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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疏篇

东亚《诗经》学研究 作者:张宝三


注疏篇

壹、《毛诗注疏》之《诗经》诠释及其得失

一、前言

《毛诗》为今日所见最早之《诗经》完整传本,故世人习以《毛诗》作为《诗经》之代表。其实《毛诗》家对《诗经》之诠释仅是《诗经》诠释流派中之一支。在东汉末年之前《毛诗》学尚不显于世,至郑玄(127—200)作《毛诗笺》之后,《毛诗》学始逐渐凌越今文三家《诗》,后三家《诗》相继亡佚,《毛诗》学派乃成为《诗经》诠释之主流。今日流传之《毛诗注疏》为研究《毛诗》诠释之重要材料,然《毛诗注疏》乃由《序》、《传》、《笺》、《正义》等不同之著作所组成,不同著作间又具有传承与发展之复杂关系,构成一完整之诠释系统。本文拟就《毛诗注疏》之形式结构、诠释内容、历史发展及诠释得失等方面加以析论,期能对《诗经》此一阶段之诠释传统有较深刻之认识。

二、《毛诗注疏》之形式结构

今本《十三经注疏》中之《毛诗注疏》包含经文、《序》、《传》、《笺》、《正义》等部分,[1]然此种结构乃自汉代以来逐渐发展积累而成。以下试对其形式结构略作分析。

《汉书·艺文志》著录“《诗》经二十八卷,鲁、齐、韩三家”。[2]又载“《毛诗》二十九卷”、“《毛诗故训传》三十卷”(页1708)。由《汉志》所载,可知汉代《毛诗》经文为二十九卷,与今文三家《诗》作二十八卷有别。又:《毛诗故训传》三十卷乃单行,不与经文相连。有关汉代《诗经》经文卷数《毛诗》与三家《诗》间之差异,以及《毛诗》经文与毛《传》间卷数之差异,其原因学者虽尝有所推论,[3]然于文献无征,仍难知其详。

西汉盛行今文三家《诗》,《毛诗》尚不受重视。《史记》中未见有关《毛诗》之记载,至《汉书·艺文志》中乃云:

汉兴,鲁申公为《诗》训故,而齐辕固、燕韩生皆为之传。……三家皆列于学官。又有毛公之学,自谓子夏所传,而河间献王好之,未得立。(页1708)。

又同书《儒林传》云:

毛公,赵人也。治《诗》,为河间献王博士,授同国贯长卿。(页3614)

此二处所言之“毛公”,当即是《毛诗故训传》之传述者,故此学派所传之《诗》号曰《毛诗》。《汉书》以后之著作中或复言有“大毛公”、“小毛公”之别,[4]然其说似有可疑。[5]

习《毛诗》之学者,据史传所载,西汉有贯长卿、解延年、徐敖、陈侠等;[6]东汉有尹敏、孔僖(?—88)、谢曼卿、卫宏(约25—57年前后)、贾逵(30—101)、郑众(?—83)、马融(79—166)、郑玄等。[7]史传中述及此等学者间亦有关于《毛诗》之著作,[8]惜除郑玄《毛诗笺》外,余今皆不传。

郑玄于其《六艺论》中,曾自述其作《笺》之宗旨云:

注《诗》宗毛为主,毛义若隐略,则更表明;如有不同,即下己意,使可识别也。[9]

郑玄为《笺》,乃在《序》、《传》之基础上,对《毛诗》复作注解。其作《笺》之时,当即于《序》、《传》之下为之,为免与《传》文相混,故《传》下之注特标“笺云”以别之。[10]《毛诗》在《诗经》诠释史上能取得主流之地位,郑《笺》具有关键性之因素。

《传》、《笺》之外,《毛诗》另有《序》。有关《毛诗序》之作者及时代,后世学者论述纷繁,尚难定论。[11]今尚未得见早于郑玄作《笺》以前之《毛诗序》单独流传于世。据郑玄之说,《毛诗序》乃子夏所作,各诗之《序》原本相连,独立成篇,至毛公为《传》时,始分众篇之《序》,置于各诗之首。[12]郑玄此说,乃为符合其经说,详后文所论。

郑玄作《笺》之后,有魏王肃(195—256)为《毛诗注》,申毛难郑。自魏迄晋,虽郑、王之学迭有争胜,[13]至南北朝,则郑《笺》独立国学。[14]南北朝时,义疏之学兴起,[15]学者多据郑《笺》以作义疏。至唐初,唐太宗为统一经义,乃命孔颖达等修撰《五经正义》,其中《毛诗正义》乃以隋代刘焯(544—610)之《毛诗义疏》及刘炫(约546—613)之《毛诗述议》为底本增损而成。[16]《毛诗正义》原本单行,不与经、注相连,后人称为“单疏本”。[17]将《毛诗》之《正义》与经、《序》、《传》、《笺》等合刻,始于南宋光宗绍熙(1190—1194)年间之“八行本”。[18]其后,至南宋晚年之“十行本”,又将陆德明(556—627)《经典释文》之《毛诗音义》附入注疏本中,称为《附释音毛诗注疏》,[19]此即是今日所习见《毛诗注疏》之基本面貌。[20]

由以上简略所述,可知《毛诗注疏》今虽将经文、《序》、《传》、《笺》、《正义》等合为一书,其中实包含几种不同时代有关《毛诗》诠释之著作。若分析其相互间之异同,当可考见此阶段《毛诗》诠释传统之沿袭与发展。

三、《毛诗注疏》之诠释内容

《毛诗注疏》对《诗经》之诠释,所涉及范围极广,兹就其中较重要数项,举例略作析论。

(一)诗旨阐释

对《诗经》各篇诗旨之阐释,主要由《序》定其基调,故《毛诗》学者或称《序》为“义”。[21]郑《笺》注《序》,时或对《序》义加以补充诠解。《正义》则多据《序》、《笺》之说以覆述诗旨,或更论述《序》说与经文间之对应关系。例如《王风·黍离·序》云:

《黍离》,闵宗周也。周大夫行役,至于宗周,过故宗庙宫室,尽为禾黍,闵周室之颠覆,彷徨不忍去,而作是诗也。(卷4之1,页3)

郑《笺》注《序》云:

宗周,镐京也,谓之西周。周,王城也,谓之东周。幽王之乱而宗周灭,平王东迁,政遂微弱,下列于诸侯,其诗不能复《雅》而同于《国风》焉。(卷4之1,页3)

《正义》疏《序》云:

作《黍离》诗者,言闵宗周也。周之大夫行从征役,至于宗周镐京,过历故时宗庙宫室,其地民皆垦耕,尽为禾黍,以先王宫室忽为平田,于是大夫闵伤周室之颠坠覆败,彷徨省视,不忍速去,而作《黍离》之诗以闵之也。……言“宗周宫室尽为禾黍”,章首上二句是也。“闵周颠覆,彷徨不忍去”,三章下八句是也。言“周大夫行役,至于宗周”,叙其所伤之由,于经无所当也。(卷4之1,页4)

据《序》所述,“闵宗周也”乃此诗之主旨,“周大夫行役”以下,至“而作是诗也”则释此诗写作之背景。[22]郑《笺》注《序》,解释《序》所谓“宗周”即指“镐京”。《正义》除依《序》说覆述诗旨外,亦指出《序》中各句所述与经文间之对应关系。[23]本篇毛《传》对诗旨之说明并不明显,然首章:“彼黍离离,彼稷之苗。”毛《传》云:“彼,彼宗庙宫室。”(卷4之1,页4)则其解似与《序》说相符。又:据今存有关三家《诗》之资料考之,《韩诗》说谓:“昔尹吉甫信后妻之谗而杀孝子伯奇,其弟伯封求而不得,作《黍离》之诗。”[24]可知《韩诗》对《黍离》一诗诗旨之阐述乃异于《毛诗》。

诗旨之确立对诗篇内容之诠释方向具有指针性之影响。由《序》、《传》、《笺》、《正义》等所组成之诠释体系,其有关诗旨之阐释涉及许多《毛诗》学之重要理念,如“以史释诗”、“美刺”、“风雅正变”等,详下文所论。

(二)字词训解

字词训解为对诗文内容诠释之基础。[25]《毛诗注疏》之字词训诂主要见于《传》、《笺》及《正义》中,《序》中亦偶见训解之语。[26]字词训解之例,如《周南·芣苢》首章:“采采芣苢,薄言采之。”毛《传》云:

采采,非一辞也。芣苢,马舄,马舄,车前也,宜怀任焉。薄,辞也。釆,取也。(卷1之3,页3)

郑《笺》云:

薄言,我薄也。(卷1之3,页3)

《正义》疏《传》“芣苢,马舄”云:

《释草》文也。郭璞曰:“今车前草,大叶,长穗,好生道边,江东呼为虾蟆衣。”陆机[27]《疏》云:“马舄一名车前,一名当道。喜在牛迹中生,故曰车前、当道也。今药中车前子是也。幽州人谓之牛舌草,可鬻[28]作茹,大滑,其子治妇人难产。”……言“宜怀任”者,即陆机《疏》云所治难产是也。(卷1之3,页3—4)

