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四 殷商民族及殷王世系

先秦史论稿 作者:徐中舒著


  一 殷商民族

  “殷商”一词,是“殷”与“商”的合称,并不是商民族对自己的称号。他们是自称为“商”,如对其晚期经营很久的都城,后世都名之为殷墟,而甲骨卜辞中则记述商王出外田猎后返回都城为“入于商”。这个“商”就是殷墟,是《史记·项羽本纪》所记项羽与章邯期会洹水南的殷墟,这同甲骨出土地今之小屯村为洹水所围绕的地望相一致,可见殷墟如据“名从主人”例应称之为商墟。不称商而称殷,本是来自周人。周之金文有“殷”字,从身、从殳。身即人之形,含义为人。“殷”古读同“夷”、“衣”、“郼”音。因此周人称殷如夷,《中庸》“一戎衣”即“殪尔殷”,注家说“衣读如殷”;《吕氏春秋·慎大览》“亲郼如夏”,高诱注“郼读如衣”。这都是各据不同方音写成的异形同音字。周人既称商之人为殷,故在《诗经·大明》中出现了殷人与商人相混合的称号,而有“自彼殷商”、“殷商之旅”等词与句。

  商民族出于东方。《诗·商颂·玄鸟》说:“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商颂》是宋国颂扬其先代的诗,记载了商人的古代传说。玄鸟即燕子,可视为商的图腾。《吕览·音初》说:“有娀氏有二佚(美)女,为之九成之台,饮食必以鼓,帝令燕往视之,鸣若隘隘,二女爱而争搏之,覆以玉筐,少选,发而视之,燕遗二卵,北飞,遂不反。”高注说:“天命燕降卵于有娀氏,女吞之生契。”《史记·殷本纪》说商族的祖先是契,契母简狄是有娀氏之女,帝喾次妃(按此为后来附会),“三人行浴,见玄鸟堕其卵,简狄取吞之,因孕生契。”《楚辞·天问》也说:“简狄在台喾何宜,玄乌致贻女何嘉?”可见简狄传说出自先秦旧籍。《史记》原有所本,不是汉人杜撰的。

  《左传·昭公十七年》载鲁叔孙昭子问郯子,少昊(皞)氏以鸟名官之故,郯子说:“吾祖也,我知之。……我高祖少昊,挚之立也,凤鸟适至,故纪于鸟,为鸟师而鸟名。凤乌氏历正也,玄鸟氏司分者也,……爽鸠氏司寇也……。”东方历法发达,很早就测定了二至二分,玄鸟氏就是主管此项工作的。《左传·昭公二十年》载晏子与齐景公谈到齐地的早期居民,说“昔爽鸠氏始居此地,。……蒲姑氏因之,而后大公因之。”鲁国的曲阜是少昊之虚,蒲姑是商的同盟部落,可知商的先祖是少昊部族之一,山东半岛齐鲁一带是商民族早期活动的地方。

  原始民族除商的先祖外,其他也有以鸟为图腾,以鸟名官之制。如《魏书·官氏志》载元魏“法古纯质,官号多不依周、汉旧名,或取诸身,。或取诸物,或以民事,皆拟远古云鸟之义。”诸曹走使谓之凫鸭,取飞之迅疾;以伺察者为候官,谓之白鹭,取其延颈远望。”鲜卑早期也有以鸟名官之制。鲜卑拓跋氏出于东北,可能与商民族同出一源。此义当别为文论之。

  许多东北民族都保存了始祖卵生的传说。如《魏书·高句丽传》说高丽出自夫余,先祖朱蒙(与邹牟、东明、逢蒙都是一声之转),母河伯(黄河之神,即冯夷)女,夫余王将女幽闭于宫中,太阳照射而怀孕,生一卵,男孩破卵而出,就是朱蒙,长而善射。清代在辑安发现了高丽《广开土好大王碑》称:“惟昔始祖邹牟,天帝之子,母河伯女,剖卵降生,生子有圣才。”满族也说他们的祖先是仙女佛库伦吞了雀衔朱果而怀孕降生的(见《皇朝通志》卷一)。

  商的母系,契母有娀氏女,名简狄,此娀和狄即戎狄之戎狄,表明她可能属于北方荐草中居的北方濊貉族。关于简狄的传说,说明东方民族与北方民族在外婚制的条件制约下才产生的事实。

