10万元的项目款,同年1月22日因账号有误该笔款被银行退回。2002年3月4日,卞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编造给该退汇重拨的理由,并伪造了给该科研单位拨款的银行电汇凭证做账,实际上私自将这笔项目款转到了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招行北京分行亚运村支行账户内。

2002年7月18日,卞中利用其管理科学基金委员会退汇账户的便利,编造退汇重拨的理由将公款58.49万元转到了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招行北京分行东三环支行账户内。这其中包括14家单位15笔退汇款,卞中将上述公款转到北京某有限公司的同时,伪造了给上述单位拨款的银行电汇凭证15张做账。

2002年12月2日,卞中在拨出一笔80万元的项目款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中的60万元通过柴某的妹妹转到北京某电子工贸有限公司。为此,卞中伪造了给三家科研单位拨款30万元的银行进账单做账。卞中委托柴某的妹妹将此款提取了现金后存于柴某的妹妹手中——以此为启动资金,以便帮他在日本开设公司。

2002年12月16日,卞中在拨出一笔609万元的项目款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中的70万元通过柴某的妹妹转到北京某电子工贸有限公司,其余的分别拨给了三家科研单位。而后,卞中委托柴某的妹妹将此款提取了现金后存于柴某的妹妹手中。

……

上述这些大量的钱款,经由柴某妹妹的帮助,实际上到了卞中自己的手中。

4.移花接木:罪恶的手,疯狂伸向巨额公款

2002年9月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杜某(另案处理)为公司经营,对卞中提出想从其单位借款。同年12月,与卞中签订借款协议,向基金委借款2000万元。卞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变造银行对账单和编造支票配售记录的手段,于12月19日,将基金委的专项资金6000万元挪至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用于该公司的工程验资及日常开支使用。为此杜某向基金委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现金8万元交给卞中。2002年12月26日,卞中要求杜某将3910万元又转回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余额2090万元并未归还。

2002年9月12日,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拨出项目经费924.9万元,财务局分两次将这笔款拨出,2002年9月13日,卞中在拨出其中一笔373.1万元项目款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中的266.9万元挪用到北京某贸易公司在招行北京分行东三环支行账户内,用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同时卞中伪造了受资助单位的银行进账单做账。

2002年9月25日,卞中采取变造银行对账单和编造支票配售记录的手段,私自将公款1100万元挪至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招行北京分行东三环支行账户内,准备用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后来由于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到基金委财务局核实这笔款的去向,卞中担心这事会被领导知道,于同年9月28日,将该款从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转回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的账户里。

2002年11月12日,卞中利用自己担任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会计的职务之便,采取变造银行对账单和编造支票配售记录的手段,私自将公款6000万元挪到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在招行北京分行东三环支行账户内,准备用其注册成立一家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金。后来由于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到基金委财务局核实这笔款的去向,卞中担心这事会被领导知道,于同年11月15日,将该笔6000万元的公款从该贸易有限公司转回,在转回这笔款之前,卞中因将拖欠某科研单位的项目款57万元已用财务局的公款补拨,为了弥补账上的空缺,卞中从北京某一贸易有限公司账户上多转回57万元,即转回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6057万元。

2002年12月24日,卞中采用变造银行对账单和编造支票配售记录的手段,私自将公款3710万元挪至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招行北京分行东三环支行账户内,准备用于注册一家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金。

……

5.两面嘴脸:人前装清贫,人后做大款

卞中何时开始对女人感兴趣的,他自己已记不清楚了,可以肯定的是他对男女关系的看法更为西化。虽然相信爱情的存在,但他并不向往居家过日子的生活,觉得追求幸福这是一种人权,因此一直拒绝家庭过问他这一类问题。

1994年与柴某的相识影响了他的一生。他和柴某是在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前夕相识的,柴某那娇小的身躯令他垂涎,但当时并没有过多想法。也是在那次考试的复习过程中,柴某觉得他头脑灵活。彼此开始迷恋是标准的柏拉图式的,她婚后多年一直不怎么幸福。这也给了卞中很多机会,直到后来,从工作学习上的关心,发展到生活上的关心和感情上的相互慰藉。1997年底,两人终于发展成情人关系。

十几年的成人生活中,卞中也许不曾有过信仰、事业的追求等,但他并不乏精神追求,和柴某那刻骨铭心的感情最终成为他精神上的依赖,而柴某也确实做到了。所以当人们耻笑卞中太重视男欢女爱时,他苦笑着。为了达到个人感情的虚荣,他将手伸向了公款。

