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纂《清史》的任务、要求和工作条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第二十六章《哲学社会科学》所列史学研究课题中提出了清史项目。经研究协商,初步确定清史项目的任务、要求和工作条例如下:
一、任务
清史的内容自满族兴起、建立清朝起,至辛亥革命、清朝灭亡止,约有300年的历史。拟在“六五”和“七五”计划期间(至1990年)编写两种多卷本学术著作。第一种《清史》10卷本,第二种《清史人物传》20卷本。
《清史》(10卷本)以鸦片战争为界,分成上下两编,上编5卷,下编4卷,附录1卷,约350万字,每卷字数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应注意各卷的均衡。
《清史人物传》(20卷本)亦分上下两编,上编12卷,下编8卷,每卷字数约30万字,全部入传人物估计1500人左右。
以上两种著作在1990年基本完成。“六五”计划期间(1985年前)至少完成6卷(《清史》1~2卷,《清史人物传》4~5卷),力争超过6卷。其他各卷在1986年以后陆续完成,具体完成的时间,待各分卷的主编确定以后再作协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提前完成。
所谓任务的完成,系指全书脱稿,交付出版社,不是出书的时间。
二、学术带头人和协作单位
学术带头人:暂缺。
协作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近代史所,第一历史档案馆,历史博物馆,中国人民大学以及其他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
协作方式:在编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取得各单位的同意和支持,商请个人承担任务,或承担分卷的主编,或撰写某些稿件,或参加编纂处工作,或参加审稿和定稿,协作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机构
设立清史编委会,负责领导和组织《清史》(10卷本)和《清史人物传》(20卷本)的编写工作。编委会是实际工作的机构,编委会成员均须参加编写、审稿和组织工作,在本书编写期间不再负担其他重大的科研和教学任务,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完成此项国家重点项目上。编委会成员要统筹全书,要实际负责并经常讨论协商全书的编写工作和稿件质量。其成员应在各分卷主编、人物传编辑工作组以及在京各协作单位中遴选,并可聘请若干一贯关心清史的领导同志和有学术造诣的老年专家参加。为便于工作,编委会可指定7~9人为执行编委,负责日常工作。
编委会在政治上、学术上对两部著作负责。编委会确定全书的结构、体例、各分卷的范围,规定全书的质量要求,协调各卷的内容,督促检查各卷的进度,验收和审定全书,组织出版等。编委会认为某些稿件未达到质量要求时,可商请分卷主编修改或重写,亦可直接请人修改、调整乃至重写某些稿件。
编委会对于不能按进度和要求完成编写任务的分卷,可以进行督促批评,在提出充分的理由后,可以解除未完成任务的分卷主编或其他作者的编写工作。
编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清史人物传》(20卷本)上下编委托两个编辑工作组分别负责,《清史》(10卷本)上下编亦应有编委各一人分别负责,督促其进度并组织审稿验收,以专责成。
设立编纂处为编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全书的事务性工作。编纂处由一名编委负责。
四、《清史》(10卷本)的编写要求和工作条例
(一)编写要求
《清史》(10卷本)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运用和吸收最新的研究成果和丰富的史料,力求比较详细、比较全面地反映有清一代的历史,揭示历史发展的规律。既要叙述重大史事、战争、人物、思想文化,又要叙述典章制度、政策措施、生产状况、人民生活;既要反映经济基础、阶级斗争,又要反映政治、法律、意识形态等上层建筑。尽可能地包括社会历史生活的各个方面,力求提高质量,精益求精,在政治上和学术上达到较高的水平。
本书应该在新、深、通、全四个方面下功夫。
新,即创新,要在观点上和史料上有所突破,有所前进。既要吸取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又不能因袭旧文,囿于成说。在某些重要问题和薄弱环节上,力求深入第一手史料中去,刻苦钻研,独立思考,解放思想,勇于探索新说,成一家之言。
深,即深刻。要求在大量史料的基础上,用历史唯物主义进行深入的分析,有史有论。既要占有丰富的史料,较详细地叙述史事,又应寓理于史,史论结合,避免史料堆砌、烦琐叙述和一般化的议论。
