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公問晏子曰:「古之蒞國治民者,其任人何如?」晏子對曰:「地不同生〔一〕,而任之以一種,責其俱生不可得〔二〕;人不同能,而任之以一事,不可責遍成〔三〕。責焉無已,智者有不能給,〔四〕求焉無饜,天地有不能贍也〔五〕。故明王之任人,諂諛不邇乎左右,阿黨不治乎本朝;任人之長,不彊其短〔六〕,任人之工,不彊其拙。此任人之大略也〔七〕。」
〔一〕 王念孫云:「案『地不同生』文義不明,治要『生』作『宜』,是也。今作『生』者,涉下文『俱生』而誤。周官草人『掌土化之法,以物地相其宜,而為之種』,故曰『地不同宜』。」◎俞樾云:「案古『生』『性』字通用,周官大司徒職曰『辨五地之物生』,杜子春讀『生』為『性』。然則此文『生』字亦當讀為『性』,『地不同性』,即所謂『辨五地之物性』也。治要作『宜』,蓋不知『生』為『性』之假字而改之,未足據。」◎則虞案:俞說是。
〔二〕 蘇輿云:「治要有『也』字。」◎陶鴻慶云:「『地不同生』之『生』,當讀為『性』,俞氏已及之矣。『責其俱生不可得』,當作『不可責俱生』(責,求也)。與下文『人不同能,而任之以一事,不可責遍成』,文義一律,『生』與『成』亦為韻。今本因『不可』二字誤倒在『責俱生』之下,後人輒增『其』字『得』字以足句耳。」
〔三〕 蘇輿案:「治要有『焉』字。」
〔四〕 蘇輿云:「治要『給』作『洽』,非;句下有『矣』字。」◎則虞案:指海本已補「矣」字。
〔五〕 孫星衍云:「『贍』當為『詹』,若『澹』,呂氏春秋『不流則不詹』,高誘注:『詹,足也。「詹」讀如「澹然而無為」之「澹」。』荀子王制篇『物不能澹』,楊倞注:『澹,讀為瞻。』『給』、『饜』『贍』為韻。」◎蘇輿云:「治要『也』作『矣』。」◎則虞案:指海本改作「矣」。
〔六〕 則虞案:黃本作「不強」。
〔七〕 則虞案:吳懷保本誤「太」。
〔一〕 王念孫云:「案『地不同生』文義不明,治要『生』作『宜』,是也。今作『生』者,涉下文『俱生』而誤。周官草人『掌土化之法,以物地相其宜,而為之種』,故曰『地不同宜』。」◎俞樾云:「案古『生』『性』字通用,周官大司徒職曰『辨五地之物生』,杜子春讀『生』為『性』。然則此文『生』字亦當讀為『性』,『地不同性』,即所謂『辨五地之物性』也。治要作『宜』,蓋不知『生』為『性』之假字而改之,未足據。」◎則虞案:俞說是。
〔二〕 蘇輿云:「治要有『也』字。」◎陶鴻慶云:「『地不同生』之『生』,當讀為『性』,俞氏已及之矣。『責其俱生不可得』,當作『不可責俱生』(責,求也)。與下文『人不同能,而任之以一事,不可責遍成』,文義一律,『生』與『成』亦為韻。今本因『不可』二字誤倒在『責俱生』之下,後人輒增『其』字『得』字以足句耳。」
〔三〕 蘇輿案:「治要有『焉』字。」
〔四〕 蘇輿云:「治要『給』作『洽』,非;句下有『矣』字。」◎則虞案:指海本已補「矣」字。
〔五〕 孫星衍云:「『贍』當為『詹』,若『澹』,呂氏春秋『不流則不詹』,高誘注:『詹,足也。「詹」讀如「澹然而無為」之「澹」。』荀子王制篇『物不能澹』,楊倞注:『澹,讀為瞻。』『給』、『饜』『贍』為韻。」◎蘇輿云:「治要『也』作『矣』。」◎則虞案:指海本改作「矣」。
〔六〕 則虞案:黃本作「不強」。
〔七〕 則虞案:吳懷保本誤「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