为了博得柴某的欢心,卞中编造了一个谎言说自己有很多钱,是一个朋友死后留给他的,他让柴某找一个账号将这笔钱存起来。实际上,这是基金委员会财务局拨出的一笔项目经费,但后因银行账号错误被退回科学基金委员会账户。

后来柴某找到了她哥哥,卞中为了证明自己有能耐,就将本应重拨给某科研单位137.2万元的项目款,以退汇重拨的名义,同时伪造了给该科研单位拨款的银行电汇凭证做账,实际将该笔款转入由柴某的哥哥提供的上海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卞中对柴某以及她哥哥说这钱是自己的。

其实,卞中没跟柴某说实话,他欺骗她说自己的一个朋友在基金委有一个账户,这位朋友非法集资弄到一大笔钱,后来他死了,所以就由自己支配了。尽管柴某知道这些钱是从基金委的账户里划出来的,但一直不知道这是基金委的公款,因为卞中一直说是朋友留给他的。

为了帮助哥哥、妹妹做生意,柴某就鼓动卞中帮助弄钱。刚开始时卞中不同意,但后来为了维持和柴某的关系就借了。2000年底,柴某介绍卞中认识了她哥哥和妹妹。2002年3月13日,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拨了项目经费53449.81万元,其中包括应拨付某科研单位的项目款626.6万元。2002年3月15日,卞中在拨付该笔项目经费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了给该科研单位拨款626.6万元的银行进账单做账。于3月25日,将这笔项目款私自转到了柴某哥哥开的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内,准备供柴某的哥哥用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后因受拨单位催要该笔拨款,因为怕出事,卞中将借给柴某哥哥后又拿回来了,柴某知道后非常生气,就责骂卞中不帮她哥。

卞中共伪造了给18家相关受资助单位拨款的进账单做账。该款至今未归还,其中255万余元被柴某的哥哥等用于购买欧陆苑住房和宝来牌轿车、丰田牌面包车。

为了所谓的“爱情”,卞中将罪恶的手一次次伸向公款……

而在单位,为了伪装自己,手中掌握大量贪污挪用公款的卞中坚持每天骑自行车上班,衣着也十分朴素,中午吃饭让人带盒饭。而在柴某面前,他完全是大款模样,给她买名贵首饰,送她豪华住宅……

可以说,这份畸形的感情让他在罪恶的路上走得更远。

2003年1月7日,卞中在拨出一笔2090万元项目款时,私自将其中的1713.6万元挪到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招行北京分行东三环支行账户内,准备用于注册一家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金。同年2月12日案发时,基金委从该贸易有限公司那里追回2090万元,该款已直接转回基金委账户。这笔款因尚未来得及修改银行对账单就被发现,卞中才没有得逞。

案发前一天,卞中知道已经引起单位的注意,他开始变得小心翼翼。2003年2月11日晚上,他躺在床上一夜无眠。他早上起来时,就有一种大祸临头的预感。虽然他没有犯罪被发现的惊恐,但敏感的他感到这一天将是命运的转折。

虽然一夜未睡头脑昏沉,但卞中却很镇定。他想,自己所在部门的处长吴锋在安徽老家,现在沟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是特别方便。关键人李某刚刚从成都探亲回来,不如拿些钱贿赂李让他暂时闭口,如果他接下,以后的事情再说。

让卞中没想到的是,李某一口拒绝了。回到住处,卞中觉得,目前除了逃跑实在是别无他法。这时候,他想到母亲、姐姐、哥哥及心爱的外甥女、侄儿,想到娇惯的女友柴某,心如刀割。在他看来,当命运即将掌握在别人手中时,生命也就没有意义了。

这天晚上,他想了很多。

1992年6月,29岁的他调入基金委员会做会计。当时专职做会计工作的两个处共有10人的样子。卞中所在的处大概有4-5人。在国家机关工作显然与他以前所在单位有所不同,表面上办公室内同事之间谈笑自如,其实大家各怀心事。办公室之间多不来往,在卞中看来这种工作环境与现实社会有些脱节,也很懒散。当时大部分人业务知识欠缺,加上基金经费不多,管理制度很不健全,连一本账都没有。

卞中刚到财务处时,其他同事们都在为基金管理制定财务办法。国家机关财政经费的掌握者当然得宏观,而基金只有一本流水账,因此当初卞中的主要工作就是把那些陈年老账给记在账页上。

