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凡例

詞律考正 作者:蔡国强 著


凡例

標點相關

一、古人並無標點符號,故詞律中之“句、讀、韻”之概念並非文法範疇之概念,乃韻法範疇之概念也,此雖爲基本,但今人多不識此,每相混淆。此三者,本書以“,”號爲句,“、”號爲讀,“。”號爲韻,然則“,”爲拍號,“、”爲逗號,“。”爲韻號,譜中三者與文法無涉。讀譜,不可以今日之標點符號視之,此爲至要、根本。

二、原譜有簡單句讀,本書俱改爲前述標點。若有譜中例詞之句讀不合律法者,注而改之;若例詞以外之文字,則徑改而不注。原注、杜注及附録諸文,原文均無標點,由考正者點讀。

三、古無標點,詞句之讀斷讀住,每以平仄暗示。如《安公子》第三段第一均“望處、曠野沉沉”即是。該句第二第四字均用仄聲,即暗示此處當讀住,若一氣貫之而讀下,則音步連平,殊爲不諧,此爲唐宋詞所驗證也。此類讀法亦可演變,如《清平樂》换頭,唐人有二字讀住填法,至宋則無,而格律亦由仄仄平三音步變爲律句平仄平。又如《醉太平》之首均:“思君憶君。魂牽夢縈。”若四字連讀,便甚不得味,若二字一讀,便可得其味。此類皆然。譜中或偶有遺漏者,一般均予點出。

四、“音步”者,詩歌節奏之音組也,原爲西式詩學概念,用以詮釋中式詩詞,或有不合之處,惟學界已引入彌久,書中所用,蓋指兩字一音節者,即雙音節音步。平仄音步交錯,是爲詞句之基本準則,若有同音步相連者,多爲擬譜人未察故,或不察字音有二讀,或不察字音可作平,或不察字音有借音,或不察句法有讀住,或不察句讀有變異。譜中同音步而須相連者,則謂拗句,蓋鮮也,其原因多與歌唱有關,惟今已不能識之。

五、古無標點,故凡同音步相連即爲讀住之標記,如周美成《三部樂》詞云“祗如染紅著手,膠梳黏髮”,前句●〇●〇〇●,第一第二平音步相連,則第一音步後當予讀住爲正,成“祗如、染紅著手”,蓋此乃二字逗領四字驪句,讀住即知,此亦因無標點故也。若不予讀住,則每易誤作六字一句、四字一句,必與律相乖。

六、古人之詞並無標點,故詞自非句本位者,明清詞譜系統殆不明此,解譜每以句爲單位,誤甚。蓋如何句讀固有文意内在基礎,然因漢語特征,多種讀法並存,實屬常態,填家不必死守詞譜,如《南歌子》單調,譜謂五句,實則後“二句”合二爲一亦無不可,一氣貫之,並不違例。

七、詞非句本位,故八字句可五三式句法,可三五式句法,亦可二六式句法,惟慣用三五式某句,偶或亦填爲五三式,而譜式不變,所謂“以彼譜填此句”者,此類句法亦因無標點而致,今人填此,則當選擇合律之格式,不必泥古。

八、詞有以彼譜填此句者,如《金盞子》前段第五第六拍,吴文英作“爲偏愛吾廬,畫船頻繫”,而蔣捷則作“人孤另,雙鶼被他羞看”,以今視之,夢窗合律而竹山句拗,但於宋詞論,則實皆可也。究之根本,是詞非以句爲本位之故。然今人有標點符號之概念,故若填此,則當循吴棄蔣,方爲正格。

九、填詞之過片,多有以二字逗調節音律者,此則詞調之常例也。若入韻,則爲句中短韻,若不韻,則爲二字逗,句中韻易識,故每被人標注,惟不入韻者每每忽略之,而致平仄失諧。如美成《風流子》之“亭皋、分襟地”是也。

體式相關

十、體式原譜各調僅以“又一體”序之,若體式繁多,則難於指稱,故本書各體均更標以“第幾體”,以便於引用。

十一、古云“調有定格”,而明清詞譜多濫用“又一體”,致“調有多格”,本修訂本凡增減一二字、增減一二韻、調整句讀者,均稱之爲“格”。蓋文字之多寡,或爲主觀增減,或爲客觀衍奪,多難釐定;韻有可韻可不韻者,觀前賢之作明矣;一均之内,或四字三句,或六字兩句,亦因非句本位之故也。此三者,均爲微調,體猶一也。

十二、凡韻脚平仄改動、句式迥異、單段復疊者,方稱之爲“體”,以嚴飭詞調之定格,不致泛濫也。故有平韻體、仄韻體之異,有單段體、雙段體之變,亦有名同調異之别,如《喜遷鶯》令詞與慢詞,如《抛球樂》五字句體與七字句體,如《浪淘沙》絶句體與長短句體。