  《山海经·大荒东经》说:“有人曰王亥,两手操鸟,方食其头。王亥托于有易河伯仆牛,有易杀王亥,取服牛。”郭璞注说:“殷王子亥宾于有易而淫焉,有易之君绵臣杀而放之,是故殷主甲微假师于河伯以伐有易,遂杀其君绵臣也。”郭注所据盖出于汲冢竹书。有易即有狄,易牙或作狄牙,简狄之狄或从易作逷,狄、易古音相通。仆牛即服牛,即用牛拉两轮大车。《后汉书·东夷传》讲到高丽的本地居民马韩“有牛马而不知骑乘”,就是还不懂得服牛。

  《天问》“说:“该秉季德,厥父是臧,胡终弊于有扈,牧夫牛羊?”此所说与《山海经》所载实为一事。有扈即有易,扈胡叠韵,或称之为狄,或称之为胡。胡狄皆古代北方异族(指文化言)之通称。该即王亥,是季的儿子。王亥在卜辞又称“高祖亥”。亥字或从鸟头,或在旁边再加手形,这正表现了以手操鸟之形。亥《殷本纪》作振,也是从手旁。《山海经》所谓“操鸟方食其头”的说法是不对的。应是表示以鸟为图腾。

  《天问》又说”恒秉季德,焉得乎仆牛?。……昏微遵迹,有狄不宁。”恒即王恒,见于卜辞,不见于《殷本纪》。王恒与王亥为弟兄。昏微即上甲微,有狄即有易,也是讲的同一故事。《吕氏春秋·勿躬》与《世本·作篇》都说王亥作服牛,《世本》又说“相土作乘马”。相土也是殷代先公之一。服牛、乘马就是使牛马拉车。

  商族祖先在齐鲁地区的活动地域称有穹,因山东半岛为海水所环绕,它的范围是有限的,故称有穹。相土时期,力量远达海外,《诗·商颂·长发》说“相土烈烈,海外有截”。海外指山东半岛之外,亦即从“有穹”到“无穹”。“无穹”指北方广远之地。《左传·昭公元年》载“晋中行穆子败无终及群狄于大原”。《左传·襄公四年》载“无终子嘉父使孟乐如晋,因魏庄子纳虎豹之皮,以请和诸戎。”“无终”即“无穹”。旧注说无终在河北玉田县。《史记·赵世家》说赵武灵王“遂之代,北至无穹”。北方貉族以北,辽阔无边,俱属“无穹”之地。由上所述,可知商族力量远达北方,可能越渤海而到东北境内。

  商族先公已使用两轮大车,和西伯利亚一带有了交往。伊尹是有莘氏之媵臣,莘即薪之古字,树木为薪,西伯利亚是原始森林地带,古代就称居在这里的人为莘。古中国与西伯利亚的交通是畅通无阻的。西伯利亚和后来的匈奴也很早就使用两轮大车,商族早期与他们交往,两轮大车的使用究竞孰先孰后,谁受谁的影响,一下还难于论定。

  二 殷墟及其年代

  殷墟是在考古发现的商城遗址中属于晚期的都邑。据《竹书纪年》的记载,自从盘庚在此建都起,一直到纣覆灭为止,共历二百七十三年之久再没有徙都。殷人在此花费了将近三百来年的经营,其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积累,必然也是深厚丰富的。因此对殷墟大量考古发掘及其出土文物的研究,便成为探索殷商历史的重要基础。

  殷墟的“墟”字本作虚,为从虍从丘。丘,甲骨文作“●”,如前所述,是穴居现象,是复穴之上两侧可以出入之形。丘虚为古代传说帝王之都,所以有太皞之虚,颛顼之虚,少昊之虚,轩辕之丘。所谓殷虚,就是殷人之都,即现在洹水旁之小屯村。殷虚之名,在秦汉之际以至六朝时代还是人们所共同认识的。所以《史记。项羽本纪》载,项羽与章邯盟,“期洹水南殷虚上”。《水经注》:“洹水出山(太行),东迳殷虚北”。这个地方,大概可以说是东方的交通孔道。三国时代的曹魏,六朝时代的后赵、前燕都在这里建都的。根据记载,宋人在此地发现许多铜器,因为这里接近汤阴,所以宋人说河亶甲墓、上甲冢都在汤阳,《考古图》、《博古图》和《通考》都是这样说的。