到基金委的时候,卞中的同学朋友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的挺多,那个年代他的同龄人在干什么呢?多在聊侃,期盼生活改善的双眼,盯着的却是不付辛苦的金钱。还有一个话题就是女人,但谈恋爱归谈恋爱,真正组建家庭的不多,因此晚上大多是无所事事。

卞中生在知识分子家庭,父亲、母亲在各自的领域都是很有威望的人。由于年轻时,父母总是忙于工作,对最小的卞中照顾不够。妈妈生下他时已是37岁,姊妹三人中卞中最小,从小就娇生惯养,很少和同龄伙伴玩。

由于父母忙于工作,卞中多是被丢给保姆带。童年、少年时期的卞中也很聪明懂事,总是主动帮家人做家务。所谓两全其美,息事宁人,在他很小的时候就懂了。在卞中看来,家庭、社会对他年轻时代的影响不大,家庭没有为他创造爱好,社会让他疏于信仰,更不可能为某类哲人的思想而奋斗终生。到1992年时,临近而立之年的卞中对生活已越发无所谓,也就更相信及时行乐了。

他没有想到的是,疯狂纵欲会把自己送上一条不归路。

2003年2月12日上午,基金委员会向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报案,举报卞中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2090万元。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后,迅速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并派办案人员调查取证,经查该处会计卞中有挪用公款的重大嫌疑,立即对涉案的嫌疑人卞中进行传讯。在讯问过程中发现卞中身上带着一张基金委的银行对账单,及北京市汇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张转账支票,承办人员就此疑点对卞中进行讯问,经过连夜奋战,犯罪嫌疑人卞中对其挪用公款2090万元的犯罪事实作了初步交代。

后来,卞中所有贪挪的公款以及去向都被检察机关搞清楚了。

6.沉重反思:小会计如何制造惊天大案?

卞中特大贪污、挪用公款案发后,首都各级检察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承办侦查此案的海淀区检察院还成立了专案组,以加强对侦破此案的领导,加速侦破进程。由于被贪污、挪用的资金系国家自然科学基础研究的专项资金,如果不能及时追回,将会给重要的科学研究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能否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关系重大。该案在案发时共有9619.07万元未归还,经过办案人员的努力,检察机关共计追回赃款人民币77803637.88元,另外还冻结、扣押了相关款物,将损失降至了最低。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审查认为,卞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基金委员会财务局任财会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且数额特别巨大;单独和伙同吴锋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盈利活动且数额特别巨大。本案的吴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基金委员会财务局任财会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卞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盈利活动且数额特别巨大;在担任基金委员会财务局经费管理处负责人期间,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该处会计卞中多次贪污、挪用公款且数额特别巨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卞中、吴锋的行为分别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82第1款、第384条第1款、第397条第1款之规定,已分别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

当腐败的外壳被一层层撕开,迷离的事实真相渐渐明朗。

当这些无视党纪国法的犯罪分子,为他(她)们的贪婪和欲望付出应得代价的同时,一长串沉重的问号也落在我们的心头。

法律是无情的,也是正义的。当腐败的坚冰最终被法律的利器摧毁后,留给我们愤怒和痛快的同时,也留给我们挥之不去的深思。

在这起案件中,卞中曾经是一个很有作为的人,可由于丧失基本的职业操守,堕落成为贪得无厌、对金钱充满巨大占有欲的“贪婪者”。俗话说得好:“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卞中就是在一次次地“伸手”之中走向犯罪的深渊。

如果说,贪欲是卞中等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那么心理上的失衡便是促使卞中走向质变的催化剂。随着基金会掌握的资金越来越多,财务部门的权力也越来越大,而卞中的思想却越来越偏激。金钱的欲望与心理的不平衡互相交织,便促使他见钱眼开,能捞则捞,多多益善。加上主观上的贪婪,使卞中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卞中走上犯罪道路,固然可以从主观方面分析其原因,比如贪婪、心理失衡等等。但是,有一点是不容忽视的,那就是财务制度的管理不规范和基金审批与监管环节中的漏洞。

