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公布了用美国国家统一犯罪报告数据对“白领犯罪”(指各类诈骗、行贿受贿、造假币、贪污等)进行测评的结果。该测评结果显示,“白领犯罪”占美国所有报案数的4%。因此类犯罪被捕的嫌疑人中,4%涉嫌“坏账、呆账”。绝大多数白领犯罪嫌疑人为二三十岁的男性。而计算机犯罪或高科技犯罪的数据显示,此类罪犯多涉嫌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设备实施犯罪。测评还表明,白领犯罪占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42%,其中偷窃数据或信息类犯罪所占比例最大,为42%中的31%。每起白领犯罪造成的损失比其他财产犯罪造成的损失都大。此外,该数据还显示,除网上诈骗外,其他多数白领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而且公司、企业和个人受害的机会相差无几。
随着中国计算机及网络技术运用领域越来越广泛,普及程度越来越高,利用电脑和网络实施职务犯罪的危害性也就越大。据一次调查发现,此类案件的涉案金额,在短短两年时间,就由原来的几万元迅速上升到现在的几千万元,平均案值高达223万元,令人触目惊心。这类案件已从金融、证券等领域蔓延到邮政、电信等领域。
这意味着,我们向来认为不会出问题的领域,其实同样潜伏着巨大的犯罪危机。
1.白领犯罪:涉案金额巨大,危害触目惊心
2003年10月,宋丈艾站在审判席上,满脸仍是农民一样的憨厚,与他作下的贪污、挪用大案形成强烈反差。在听取宣布自己最后命运的关键时刻,宋丈艾紧张得喉头不停地蠕动,直往下咽口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判处宋丈艾死刑。宋称此案是“冤案”,宣判后当即表示上诉。
2004年8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宋丈艾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宋丈艾被依法执行死刑。
经过了漫长的审判程序,最终三级人民法院均认定宋丈艾贪污公款2300万元,挪用公款8200余万元,判处并核准执行死刑。
2005年7月22日,《人民日报》《检察日报》等各大报纸均刊登了这样一条消息:“巨贪伏法——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员宋丈艾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直到被押赴刑场,这个48岁的男人都很镇定。
当执行人员问宋丈艾还有什么遗言时,这位“超级巨贪”最后留下的遗言是:“让孩子好好学习,以后做国家栋梁。”
宋丈艾,作为一名普通的业务员,他的名字似乎不应与重大刑事犯罪联系在一起,但就是这名普通的业务员竟私自贪污挪用了近亿元的国有资金。
宋丈艾从1986年10月起一直在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任财会业务员。1992年至1996年间,宋丈艾在任职期间,先后设立并控制了湖南、北京等多家单位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城市合作银行等开设的7个账号。在这期间,宋丈艾向公司隐瞒上述账号由他自己控制并使用的事实,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报贷款用途的手段,私自向上述单位贷款,并将贷款获得的款项直接打入自己控制的7个账号内。他向公司谎称借款已由借款单位直接还给委托单位,并用“委托贷款免还通知单”在公司平账。以这种手段,宋丈艾共贪污公款2300余万元、挪用公款8200余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宋丈艾贪污、挪用的上亿元公款已被他通过使用私刻存款单位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名章等方式,或进行侵吞,或个人投资到深圳某房地产项目等,从事经营牟利活动。
宋丈艾案据说是当时惊动社会各界的最大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但是,不到两年,这一“涉案金额最大”的纪录便被刷新了。
2004年10月8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财务人员卞中贪污1200余万、挪用两亿多公款的特大案件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卞中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计划财务处出纳和财务局经费管理处会计。从1995年8月至2003年1月,卞中利用职务便利,分别采取伪造银行信用凭证、电汇凭证、进账单等手段贪污公款1262.37万元,单独或伙同他人挪用公款两亿多元。有了钱后,卞中送给情人名贵首饰,购买豪华别墅,在单位之外俨然一副大款派头。
2004年3月,时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许海峰在向北京市人大所作的报告中,就反贪工作总结道:“2003年,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335件386人,渎职侵权犯罪34件,挽回经济损失2.9亿元。通过查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会计卞中贪污1262万元、挪用公款2.16亿元等一批重大案件,惩治了腐败,促进了发展……”
2004年11月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基金委)财务局经费管理处会计卞中贪污、挪用巨额公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贪污挪用公款两亿多元的被告人卞中被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锋同时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据调查,卞中案是北京市检察机关近年来办理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这起震惊全国的大案又是如何发生的呢?