通,即贯通。本书是通史性著作,不同于各个专史的简单汇合,前后左右,力求贯通。各卷虽分别编写,分别负责,但全书的基本观点和体例应该一致。线索清晰,前后相承,不应有矛盾、抵牾、重复和重要的遗漏。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对外关系等各方面的内容,有内在的有机联系。应有全局观点,左右贯通,相互照应。章节标题的设置,引文的格式,时间、地点的标法,全书均需一致。风格和行文亦力求接近。
全,即全面。本书系断代通史,故应力求全面,避免畸轻畸重,以偏概全。迄今研究不多或没有研究的空白点应努力补上。一些一时难以得出结论的问题,也不能回避,应该有所交代。
本书力求条理清楚,文字凝练通畅,生动具体,引人入胜,避免枯燥、呆板、拖沓、晦涩之病。
(二)分卷的体例和内容
另有《分卷内容概要》,简述如下:
上编
第一卷 满族兴起和清朝的建立(关外时期)
第二卷 确立对全国的统治(顺治至康熙前期)
第三卷 繁荣鼎盛(上)(康雍乾时期。本卷包括经济、政治制度、阶级斗争等)
第四卷 繁荣鼎盛(下)(康雍乾时期。本卷包括对外关系、民族问题、文化思想、科技、文艺等)
第五卷 中衰(乾隆后期至嘉道)
下编
第一卷 外国入侵和太平天国运动
第二卷 半殖民地统治秩序的建立和洋务运动
第三卷 瓜分危机和爱国运动
第四卷 辛亥革命、清朝覆亡
附录一卷 清史大事年表、人名地名索引等
(三)工作条例
本书是有许多单位和许多人参加的协作项目,为了协同努力,组织好力量,保证全书的质量和进度,必须严格实行责任制,分级分卷,专人负责,做到分工清楚、职责明确、制度严密。参与编写工作的同志必须按期保质,完成承担的任务。
《清史》(10卷本)采取分卷主编负责制,由编委会商请一或二人承担分卷的主编。各分卷主编对本卷的内容和进度全面负责,尽快拟定本卷的编写提纲,选定作者(作者人数不宜太多,作者名单报编委会备案),组织编写工作,督促检查编写的进度、质量,负责插图,统一修改全卷。
各分卷主编志愿协商,承担任务,但须得到本单位领导的同意和支持,并能组织和团结若干作者,胜任全卷的编写任务。
各分卷主编必须把最主要的精力和时间放在本书的编写上。必须事前商得本单位同意,在完成本卷的任务之前,不承担其他重大的研究任务,不承担繁重的教学工作。分卷主编必须亲自执笔编写若干章节。
各分卷主编接受编委会委托,须签订协议书,并对完成本卷的条件和问题进行估计,每年须汇报工作并交出阶段性成果。
五、《清史人物传》(20卷本)的编写要求和工作条例
(一)编写要求
《清史人物传》(20卷本)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占有充分的材料,对人物进行深入的研究,正确地写出其一生的主要活动、言论和思想。实事求是,不溢美,不隐恶,不夸张附会。所写人物,主要是写其生平的经历言行,议论不要过多,观点寓于史实之中,不要写成评传;又要有重点、有条理、生动具体,也不要写成年谱或作品系年。传记中的事实,力求翔实可信,要查对原始材料。叙事应详略得宜,讲究文采,能反映其人的事业、思想、行为、性格、作风,避免千篇一律,千人一面。
入传人物以其在历史上所起的作用和影响分成四类:甲类7000字左右,乙类5000字左右,丙类3000字左右,丁类1000字左右。少数特长条可以写到万字以上。有些人物虽然很重要,但史料缺乏,对他的事迹所知不多,字数只能减少。对于少数民族、妇女、科技人物、民间艺人等薄弱的方面,可适当放宽入传人物的标准和字数。
几个人物关系密切,事迹表现于同一重大事件中者,可写合传。
传记按记叙文体用白话文书写,力求凝练、准确、生动。
(二)工作条例
《清史人物传》(20卷本)的编写同样贯彻责任制。在清史编委会的领导下,分设上下编两个编辑工作组,编辑工作组拟定入传人物的名单、分卷内容,组织和督促编写工作的进行,并审定全书。每个编辑工作组设组长一人。
《清史人物传》(20卷本)的编写采取两种形式:
一种形式是分卷主编负责制,在编辑工作组拟定分卷人物的名单以后,由分卷主编承包,商请作者进行编写。分卷主编须签订协议书,对本卷的质量、进度、组织工作和统一修改全部负责,按期保质完成任务。
另一种形式是由编辑工作组直接组稿和编辑。
编辑工作组对全书有审定、修改、抽换部分稿件以保证质量之责。
每篇人物传由作者署名负责,每一分卷由分卷主编署名负责。
六、经费
各分卷所需经费,由分卷主编所在单位,按承担国家项目论,向上级申请拨给经费,不足时由编纂处酌情补给。
编纂处经费请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拨给。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编委会和编纂处对经费开支有较大的自主权。在经费初步落实之后,应制定出经费开支条例,报请上级机关批准执行。
注释
[1]原载《戴逸自选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