正是由于基金委主管部门缺乏有效的教育与管理,也给卞中贪污巨款创造了可乘之机。按规定,主管部门应对财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行有效管理与监督。但遗憾的是,主管部门在这方面做得很不够,财务管理方面的漏洞很大程度上为卞中提供了犯罪的机会。办案组在侦查中发现,原会计部门的账务极其混乱,实际上为卞中等人贪污、挪用贪污公款创造了便利条件。卞中担任会计期间,主管部门没有很好地查过财务账。主管部门的财务人员做账也不严格,这让卞中钻了空子。卞中在工作期间有不少反常现象,但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对此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抓住时机,及时教育,致使卞中更加无所顾忌,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由此可见,强化财务监督和各环节中的制约监督,加强职务犯罪预防是多么重要。

2004年6月7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针对在审查起诉被告人吴锋玩忽职守、挪用公款,被告人卞中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向该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书。该科学基金委员会在收到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检察建议书后,该委党组和有关部门对此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进行研究,责成财务局认真落实整改措施;要求纪检监察审计局全力配合检察机关彻底清查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并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2004年7月7日,该科学基金委员会将工作情况函告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在复函中该委认为,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检察建议书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该委在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建议中肯。为此,该科学基金委员会采取了具体整改措施:一、完成了对财务局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的调整;二、狠抓制度建设,下大力气整顿财务管理和资金运转监控;三、健全和落实各项财务制度,明确岗位职责,严禁混岗;加强支票和印章管理,加强资金拨付监管力度,严把审核关,健全监控反馈制度。该科学基金委员会对于已制定整改措施逐步加以落实,力图进一步规范财务工作,防止财政资金在支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截转、挪用等违纪、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通过检察建议书的发送和回复,我们看到了该科学基金委员会对于本单位内存在的问题的整改决心及整改力度,这也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使存在管理问题和漏洞的国家企事业单位,真正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达到有效预防犯罪的目的。

7.白领犯罪从天堂到地狱

类似上述的案件,北京近年发生多起:

安某,26岁,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的硕士研究生,因非法进入某证券公司中心数据库,窃取股民的股票交易账号、资金情况等信息,破译他们的交易密码,对他们的账户进行有利于自己的高买低卖,从中获取利润,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程某,刚刚工作三四年,就被提拔为独当一面的进口科科长,然而,他在独立承担的第一笔业务中就截留了约49万元的货款。

每天早8点,正是年轻人涌向京城各大写字楼的时间。从表面上看,他们整洁得体,光鲜入时;从职业上看,他们操着洋文对话,对着屏幕敲打;从收入上看,他们的个人所得税很可能比好多人的基本工资还高。如果有人告诉你,正是他们中的个别人,偷走了你银行账户里的存款,窃取了你股票账户里的资金,你会相信吗?

从刑事法律的角度看,财会人员的“白领”犯罪在构成要件上表现出来的特征是:(1)财会人员犯罪的主体特征。就是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2)财会人员犯罪的主观特征。即行为人(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在主观上都出于故意且为直接故意。(3)财会人员犯罪的客体特征。财会人员犯罪的客体,即大都为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同时也必然直接分割了国家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4)财会人员犯罪的客观特征,其明显的一个标志就是假账。主要是财会人员通过涂改、伪造原始单据;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等手段侵吞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财会人员犯罪的附随特征表现为:(1)智能性。财会人员犯罪又叫“白领犯罪”、“智能犯罪”、“职业犯罪”,主要是行为人(财会人员)使用智能手段、技术实施的犯罪。(2)复杂性。财会人员犯罪通常都是财会人员通过巧妙的账务处理来实施的犯罪,它往往通过一些变通手法,不易为人们及时发觉或揭露。(3)损失重大。财会人员犯罪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的损失往往是极大的,这种损失除看得见的直接损失外,还包括另一种隐性的无形损失,而且从长远看,后者损失要更大。因为它动摇了财会人员在人们心目中的可信度,其性质和司法犯罪是一样的。(4)隐蔽性。财会人员犯罪,特别是当财会人员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时,表现更为隐蔽,难于留下明显的犯罪痕迹,不易被人们所发现。

根据我们对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调查,近十年来,一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财会人员职务犯罪事件发案趋势呈现以下特点:

1.从犯罪涉及的领域和数额看,金融、证券、建筑、招投标、政府投资补贴等是财会人员犯罪的多发部门,有的犯罪同时涉及多个部门或多个环节,个案金额动辄上百万元,有的上千万元,甚至超亿元。在近年来的职务犯罪中,涉案金额之大令人惊叹。个人犯罪金额几千万元以上的屡见不鲜。