又疏《笺》、“薄言,我薄”云:

毛《传》言“薄,辞。”故申之,言“我薄”也。“我”训经“言”也。“薄”还存其字,是为“辞”也。言“我薄”者,我薄欲如此,于义无取,故为语辞。《传》于“薄污我私”不释者,就此众也。(下略)(卷1之3,页4)

案:此处经云:“采采芣苢,薄言采之。”《传》释其中“采采”、“芣苢”、“薄”、“采”四词之义。《笺》云:“薄言,我薄也。”以申《传》,并解“言”字之义。《正义》疏解《传》文“芣苢,马舄”之说,首云:“《释草》文。”此谓毛《传》所据乃《尔雅·释草》之文。[29]以下《正义》又引《尔雅》郭璞《注》及陆玑《毛诗草木鸟兽虫鱼疏》之文以补充说明“芣苢”之名称、形状、功能等。《正义》疏《传》,一则阐明其解之来源,一则补充其说之不足,此皆“疏”体之常例也。另《正义》疏《笺》,以为《笺》乃在申述《传》义,谓《笺》言“我薄”者,乃训经中之“言”为“我”。此外,《正义》又讨论《传》解“薄”为“辞”之理由,以及《传》何以不在前《葛蕈》篇“薄污我私,薄澣我衣。”句下释“薄”字,而于此处为解之由。[30]

以上为《毛诗注疏》诠解字词之一例。然全书中有关字词之诠释,实有更复杂之现象。例如:《传》、《笺》对经文之诠解是否相同?二者若有歧异,《正义》如何处理?即为其例。[31]此外,字词训解与其他诠释内容之间亦具密切关系。如本篇毛《传》谓芣苢“宜怀任”,《序》解本诗之诗旨云:“《芣苢》,后妃之美也。和平则妇人乐有子矣。”(卷1之3,页3)“乐有子”之说与《传》解芣苢“宜怀任”正可以相应,可见“字词”与“诗旨”之诠释具有密切之关连。[32]

(三)章句篇次

《毛诗注疏》对《诗经》各篇之章句区分及三百篇比篇之义等亦有所诠释,以下试分别论之。

今《毛诗注疏》中,每篇皆见标示章句,如首篇《关雎》篇末云:

《关雎》,五章,章四句。故言:三章,一章章[33]四句,二章章八句。(卷1之1,页24)

此为对《关雎》章句之区分。唐陆德明《经典释文·毛诗音义》解此云:

五章是郑所分,“故言”以下是毛公本意。后放此。(《毛诗音义》上,页2)

若据陆德明之说,则此诗毛、郑之分章有异:毛分《关雎》为三章,首章四句,二、三两章各八句;郑分为五章,每章皆为四句。据此而推,其他诸篇,若未以“故言”区分新、旧章句之别者,即是毛公所分。然《正义》对《毛诗》中所附章句之著作年代,则持较审慎之态度,其疏《关雎》章句云:

定本章句在篇后。《六艺论》云:“未有若今传训章句”,明为传训以来,始辨章句。或毛氏即题,或在其后人,未能审也。(卷1之1,页26)

此言“或毛氏即题,或在其后人,未能审也。”所论未若《释文》之确定。

此外,《序》中亦偶见对诗文分章以述其义者,如《豳风·东山·序》云:

《东山》,周公东征也。周公东征,三年而归,劳归士,大夫美之,故作是诗也。一章言其完也。二章言其思也。三章言其室家之望女也。四章乐男女之得及时也。(下略)(卷8之2,页6)

此《序》列举《东山》诗中各章所述之重点,为《毛诗序》中唯一之特例。[34]考此诗所标之“章句”云:“《东山》,四章,章十二句。”(卷8之2,页12)亦分《东山》为四章,与《序》说相合。

《毛诗注疏》对于《诗经》中《风》、《雅》、《颂》之次第及各体篇次之先后皆认为其具有深意,[35]《正义》对此论之尤详。如《关雎·序》[36]云:“故《诗》有六义焉:一曰风,二曰赋,三曰比,四曰兴,五曰雅,六曰颂。”(卷1之1,页9—10)《正义》疏《序》云:

风、雅、颂者,皆是施政之名也。……人君以政化下,臣下感政作诗,故还取政教之名以为作诗之目。风、雅、颂同为政称,而事有积渐,教化之道,必先讽动之。物情既悟,然后教化使之齐正。言其风动之初,则名之曰风;指其齐正之后,则名之曰雅。风俗既齐,然后德能容物,故功成乃谓之颂。先风,后雅、颂,为此次故也。(卷1之1,页10—11)

此处《正义》虽主在疏解《序》中所言“六义”以“风、雅、颂”为次之义,实亦同于诠解《诗经》以《风》、《雅》、《颂》为次之由。再者《正义》对十五《国风》之先后顺序以及《风》、《雅》、《颂》中各诗比篇之由,亦皆有所诠释。据《正义》所释,十五《国风》先后次第之依据乃是:“盖迹其先封善否,参其诗之美恶,验其时政得失,详其国之大小,斟酌所宜,以为其次。”[37]另《正义》疏解郑玄《诗谱》[38]亦一一阐明诸《国风》及《雅》、《颂》诗篇次第之义。[39]考《隋书·经籍志》尝著录刘瓛所著《毛诗篇次义》一卷,[40]又:《毛诗正义》乃据二刘义疏增损而成,由此可推,南北朝、隋代之学者对《诗经》篇次问题当颇有讨论。

(四)政治教化

阐扬《诗经》在政治教化上所产生之作用,可谓《毛诗注疏》诠释中最重要之内容。《毛诗》学之所以成为“经学”,乃由此等相关理论所构成。考《关雎·序》云:

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故正得失,动天地,感鬼神,莫近于诗。先王以是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易俗。(卷1之1,页7—9)

《正义》疏《序》“故正”至“于诗”[41]云:

上言播诗于音,音从政变,政之善恶皆在于诗,故又言诗之功德也。由诗为乐章之故,正人得失之行,变动天地之灵,感致鬼神之意,无有近于诗者,言诗最近之,余事莫之先也。(卷1之1,页8)

又疏“先王”至“风俗”云:

上言诗有功德,此言用诗之事。……此皆用诗为之,故云“先王以是”,“以”,用也,言先王用诗之道为此五事也。(卷1之1,页9)

案:《序》谓诗具有“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易俗”之功能,此即强调《诗经》在政治教化上之作用。《毛诗》学派基于此种基本理念,故其种种诠释乃由此出发,以达到教化之目的。以《国风》而论,《关雎·序》云:“上以风化下,下以风刺上,主文而谲谏,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戒,故曰风。”(卷1之1,页11)此谓“风”具有“风化”及“讽刺”二义。与此理念相应者,《毛诗》学派乃有“美刺”与“正变”之说,即谓正《风》为治世之诗,其诗述“风化”之功,为美;变《风》为衰世之诗,其诗陈“讽谏”之道,为刺。[42]“美刺”与“正变”成为《毛诗》诠释中之重要理论。

《毛诗注疏》以政治教化之角度诠《诗》,其具体之例,如《关雎·序》云:“《关雎》,后妃之德也,风之始也。”(卷1之1,页3—4)又云:“《周南》、《召南》,正始之道,王化之基。”(卷1之1,页18)《关雎》首章:“关关雎鸠,在河之洲。”毛《传》云:

兴也。关关,和声也。雎鸠,王雎也,鸟挚而有别。水中可居者曰洲。后妃说乐君子之德,无不和谐,又不淫其色,慎固幽深,若关雎之有别焉,然后可以风化天下。夫妇有别则父子亲,父子亲则君臣敬,君臣敬则朝廷正,朝廷正则王化成。(卷1之1,页20)

此种以褒美“后妃之德”作为诠释《关雎》篇之主要观点,[43]以期达到“王化成”之最终目的,亦可见《毛诗》诠释之重要特质。

因《毛诗》学派以阐扬《诗经》政治教化之作用为主体,故其诠释特强调“礼”、“礼乐”或“礼义”。郑《笺》以礼释《诗》,此前人已多有讨论。[44]即以毛《传》而言,亦屡见其言及“礼”者。如《郑风·子衿》:“一日不见,如三月兮。”《传》云:“言礼乐不可一日而废。”(卷4之4,页7)又如《陈风·泽陂》:“有美一人,伤如之何?”《传》云:“伤无礼也。”(卷7之1,页16)此外,《正义》释经文及注,对于《序》、《传》、《笺》中所言似与礼文有所违异者,每加疏通,使其合理通畅,此种诠释,亦颇具特色。

(五)文法修辞

《毛诗》学者阐释《诗》义,时亦论及经、注中之文法、修辞现象,或从文法、修辞观点以说明诠解之合理。此类说解,从《传》、《笺》至《正义》,由简而渐繁,为今日研究古汉语文法、修辞理论之珍贵材料。[45]

毛《传》释《诗》,屡云:“某,辞也。”如《郑风·山有扶苏》:“不见子都,乃见狂且。”《传》云:“且,辞也。”《正义》疏《传》云:

下《传》以“狡童”为昭公,则此亦谓昭公也。“狡”、“童”皆以为义,嫌“且”亦为义,故云:“且,辞。”(卷4之3,页9)

又《大雅·文王》:“思皇多士,生此王国。”《传》云:“思,辞也。”《正义》疏经云:“毛以为……思,语辞,不为义。”(卷16之1,页9)此二处,《传》解为“辞”者,当如《正义》所谓“不为义”之“语辞”,即后世所言之“虚辞”。此种对虚词之说明,至《正义》乃更详密。此外,如《郑风·褰裳·序》:“《褰裳》,思见正也。狂童恣行,国人思大国之正己也。”郑《笺》云:“狂童恣行,谓突与忽争国,更出更入,而无大国正之。”(卷4之3,页12)《正义》疏《序》云:

作《褰裳》诗者,思见正也。所以思见正者,见者自彼加己之辞,以国内有狂悖幼童之人,恣极恶行,身是庶子而与正适争国,祸乱不已,无可奈何,是故郑国之人思得大国之正己。(下略)(卷4之3,页12)

此处《正义》解《序》“见”字之义,云:“见者自彼加己之辞”,故《序》云:“思见正”,即谓“郑国之人思得大国之正已”。此种对此类“见”字文法作用之解释,屡见于他篇,亦值得重视。[46]

在修辞方面,《周南·关雎·序》言及诗之六义,《正义》以为:“风、雅、颂者,诗篇之异体;赋、比、兴者,诗文之异辞耳。”(卷1之1,页11)此以赋、比、兴为作诗之法,属修辞之范围。毛《传》释《诗》,屡标“兴也”,郑《笺》亦每对《传》言“兴”之义有所阐释或补充。如《周南·桃夭》首章:“桃之夭夭,灼灼其华。”《传》云:“兴也。桃有华之盛者,夭夭,其少壮也。灼灼,华之盛也。”《笺》云:“兴者,喻[47]时妇人皆得以年盛时行也。”(卷1之2,页15)此处《传》仅言“兴”而未解兴义,《笺》则以“喻”释兴。[48]《正义》尝于《关雎·序》疏云:“比之与兴,虽同是附託外物,比显而兴隐。……毛《传》特言‘兴也’,为其理隐故也。”(卷1之1,页10)后世对《传》、《笺》、《正义》言“兴”之义,颇多论述,[49]兹不细论。

《毛诗注疏》诠《诗》,有关修辞者,除“兴”之外,亦尝论及“省文”、“互文”、“倒文”、“变文”、“重言”、“假言”、“甚言”等现象。[50]因篇幅所限,仅举一例以论之。如《卫风·淇奥》首章:“瞻彼淇奥,绿竹猗猗。有匪君子,如切如磋,如琢如磨。”《传》云:“匪,文章貌。治骨曰切,象曰磋,玉曰琢,石曰磨。道其学而成也,听其规谏以自修,如玉石之见琢磨也。”(卷3之2,页11)又同诗第三章:“瞻彼淇奥,绿竹如箦。有匪君子,如金如锡,如圭如璧。”《传》云:“金锡练而精,圭璧性有质。”《笺》云:“圭璧亦琢磨,四者亦道其学而成也。”(卷3之2,页13)《正义》疏三章《传》“金锡至有质”云:

此章与首章互文:首章论其学问听谏之时,言如器未成之初须琢磨;此论道德既成之时,故言如圭璧已成之器。《传》以金锡言其质,故释之,言此已练而精;圭璧举已成之器,故本之,言性有质,亦互文也。言金锡有其质,练之故益精;圭璧有其实,琢磨乃成器。故《笺》云:圭璧亦琢磨,四者亦道其学而成之。(卷3之2,页13)

据《正义》此释,《传》、《笺》所解,皆视本诗一、三章之间具有“互文”之关系。[51]若依此种以修辞角度所为之诠解,则本诗之内容含义,乃更显深刻丰富。

以上所述,为《毛诗注疏》对《诗经》诠解之重要内容。《毛诗注疏》诠解之内容极为繁富,此处仅言其大略。

四、《毛诗注疏》中所见《毛诗》诠释之传承与发展

今日所见由汉代至唐初之《毛诗》诠释著作,仅《毛诗注疏》中所含之《序》、《传》、《笺》、《正义》为完帙,[52]余皆亡佚不全。故《毛诗注疏》为研究由汉至唐《毛诗》学最重要之材料。由《序》、《传》至《笺》及由《笺》至《正义》,因相互之关系及时代之差异,其诠释乃具有传承与发展之二重现象,此亦即《毛诗》诠释历史之发展。以上试分为二阶段论之。

(一)《笺》对《序》、《传》之继承与发展

《序》、《传》间时代之先后问题,因牵涉复杂,尚难定论。唯在《毛诗》学发展过程中,《序》、《传》间具有相应之关系,似可断言。[53]

至东汉末叶,郑玄作《毛诗笺》,由于其对《序》、《传》遵从之程度有异,故其诠释乃得有发挥之空间。考郑玄先从张恭祖学《韩诗》,[54]通今文家义,后得《毛诗》,乃依毛《传》作《笺》,故其《六艺论》中云:“注《诗》宗毛为主。”然郑《笺》除申毛、补毛之外,亦有易毛之处,此前人尝多论之。[55]相对于《笺》对《传》之态度,其于《序》则较尊重,此盖因郑玄以《序》乃子夏所作,[56]子夏既“亲承圣旨”,[57]依《序》为释,亦即在阐述孔子圣意,此可提高《毛诗》之经典价值。故郑玄作《诗谱》,即依《诗序》所述各诗之本事以立谱。又《诗谱·序》明白揭示正、变《风》、《雅》之篇目,此种“风雅正变”之说亦承袭《序》说而有所发展。[58]

然郑玄对于《诗序》并非全然遵从,亦有改正《序》文之处,唯郑玄将《序》文之讹误归因于毛《传》之改易。如《小雅·十月之交·序》:“《十月之交》,大夫刺幽王也。”郑《笺》云:

当为“刺厉王”,作《诂训传》时,移其篇第,因改之耳。《节》刺师尹不平,乱靡有定;此篇讥皇父擅恣,日月告凶。《正月》恶褒姒灭周;此篇疾艳妻煽方处。又幽王时司徒乃郑桓公友,非此篇之所云“番也”。是以知然。(卷12之2,页1)

郑玄提出数事以论证此非幽王时诗,故言《序》“刺幽王”当为“刺厉王”之讹。又因《序》所述诸诗之时代乃与诗篇之先后顺序相应,此篇若为厉王时诗,则篇第不宜在此,故《笺》谓“作《诂训传》时,移其篇第,因改之耳”。考郑玄谓《毛诗》各篇之《序》本合编相连,“至毛公为《诂训传》,乃分众篇之义,各置于其篇端云”。[59]故当其欲改动《十月之交》以下四篇《序》文“刺幽王”为“刺厉王”时,乃云《序》尝为毛公所改易,已非《序》文之旧。郑玄此说是否有其实据,今难以验证,然可视为其诠释之一种策略。

郑《笺》中有以谶纬解《诗》者,如《大雅·生民》、《商颂·玄鸟》二诗,以感生之说释周、商二代始祖之诞生,此为《序》、《传》所未言。[60]郑玄以谶纬解经,与其所处之时代风气有关,后人对此则颇有批评。[61]

此外,郑玄生当东汉末叶,于时政衰世乱,后世学者指出《笺》中寓有感伤时事之语。[62]今考郑玄笺变《雅》之诗,顺经为释,所言恰与其所处乱世之情境相符,本为情理之常,似不宜过度穿凿《笺》中所指涉汉季之时事。

(二)《正义》对《序》、《传》、《笺》之继承与发展

自郑《笺》至《正义》间之《毛诗》学著作,今亦皆亡佚不全,仅能从史书及《正义》、《经典释文》等所引中得其梗概。南北朝时,义疏之学兴起,《毛诗》学亦由“注学”转而为“疏学”。[63]义疏乃依一家之注以诠释经文,经、注并释,故义疏之诠释相对于注文而言,可谓一种“再诠释”。义疏本无“不破注”之体例,然因唐初修撰《五经正义》,乃为统一经义以作为科举考试之依据,故《毛诗正义》据二刘义疏修撰,乃删去疏中多数驳注之文。[64]

《正义》既依《序》、《传》、《笺》以释经,则其诠解大体即沿袭注说。然因《传》、《笺》之解间有歧异,《正义》于阐释及辨别毛,郑二家之同异时,乃有较大之诠释空间。《正义》除继承注说外,其诠释亦有所发展,兹分以下四项以论之。

1.以文学修辞角度解《诗》

自魏晋南北朝以来,对文学理论及文章写作技巧之探讨日益深刻绵密,[65]儒者解经,当亦受此风气之影响。《正义》中时见以“互文”、“省文”等角度以释经,已如前节所述。此外,如《卫风·河广》首章:“谁谓河广?一苇杭之。”《传》云:“杭,渡也。”《笺》云:“谁谓河水广与?一苇加之则可以渡之,喻狭也。今我之不渡,直不往耳,非为其广。”(卷3之3,页11)《正义》疏《笺》云:

言“一苇”者,谓一束也,可以浮之水上而渡,若桴栰然,非一根苇也。此假有渡者之辞,非喻夫人之向宋渡河也。何者?此文公之时,卫已在河南,自卫适宋不渡河。(卷3之3,页11)

案:《序》云:“《河广》,宋襄公母归于卫,思而不止,故作是诗也。”郑《笺》云:“宋桓公夫人,卫文公之妹,生襄公而出。襄公即位,夫人思宋,义不可往,故作诗以自止。”(卷3之3,页10)据《序》、《笺》之说,此诗为宋襄公母宋桓夫人被出之后在卫思襄公而作,而诗中有“谁谓河广?一苇杭之”之语。然以地理位置考之,当时由卫至宋,实不用渡河,《序》、《笺》之说似有可疑,故《正义》云:“此假有渡者之辞,非喻夫人之向宋渡河也。”以疏通之,此据修辞“假喻”之说以释经义也。

此外,《正义》对《诗经》中因“取韵”、“韵句”之需所作之修辞现象亦时有阐述,如《郑风·丰》第三章:“衣锦褧衣,裳锦褧裳。叔兮伯兮,驾予与行。”《传》云:“衣锦褧裳,[66]嫁者之服。”(卷4之4,页2)《正义》疏《传》云:

知者,以此诗是妇人追悔愿得从男,陈行嫁之事,云已有此服,故知是嫁者之服也。妇[67]人之服不殊裳,而经衣、裳异文者,以其衣、裳别名,经须韵句,故别言之耳。其实妇人之服衣、裳连,俱用锦,皆有褧。下章倒其文,故《传》衣锦、褧裳互言之。(卷4之4,页2)

此以“经须韵句”释经中妇人之服衣、裳别言之由,可见《正义》对《诗经》取韵现象,颇有深刻体会。

《正义》以文学修辞角度解《诗》尚不止上述所论,因篇幅之故,此处仅言其大略。

2.以情理解《诗》

《正义》解经,每论及“人情”及“理”,盖经之所陈为人生常道,解经者诠释经典,须合乎人情及常理,始得适切。如《小雅·正月》:“父母生我,胡俾我愈?不自我先,不自我后。”《传》云:“父母谓文武也。我,我天下。愈,病也。”《笺》云:“自,从也。天使父母生我,何不长遂我而使我遭此暴虐之政而病?此何不出我之前,居我之后?穷苦之情,苟欲免身。”(卷12之1,页10)《正义》疏《笺》云:

上言“念我独兮”,因此而告天,是先诉己身,未及论天下也。文武[68]虽受命之王,年世已久,遇今时之虐政,诉上世之哲王,[69]非人情也。故知诉天使父母生我也。(卷12之1,页10)

“父母生我”一句,《传》、《笺》异解,《正义》释《笺》易《传》之由,谓“遇今时之虐政,诉上世之哲王,非人情也”。虽在推阐《笺》意,其重视人情,亦可见矣。[70]

此外,如《小雅·鹤鸣》:“鱼潜在渊,或在于渚。”《传》云:“良鱼在渊,小鱼在渚。”《笺》云:“此言鱼之性,寒则逃于渊,温则见于渚。喻贤者世乱则隐,治平则出,在时君也。”(卷11之1,页8)《正义》疏《笺》云:

此文止有一鱼,复云“或在”,是鱼在二处。以鱼之出没喻贤者之进退,于理为密,且教王求贤,止须言贤之来否,不当横陈小人,故易《传》也。(卷11之1,页9)

《正义》阐释《笺》易《传》之由,其一乃因“以鱼之出没喻贤者之进退,于理为密。”此即《正义》以“理”作为准绳以权衡解经是否适当之例也。

3.对《诗》中情境、义理之阐释

因《正义》为“疏”体,故对《诗》中之情境能有较详明之阐释,甚或推衍《传》、《笺》所未道者。如《卫风·木瓜·序》:“《木瓜》,美齐桓公也。卫国有狄人之败,出处于漕,齐桓公救而封之,遗之车马器服焉。卫人思之,欲厚报之而作是诗也。”(卷3之3,页15)其首章云:“投我以木瓜,报之以琼琚。匪报也,永以为好也。”《传》云:“木瓜,楙木也,可食之木。琼,玉之美者。琚,佩玉名。”《笺》云:“匪,非也。我非敢以琼琚为报木瓜之惠,欲令齐长以为玩好,结己国之恩也。”(卷3之3,页16)《正义》疏经云:

以卫人得齐桓之大功,思厚报之而不能,乃假小事以言。设使齐投我以木瓜,我则报之而不能,乃假以琼琚。我犹非敢以此琼琚报齐之木瓜,欲令齐长以为玩好,结我以恩情而已。今国家败灭,出处于漕,齐桓救而封我,如此大功,知[71]何以报之。(卷3之3,页16)

此处《正义》据《序》、《传》、《笺》为说,对《诗》中之情境,所释颇为详明。

《正义》对《诗经》中所蕴含之义理,亦时有阐述。如《小雅·十月之交》首章:“十月之交,朔月辛卯,日有食之,亦孔之丑。”《传》:“之交,日月之交会。丑,恶也。”《笺》云:“周之十月,夏之八月也。八月朔日,日月交会而日食,阴侵阳,臣侵君之象。(下略)”(卷12之2,页2)《正义》疏《笺》,论述“圣人以神道助教”之义云:

然日月之食,于筭可推而知,则是虽数自当然,而云“为异”者,人君者,位贵居尊,恐其志移心易,圣人假之灵神,作为鉴戒耳。夫以昭昭大明,照临下土,忽尔歼亡,俾昼作夜,其为怪异,莫斯之甚。故有伐鼓用币之仪,贬膳去乐之数,皆所以重天变、警人君者也。而天道深远,有时而验,或亦人之祸衅,偶与相逢,故圣人得因其变常,假为劝戒,使智达之士,识先圣之深情;中下之士,信妖祥以自惧。但神道是以助教,而不可以为教。神之则惑众,去之则害宜,故其言若有若无,其事若信若不信,期于大通而已矣。经典之文不明言咎恶,而《公》家董仲舒、何休及刘歆等以为发无不应,是知言征祥之义,未悟劝沮之方,杜预论之当矣。(卷12之2,页4)

此段疏文对圣人“假灵神以为鉴戒”之理剖析甚为精微,可作为研究古代中国知识分子宗教观之珍贵材料。此外,《正义》诠《诗》,对“天命”问题亦有所阐释,[72]兹不具引。

4.阐释义例

《正义》诠释经、注,对其中所蕴含之义例或“不为例”之处,常有所论析。如《正义》疏《周颂·谱》云:“《风》、《雅》比[73]篇,既有义理,《颂》亦当有也。”(卷19之1,页4)此谓《风》、《雅》、《颂》篇次之排列,皆有其义,已见前节所论。又如《周南·关雎·序》:“《关雎》,后妃之德也。”《正义》疏《序》云:

此篇言后妃性行和谐,贞专化下,寤寐求贤,供奉职事,是后妃之德也。……二《南》之《风》实文王之化,而美后妃之德者,以夫妇之性,人伦之重,故夫妇正则父子亲,父子亲则君臣敬,是以《诗》者歌其性情,阴阳为重,所以《诗》之为体,多序男女之事。不言“美后妃”者,此诗之作,直是感其德泽,歌其性行,欲以发扬圣化,示语未知,非是褒赏后妃能为此行也。正经例不言“美”,皆此意也。其变《诗》则政教已失,为恶者多,苟能为善,则赏其善事。征伐狁,始见忧国之心;瞻仰昊天,方知求雨之切。意与正经有异,故《序》每篇言“美”也。(卷1之1,页4)

案:依《序》说,《关雎》既旨在赞美后妃之德,然《序》文仅言“《关雎》,后妃之德也。”不言“美”,故《正义》此处释《序》,乃揭示《序》文“正经例不言美”之体例也。

此外,《正义》对经、注“无义例”之处,亦加以辨析。如其疏首卷“周南关雎诂[74]训传第一”标题,对《诗经》篇名之取名,认为“名篇之例,义无定准,多不过五,少才取一。或偏举两字,或全取一句,偏举则或上或下,全取则或尽或余”。并推测其原因,云:“岂古人之无常,何立名之异与?以作非一人,故名无定目。”(卷1之1,页1)《正义》盖以为《诗经》篇名系作者所自定,因作者非一,故其名篇乃无一定之“义例”也。

自汉代以来,解经著作中即有“条例”一类,由经或传注中推求其条例。[75]然《毛诗》《序》、《传》、《笺》中未特言“例”,《正义》诠解经、注之义例,对《序》、《传》、《笺》而言,亦为一种发展。

