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口才、口惠和口碑
不能否认,在社会公众的眼里,律师职业是个能说会道、巧舌如簧,惯于“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甚至口若悬河,“信口雌黄”,并且能够凭着三寸不烂之舌把一根稻草描绘成一根金条,把死人说成活人,把“白马”说成“黑马”,把口舌之利发挥到极致的职业。
不过,作为一个从事律师职业二十几年的执业律师来说,人们的这些看法应该是雾里看花、水中望月,并不太符合律师职业的特点。
律师职业的口才尽管达不到孔子所说的“一言而兴邦,一言而丧邦”的程度,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律师发挥职业作用的主要表现方式,就是口才。因为,律师只有通过口才,才能向当事人阐释法律的含义、证据的运用、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别,代表自己的客户、当事人与对手谈判、调解、斡旋;才能向法官阐明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剖析,对案件运用什么法律规定、为什么运用这样的法律规定进行说明,宣读代理词、辩护词,打动、影响法官;等等。总而言之,律师的口才都要言之有物,并且尽量达到言之凿凿,所以,律师口才的表现,不是口无遮拦的信口雌黄,不是云山雾罩的故弄玄虚,不是姑妄言之的敷衍应付,而是对客观事实、法律事实鞭辟入里的分析,对法律适用、对证据运用恰如其分的把握,对对方实力、案件结局的成竹在胸的预料。
因此,律师职业的口才不是滔滔不绝的淋漓尽致,不是张扬,不是渲染,不是铺张,而是入木三分的言简意赅,达到深刻,达到洞察,达到精确。
其实,不管律师在口才的表达方式上,是采取咄咄逼人、长驱直入的进攻式,还是采取高谈阔论、哗众取宠的炫耀式,或是采取诲人不倦、循循善诱的解惑式,以及采取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的防守式,都必须遵守一个原则,就是不曲解法律法规,不歪曲国家政策,不乱打包票,不随口许愿,不去为了赢得当事人的“芳心”,把案件留住,把法律业务留住,就信口开河,胡乱承诺,以致实现不了自己向客户、当事人许下的诺言,而被自己的客户、当事人认为自己遇到的律师口是心非,只会用虚假、浮夸的语言迎合自己的心理,骗取自己的信赖,目的只为挣自己腰包里的律师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按照我国流传至今的说法,这种律师的口才其实就属于“嘴巴讲一套、实际做一套”的“口惠而实不至”的类型。
《礼记·表记》中提到“子曰:口惠而实不至,怨灾及其身。是故君子与其有诺责也,宁有己怨。”因此,按照孔圣人的教诲,作为律师,如果以口惠的方式赢得客户、当事人一时的信任、暂时的信赖,到头来却完不成向客户、当事人许下的承诺,最后被自己的客户、当事人口诛笔伐的话,不仅会失掉这些社会资源,还会丧失自己在社会上的声誉,结局就是自己喝自己酿造的苦酒,无异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淮南子·缪称训》中曾经说过:“骄溢之君无忠臣,口惠之人无必信。”因此,作为拥有高层次法律知识、具备高智商的律师,应该明白使用口惠的语言方式给自己带来的危害,要坚决杜绝这一影响自己律师职业操守、败坏自己律师诚信形象、破坏自己律师职业生涯的对外忽悠的宣扬方式。
子曰:“君子耻其言而过其行。”作为律师,也应该以口惠的宣扬方式为自己做律师的耻辱。
律师有恰当的口才,讲究诚信,信守承诺,不仅是忠诚于法律、忠诚于律师职业的职业规范,而且是忠诚于客户、当事人的合情合理合法的法律事务。只有这样,客户、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才会看到律师的敬业、执着。律师为所代理的法律事务尽心了、费心了、操心了,即使结局不能尽如客户、当事人之所愿,但是,客户、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还是会高度评价律师的执业能力、职业道德,从而赢得良好的口碑。这样,天长日久、日积月累,律师自然会树立起崇高的名声,建立起优秀的律师形象,如此,律师的业务也就会像滚雪球一样越做越大,越来越好。
律师,具备良好的口才是必需的,这是律师职业的基本要求;避免承诺的口惠是必然的,这是律师职业的基本操守;建立良好的口碑是必要的,这是律师职业的基本法则。由此,律师必将会走上事业成功、成就辉煌的通达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