2.从案件性质看,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财会人员的犯罪以贪污、挪用公款为主,大约占案件总数的半数以上,财会人员利用自己掌管本单位账目款项的便利条件,进行贪污、挪用,这一特点表明,防贪污、防挪用仍然是今后相当一个时期防范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着力点。

3.从发案诱因看,多数与经商、炒股、赌博等行为有关。这表明,一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比较薄弱,少数财会人员拒腐蚀能力差,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参与经商、炒股、赌博成为诱发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因素。

4.从犯罪分子本身看,年纪轻,学历高。现阶段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会人员大都受过高等教育,大学毕业后从事财会工作,很快就成为本单位的主管人员,进行犯罪活动时年纪都比较轻。

5.从犯罪表现形式看,形式多样,手段隐蔽,连续作案,而且日趋智能化。从近几年办理的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来看,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会人员利用职务进行贪污、挪用公款的现象屡见不鲜。虽然财会人员利用职务进行贪污,挪用公款的方法、手段很多,但绝大多数都离不开在账务上做手脚这一基本规律:贪污案件大部分是通过涂改、隐匿、销毁有关票据、存根和假发票来进行;挪用公款案件则是利用截留单位应收、应付款项等手段。由于财会人员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许多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都比较隐蔽,作案时间长并且次数多。近年来查处的许多案子,都出现这一特点。许多犯罪分子持续作案长达几年都没有被发现。

6.从发案单位看,大多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设立了除基本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把单位节余、闲置的资金放在这个账户中,这个账户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小金库”,而且有些单位小金库中资金数额庞大,已经达到数十万甚至上百万。财会人员贪污、挪用公款大多是对这个账户下手,同时也为行、受贿案件的发生创造了便利条件。

7.从作案人员归案情况看,携款潜逃比较突出,给侦破、追赃工作增加了难度。

白领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利用职务之便,窃取、挪用单位或客户资金;另一类是利用计算机、网络等高科技手段为个人谋取经济利益。这两类作案人多为政府机构经济或行政管理人员、企业的经营者、生产供销和财务骨干,属于高文化、高地位、高收入的“白领阶层”,他们都是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能独立工作的大、中专文化程度的年轻人。天津市检察院2007年查处的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35岁以下的青年人犯罪突出,占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总数的25.47%。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从1998年至2009年10月查处的30岁以下国家公职人员的贪污受贿等案件中,犯罪的平均年龄为二十五六岁,被称之为“26岁现象”。

所以有学者指出,白领犯罪最突出的特点是:低龄、智能。犯罪学专家研究表明,年轻白领犯罪既有内因使然,也有外因促成。为家人解决困难;社会环境使年轻人盲目追求高消费;单位、家庭忽视了对30岁以下公职人员的法制教育;一些年轻人交友不慎、人格不健全等等。很多年轻人受到错误金钱观的影响,为了实现自我价值而不择手段。这种急功近利的心态,再加上难以抵御的诱惑,难免会出现越来越多铤而走险的人。

如果对以上问题细究的话,我们会发现,由于家庭和学校教育只注重文化知识,追求高分,单位的反腐倡廉教育重点在党员干部身上,于是,二三十岁的年轻人成了法制教育的真空地带。

另一方面,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对高科技犯罪反应迟钝也是造成白领犯罪的一个主要外因。例如,有的单位违反财务制度,一人身兼出纳会计两职,且长期不查账,客观上起到了诱发和纵容犯罪的作用。更有甚者,如某单位在检察机关告知其单位内部有人利用电脑作案时竟不相信,在办案人员的多次解释下才半信半疑地配合侦查。

另外,许多非国有的大公司对于公司内部高级职员利用工作之便进行犯罪讳莫如深,通常解雇了事,并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这无形中为犯罪者提供了最好的庇护伞。被开除的雇员依旧可以去其他公司,再次冠冕堂皇地加入白领一族。但是类似的情况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几乎不可能发生,因为一旦有违法行为出现,该职员永远不可能担任同一职务,尤其是金融业。

当然,法律在某些方面存在的缺陷也变相纵容了此类犯罪的发生。据了解,我国刑法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员工犯罪定刑轻重也是不一样的。同样是非法侵占公司财产,国有企业的职工犯罪情节严重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而非国有企业最多判15年。同样是渎职,如在进行商业谈判中失职被骗签订合同造成了损失,在国有企业就是犯罪,而非国有企业就不算犯罪。