  就甲骨文来说,它本身也证明小屯是殷虚。甲骨文中殷代帝王之名极多,这是内证,是非常有力的、绝对可靠的记载。而且,卜辞记载田猎,总是说“入于商”,足以证明小屯是他们经常居住的地方,从而也肯定了小屯殷虚的绝对年代。

  殷虚之称商,是因殷人以前居住的地方叫商,所以迁来小屯以后,地名也带来了。例如殷人之后建立宋国,宋与商则为一音之转。所以鲁国娶了宋之女,也称娶于商(“孝惠娶于商”,见《左传·哀公二十七年》)。古代部族迁徙,用旧地名称所居地,这在当时地旷人稀,新地原来无名的情况下,是极其普遍的事,并不只殷一地是如此。如晋有故绛和新绛也是一例。殷虚的情况,虽然和上述的情况类似,但是并不完全一样,因为殷虚在成为殷人都邑以前,已经有殷的名字了,所以后来殷商并称:“自彼殷商”(《诗·大明》)。周初的人,已经是有这样名称了。

  殷人的都邑,是经过多次迁徙的。王静安先生在《说自契至于成汤八迁》一文中,论证自契至于成汤,都邑迁徙过八次。这可以备一说,但不一定就是准确的,应该根据考古发掘来进一步研究。成汤以后五迁,张守节在《殷本纪》的《正义》中说:“汤自南亳迁西亳,仲丁迁隞,河亶甲居相,祖乙居耿,盘庚渡河南居西亳,是五迁也”。这种都邑的迁徙,是因为农业不发达,需要改变地理条件来维持生产。所以,成汤以前的八迁也可能只在几个固定的地方往返耕种,而不是真正迁移了八个地方。从时间上来看,前八次迁徙所占的时间短,后五次迁徙所占的时间长,这说明农业生产有一些发展,用不着多迁徙来改变地理条件了。

  殷人在殷虚住的时间是相当久的,《史记·殷本纪》说:“帝盘庚之时,殷已都河北,盘庚渡河南,复居成汤之故居……帝武乙立,殷复去亳,徙河北”。《竹书纪年》谓“自盘庚徙殷,至纣之灭,七百七十三年更不徙都。纣时稍大其邑,南距朝歌,北据邯郸及沙丘,皆为离宫别馆”。“七百”应作“二百”。至“纣时稍大其邑”以下,可能不是《竹书纪年》的原文而是皇甫谧作《帝王世纪》时根据《竹书纪年》综合叙述的。可见,殷人在其最后的京城住的时间是很久的。不再迁徙的原因可能因为农业生产大大发展了,国家力量强大,没有迁移都城的必要。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史记》说盘庚迁亳是错的,《盘庚篇》说迁殷是极重要的根据。《史记》的错误是来源于《书·序》。《书·序》云盘庚五迁,始治亳殷。始治二字是《古文尚书》“始宅”二字所讹。

  另一方面,甲骨和甲骨文本身也证明殷人在殷虚是居住得很久的。十万片以上的甲骨堆积,要不是殷人长期居住在这里,是完全不可想像的。而且,从甲骨文的断代来讲,同样也说明殷人在殷虚居住得很久。董作宾的《甲骨文断代研究例》,分甲骨文为五期,后来他作《殷历谱》也是如此的分法。他断代的标准有世系、称谓、贞人、书写等例,如甲骨文有称父庚、兄庚等的,就可以有根据认为现在发现的甲骨文,就时代来说是以盘庚时期为最早。武丁时代的甲骨文,笔划严整,字体大方,象征着当时国力的强盛。由以上种种原因,可以证明殷虚是盘庚以至殷纣灭亡时二百多年中殷代的国都。

  关于殷代总年数,现在还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左传·宣公三年》说殷商“载祀六百”。《汉书·律历志》引《世纪》:“自伐桀至武王伐纣,六百二十岁”。同篇又引殷历曰:“当周公五年,则为距伐桀四百五十八岁”,两者是不一致的。根据《晋书·束皙传》说《竹书纪年》所载:“夏年多殷”,这可以大致的得出一个概念。但是,夏代的总年数,也还是一个无法确定的数字。《史记·夏本纪集解》引《竹书纪年》说:夏代“有王与无王,用岁四百七十一年”(参考《太平御览》卷83引《竹年纪年》)。而《殷本纪》引《竹书纪年》说:“汤灭夏以至于受,二十九王,用岁四百九十六年”(《史记·殷本纪集解》引《竹书纪年》)。这两种说法,同样出现在《竹书纪年》,同样被裴骃引用,但殷年还是比夏年多,《束皙传》说:“夏年多殷”,在这里就无法解释了。关于殷代的年历,还没有可靠的记载或成熟了的研究成果。所以,殷代每一个帝王的在位年数,那就更无法确定了。