由以上所论,可知自汉至唐,诠释《毛诗》之著作间,除有承袭之关系外,因时代之推移,其诠释亦有所发展。

五、《毛诗注疏》诠释之得失

《毛诗注疏》之诠释系统由《序》、《传》、《笺》、《正义》等四部分所组成,代表中国自东汉至唐代间《诗经》诠释传统之主流,其影响既深且远。今日欲充分评论其得失,实非易事。以下拟就“解经方式”、“解经特性”、“解经价值”等三方面略作讨论。

(一)解经方式方面

《毛诗注疏》中之四种著作,以类别区别,《序》、《传》、《笺》为注,[76]《正义》为疏。前三者虽同为注体,其诠释方式及作用仍有不同。大体而言,《序》以阐释《诗》旨为主,罕言训诂。《传》解经文训诂,兼及修辞、史事、典故、义理等。《笺》解经、《序》、《传》之训诂、名物制度、修辞、史实、义理思想等。相对于汉代今文家盛行之诠释著作,《序》、《传》、《笺》之诠解代表古文家之传统,即重视古字、古义之训解,与今文家章句之学繁文缛说有别。[77]又:据《毛诗正义》所述,“就经为注”之解经形式始于东汉马融(79—166)之《周官传》。[78]马融为古文家,郑《笺》就经、《序》、《传》为注盖即袭自马融。就经为注,则所解有所限制,故较不易泛滥。此种注经形式乃成为东汉以降解经著作之主流。

《正义》为义疏之体,南北朝义疏之兴起,远绍汉代章句之学,近承晋代经义,且受佛家讲经风气之影响。其体依一家之注以解经,经、注并释。《正义》依《序》、《传》、《笺》为疏,所解较注为详明。然其弊则易流于细琐。如《大雅·灵台·序》:“《灵台》,民始附也。文王受命而民乐其有灵德以及鸟兽昆虫焉。”郑《笺》云:“天子有灵台者,所以观祲象,察气之妖祥也。文王受命而作邑于丰,立灵台。”(卷16之5,页1)《正义》疏《笺》云:“此灵台所处,在国之西郊,诸儒以无正文,故其说多异。”(卷16之5,页2)其下《正义》历引许慎(约58—147)《五经异义》、郑玄《驳五经异义》、卢植(?—192)《礼记注》、蔡邕(132—192)《月令论》、颖子容《春秋释例》、袁准《正论》等说,以论述灵台、辟廱、明堂、太庙、太学间之关系,其结论谓袁准《正论》“可以申明郑意”。[79]《正义》此疏,以二千余言论述有关“灵台”问题,实未免于繁琐矣。[80]

《毛诗注疏》由《序》、《传》、《笺》、《正义》构成一完整之诠释系统。前人屡言“注不驳经”、“疏不破注”,[81]此就大体而言,诚有其理。然注以解经,解经者依其所持之经义以诠释经文,藉经文以寄寓理想,此种“寓作于述”之方式,虽未驳经,实已达“经为我用”之目的。又义疏本无“不破注”之体例,至唐修《正义》,始删去多数违注之说。《正义》解经,虽多依《序》、《传》、《笺》为说,然并非全无新意,已如前述。

《毛诗》由《序》、《传》、《笺》、《正义》间之传承与发展,组成一完整之诠释系统,此为其优点。然《毛诗》以政治教化为主要目的之诠释性格,自汉迄唐皆未改变。此种强烈规范性造成经典诠释风格之稳定,然亦限制其创造性。直至宋代,对《诗经》之诠释方向始有较大之改变。

(二)解经特性方面

《毛诗注疏》以阐释《诗经》在政治教化上之作用为其最主要之诠释内容。为能使《诗经》发挥其政治教化之作用,故《毛诗》学派之诠释乃比附史事,区分《风》、《雅》正变,藉美、刺以达鉴戒之功能。在实际诠释过程中,为使诗文与此诠释架构密合无间,则须藉种种方法以求经义之通畅,于此乃显现其解经特性。如《郑风·有女同车·序》:“《有女同车》,刺忽也。郑人刺忽之不昏于齐。太子忽尝有功于齐,齐侯请妻之。齐女贤而不取,卒以无大国之助,至于见逐,故国人刺之。”(卷4之3,页6)其首章云:“有女同车,颜如舜华。将翱将翔,佩玉琼琚。彼美孟姜,洵美且都。”毛《传》云:“亲迎同车也。(下略)”郑《笺》云:“郑人刺忽不取齐女亲迎与之同车,故称同车之礼,齐女之美。”《正义》疏《序》云:

忽宜娶齐女,与之同车,而忽不娶,故经二章皆假言郑忽实娶齐女与之同车之事以刺之。(卷4之3,页6)

又疏首章经文云:

郑人刺忽不娶齐女,假言忽实娶之与之同车。言有女与郑忽同车,此女之美,其颜色如舜木之华然,其将翱将翔之时,所佩之玉是琼琚之玉,言其玉声和谐,行步中节也。又叹美之,言彼美好之孟姜,信美好而又且闲习妇礼。如此之美而忽不娶,使无大国之助,故刺之。(卷4之3,页7)

案:《有女同车》于《毛诗》诠释系统中属于“变风”,《序》解其诗旨,谓此诗乃刺郑公子忽不昏于齐,以至于见逐,此盖比附郑国史事以见公子择偶之重要。然此诗二章皆陈同车女子之美与德,未显“刺忽”之义,故须藉“假言”之角度以诠释,使诗文与诗义密合也。由此例可以见出《毛诗注疏》之解经特性。基于此种特性,其诠解使《诗经》提升至经典之层次,可以作为政治教化之指南,然其缺点,则易使《诗》之诠释流于穿凿附会。

《毛诗注疏》之解经特性,使其重视《诗》与“礼”之关系,此亦显现《毛诗》学者将《诗》“经典化”之企图。然后世学者对此则颇有批评,如宋王应麟(1223—1296)《困学纪闻》卷3云:“郑学长于礼,以礼训《诗》,是案迹而议性情也。”[82]清皮锡瑞《经学通论》云:“郑《笺》之失在以礼解《诗》。”[83]因重视礼乐教化而忽略《诗经》中丰富之性情,此尤为现代学者指摘《毛诗》诠释缺失之重点。[84]

(三)解经价值方面

《毛诗注疏》代表中国自东汉至唐代《诗经》诠释传统之主流,欲了解此阶段中国知识分子对《诗经》之观点,则《毛诗注疏》为最重要之材料。清代学者颇强调注疏之重要,如阮元《江西校刻宋本十三经注疏书后》云:

窃谓士人读书,当从经学始,经学当从注疏始。空疏之士,高明之徒,读注疏不终卷而思卧者,是不能潜心研索,终身不知有圣贤诸儒经传之学矣。[85]

阮氏此在强调注疏对研经之重要性。自宋代之后,因治经风气之转变,故渐废弃汉唐注疏而另立新途。然宋代学者亦有惋惜注疏之废者。如南宋晁公武(1105—1180)《郡斋读书志》“《毛诗正义》四十卷”条云:

右唐孔颖达等撰。据刘炫、刘焯疏为本,删其所繁而增其所简云。自晋室东迁,学有南北之异。南学简约,得其英华;北学深博,穷其枝叶。至颖达始著义疏混南北之异,虽未必尽得圣人之意,而刑名度数亦已详矣。自兹以后,大而郊社宗庙,细而冠婚丧祭,其仪法莫不本此。元丰以来,废而不用,甚无谓也。[86]

此对《正义》之价值亦颇予肯定。考六朝《毛诗》学之著作,今皆亡佚不全,其中存于《正义》所征引者,则可藉以知其梗概。今人潘重规先生《五经正义探源》一文中云:

余尝以为六朝义疏之学,百川并流,而以唐人《正义》为壑谷。盖六朝义疏之制,实汉学之津梁,而唐人经疏,又六朝经说之总汇。唐疏之底蕴明,而后六朝之经说出。[87]

据此可知,《正义》可作为研究六朝《诗经》学之重要凭借。

《毛诗注疏》除作为解经著作而存在外,其自身亦为研究中国思想史之珍贵材料。如日本学者吉川幸次郎(1904—1980)即对《正义》在“中国精神史”研究上之价值,给予极高之评价,吉川氏在《东方文化研究所经学文学研究室毛诗正义校定资料解说》一文中云:

盖作为中国精神史之资料,《正义》颇具价值。首先,无庸费辞,《正义》乃是对于作为中国人实践规范之“五经”及汉、魏人加诸其上之注,给予详明之解释,此种解释超越其他注释而成为最具势力者。考察其势力之由来,乃因对“五经”之字句,自汉以来不断反复讨论,至此书乃显现一种稳定。所谓“显现稳定”者,不外乎言:历经数世纪之讨论,使“经”之解释得到洗炼与淘汰,乃至获得最符合中国人常识之解释。……当然,《正义》中之解释,被认为乃歪曲“经”之原义者,亦为数不少。然此部分,就了解中国人之精神而言,仍为极重要之资料。有甚多情况,《正义》歪曲之解释,较诸被推定为符合经之原意者,更合乎中国人之普遍精神。[88]