2.沆瀣一气:处长与小会计挪用公款1000万元
卞中动起这歪心思,来自与邻居的一次偶然的聊天。1995年6月初的一天,他与邻居陶某在聊天中讲,其所在的基金委有部分闲置资金可以向外拆借,搞体外循环为单位挣钱,这位邻居表示其所在的公司正好需用资金,但由于该公司不是科研机构不能直接借给对方,经商定需先找一家银行或金融机构将款存入再贷给该公司使用。为此陶某找到在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工作的姐姐打了招呼,并向公司法人代表翁某汇报了此事;卞中找负责存款业务的主管领导吴锋共谋后,与对方商定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借期为6个月,月利率13.5‰,贷款风险由基金委自身承担,条件是将款通过中农信公司委托贷给翁某的公司使用,付给基金委的利息以现金形式支付,并由翁某的公司出钱让吴锋、卞中去美国旅游一趟。
同年8月,吴锋、卞中二人为个人赚取借款利息,利用掌管本单位科研资金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在未请示单位领导同意的情况下,采取不记账和偷盖公章的手段(由吴锋偷盖公章、开支票,卞中办理具体手续),擅自将本单位公款1000万元挪出,以委托存款的方式存入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基金事业部,并在该部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将1000万元贷给翁某的广州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期为6个月。翁某于1998年4月才将1000万元归还。其间,翁某先后分8次支付基金委利息,共计人民币294.5万元,吴锋和卞中收取后向该公司开具了收据,将所收取的294.5万元先存放在吴锋办公室,1998年后由吴锋交卞中存于其家中隐匿;其中,除2002年底吴锋分得1万元外,余下的钱已被卞中用于购买房屋等。
2001年1月至2003年1月,吴锋担任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经费管理处副处长,主持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各类基金项目经费的划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保管财务局局长的人名章。吴锋在担任经费管理处副处长期间,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上述职责,致使该处会计人员卞中,于2001年3月至2003年1月先后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共计22次,总金额216957700元,其中涉嫌贪污10952700元,涉嫌挪用公款206005000元,案发时有96190700元未归还,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75619037.56元。
吴锋作为基金委关键岗位的领导,在物欲的诱惑下,完全放弃了原则,同卞中沆瀣一气。第一,是违反财经纪律,将其负责保管的财务局局长的人名章交给该处出纳会计使用,并在看到该处记账会计卞中使用财务局局长的人名章时不加制止,致使卞中采取在支票上偷盖章的方式贪污、挪用公款。第二,对于需要由其加盖财务局局长人名章的支票等银行票据,不审核或不认真审核票面记载的相关信息,致使卞中利用在支票上不填收款单位的方式骗取盖章,后再填写其他单位的方式贪污、挪用公款。第三,对本处出纳会计和记账会计岗位不加区分,造成混岗,致使卞中利用同时负责制作拨款通知单、邮寄拨款通知单,持支票等银行票据前往银行拨款等项工作的条件,使用不邮寄拨款通知单,将银行票据撤换的方式贪污、挪用公款。第四,对本处拨出的科学基金的使用情况监督不力,致使卞中利用虚报退汇重拨的方式贪污已终结项目的退回款。第五,违反会计法和财务制度,对受资助单位不索要收据,不以受资助单位收据作为记账凭证,致使对卞中贪污、挪用公款行为长时间无法发现。第六,在发生受资助单位因未按时收到资助款,电话催问的情况时,未引起重视,没有立即与银行进行余额和资金去向的核对,造成卞中可以挪用数笔款项弥补漏洞,致使卞中贪污、挪用公款的行为长时间无法发现。
由于吴锋的利欲熏心、玩忽职守,不仅给国家财产造成巨额损失,对科学研究事业和科学基金的声誉所造成的间接损失更是无法估量。
3.小吏大贪:狮子大张口,贪污数额惊天