  三 巫卜与甲骨

  上个世纪末轰动世界的文化大发现,就是甲骨文字以及殷墟文物的发现。甲骨文字是巫卜贞人卜事或记事时刻于龟甲兽骨上的文字。“巫”甲骨文作“▓”(《合》268),金文亦是如此(见齐巫姜簋)。甲骨文和金文许多都是象形字,但甲骨文和金文的巫字,究竟象什么呢?现在还没有办法确定。《说文》说:“能斋肃事神明也。在男曰觋,在女曰巫”。这是汉代人的说法。《说文》认为男的叫觋,女的叫巫,但是后来不分男女都叫巫。《说文》说巫是以舞降神,这有几分真实性。因为《楚辞·九歌》上记载降神的都是巫。古代的巫,大多数都是女的,这可能是母系社会的遗留。因为在母系社会时期,祭祀是由女的主持的。古代的人,由于生产水平、科学水平的限制,特别是由于统治阶级利用迷信以统治人民的结果,他们都相信巫和巫术,《楚语》“绝地天通”,这是人类文化进步的结果。在“天地通”的时候,巫就是神,这种相当原始的巫的信仰一直保存了许久。汉代各地有巫,如楚巫、晋巫,也有专门的河巫。满洲、蒙古也有类似“巫”的萨满。总的说起来,巫是古代社会中的一个集团,他们掌握祭神、跳舞、医疗、文字等等宗教仪式和科学技术,他们是古代的有知识的人,卜就是由他们掌管着。

  甲骨文占绝对多数的都是关于卜的记载,只有极少数是纯粹记事的辞。所以甲骨又称契文,又称卜辞。契是卜以前的整治甲骨之事。卜,就是问神以决吉凶。又卜与筮是有区别的。筮是用草来预测吉凶,比起卜来,已经有了相当的发展,有一定的例则可寻,已经简单多了,卜则纯靠巫的临时判断。

  卜是相当原始的,许多历史上和现存的少数民族,都有骨卜的习惯,他们用牛骨、羊骨、鸡骨等来卜。殷代绝大多数是用牛骨和龟甲来卜的。卜的方法可以举牛的肩胛骨为例。先把牛肩胛骨加以整治凿钻,然后用木炭火来烧,这叫烧或灼。烧了以后使牛肩胛骨上产生裂纹,根据裂纹由巫加以解释而预决吉凶。这样作了以后,把卜的日月和事项以及卜的人的名字都契刻在骨上。而且,往往在后来也把应验与否的记录契刻在上面,这就成了现在十分宝贵的卜辞了。

  卜字音的来源,就是取烧骨时的爆破声,形的来源就是象骨的裂纹,裂纹有┝、┫、╞等形,在甲骨上表现得很清楚。概括来说,横划向上的一般是吉的,横划向下或歧出的一般表示是不好的,凶的。

  骨卜是原始的,而龟卜则晚一些。龙山文化有牛卜骨,小屯早期也多用之。小屯的晚期,则多用龟甲来卜。用龟来卜,这是南方崇拜龟的民族的习俗,殷人与这种民族结合,才使用龟来卜,因为,南方民族认为龟是灵物。《礼运》篇以龙、凤、龟、麟为四灵。战国及汉代则以青龙、白虎、朱雀(凤)、玄武(龟蛇)代表四方。中国一直到唐,还有用龟名人的如李龟年是也。

  由于卜和记录所卜之事及其验否,都是巫人主持,所以,殷代的文字,可以说是为巫这个集团掌握了的。正如藏族的喇嘛掌握经典和文字一样。过去传说仓颉造字,假定是事实,那么仓颉也就是当时的卜人之一。因为文字不是一个人能创造的,而是一个相当长的时代的产物,是一群人共同创造的。如卜字,这是掌握卜的巫人共同创造而且共同使用的,这是根据实践而造出的字。其他如用字、骨字、兆字也都是如此。“用”字甲文金文作“◆”,从“◇”从“┣”,╠╡象牛肩胛骨。骨字从■,金文作◎,这是甲文“●”的变形,也象牛的肩胛骨的样子。兆原应作“▽”。卜的时候,常常正面卜一次,反面卜一次,把卜的事记在裂纹的旁边,成“▌”形,这是一组卜辞,所以兆字有范围的意思,篆文作“╫”是把甲文的兆字加以改变而写错了的。以上这些字如果不是卜人,他们怎能创造这些字呢。

