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监管的傲慢

政府的本分 作者:秋风


  

在云南昭通地区,外出民工务工2006年收入共计21亿元。其中通过银行等渠道汇回的款项不到50%。云南省银监局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在以昭通为代表的云南偏远农村地区,私下从事资金汇兑的民间机构正在逐渐增多。在监管当局及新闻媒体眼里,这成了一个问题。于是,它遭遇民间自发形成的金融制度的共同命运:来自监管、甚至公安部门的整顿、打击。

然而,代表着现代经济的政府监管机构,有没有资格监管传统部门自发生长出来的、旨在满足自身需求的金融制度?即使有这种资格,应当依据何种规则进行监管?

 

现代性的自恋

在一个城乡二元经济体中,现代经济部门当然需要现代金融制度相配合。银行之类的现代金融制度组织化程度比较高,因而,与传统的票号、钱庄相遇,后者无法与之竞争,而自然地被淘汰。这种过程发生于20世纪初。不过,这些票号、钱庄其实是城市的,与银行的市场覆盖范围重叠,发生正面碰撞而被其替代。

但是,乡村的传统金融制度,比如各种形式的合会,则是现代银行所不愿介入的市场。所以,至少在20世纪50年代之前,乡村自发形成并维系的金融制度仍然存在,彼时的民商事法律对于这些传统金融形态大体采取的是放任政策。

从那之后,情况发生变化。随着权力深入民间社会,现代金融网络也向乡村社会伸展。当然,这种扩张基本上是权力驱动的,而非市场需求驱动。看起来比较现代的银行,服务乡村的功能远小于其汲取乡村资源的功能。

政府为了将所有资源集中于自己手中,以实现自己设定的经济与政治目标,必须维持这一网络的垄断性。从另一个角度看,因为现代金融体系向乡村的扩张不是出于市场的真实需求,因而,其扩张是无效率的。为维持生存,使之免遭竞争压力,同样必须维持官方金融网络的垄断性。

这种垄断在80年代之前没有遭到任何挑战,因为,所有剩余皆被现代经济部门剥夺的乡村,并无任何金融活动可言。但80年代之后,随着个体私人经济发展,乡村金融体系自然地复苏,并渗入工商业领域,从而形成了一个与官方金融部门相对的民间金融部门。

十几年来,政府持续地执行了一种取缔、打击民间自发金融活动的金融监管政策,民间自发金融只要具有一定规模,就自然地被视为一种刑事犯罪活动。有些学者也带着一种现代化偏见,称其为“地下”金融,或“非正规”金融。现代金融体系及其观念,面对着自发生成的民间金融体系,赤裸裸地呈现出其霸权姿态。

监管部门声称,这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这简直是一个黑色幽默。民间金融活动因为高度分散,绝无可能酿成系统性风险。恰恰是在城市现代金融部门,由于垄断及因此导致的无效率,而给整个经济积累了巨大的系统性风险。当然,它也是寄生性现代经济部门一个牺牲品。只是由于政府可以不断地利用公共资金填补这个体系的巨大窟窿,所以尚可维持一个光鲜的外表。

如果摒弃现代性崇拜,人们或许可以更准确地评估,官方现代金融体系与民间金融体系两者,究竟谁对经济的健康增长贡献更大,谁带给经济的风险更大。对于权力驱动下整个现代体系的扩张,笔者更愿意保持一种审慎态度。再以现代教育体系、尤其是垄断性的现代教育体系为例,它究竟是帮助了乡村的发展,还是导致了乡村的衰落?现代教育体系所传授的知识、所灌输的意见,对于大多数注定了无法进入城市生活的学生,究竟有何价值?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这种垄断性现代教育的功能是把乡村中最有能力的人从乡村选拔进城市,如同垄断性的现代金融体系把乡村的资本转移到城市一样。

 

监管就是风险

假如监管部门确实想防范这些民间金融活动的内部风险,那它就不应当迷信源于现代金融实践的“外部规则”,这种依据外部规则的监管,因为扰乱市场参与者的预期,只会放大风险。

由于效率低下,现代银行纷纷收缩原来由权力支撑的营业网点,邮政部门的服务能力同样低下,因而,云南省银监局也不能不承认,民间汇兑机构在方便群众、弥补金融服务不足方面,确实发挥了比较好的作用。但据说,这些民间金融组织存在明显的“身份认知”问题。也就是说,没有得到官方认可,成文法中没有关于它们的身份的明文规定。而法律没有规定,就是不合法的,就蕴涵着巨大风险,就应当予以打击。比较温和的做法,则是将其正规化,但同样认定其风险巨大。

这里的逻辑跳跃也太大了。现行金融法律都是针对现代金融活动制定的,因而它们其实属于某种特别法,但立法者及监管者却将其视为普遍性法律,要以其管制立法时根本就没有考虑过的民间金融活动。这是一种现代性的自负。

当然,成文法没有规定,并不意味着民间金融活动中就没有法律,完全是无法无天的。那里其实是有法律规则的,那是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自发形成的规则,或者是习自传统的规则。用哈耶克的术语说,这些属于“内部规则”。

其实,在任何一个商业交易领域中,都存在这种“法”。在欧洲中世纪的商业繁荣时代,形成了所谓的“商人法”。威尼斯之所以繁荣,就是因为那里执行的是自发的商人法,而不是“国家法”。英美为什么能发展出现代市场制度?也是因为,普通法灵活地承认并随时吸纳各个领域中形成的内部规则。中国古代同样有发达而完善的商事习惯法。

高速增长中的权力与市场Q I U F E N G中国现代金融发展的悲剧在于,国家沉溺于现代性崇拜中,从来不接受民间金融领域自发形成的内部规则,相反,总是试图用现代金融制度管制民间金融。但对于民间金融,这些貌似现代的规则,只是一种强加的“外部规则”而已,它与民间金融本来就是不相干的。因而,这种管制只能打乱民间金融的自然生长,破坏市场参与者对内部规则的遵守、信仰,强化所有人的机会主义倾向。

因此,民间金融如果有风险,那最大的风险就来自于试图用外部规则取代内部规则的现代金融监管活动本身,来自于对国家权力的崇拜及现代金融的自恋症。

在二元经济基础上,不应当指望形成一个统一的金融市场。而多元的金融体系当然需要监管的多元化,包括规则的多元化。金融监管部门的理念完全是现代的,那它就应该集中监管现代金融部门。

至于民间金融部门,它本来就是在自发形成的规则之下运转的,可以推测,此规则必能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对交易各方也是公正的。因而,如果政府要进行监管,则司法监管就足矣。法官通过对内部规则的解释、阐明和执行,即可使民间金融部门的交易秩序正常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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