1999年1月12日,浙江大学因科研项目撤销退回科学基金委员会一笔25万元的项目拨款。2001年4月29日,卞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编造了退汇重拨的理由,并伪造了给云南地理所拨款的银行信汇凭证做账,实际上将这笔从浙江大学退款25万元中的24万元,汇到了上面提及的工贸有限公司后通过亲友换成了现金。
1999年8月9日,卞中利用其担任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会计的职务之便,编造了给某科研单位退汇重拨24万元拨款的名义,同时伪造了中国工商银行的电汇凭证做账,实际上是将这24万元公款转到了其朋友陶某所在的公司湖北武汉某发展有限公司的账户,后卞中委托其友陶某将这笔公款提取了现金并将其挥霍。
2000年11月6日,卞中利用管理科学基金委员会外事局账户之便,将外事局账户中的公款61.5万元私自转到了北京某工贸有限公司,通过其亲属换成了现金。
2000年11月15日,卞中将自己管理的外事局账户内的公款81.6万元,私自转到了北京某工贸有限公司后通过亲友换成了现金,用于吃喝、赌博。后于2000年11月28日,编造给某科研单位退汇重拨的理由,伪造了给该科研单位拨款的工商银行的进账单做账,从基金委财务局账户内将81.6万元转到了基金委外事局账户里。
2000年12月13日,卞中编造退汇重拨的理由,采取伪造了给某科研单位拨款61.5万元的银行进账单和支票作废的手段,实际将基金委综合计划局的公款拨到了基金委外事局的账户,其目的是为了填补从基金委外事局账户里拨给北京某工贸有限公司的61.5万元。
2001年9月14日,卞中将批准拨给某两家科研单位项目经费40万元,私自转到了工贸有限公司后,通过亲友换成了现金,并伪造了给这两家单位拨款的银行进账单做账。2002年4月27日卞中通过拨另一笔项目款(558.8万元)时将其中的40万元给上述两家单位分别补拨。
2001年11月20日,卞中利用自己掌管的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退汇重拨账户的便利,将该账户里的公款70.6万元,编造给某科研单位退汇重拨的理由,并伪造了给该科研单位拨款的电汇凭证做账。而后,将此笔款私自转到了工贸有限公司后换成了现金。
几年间,卞中共计将公款297.7万元转到了工贸有限公司,后通过其亲属换取现金289.1万元。当然,这位亲友也没有白干,为此他获得人民币8.6万元的好处费。
2002年1月15日,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拨给青海省某科研单位一笔10万元的项目款,同年1月22日因账号有误该笔款被银行退回。2002年3月4日,卞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编造给该退汇重拨的理由,并伪造了给该科研单位拨款的银行电汇凭证做账,实际上私自将这笔项目款转到了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招行北京分行亚运村支行账户内。
2002年7月18日,卞中利用其管理科学基金委员会退汇账户的便利,编造退汇重拨的理由将公款58.49万元转到了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招行北京分行东三环支行账户内。这其中包括14家单位15笔退汇款,卞中将上述公款转到北京某有限公司的同时,伪造了给上述单位拨款的银行电汇凭证15张做账。
2002年12月2日,卞中在拨出一笔80万元的项目款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中的60万元通过柴某的妹妹转到北京某电子工贸有限公司。为此,卞中伪造了给三家科研单位拨款30万元的银行进账单做账。卞中委托柴某的妹妹将此款提取了现金后存于柴某的妹妹手中——以此为启动资金,以便帮他在日本开设公司。
2002年12月16日,卞中在拨出一笔609万元的项目款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中的70万元通过柴某的妹妹转到北京某电子工贸有限公司,其余的分别拨给了三家科研单位。而后,卞中委托柴某的妹妹将此款提取了现金后存于柴某的妹妹手中。
……
上述这些大量的钱款,经由柴某妹妹的帮助,实际上到了卞中自己的手中。
4.移花接木:罪恶的手,疯狂伸向巨额公款