吉川氏所言,虽泛论诸经《正义》,然就《毛诗正义》观之,其论亦颇中肯綮。

宋人研读《诗经》,逐渐废弃注疏而另立他途。至清代,则又有求索毛、郑古义者。[89]今日研《诗》,途径既多,[90]纠《注疏》之失者,颇不鲜见。“后妃之德”、“风雅正变”之说已成历史陈迹,不复为今日学者诠《诗》之重要依据矣。

六、结论

本文从形式结构、诠释内容、传承发展、诠释得失等四方面论述《毛诗注疏》对《诗经》之诠释。经由本文所论,可知《毛诗注疏》今虽集为一书,其中实包含《序》、《传》、《笺》、《正义》等四种《毛诗》诠释著作。东汉末叶,郑玄据《序》、《传》为《笺》,其时《笺》应已与《序》、《传》相连。唐代修撰《毛诗正义》,其初《正义》乃单行,不与经、《序》、《传》、《笺》相并,至南宋始见注、疏合刻。《毛诗注疏》之诠释内容,除对诗旨、字词、章句、篇次、文法、修辞等之诠释外,其最重要之主体乃在阐扬《诗经》在政治教化上之作用,故每从“礼”之角度以诠《诗》。《毛诗》学派由《序》、《传》至《笺》以及由《笺》至《正义》,其诠释除具有传承之关系之外,亦有所发展。《毛诗注疏》之诠释虽得失各具,今日欲了解中国由汉至唐《诗经》诠释传统之内容与历史发展,此书仍为最重要之材料。又:《毛诗注疏》虽为解经著作,其诠释内容中蕴含极多有关古代文法、修辞、思想等之研究材料,值得现代学者参考。

《台大中文学报》,第20期,台湾大学中国文学系,2004年6月。

贰、论标点本《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中的几个问题


[1] 十行本《毛诗注疏》另又录入[唐]陆德明(556—627)《经典释文》之《毛诗音义》,然《经典释文》乃“音义”之作,其体例及性质与疏体有别,故本文未将《释文》纳入《毛诗注疏》之系统中。

[2] 见[汉]班固(32—92):《汉书》(台北:鼎文书局,1979年,影印点校本),页1707。本文以下引书,若再次征引为同一版本,则径标页码,不复加注。

[3] 如[清]王引之(1766—1834):《经义述闻》(台北:世界书局,1963年,影印本),卷7,“毛诗经二十九卷”条云:“《毛诗》经文当为二十八卷,与鲁、齐、韩三家同,其《序》别为一卷,则二十九卷矣。《志》曰:‘《诗》经二十八卷,鲁、齐、韩三家。’盖以十五《国风》为十五卷,《小雅》七十四篇为七卷,《大雅》三十一篇为三卷,三《颂》为三卷,合为二十八卷。……毛公作《传》,分《周颂》为三卷,又以《序》置诸篇之首,是以云三十卷也。”页38—39。[清]陈奂(1786—1863)《诗毛氏传疏·叙》说同。

[4] [唐]孔颖达(574—648):《毛诗正义》云:“《谱》云:‘鲁人大毛公为《诂训传》于其家,河间献王得而献之,以小毛公为博士。’”见《毛诗注疏》(台北:艺文印书馆,1955年,影印清嘉庆二十年江西南昌府学刊本),卷1之1,页2。此引郑玄《诗谱》之说也。另[三国]陆玑:《毛诗草木鸟兽虫鱼疏》(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云:“荀卿授鲁国毛亨,亨作《训诂传》以授赵国毛苌。时人谓亨为大毛公,苌为小毛公。”卷下,页18。

[5] [清]永瑢(1743—1790)、纪昀(1724—1805)等所撰《四库全书总目·毛诗正义》(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影印武英殿本)中论云:“今参稽众说,定作《传》者为毛亨。以郑氏后汉人,陆氏三国吴人,并传授《毛诗》,渊源有自,所言必不诬也。”卷15,页5。此以郑玄、陆玑之说为可据。然考西汉末班固仅言“毛公”,至东汉末郑玄却知有“大毛公”、“小毛公”之别,至三国陆玑则又知毛亨、毛苌之名,时代愈后而所知愈详,实不能无疑。

[6] 《汉书·儒林传》云:“毛公,赵人也。治《诗》,为河间献王博士,授同国贯长卿。长卿授解延年。延年为阿武令,授徐敖。敖授九江陈侠,为王莽讲学大夫。由是言《毛诗》者,本之徐敖。”页3614。

[7] 见《后汉书·儒林传》及贾逵、郑众等传。

[8] 如《后汉书·儒林传》云:“初,九江谢曼卿善《毛诗》,乃为其训。宏从曼卿受学,因作《毛诗序》,善得《风》、《雅》之旨,于今传于世。……中兴后,郑众、贾逵传《毛诗》,后马融作《毛诗传》,郑玄作《毛诗笺》。”页2575—2576。今谢曼卿之训及马融之《传》皆不传。卫宏《序》则有学者疑其乃今之《毛诗序》,此问题牵涉复杂,容他文考辨,兹不细论。

[9] 《六艺论》今佚,此据[唐]陆德明:《经典释文》(台北:鼎文书局,1975年,影印《通志堂经解》本),《毛诗音义》上“郑氏笺”条下引,页1。

[10] 《序》下之《笺》则未标“笺云”,《经典释文》解释其故云:“《序》并是郑注,所以无‘笺云’者,以无所疑乱故也。”见同上注。

[11] 相关之论说,参见朱彝尊(1629—1709):《经义考》(日本京都:中文出版社,1978年),卷88、蒋善国:《三百篇演论》(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0年)、张西堂:《诗经六论》(上海:商务印书馆,1957年)等,另今学者论述颇多,兹不繁引。

[12] 见《小雅》《南陔》、《白华》、《华黍》三诗《序》下《笺》文,卷9之4,页10—11。

[13] 《经典释文·序录》云:“马融作《毛诗传》,郑玄作《毛诗笺》,申明毛义,难三家,于是三家遂废矣。魏太常王肃,更述毛非郑。荆州刺史王基,驳王肃,申郑义。晋豫州刺史孙毓为《诗》评,评毛、郑、王肃三家异同,朋于王。徐州从事陈统,难孙申郑。”《序录》,页19—20。

[14] 《经典释文·序录》云:“《齐诗》久亡,《鲁诗》不过江东,《韩诗》虽在,人无传者。唯《毛诗》郑《笺》,独立国学,今所遵用。”《序录》,页20。

[15] 有关义疏兴起原因之探讨,参见牟润孙:《论儒释两家之讲经与义疏》,原刊香港《新亚学报》4卷2期(1960年12月),后收入氏著:《注史斋丛稿》(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90年),及戴君仁:《经疏的衍成》,原刊台北《孔孟学报》19期(1970年4月),后收入氏著:《梅园论学续集》(台北:艺文印书馆,1974年)等文。

[16] 有关《毛诗正义》修撰之底本及修撰经过,详参拙作:《五经正义研究》(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17] 今尚存有南宋覆北宋本《毛诗正义》单疏本一种,阙前七卷,原为日本学者内藤湖南所藏,1936年由日本东方文化学院影印出版。

[18] 此本每半叶八行,故称“八行本”,为南宋浙东茶盐司所刻,惜今已不得见。

[19] 此本每半叶十行,故称“十行本”。又此本为注疏本之祖,明嘉靖间之闽本即祖此本,而闽本又迭衍为监本、汲古阁本等,兹不详述。[清]阮元(1764—1849)所刻“江西南昌府学本”亦称据十行本重刊。

[20] 有关《毛诗注疏》之刊刻情形,参见屈万里先生:《十三经注疏板刻述略》,收入氏著:《书佣论学集》(台北:台湾开明书店,1969年)及拙作:《五经正义研究》第二章《五经正义之修撰与版本》。

[21] 如《毛诗序》云:“《南陔》,孝子相戒以养也。《白华》,孝子之絜白也。《华黍》,时和岁丰宜黍稷也。有其义而亡其辞。”《正义》解“有其义而亡其辞”云:“此二句毛氏著之。”卷9之4,页11。郑《笺》云:“此三篇者,乡饮酒、燕礼用焉。……孔子论《诗》,《雅》、《颂》各得其所,时俱在耳,篇第当在于此。遭战国及秦之世而亡之,其义则与众篇之义合编,故存。至毛公为《诂训传》,乃分众篇之义,各置于其篇端云。”卷9之4,页11。此处郑玄乃称《序》为“义”。

[22] 学者考辨《毛诗序》之作者及时代,或有将各诗之《序》分为前后二部,称“前序”、“后序”若“古序”、“续序”者。本文将《序》视为郑玄作《笺》前已成形之著作,故以《序》之整体论之。

[23] 《正义》除指出《序》文与经文间之对当关系外,亦有论及两者所述内容顺序之同异者,如《魏风·伐檀·序》:“《伐檀》,刺贪也。在位贪鄙,无功而受禄,君子不得进仕尔。”《正义》疏《序》云:“经、《序》倒者,《序》见由在位贪鄙,令君子不得仕,如其次以述之。经先言君子不仕,乃责在位之贪鄙。(下略)”卷5之3,页9,即其例也。