  甲骨上的字数由几个字、十几个字到数十字不等,最多的有百余字的。有人说,商代已经有了文学,这是可以肯定的。

  与甲骨文同时存在的还有在玉器、骨器、陶器上面还保存了墨书的文字。字体是用毛笔书写的,这也可说明蒙恬造笔的说法是完全靠不住的。

  甲骨文和金文、大小篆、古文、隶书以及现在通行的汉字是一脉相传下来的文字。可以看出,甲骨文字奠定了造字的原则和中国文字的整个系统,它还是可以认识,可以读出,可以使用的活文字。

  四 殷代的世系

  甲、乙、丙、丁……为日,子、丑、寅、卯……为辰,日为幹,辰为枝,见日之时为日,见星之时为辰,合幹枝以纪日如甲子、乙丑,即一日一夜为一天,干支就是幹枝省写。殷人以日为名,有大甲、祖乙、外丙、武丁诸称。实际上只有以干(幹)为名,而没有用支(枝)的(王亥是例外)。《白虎通》云殷人以生日为名。《古史考》云夏殷之礼“死称庙主,皆以帝名配之”。我认为以生日为名可靠些。例如,受辛死于甲子日史有明文,他不以甲为名,就说明受辛称辛是不以死日为名的。同时,要是以死日为名,岂不是在人死以前的几十年里没有人称他这个名字?死后哪个又晓得这就是他呢?这不合于命名的意义。以生日为名,就完全免除了这种不合事理的情况之产生。

  干只有十个,因此加以大、小、文、武、帝、祖等以示区别。这种加的字,一般不是原来就有的,而是后来尊称的。甲骨文称父某、兄某,只是相对的不固定的称谓,称祖甲、祖丁……也是如此,所不同的就是祖以上皆可以称祖,不必即为子之子的孙辈的称谓。所以,我们了解的《殷本纪》的完整世系,都应该是殷商后期造成的分别名称,而不是原来的状况。由于名的产生和祭祀的隆重,我们推测殷人也可能产生讳名的习俗。少数民族中,傣族也有这种风俗。他们生子之后,即以子名为名,如称某某之父。周代称这样的名为字,如某某甫,甫就是父。

  关于殷代世系的记载,见于《史记》的《殷本纪》和《三代世表》、《汉书》的《古今人表》、《世本》、《竹书纪年》和甲骨文等等。这里,我们根据《殷本纪》来加以研究。《殷本纪》排列的次序是这样的。

(帝喾)——契——昭明——相土——昌若——曹圉——冥——振—
                              │
 —————————————————————————————

 ——微—— —报丁——报乙——报丙——主壬——主癸——汤—
                             │
  ————————————————————————————
 │
  ——太丁——太甲——沃丁
  │—外丙      │
  │—中壬       —太康——小甲
               │—雍己
               │—太戊——仲丁
                   │—外壬
                   │—河亶甲——祖乙—
                             │
  ———————————————————————————
  │
  ——祖辛      │—阳甲
   │沃甲——祖丁——│—盘庚
       │南庚  │—小辛
            │—小乙——武丁——祖庚
                     │祖甲——
                          │
 —————————————————————————
│—廪辛
│—庚丁——武乙——太丁——帝乙——帝辛

  这个完整的世系,是不太可靠的,特别是成汤以前,更是如此。例如:振,《天问》作该,《世本》作核,《人表》作垓,而甲骨文作亥。微,《国语》作上甲微,甲骨文作上甲。报乙、报丁、报丙,甲骨文作☆、☆、☆,匚古方字,读与报同。主壬、主癸,甲骨文作示壬,示癸,主也是示字之讹。而且,《殷本纪》所列世系,与甲骨文世系次序也有出入(前者报丁在前,后者报丁在报丙后)。可能这些都是后世追述而有讹误。现在研究起来,不会有什么结果,所以存而不论。汤以后,建立了统一王朝和奴隶主的国家,子孙对于世系的保存较确,所以甲骨文与《殷本纪》基本上是相同的,但是甲骨文只记直系;而《殷本纪》却注明了兄终弟及的情况。