随着计算机及网络技术运用领域越来越广泛,普及程度越来越高,电脑和网络、职务犯罪的危害性也越来越大。据一次调查发现,此类案件的涉案金额,在短短两年时间,就由原来的几万元迅速上升到现在的几千万元,平均案值高达223万元,令人触目惊心。这类案件已从金融、证券等领域蔓延到邮政、电信等领域。

美国反犯罪专家小路易斯·R.米泽尔的研究发现:“白领犯罪每年都持续不断地从我们的口袋中窃取近3000亿美元的财产,这些‘社会精英’仅凭一杆笔或一个键盘就完成了整个犯罪过程,这种智能犯罪远比那些街头流氓挥舞刀枪的抢劫更具有社会危害性。”美国FBI联邦调查局调查报告显示,一般刑事犯罪涉案金额平均为500美元,而高智能犯罪的涉案金额则高达50万美元。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曲新久教授认为,非国有企业在法规不甚健全的情况下,依靠内部各部门权力分化和权力制约来互相监督,可以有效地减少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的机会。重罚,作为经济制裁的一种手段,对于只认钱不认法的违法者是致命的打击。随着社会制度的健全,我们期待中国在“白领犯罪”方面的成熟法规尽早出台。

8.谁是漏洞制造者?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新旧体制共存的大背景下,来审视近几年在财会行业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其中既有作案者主观认识的偏差,又有转轨时期某些工作措施不到位和现行管理运行机制不畅等问题。除作案分子理想信念蜕化,价值取向移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恶性膨胀、铤而走险,不择手段地侵吞国家资金外,从单位内部管理上看,教训也是深刻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有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作风不正,思想麻痹,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对暴露出的问题又不认真处理,姑息养奸,使犯罪分子无所顾忌,作案屡屡得逞。特别是不认真执行财经法规,检查走过场,有章不循,违章操作是导致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基层单位,没有认真执行《会计法》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财务工作基本制度,缺乏起码的防范意识,为不法分子作案开了方便之门。

当然,最主要的原因是对权力监督制约不力。新旧体制的交叉、转型;多种政策、法规、措施不严密或过于笼统,过于原则化;多种制度程序性、操作性、制约性不强,特别是监督制约运行机制滞后,使许多制度、规定只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挂在嘴上,就是没有落实到实际行动上。时间一长,有的被“变通”执行;有的不了了之,流于形式;未能发挥其应有的约束力。结果使种种制度逃避现象泛滥,出现了财会人员不是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范,而是利用自己对权力作用的熟知之便,千方百计钻政策和制度的空子,逃避制度对权力的监督制衡,为权力的私人运用寻找机会、创造条件、制造借口。原机械工业部经济调节与国有资产监督司企业财务处处长、中国物资开发投资总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陈洪喜贪污、挪用巨额公款案就是一个例证。1997年4月—1998年7月,正值机械工业部撤部建局,旧的领导班子和机构设置,人员结构面临调整时,机械部内部管理松懈,监督匮乏,人员变动大,新的领导班子和管理机制尚未健全,陈洪喜利用这个新旧体制转换的空当儿,从1997年4月,利用掌管机械工业部账外资金的职务之便,先后两次共贪污公款1965万元。此外,还挪用公款30万元。

9.防范的关口设在哪?

财会人员如同一个单位的管家,财会人员出现问题对一个单位乃至对一个国家的影响都很大,所以要认真对待,加强防范。

从博弈论的角度看,财会人员与其所归属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是一种相互博弈的关系。财会人员——受托者接受单位——委托者的委托,履行对单位的财产进行管理、核算及监督的职责。委托者总想一方面付出较低的成本,另一方面又让受托者最大限度地为其提供服务。而受托者在为委托者提供服务的同时,总想获得最大的收益,或者在获得相同收益的前提下,付出较低的成本。所以,我们在研究财会人员犯罪的防范时,一定要考虑行为人的“两面性”(理性人和经济人共存)。

财会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防范财会人员职务犯罪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因此,防范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必须要严把四道关:

一是要严把用人关。

财会岗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关口,财会人员职业崇高,责任重大,因此,用人是关键。选拔任用财会人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既要看专业才能,更要看道德品质。要不拘一格地把德才兼备的财会专业人才选拔到财会岗位上来,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和财会监管职能,搞好财会工作。如果一个财会工作人员既贪财又不负责任,一旦时机成熟,非出问题不可。因此,对要害部位的财会人员既要使用,也要注意培养教育、跟踪考察,做到听其言、察其行,对那些思想不纯,品行不端,恶习不改的人要果断调整,特别是对那些有异常表现的财会人员一旦发现其有作案苗头,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尽早解决问题。