[24] 见[宋]李昉(925—996)等奉敕纂:《太平御览》(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四部丛刊三编》,影印本),卷923《羽族部》引曹植(192—232)《令禽恶鸟论》文,页6。相关之论说,参见[清]王先谦(1842—1917):《诗三家义集疏》(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点校本),页315。

[25] 相关之讨论,详参拙文:《字义训诂与经典诠释之关系》,台湾省新竹市:《清华学报》新32卷1期(2003年10月)。

[26] 如《大雅·召旻·序》云:“《召旻》,凡伯刺幽王大坏也。旻,闵也。闵天下无如召公之臣也。”卷18之5,页13—14;又《周颂·赉·序》:“《赉》,大封于庙也。赉,予也。言所以锡予善人也。”卷19之4,页19。

[27] “机”,明毛晋汲古阁本作“玑”,当从毛本为正。相关考辨,详参陈鸿森:《禹贡注疏校议》,台北:《大陆杂志》79卷6期(1989年12月)所论。

[28] “鬻”,[清]阮元:《毛诗注疏校勘记》卢宣旬“补校”谓当作“”,见阮刻本《毛诗注疏》卷1之3,页18附。

[29] 《正义》于卷1疏“周南关雎诂训传第一”标题云:“毛以《尔雅》之作多为释《诗》,而篇有《释诂》、《释训》,故依《尔雅》而为《诗》立传。”卷1之1,页1。故若《传》训与《尔雅》文相同时,每标其来源,谓《传》文出于《尔雅》某篇也。

[30] 《周南·葛覃》篇次在《芣苢》之前,其诗中有“薄污我私,薄澣我衣”之句,而《传》未解“薄”字,故《正义》有此释。

[31] 邱惠芬:《〈毛诗正义〉诠诗之研究》(台湾省中坜市:“中央大学”中文研究所硕士论文,1993年),对此问题尝有所探讨。

[32] 另如《韩诗》则以为《芣苢》之诗旨为“伤夫有恶疾也”。故其解芣苢为“臭恶之菜”,对芣苢之性质,所解与《毛诗》迥异。参见王先谦:《诗三家义集疏》,页47—48。

[33] 卢宣旬:《毛诗注疏校勘记》补校云:“案:一章下例不重‘章’字,次‘章’字误衍。”卷1之1,页32附。卢校是也。

[34] 郑《笺》解此现象云:“分别章意者,周公于是志伸,美而详之。”卷8之2,页6。

[35] 郑玄《诗谱·序》云:“文、武之德,光熙前绪,以集大命于厥身,遂为天下父母,使民有政有居。其时《诗》,《风》有《周南》、《召南》,《雅》有《鹿鸣》、《文王》之属。及成王、周公致大平,制礼作乐,而有颂声兴焉,盛之至也。本之由此《风》、《雅》而来,故皆录之,谓之《诗》之正经。”《正义》云:“此等正诗,昔武王采得之后,乃成王即政之初,于时国史自定其篇,属之大师,以为常乐,非孔子有去取也。……其变《风》、变《雅》,皆孔子所定,故下特言‘孔子录之’。”《诗谱序》,页4。依此而论,则郑、孔谓《诗经》之比篇乃出于国史、孔子,而其次序皆具有深意也。

[36] 历来对此《序》,或称“大序”,或又就其中复区分为大、小序。考《经典释文》云:“今谓:此《序》止是《关雎》之序,总论《诗》之纲领,无大、小之异。”《毛诗音义》上,页1。另孔颖达《正义》亦云:“诸《序》皆一篇之义,但《诗》理深广,此为篇端,故以《诗》之大纲并举于此。”卷1之1,页4。二者并以此《序》为《关雎》之《序》,今从之。

[37] 见卷一“毛诗国风”标题下《正义》,卷1之1,页2。

[38] 郑玄《诗谱》原本单行,《正义》将《诗谱》总《序》,十五《国风》,小、大《雅》,三《颂》等之《谱·序》载入各体诗篇之前并加以疏解。《诗谱》原书至北宋时已亡,欧阳修(1007—1072)称其于绛州得残本,并为之补亡,然舛驳仍多。清代戴震(1724—1777)、丁晏(1794—1875)、胡元仪(1848—1907)、吴骞(1733—1813)等又先后加以订正,思复郑《谱》之旧。

[39] 如《正义》疏《周南召南谱·序》,以为二《南》比篇之原则乃:“二《风》大意,皆自近及远。《周南》《关雎》至《螽斯》皆后妃身事,《桃夭》、《兔罝》、《芣苢》,变言文王之化,见其化之又远也。(下略)”《诗谱序》,页10。

[40] 见[唐]魏征(580—643)等撰:《隋书》(台北:鼎文书局,1980年,影印点校本),页917。

[41] 此后世称为标起止,因《正义》原为单疏,故须标示所欲疏解经注之起止。

[42] 据郑玄《诗谱·序》所述,正《风》包括《周南》、《召南》。自《邶》、《鄘》、《卫》以下诸国之《风》为变《风》。《诗谱·序》云:“论功颂德,所以将顺其美;刺过讥失,所以匡救其恶。吉凶之所由,忧娱之萌渐,昭昭在斯,足作后王之鉴。”《诗谱序》,页2—6。此即阐明美、刺之意也。

[43] 《毛诗》学派虽以歌咏“后妃之德”为《关雎》之主旨,然《传》、《笺》对“后妃之德”内涵的诠释重点有异,相关之讨论,详参本书第三章:《〈毛诗·关雎〉篇〈序〉、〈传〉、〈笺〉、〈疏〉之诠解及其解经性格》。

[44] 有关郑玄以礼说《诗》之情形及后人之评论,详参彭美玲:《郑玄毛诗笺以礼说诗研究》(台北:台湾大学中文研究所硕士论文,1992年)及车行健:《礼仪、谶纬与经义——郑玄经学思想及其解经方法》(台湾省新庄市:辅仁大学中文研究所博士论文,1996年)等文。

[45] 今学者对此已有所探讨,举其要者,如冯浩菲:《从〈毛传〉中有关语法问题的注解看战国秦汉之际词法学观念》,《古籍整理研究论丛》(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1年);刘世儒:《孔颖达的词类说和实词说》,《训诂研究》第一辑(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1年);石云孙:《孔颖达的修辞理论探》,中国华东修辞学会编:《修辞学研究》(北京:语文出版社,1987年)等文。

[46] 有关《正义》所述此类“见”字语法作用之探讨,详参魏岫明:《古汉语主动意义之“见”字语法探讨》,台北:台湾大学《文史哲学报》54期(2001年5月)。

[47] “喻”,原作“踰”,据阮元:《毛诗注疏校勘记》改。见[清]阮元辑:《皇清经解》(台北:汉京文化公司,1979年,影印重编本),卷840,页13。

[48] 其他亦有“《传》言兴,《笺》不言兴”及“《传》不言兴,《笺》言兴”之情况,《正义》于《周南·螽斯·疏》中对《传》、《笺》间言“兴”之对应关系有详细解析。见卷1之2,页13。

[49] 如罗立乾:《经学家“比、兴”论述评》,江矶编:《诗经学论丛》(台北:崧高书社,1985年);裴师普贤:《诗经兴义的历史发展》,《诗经研读指导》(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91年)等文。

[50] 参见拙作:《五经正义研究》第九章《五经正义之修辞观》。

[51] 所谓“互文”者,谓两文各言其一而文义互相补足,故“互文”实亦为“省文”之一种形式。另《正义》论及“互文”,亦称“互相见”、“互相足”。

[52] 此乃就大体而言,以余所考,今本《正义》仍有缺文,兹不细论。

[53] 黄季刚(侃,1886—1934)遗著:《诗经序传笺略例》“《传》例”中列有“《传》与《序》相应”一项,文刊《兰州大学学报》10卷4期(1982年7月)。唯学者尝指出《序》、《传》间亦有相违异之处,如魏佩兰:《毛诗序传违异考》,台北:《大陆杂志》33卷8期(1966年12月)。此似显示《序》、《传》当非出自同一人所为,唯两者在传承过程中应有互相影响之关系。

[54] 见《后汉书·郑玄传》(台北:鼎文书局,1978年,影印点校本),页1207。

[55] 参见赖炎元:《毛诗郑氏笺释例》,台北:《台湾师范大学国文研究所集刊》第3号(1959年12月);祝敏彻、尚春生:《论“毛传”、“郑笺”的异同》,兰州:《兰州大学学报》1983年1期(1983年1月);文幸福:《诗经毛传郑笺辨异》(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89年)等。

[56] 《经典释文》云:“沈重云:‘案郑《诗谱》意,大序是子夏作,小序是子夏、毛公合作,卜商意有不尽,毛更足成之。’”(《毛诗音义》上,页1)。考《小雅·常棣·正义》引《郑志》中郑玄答张逸之问,郑玄云:“此《序》子夏所为,亲受圣人,足自明矣。”卷9之2,页12。可见郑玄乃以《序》为子夏所作。沈重之说恐非是。