  成汤以后,研究起来相对的说是容易一些的。汤,《殷本纪》称为天乙,卜辞作大乙或作唐,甲骨文的天字与大字是不分的。所以《多士》的天邑商,卜辞作大邑商。唐即汤,晋公[奠皿]唐字从易,《说文》唐古文作[口易],也从易。唐汤古同属阳部字,故得相通。从世系看得出来,汤以后,兄终弟及的很多。所以,过去的人都说:“商之继统法,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而父死子继的嫡长继承制则到周代才产生。这种意见,王静安先生在《殷周制度论》中曾大加阐发,因此得到许多人的同意。要是仔细研究,这种说法是值得商榷的。

  根据世系来看,除去汤以前和武乙以后,只有太甲(太宗)、祖乙(中宗)、武丁(高宗)三宗是父子相承。这个现象,应该说是特例,这是基于政治原因而产生的。因为,他们在位的时间,国势强大,在位又久,所以才能父子相承。《尚书·无逸》云:

  昔在殷王中宗,严恭寅畏,天命自度,治民祇惧,不敢荒宁,肆中宗之享国,七十有五年。其在高宗时,旧劳于外,爰暨小人,作其即位,乃或亮阴,三年不言。其惟不言,言乃雍。不敢荒宁,嘉靖殷邦。至于大小,无时或怨,肆高宗之享国,五十有九年。其在祖甲,不义惟王,旧为小人,作其即位,爰知小人之依。能保惠于庶民,不敢侮鳏寡,肆祖甲之享国,三十有三年。

  中宗在位七十五年,高宗在位五十九年,祖甲在位三十三年,可见他们在位的时间都很长久。这大概因为他们作得比较好,得到人民的拥护,而当时的王位又是在贵族中推举的,所以,他们在位的时间相当长。

  一般所谓殷代的兄终弟及,也是有问题的。例如,外壬、外丙,卜辞作卜壬、卜丙,这可能是当时母系继承还有浓厚的遗留,称母系为外家,已见于《尔雅·释亲》篇,可能它有很悠久的历史。由姊妹之子继,必须经过卜的决定。与此相对的,殷王有中丁、中壬等,可能这是父系继承,中表之称相属甚晚(起于六朝),但中外是相对之词,为了与母系继承的“外”相区别,所以称为“中”。

  五 兄终弟及制与祖甲改制

  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可能是氏族社会在父系继承确立以前存在过的,后来残留在殷代的。因为在父系确立父传子以前,同一氏族的生产,都由年岁相差不远的人共同管理,因此,后来产生了兄终弟及制。

  保定南乡出土的殷代三句兵,据王静安先生说,这是“殷代北方侯国勒祖父兄之名于兵器以纪功者”,他的排列次序是:

  (一)大祖日己 祖日丁 祖日乙 祖日庚 祖日丁 祖日己 祖日己

  (二)大祖日乙 大父日癸 大父日癸 中父日癸 父日癸 父日辛 父日己

  (三)大兄日乙 兄日戊 兄日壬 兄日癸 兄日癸 兄日癸 兄日丙

  可见,这里有着清楚的祖、父、子三辈的区分,他们是按照父系而排列的。而每一辈中,又有大、中、小的区别,可能是同辈中的不同集团,世系中称大、中、小等,可能也是这样形成的。《辽史·外戚表》云“拔里二房,曰大父少父,乙室已有二房,曰大翁少翁”。大、少即大、小,可能与商代的情形极为相似。商代的兄终弟及制,应该说不仅是帝位的递传,而实质上是财产继承的制度。财产传给兄弟,虽然已经不是母系而是父系的现象,但是,终究和嫡长子继承制有着迥然的区别,所以,他们那时可能还是贵族选举制,与辽的选举制差不多。

  殷代到了武丁时期,国势极为强盛。孟子说,武丁时代,殷是很强盛的。由于国势强盛,武丁以政治、婚姻关系,征服各部,过去有人说武丁封自己的许多妻子为侯的真实情况是如此,他并不是什么真正的如像周代的分封。由于武丁时代国势强大,贡献增多,因而改变兄终弟及制度。所以,自武丁以后,兄终弟及者少多了。《无逸》谓“乃或亮阴,三年不言”,有人说这是三年之丧的起始。要是如此,他与改变兄终弟及制是有密切关系的。