目前频频发生的问题表明,必须坚持不懈地加强财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强化从业自律意识。首先,职业道德教育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替代管理和监督活动。职业道德教育在约束财会行为方面的最大功能,是对财会人员在经济行为和道德倾向方面进行长久的规范和培养,成为财会人员潜意识的行为规范和约束,将大大减少非规范行为、非意识形态和道德所鼓动的行为的出现。因为在这种氛围中,非意识形态和道德所鼓动的行为不仅会受到整个社会的排斥和鄙视,而且有违法意图的财会人员将受到自身内心的抵制,大大增加其道德成本。当财会人员中的多数成员与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倾向一致和协调,社会用于管理、监督、稽查、审计非理性行为的费用将大大减少。其次,职业道德教育将形成有利于约束财会人员的社会氛围和环境。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人们(包括财会人员)的获利意识被强烈地激发出来,但目前的管理制度还很不完善,其主要表现:一是体制上存在着化公为私、贪污、腐化的弊病;二是市场上存在着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的行为。其本质是市场活动在一个缺乏信任和信誉,试图通过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方式逃脱惩罚而使自己快速致富。财会人员在这样的环境中,时间一长难免受到影响。从对犯罪财会人员的调查中可以看出,许多财会人员就是因为心态失衡,才导致犯罪。因此,加强对财会人员的意识形态和道德观念及其经济伦理的教育和灌输是极具意义的,它可以使被教育者贬低那些外部非法经济活动的价值,对自己的行为产生一种“诚信效应”。大环境的改变对减少财会人员犯罪是极有意义的。再次,职业道德教育将形成财会人员经济活动的导向性观念。观念是客观事物在人脑里形成的概念,良好的职业道德教育将有助于财会人员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从而培养财会人员正确的心态并引导财会人员正确地看待周围发生的事情,最终减少财会人员犯罪的发生。

二是要严把制度关。

实践表明,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确保财会人员不出问题的前提。财会人员利用职务犯罪无论是贪污、挪用公款,还是职务侵占,实质上都是内部控制制度不严造成的。因此,预防财会人员职务犯罪必须按照《会计法》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的内部财会监督制度,落实财会机构内部稽核和内部牵制制度;在财会机构内部和财会人员中建立岗位责任制,定人员、定岗位,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制度。严格规范对单位账户的管理,按照国家财经制度,使用基本账户,坚决杜绝“小金库”,将制度落实到对业务现场的有效监控上。财会业务现场是从事各项财会业务活动的主要场所,办理财会业务要通过现场才能实现,不法分子违法乱纪,进行经济犯罪活动也往往离不开业务现场。因此,必须把财务制度落实到业务的每一岗位,每一环节,每一笔业务操作流程,加强财会业务现场人、款、账、印等的有效监控,使问题在现场解决,以尽量减少或杜绝犯罪分子在现场作案的可能性。

从操作层面上,必须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主旨是以任何个人或部门不能无约束地单独控制任何一项或一部分业务权力的方式进行组织上的责任分工,从而使该项权力通过发挥其他个人或部门的职能进行交叉检查或交叉控制。内部控制的方法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组织机构控制,即确定本单位的组织形式,明确相关的管理职能和报告关系,并为每个组织机构内部划分责任权限。在执行这一控制时,要求单位遵循不相容的职务相分离原则,并且要将单位的经济活动划分为授权、签发、核准、执行和记录五个步骤。2.授权批准控制,即单位的任何一个人在处理任何一项经济业务时必须要得到授权或批准。在公司制的企业中,一般由股东大会授权给董事会,然后再由董事会授予企业的总经理和有关管理人员。被授权人要对授权者负责,出现问题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3.财会记录控制,即要求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建立岗位责任制,即对财会人员进行科学的分工,使之相互分离和制约。(2)对会计凭证进行编号,即经济业务一旦发生,须对记载经济业务的所有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以防止某些弊端和问题的出现。(3)进行复式记账和科学的凭证传递,使单位办理的经济业务事项,在财会人员之间形成相互分离和制约。(4)定期编制总账、明细账和财务报告,使得编制总账的财会人员和编制明细账的其他财会人员及编制财务报告的主管会计或财会机构负责人能够相互牵制。(5)建立定额备用金制,这可以起到控制企业分支机构和各部门的现金开支。4.资产保护控制。一般情况下,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和存货等变现能力较强的资产必须限制无关人员直接接触,也就是说,货币资金只能由出纳来管理,支票的签发必须是单位指定的负责人,有价证券必须由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同时管理,存货由仓库保管员管理等。