十三、原譜因材料搜集不全,而有體式遺漏者,則以“别體”補於該調之末。但所補僅録體式迥異者,有一字一韻之差或句讀不同者,因實非别體,故概不録入。

十四、各調多有别名,原譜未予收録者,本書於各調題解後考正補入,並於書後附“詞調名别名索引”。

十五、原譜多有同名類列之習慣,而所類列者每爲同名異調耳。如《抛球樂》原譜共收三體,二體小令,一體長調,各調均非同調。現予分拆,曰《抛球樂辭》、《抛球樂》、《抛球樂慢》,各得其所。而因各調每每重名,故或於原詞依傳統習慣重新名之,如《風流子令》,或於分拆者另以新名名之,如《抛球樂慢》等。

十六、書中“考正”二字,標識也,不惟考而正之者,亦有或詮釋、或補充、或辨誤、或備注者等,凡此種種,不一而足。若分列名目,未免繁瑣雜蕪,特以説明。

十七、原譜若有考正處,則徑於譜中修改,以便填詞者使用。惟原書各調之題注及譜後之詮釋和杜注,有涉及被修改之文字者,一律保留原貌,不再改易,讀者亦可從中得知被改處之原貌也。

十八、杜文瀾《校勘記》雖爲本書“杜注”之初稿,原文已有删改,惟筆者以爲於研究而言頗有杜氏思路之體現,故本書修訂稿又加入《校勘記》,但其中與杜注相同者一概删去,或有杜注所無之文字,並用【】添入,若原無杜注,則以【校勘記】添入,但删除原文指向性文字。

勘誤相關

十九、原譜有檢校失察,而誤將别體張冠李戴入譜者,如《烏夜啼》誤斷爲《錦堂春》之類,本書但於考正中説明,其詞則一仍其舊,不予移動。

二十、原譜有一調而分爲兩處者,如《繫裙腰》即《芳草渡》等,本書則合二爲一,若知原始調名者則以該調爲主,别調移入其後,若原名難斷,則以字少者爲主,字多者移入其後。惟此類改易,目録中依然予以保留、注明。

二十一、可改可不改之内容,僅在考正中説明,而不修改原譜,如《金蕉葉》六十二字體第二句之“旋”,原注仄讀,筆者以爲當平讀,然該字本爲二讀,且不影響詞律,故未作改動。否則輒予改易。

二十二、各爲一家之言者,僅在考正中説明,而不修改原譜,如《婆羅門令》之分段,《花草粹編》以爲當於“閃閃燈摇曳”句分段,《詞律》以爲當於“何事還驚起”分段,筆者雖認同《花草粹編》,但僅詳述理由,而未作改易。

二十三、令、引、近、慢,原爲調名之附注,而非調名本身文字,故《慶金枝》即《慶金枝令》,《浪淘沙慢》即《浪淘沙》,不必以“又名”别之。惟此認識今人已無,别名之概念深入人心,故僅此提及,文中不作考正,且依其例添補。然填詞者以創作爲實務,則不可不知也。

二十四、同調名之令、引、近、慢,本非一調,其中亦多無相因相承之關係,此眾所皆知者也,原譜多類列一起,如《浪淘沙》、《浪淘沙令》、《浪淘沙慢》等。惟原非同調,則自不可云“又一體”,故“簾外雨潺潺”一首更名爲《浪淘沙令》,不作“另一體”論。

二十五、詞譜擬譜,竊以爲當有“多本從有”之原則,若一詞某句有不同版本,則當取該調該句已有之句式。如《天香》第一體後段第五句,原譜作“已被金樽勸酒”,而一本作“已被金樽勸倒”,入韻,則與第二體同,且宋詞該句多入韻,故亦從而改焉。

二十六、詞譜互校,當有“偶例不從”之原則,如原譜《古調笑》第三句第二字唐宋諸家例作仄聲,雖有王建“美人病來遮面”、馮延巳“翠鬟離人何處”二例爲平,然或乃誤填、誤抄而致,故原譜注云可平者,不予取用。此類句例頗多,數首乃至數十首中惟一二例,自不當互校者,本考正悉予詳察、糾正。

二十七、詞有以入作平、以上作平之填法,萬樹所云備矣,以爲“三聲之中,上入二者可以作平”,且“今詞中(入聲)之作平者,比比而是”,而《詞律》仍有失記者,如《浪淘沙慢》第三體後段第四拍“幾度飲散歌闋”,第四字宋人例作平聲,“散”字以上作平。而萬氏譜中依然爲仄。此類種種,皆予改正。

二十八、本書主要以箋疏考訂爲主,不以補體補調爲己任,除非必要,方才於正譜之後添入原譜漏收之詞體。而除原譜所收,又增“别體”,爲原譜未收之體式,惟文字有增減、句讀有差異、閑韻有補删者,不在此例。

二十九、原書未作圖譜,僅有文字譜,萬樹所有文字説明,均於擬譜時體現,鑒於本書主要功能係爲填詞者作爲規範而用,爲方便讀者使用,書中對原書主譜(包括例詞和圖譜)涉及之所有差誤,皆採用“徑改”方式予以修正,並於“考正”中説明,原譜内容則於箋疏文字中予以説明。如原譜某字爲平,經書證證明,該字亦可填爲仄聲字,則譜中直接改爲平可仄,箋疏中注明“原譜爲平”。而原譜本有之注則不再煩述、修改,一仍其舊,保持原貌,以便讀者探其原貌、比較優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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