  祖甲改制,是商代的转折点,也是中国奴隶制社会崩溃的开始。

  原来在氏族社会的末期,一个氏族之所以能征服其他氏族,是由于领导氏族的同辈兄弟共同生产,共同生活,团结成一个有力量的队伍,当然,这时是实行兄终弟及制的。后采传子,兄弟就相对有所分散,因而氏族的力量就削弱了。《国语·周语》云“玄王勤商,十有四世而兴,帝甲乱之,七世而陨”。就是说,祖甲改变了兄终弟及制而实行父死子继制。所以,甲骨文的世系,都只祭直系,弄到天天要祭祀的地步。这是祖甲以后整齐世系的结果。《无逸》云:

  自时厥后,立王生则逸,生则逸,不知稼穑之艰难,不闻小人之劳,惟耽乐之从。自时厥后,亦罔或克寿。或十年,或七八年,或五六年,或四三年。

  “立王”一词又见于《大雅·桑柔》(“灭我立王”)。甲骨文又有“小王”之称,疑即后世立太子的开始。王位的继承,不由选举而由王在生时预先建立。就是自祖甲改变兄终弟及的贵族选举制以后,殷王都是生于深宫之中,长于妇人之手,不像高宗、祖甲和“小人”一起参加过生产活动,多少知道一些现实的情况,而他们却溺于淫乐,夭折者居多。这是“立王”的结果。

  祖甲以后的“立王”,庚丁,甲骨文作康丁或康祖丁。按殷人以干支配合为名,庚、丁当无两干联系为名之理,当以甲骨文为是,《殷本纪》所载之庚丁,当为康丁之讹。《殷本纪》所载之太丁,《竹书纪年》作文丁(亦作大丁),卜辞称文武丁。

  即使祖甲改制,但到殷末执行起来还是有相当纷争的。《吕氏春秋·当务》云:

  纣之同母三人,其长曰微子启,其次曰中衍,其次曰受德,受德乃纣也,甚少矣。纣母之生微子启与中衍也,尚为妾,已而为妻而生纣,纣之父纣之母欲置微子启以为太子。大夫据法而争之曰,有妻之子,而不可置妾之子,纣故为后。

  这传说不一定是可靠的,但反映了继立问题的一些矛盾。从《无逸》记载来看,已经是父死子继,立王的继承制是确立了。

  六 外婚制与宗法制度

  祖甲改制,已经形成宗法制,确立了父系,建立了大宗小宗。这可能是从氏族社会中的家长制发展来的,是和父系外婚制分不开的。但是,当时是否完全外婚还值得研究。甲骨文有祖、父、子、孙四字,是父系的现象。同时,还有王族、子族、多子族等名词。《左传·定公四年》云分鲁公以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分康叔以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这都是殷代的一些氏族,因而,殷代有王族、子族、多子族等区别,也应该是确切的。王族与子族是分开的。王有王族,子有子族,王与子不是同一族的,子族是尊贵的,所以后来春秋时代的人,多称某某子。父子如不同族,是值得研究的。根据《无逸》说,在祖甲以前,王子是不在家里养的,祖甲以后,才在家里养。所以他说“其在高宗时,旧劳于外,爰暨小人”,可见高宗还是参加劳动的。又说“其在祖甲,不义惟王,旧为小人”,仍然是与其团体共同劳动。王、子不同族,是氏族制还有相当大的部分存在,尚未向宗法制过渡时的情况。

  当其宗法相当发达的时候,是绝对外婚,《礼记·大传》“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可见周以前并不是如此,夏、殷都不是绝对外婚。《礼记·大传·正义》云,“殷人五世以后可以通婚”,故将殷法以问于周。又《丧服小记·正义》云:“殷无世系,六世而昏,故妇人有不知姓者,周则不然。”《太平御览》卷540引《礼外传》云:“夏殷五世之后则通婚姻,周公制礼,百世不通。”《魏书·高祖纪》太和七年诏“是以夏殷不嫌一族之婚,周世始绝同姓之娶”。可见六朝人的认识还是如此。《公羊传·僖公二十五年》云“宋三世无大夫,三世内娶也”。这也就是殷代同姓婚之遗留。