三是要严把监督关。

把关不严,监督不力,是财会人员职务犯罪发生的主要原因。监督是一种预防和修正错误的机制。建立责任机制,国家机关、企事业和基层单位要加大监督力度,发挥思想骨干队伍作用,建立灵活高效的监控网络,确保有关情况能及时进入监控人员的视线范围。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强化监督对于保证财会机构、财会人员正确行使权力,防止和避免滥用职权进行职务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要充分发挥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的作用,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发挥社会公众的检举、监督作用,规范举报制度,对举报人实行鼓励和保护措施,促成更多的人敢于同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等不法行为作斗争,使不法分子无可乘之机。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要坚决执行财会人员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虽然我国的《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都有权力和义务去审计会计人员送交的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但由于规定得并不具体,所以,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真正实施审计的主要是会计报表部分,而对会计人员非报表的部分就很少有人问津。众所周知,报表是很容易被粉饰的,而且单从孤立的一张报表上是很难发现问题的。因此,我们除了要定期审计单位的报表以外,还要检查其他相关会计资料及其与会计相关的一些财产物资,并建立会计人员的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在这两项制度中,规定对会计人员进行审计的时间、对象、范围、方法、程序、报告,以及审计结果的处理等。

四是要严把惩处关。

要加强财会人员犯罪的立法探索,尽快将会计犯罪列入我国刑法。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预防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重要保证。对财会人员利用财会职务之便进行违法犯罪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对贪污、挪用、职务侵占等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犯罪分子要敢于开杀戒,依法惩处。只有这样,才能对财会人员职务犯罪行为起到震慑和预防作用。

职业道德教育对财会人员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它毕竟是一种软约束,其作用如何还必须依靠被接受者的意愿而定,而且不遵守这种软约束的后果是不确定的。当财会人员行为出现偏差时,我们不能用愚昧无知来说明他们行为的不合理,而是必须敏锐地找出是哪些外部条件使行为者作出了与规范行为不同的选择。所以,我们对财会人员不但要有职业道德教育的软约束,还要有法律的硬约束。法律这种硬约束,它不考虑被约束者的意愿状况,不遵守就付出代价,而且这种代价是清晰的和强制性的。职业道德教育的作用在于提倡,而法律的作用在于抑制和惩罚。当前我国财会秩序的混乱已是不争的事实,具体表现为假账满天飞,在做假账的后面则是触目惊心的腐败。制造假账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人大”虽然已经颁布了许多有关经济犯罪方面的法律,但却没有专门针对会计犯罪的法律。现阶段规范我国会计人员的最高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在该法的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虽然也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违反本法要承担的一些后果,但它主要是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来规定,对涉及刑事责任的,则按刑法进行处理。而当前我国的刑法对会计犯罪尚没有明确的处罚条例,所以,就带来了在处理财会人员犯罪时常出现的有法难依、执法难严、违法难究的现象。这也是我国财会秩序屡治屡乱的原因所在。

针对目前频频发生的财会人员犯罪问题,要加大财会人员犯罪的成本。经济学认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生产某产品的成本越低,其收益就越大,如果产品的成本高于其市场价格,该产品不但不能给企业带来收益,而且继续生产这种产品的结果只能把企业推向倒闭,因此,从理论上讲,企业家不会生产成本高于市场价格的产品。同样,我们要制止财会人员犯罪,就必须加大财会人员犯罪的成本。财会人员犯罪的成本包括:(1)犯罪的直接成本,即实施财会人员犯罪所必须付出的成本,它包括进行财会人员犯罪时所需要付出的时间、精力以及心理承受的各种压力等;(2)犯罪的机会成本,选择理论认为在同一时间和空间里,选择了从事某种活动时,必然会失去选择另一种活动的机会,它包括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的工作机会、升迁机会等;(3)犯罪的受惩成本,即犯罪行为被发现后犯罪者受到的惩罚,它包括直接性的精神、经济处罚和间接性的精神、经济处罚几个方面。财会人员犯罪又叫白领犯罪或高智商犯罪,实施犯罪的主体都是些智商很高的理性人。因此,如果我们加大财会人员犯罪的成本并严格执法,必定会减少该种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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