[57] “子夏亲承圣旨”,语见《齐风谱·序·正义》,卷5之1,页4。

[58] 详参拙文:《〈诗经〉诠释传统中之“风雅正变”说研究》,台北:台湾大学《文史哲学报》52期(2000年6月)。

[59] 见《小雅》、《南陔》、《白华》、《华黍》三诗《序》下之郑《笺》。

[60] 如《商颂·玄鸟》:“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宅殷土芒芒。”《传》云:“玄鸟,鳦也。春分玄鸟降,汤之先祖有娀氏女简狄配高辛氏帝,帝率与之祈于郊禖而生契,故本其为天所命,以玄鸟至而生焉。”《笺》云:“降,下也。天使鳦下而生商者,谓鳦遗卵,娀氏之女简狄吞之而生契,为尧司徒,有功封商。尧知其后将兴,又锡其姓焉。”卷20之3,页14。《正义》疏《传》云:“毛氏不信谶纬。”卷20之3,页16。又疏《笺》云:“郑以《中候·契握》云:‘玄鸟翔水遗卵流,娀简吞之,生契封商。’《殷本纪》云:‘简狄行洛,见玄鸟堕其卵,简狄取吞之,因孕生契。’此二文及诸纬候言吞鳦生契者多矣,故郑据之以易《传》也。”卷20之3,页16。由此可知《笺》据谶纬为释也。

[61] 如[宋]欧阳修(1007—1072):《诗本义》(台北:汉京文化公司,1979年,影印《通志堂经解》本),卷13,《取舍义》评《商颂·玄鸟》毛、郑之解,以为:“毛氏之说,以今人情物理推之,事不为怪,宜其有之。……郑学博而不知统,又特喜谶纬诸书,故于怪说尤笃信。由是言之,义当从毛。”页12。此即评郑玄信谶纬之失。余参车行健:《礼仪、谶纬与经义——郑玄经学思想及其解经方法》,页211—212。

[62] [清]陈澧(1810—1882):《东塾读书记》(台北:世界书局,1961年,影印本)卷6云:“郑《笺》有感伤时事之语。《桑扈》:‘不戢不难,受福不那。’《笺》云:‘王者位至尊,天所子也。然而不自敛以先王之法,不自难以亡国之戒,则其受福禄亦不多也。’此盖叹息痛恨于桓、灵也。《小宛》:‘螟蛉有子,蜾蠃负之。’《笺》云:‘喻有万民不能治,则能治者将得之。’此盖痛汉室将亡,而曹氏将得之也。……郑君居衰乱之世,其感伤之语有自然流露者,但笺注之体谨严,不溢出于经文之外耳。”页7—8。其后学者对陈说颇多推衍,如刘成德撰有《郑玄笺诗寄托感伤时事之情》(兰州:《兰州大学学报》1990年1期[1990年1月])对《笺》文之寄托时事,更多指实,则或不免于穿凿矣。

[63] 马宗霍(1897—1976):《中国经学史》(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68年)第8篇《南北朝之经学》尝谓:“至南北朝,则所执者更不能出汉魏晋诸家之外,但守一家之注而诠解之,或旁引诸说而证明之,名为经学,实即注学。于是传注之体日微,义疏之体日起矣。”页85。本文所谓“疏学”,乃指义疏之学,与马氏取义略有不同。

[64] 今《正义》中仍可见少数订注之语,参见拙著:《五经正义研究》,第6章。

[65] 此时期之重要文学理论著作有[魏]曹丕(187—226)《典论·论文》、[晋]陆机(261—303)《文赋》、[南朝梁]刘勰(约465—532)《文心雕龙》、[南朝梁]钟嵘(约468—518)《诗品》等。详参王运熙、顾易生主编:《中国文学批评史新编》(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

[66] “裳”,原缺,据《正义》补。

[67] “妇”,原缺,据阮元《校勘记》补。

[68] “武”,原作“王”,据阮元《校勘记》改。

[69] “王”,原作“氏”,据阮元《校勘记》改。

[70] 《正义》之前,已见解经者标举“人情”以讨论经义,如《大雅·生民·正义》引[晋]王基驳王肃之语云:“凡人有遗体,犹不以为嫌,况于帝喾圣主,姜嫄贤妃,反当嫌于遭丧之月便犯礼哉?人情不然一也。”卷17之1,页9。可见《正义》重视人情,当前有所承而更加以发展。

[71] “知”,疑是“如”之误。

[72] 参见《大雅·皇矣·序·正义》,页16之4,页1—2。

[73] “比”,原作“此”,据阮元《校勘记》改。

[74] 《正义》所据本作“诂”,《释文》本则作“故”。

[75] 如[汉]胡母生、荀爽(128—190)著有《春秋条例》,郑兴、颖容著有《左氏条例》。[魏]王弼(226—249)著有《周易略例》。[晋]杜预(222—284)著有《春秋释例》。此皆“条例”之作也。

[76] 《序》亦是解经形式之一,故归为注体。又:“注”仅是一种泛称,解经著作以“注”为名大约起于东汉末叶,其后乃成为此类著作之泛称。参见拙文:《儒家经典诠释传统中注与疏之关系》,《孔学与二十一世纪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北:政治大学文学院,2001年)。

[77] 有关汉代古文家解经方式与今文家之异同,参见钱穆先生(1895—1990):《两汉博士家法考》,《两汉经学今古文平议》(香港:新亚研究所,1958年);林庆彰:《两汉章句之学重探》,《中国经学史论文选集》(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3年)及拙文:《汉代章句之学论考》,台北:《台大中文学报》14期(2001年5月)。

[78] 《正义》于卷1“郑氏笺”标题疏云:“汉初为传训者皆与经别行,三《传》之文,不与经连,故石经书《公羊传》皆无经文。《艺文志》云:‘《毛诗》经二十九卷,《毛诗故训传》三十卷。’是毛为诂训亦与经别也。及马融为《周礼》之注,乃云:‘欲省学者两读,故具载本文。’然则后汉以来,始就经为注。”卷1之1,页3。

[79] 见《毛诗注疏》卷16之5,页4。

[80] 学者亦有赞美孔《疏》此类疏解为“殚见洽闻”者,如[清]陈澧:《东塾读书记》卷九云:“孔冲远于三《礼》惟疏《礼记》,而实贯串三《礼》及诸经。有因《礼记》一、二语而作《疏》至数千言者,如《王制》:‘三公一命卷’云云,疏四千余字;‘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疏二千余字。《月令》、《郊特牲》篇题皆三千余字,若此者颇多,其一千余字者则尤多。(原注:‘《毛诗》、《左传》《疏》亦有之。’)元元本本,殚见洽闻,非后儒所能及矣。”页181。此极言孔《疏》之博赡。案:陈氏此论,固有其理。然《正义》疏经、注,若太过枝蔓详尽,亦将造成繁琐之弊,此当视其实际况而定,似不可一概而论。

[81] 如皮锡瑞(1850—1908):《经学历史》(台北:河洛图书出版社,1974年,影印周予同注本)云:“著书之例,注不驳经,疏不驳注。”页201。

[82] 见[宋]王应麟著,[清]翁元圻(1751—1825)注:《翁注困学纪闻》(台北:世界书局,1963年),页155。

[83] 见皮锡瑞:《经学通论》(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9年),页65。

[84] 如顾颉刚(1893—1980)在《古史辨》中对《毛诗》旧说之批评,可为代表。又如赵制阳在《郑玄诗谱诗笺评介》一文中云:“郑氏为礼学大师,世人都许其善于以礼说《诗》。实则《诗》有别趣,非关礼制,以礼说《诗》,反见其固。”见氏著:《诗经名著评介》(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83年),页95。

[85] 见[清]阮元:《揅经室三集》(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9年,《四部丛刊正编》,影印本),卷2,页17。

[86] 见[宋]晁公武:《郡斋读书志》(台北:广文书局,1967年,影印清王先谦校刊本),卷2,页2。

[87] 见台北:《华冈学报》1期(1965年6月)。

[88] 见《吉川幸次郎全集》(日本东京:筑摩书房,1998年),第10卷,页446。此原为日文,中文由笔者所译。

[89] 如陈启源《毛诗稽古编》、胡承珙(1776—1832)《毛诗后笺》、陈奂《诗毛氏传疏》、马瑞辰(1728—1853)《毛诗传笺通释》等皆是也。

[90] 如傅斯年先生(1896—1950)在其所著《诗经讲义稿》中云:“我们去研究《诗经》应当有三个态度,一、欣赏他的文辞;二、拿他当一堆极有价值的历史材料去整理;三、拿他当一部极有价值的古代言语学材料书。……只拿他当作古代留遗的文词,既不涉伦理,也不谈政治,这样似乎才可以济事。”《傅斯年全集》(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0年),第1册,页199。此种研究态度,颇异于《毛诗注疏》以阐扬政治教化为目的之解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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