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犯规”必须制止
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抓好的几件大事之一。在我们后勤系统和单位,抓廉政建设,当前尤其要坚决制止“集体犯规”的问题。否则,由此滋生的许多腐败现象就很难刹得住。
据笔者调查了解,在我们后勤的一些单位和部门,“集体犯规”的现象比较严重,查出的各种违章、违纪以至违法事件,有百分之九十以上属“集体犯规”。不少人打着集体、单位的旗号,假为单位和集体谋利益之名,在政策和制度面前不惜“出格”、“冒险”,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许多被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大都是打着为公家、集体的幌子大摇大摆地去闯“红灯”的。比如,把大吃大喝、挥霍浪费、请客送礼说成为单位求人办事迫不得已而为之;把偷税漏税,非法经营说成为了让本单位“脱贫致富”;把滥发钱物说成了为应付物价上涨,给群众“谋点福利”;把购买小汽车等专控商品说成了为“工作需要”,等等。似乎一戴上“单位”、“集体”的“桂冠”,就可以无法无天,你抓住了也奈何他不得。这个问题不解决,加强廉政建设就会留下“空档”。
任何单位、部门,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制度,这本是常识。但是,为什么有些人明知故犯,对“集体犯规”不以为耻,“露馅”之后反而振振有词呢?这些人往往有一条“冠冕堂皇”的理由,就是“我没有把钱财揣入个人腰包,是为大家好”。这“理”固然站不住脚,却也能迷惑一些善良的人。因此,反对腐败,根治“集体犯规”的问题,首先要揭露为单位、为集体、为群众的虚伪性,追根溯源,看看其“葫芦里到底卖的什么药”。比如,某些人肆意大吃大喝,请客送礼,把单位的“家底”折腾光了,把社会风气败坏了,党的威信也损害了,还美其名“为集体”。请问,这到底为哪个集体?说白了,还不是自己求“实惠”,油了嘴,肥了肠。再如购买小轿车之类,名义上是为了工作,说到底还不是为了少数人的“舒服”和“派”。一个百十人的小小仓库,非要花十几万、二十几万买“伏尔加”、“丰田”乃至“皇冠”,难道坐“吉普”就不能干工作?由是观之,名义为公,实则为己。退一步说,办某些事情即使是真正为了单位,为了“集体”,那也毕竟是小团体的利益,也绝无资格不受法规约束的。其次,对“集体犯规”的单位,要坚决拿领导是问。哪个单位搞“集体犯规”,就要视情追究哪个单位领导的责任。谁点的头,谁签的字,谁就要担负责任,视情给以惩处;对当事人、经办人,也要严肃处理,不能因未揣入个人腰包就“赦免”。“肉”割不到具体人身上,只是“集体负责”,到头来必定是人人都“溜之大吉”,许多腐败现象就会屡禁不止,久治不绝。再有,纪检、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履行责任,严格监督。凡违反规章制度的交易、支出,事前要坚决抵制、阻挡,尽可能不让其“生米做成熟饭”。事后发现的,要敢于在“太岁”头上动土,或者不给报帐,或者照章处理,绝不“睁只眼,闭只眼”,更不能“和稀泥”。
笔者认为,有了这“三招”,“集体犯规”的问题就能被有效制止,由此而滋生的许多腐败现象也就会大为减少。
(原载《后勤》杂志,1989年第11期,本文与刘成君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