  殷有五世之庙,故五世之后可以通婚。《吕氏春秋·谕大》云:“《商书》曰五世之庙,可以观怪”。《礼记·曲礼》云:“孙可以为王父尸,子不可以为父尸”,这都是部族内婚,是婚级制的现象,是二半部族互为婚姻的现象。母系时代,父子不同族,后来虽然发展成父系,但是其婚级制仍然是存在的,所以父子仍然不同族。父子虽不同族,但因为是婚级制;所以祖孙同族,因之孙可以为王父尸。甲骨文云,“唯多生飨,唯多子飨”(《甲》380),多生是姊妹之子,多子是兄弟之子。这都是二半部族的现象。子本是幼童之称,后来变生为甥,而以子为己子,是母系向父系过渡的现象。由于父子不同族,所以姊妹兄弟之子也不同族。《诗·麟之趾》把公子、公姓、公族三者完全并列起来,这就是二半部族的现象。《齐子仲姜镈》:“以保台身”,“保余兄弟”,“保余子姓”。此处所谓子姓,即指兄弟之子。

  过去谈三族是指父昆弟、己昆弟、子昆弟,也是说明三个不同的集团,他们是共财的,是宗法的形式之一,而不是小家庭。

  程瑶田《宗法小纪》云“宗之道,兄道也,以兄统弟,以弟事兄”。这是说得很确切的,他揭示了氏族残遗的现象。大宗、小宗就是由这里变来的。小宗是固有的,大宗是后来增加的。小宗五世则迁,大宗百世不迁,就是说,他是百世不通婚姻。外婚制在男系以内,不仅血统关系有联系,而且,经济上有更密切的联系,大宗和小宗都有共财的残迹。这当然也都是氏族的残余,而且,拖得非常长久的。但是,越往后发展,财产的分化也越显著,故有大宗作标志,表示不通婚,以便抑制同族的分化。少数民族之中,有十二世以后通婚的。不通婚的这些现象,是一步步发展成了绝对外婚,因之产生了宗法。

  姓,就是绝对外婚,宗法产生以后才有的。商代没有姓,所谓当时的子姓,就是子族。姓是不同氏族互通婚姻而产生的。因为,女子出嫁,必须带姓去。

  分封的出现是很晚的。氏族社会时期,兄弟必须共同生活,才能共同作战,共同生产。后来,生产发展了,不再需要兄弟共同在一起也能生产、生活,造成了可以分封出去的前提,因之才有周代大量分封的事实出现。我们认为这是封建社会的意识形态,它与奴隶社会的集体劳役的意识形态根本不同。因为,封建社会的等级制是宝塔式的,这是封建社会中最突出的东西,是非常明显的剥削形式。中国的等级制,虽然在商代末期,从祖甲以后已经萌芽,有了一些痕迹,但是,发展到了周朝,才成了完整的系统。

  中原地区的居民,有姓就表示当时是绝对外婚,但是,四周少数民族的情况就有不同,他们不一定外婚,也不一定有姓。《史记·匈奴传》云“有名不讳而无姓字”。苗徭也是如此。《黔书》云花苗有名无姓,东徭有族无姓。《汉书·匈奴传》云“单于姓栾挛提氏”,这应该是族,而不是姓。《魏书,官氏志》太和十九年诏:“代人诸胄,先无姓族,……“比欲制定姓族,事多未就”。《周书·文帝纪》魏恭帝元年条:“魏氏之初,统国三十六,大姓九十九,后多绝灭,至是以诸将功高者为三十六国后,次功者为九十九姓后,所统军人,亦改从其姓”。四周少数民族的姓与氏,最初多模仿汉人利用其原有的某种徽号而造成的。《金史·宗室表序》云:“金人初起,完颜十二部,其后皆以部为姓氏”。同姓不婚,四周民族也是没有的。《金史·太祖纪》收国二年诏:“自收宁江州以后,同姓为婚者杖而离之”。可见在这以前,同姓是能通婚的。《新唐书·南蛮传》云松外蛮其丧婚嫁不废,亦不避同姓。《公羊传》云楚王之妻媦(妹)。朝鲜、日本、安南、缅甸皇室都是内婚。《朝鲜通史》云,高丽王室,以与近祖通婚为定制。可见,宗法是中国特殊的、适应封建制的上层建筑。《汉书·地理志》云:始桓公兄襄公淫乱,姑姊妹不嫁,于是令国中民家长女不得嫁,名曰巫儿,为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民至今以为俗。

  这件事又见《风俗通》。我们以为巫儿似即家主,是母系社会之遗迹。这是古代原始社会遗留下来婚姻之遗俗,不可能是齐襄公一人淫乱所造成的。个人的私生活,不可能给予社会那样深切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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