2002年9月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杜某(另案处理)为公司经营,对卞中提出想从其单位借款。同年12月,与卞中签订借款协议,向基金委借款2000万元。卞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变造银行对账单和编造支票配售记录的手段,于12月19日,将基金委的专项资金6000万元挪至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用于该公司的工程验资及日常开支使用。为此杜某向基金委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现金8万元交给卞中。2002年12月26日,卞中要求杜某将3910万元又转回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余额2090万元并未归还。
2002年9月12日,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拨出项目经费924.9万元,财务局分两次将这笔款拨出,2002年9月13日,卞中在拨出其中一笔373.1万元项目款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中的266.9万元挪用到北京某贸易公司在招行北京分行东三环支行账户内,用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同时卞中伪造了受资助单位的银行进账单做账。
2002年9月25日,卞中采取变造银行对账单和编造支票配售记录的手段,私自将公款1100万元挪至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招行北京分行东三环支行账户内,准备用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后来由于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到基金委财务局核实这笔款的去向,卞中担心这事会被领导知道,于同年9月28日,将该款从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转回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的账户里。
2002年11月12日,卞中利用自己担任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会计的职务之便,采取变造银行对账单和编造支票配售记录的手段,私自将公款6000万元挪到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在招行北京分行东三环支行账户内,准备用其注册成立一家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金。后来由于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到基金委财务局核实这笔款的去向,卞中担心这事会被领导知道,于同年11月15日,将该笔6000万元的公款从该贸易有限公司转回,在转回这笔款之前,卞中因将拖欠某科研单位的项目款57万元已用财务局的公款补拨,为了弥补账上的空缺,卞中从北京某一贸易有限公司账户上多转回57万元,即转回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6057万元。
2002年12月24日,卞中采用变造银行对账单和编造支票配售记录的手段,私自将公款3710万元挪至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招行北京分行东三环支行账户内,准备用于注册一家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金。
……
5.两面嘴脸:人前装清贫,人后做大款
卞中何时开始对女人感兴趣的,他自己已记不清楚了,可以肯定的是他对男女关系的看法更为西化。虽然相信爱情的存在,但他并不向往居家过日子的生活,觉得追求幸福这是一种人权,因此一直拒绝家庭过问他这一类问题。
1994年与柴某的相识影响了他的一生。他和柴某是在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前夕相识的,柴某那娇小的身躯令他垂涎,但当时并没有过多想法。也是在那次考试的复习过程中,柴某觉得他头脑灵活。彼此开始迷恋是标准的柏拉图式的,她婚后多年一直不怎么幸福。这也给了卞中很多机会,直到后来,从工作学习上的关心,发展到生活上的关心和感情上的相互慰藉。1997年底,两人终于发展成情人关系。
十几年的成人生活中,卞中也许不曾有过信仰、事业的追求等,但他并不乏精神追求,和柴某那刻骨铭心的感情最终成为他精神上的依赖,而柴某也确实做到了。所以当人们耻笑卞中太重视男欢女爱时,他苦笑着。为了达到个人感情的虚荣,他将手伸向了公款。
为了博得柴某的欢心,卞中编造了一个谎言说自己有很多钱,是一个朋友死后留给他的,他让柴某找一个账号将这笔钱存起来。实际上,这是基金委员会财务局拨出的一笔项目经费,但后因银行账号错误被退回科学基金委员会账户。
后来柴某找到了她哥哥,卞中为了证明自己有能耐,就将本应重拨给某科研单位137.2万元的项目款,以退汇重拨的名义,同时伪造了给该科研单位拨款的银行电汇凭证做账,实际将该笔款转入由柴某的哥哥提供的上海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卞中对柴某以及她哥哥说这钱是自己的。
其实,卞中没跟柴某说实话,他欺骗她说自己的一个朋友在基金委有一个账户,这位朋友非法集资弄到一大笔钱,后来他死了,所以就由自己支配了。尽管柴某知道这些钱是从基金委的账户里划出来的,但一直不知道这是基金委的公款,因为卞中一直说是朋友留给他的。
为了帮助哥哥、妹妹做生意,柴某就鼓动卞中帮助弄钱。刚开始时卞中不同意,但后来为了维持和柴某的关系就借了。2000年底,柴某介绍卞中认识了她哥哥和妹妹。2002年3月13日,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拨了项目经费53449.81万元,其中包括应拨付某科研单位的项目款626.6万元。2002年3月15日,卞中在拨付该笔项目经费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了给该科研单位拨款626.6万元的银行进账单做账。于3月25日,将这笔项目款私自转到了柴某哥哥开的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内,准备供柴某的哥哥用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后因受拨单位催要该笔拨款,因为怕出事,卞中将借给柴某哥哥后又拿回来了,柴某知道后非常生气,就责骂卞中不帮她哥。
卞中共伪造了给18家相关受资助单位拨款的进账单做账。该款至今未归还,其中255万余元被柴某的哥哥等用于购买欧陆苑住房和宝来牌轿车、丰田牌面包车。
为了所谓的“爱情”,卞中将罪恶的手一次次伸向公款……
而在单位,为了伪装自己,手中掌握大量贪污挪用公款的卞中坚持每天骑自行车上班,衣着也十分朴素,中午吃饭让人带盒饭。而在柴某面前,他完全是大款模样,给她买名贵首饰,送她豪华住宅……
可以说,这份畸形的感情让他在罪恶的路上走得更远。
2003年1月7日,卞中在拨出一笔2090万元项目款时,私自将其中的1713.6万元挪到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招行北京分行东三环支行账户内,准备用于注册一家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金。同年2月12日案发时,基金委从该贸易有限公司那里追回2090万元,该款已直接转回基金委账户。这笔款因尚未来得及修改银行对账单就被发现,卞中才没有得逞。
案发前一天,卞中知道已经引起单位的注意,他开始变得小心翼翼。2003年2月11日晚上,他躺在床上一夜无眠。他早上起来时,就有一种大祸临头的预感。虽然他没有犯罪被发现的惊恐,但敏感的他感到这一天将是命运的转折。
虽然一夜未睡头脑昏沉,但卞中却很镇定。他想,自己所在部门的处长吴锋在安徽老家,现在沟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是特别方便。关键人李某刚刚从成都探亲回来,不如拿些钱贿赂李让他暂时闭口,如果他接下,以后的事情再说。
让卞中没想到的是,李某一口拒绝了。回到住处,卞中觉得,目前除了逃跑实在是别无他法。这时候,他想到母亲、姐姐、哥哥及心爱的外甥女、侄儿,想到娇惯的女友柴某,心如刀割。在他看来,当命运即将掌握在别人手中时,生命也就没有意义了。
这天晚上,他想了很多。
1992年6月,29岁的他调入基金委员会做会计。当时专职做会计工作的两个处共有10人的样子。卞中所在的处大概有4-5人。在国家机关工作显然与他以前所在单位有所不同,表面上办公室内同事之间谈笑自如,其实大家各怀心事。办公室之间多不来往,在卞中看来这种工作环境与现实社会有些脱节,也很懒散。当时大部分人业务知识欠缺,加上基金经费不多,管理制度很不健全,连一本账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