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存在房地产市场过热,从2004年6月份起至今,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已经加息15次之多,联邦基金利率从1.25%一步一步提高到了4.75%。中国的宏观调控同样始于2004年,房地产也是过热的主要罪魁,但与美国不同,中央银行对于最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工具——利率,只动用过可怜的两次。政府其他部门忙忙碌碌地采取了很多行政性措施,人民银行也采取了若干窗口指导政策。但两年下来,效果实在乏善可陈,至今依然是产能过剩、房价飞涨。宏观调控大体上失败了。
对此,货币政策决策机构缺乏独立性,应承担相当大责任。
法院与政府分家
近代民族国家从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带有绝对主义的气息,法国、英国的国王们都要让自己摆脱一切宗教、道德及世俗权力的约束,而成为公共事物和臣民命运绝对的主宰者。法国的让·博丹最早系统阐述了这种理论。
在英国,詹姆斯一世国王本人就是一位出色的王权专制主义政治理论家。在《告诫司法机构》的谕令中,他提醒法官们:“记住,你们不是法律的制定者,而只是法律的解释者。即使是国会,也不能参与制定法律,而只能在必要时提供咨询意见。”
这样的专制倾向惹恼了一位法律家,当时担任王家高等民事诉讼法庭首席大法官的爱德华·库克。洞察到专制主义即将到来的危险,他奋起抵制。在多个案件中,他作出了对王权不利的判决,并在陆续编篡出版的《判例汇编》和《英格兰法律大全》中,通过对判例的记录和阐述,借助各卷前言,阐述了一套“普通法宪政主义”的基本理论框架。
现代的“法治”——即法律的统治——就是在与绝对主义王权的抗衡中发育成长起来。在普通法宪政主义传统中,法治就是法院之治,法官之治。法治不仅意味着司法机构的独立,意味着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不受国王和任何其他人之干预;更重要的是,法治意味着,法官也是法律规则的制定者——普通法乃是一种法官造法体系。
由此可以看出法治国家的基本架构:行使权力与制定规则这两项工作被分开了,分属于两个不同群体。专制国家是“法由君出”,法治则要求,把国王制定法律的权力分割出来,交给独立的法官群体。只有这样,才谈起上以法律制约权力。
为此,法律的效力就不能再诉诸国王的暴力,而得另行寻找依据。库克爵士给出了新说法:法律的力量来自于法律内在的理性。法官透过“技艺理性”在案件中“发现”法律规则,它之所以获得当事人及整个社会的认可,是因为它合乎自然而普遍的正当。
因此,尽管司法机构仍然是国家权力结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但这个机构与立法和行政部门已经完全不同,它的活动理性化了。司法机构以理性来指导其发现、深化、细化法律规则的活动。这样,在政府的一个部分,专断的意志被开明的理性取代了。而政府的这部分正好负责向社会供应交易规则,于是,现代市场就在普通法宪政主义国家发育完善起来。因为摈斥了国王与国会之专断意志之后所形成的正当行为规则,作为看不见的手,引导着个人的自利活动增进公共福利。
货币与政府分家
在货币政策领域,同样发生了类似的驯服国家国王或国会之任意权力的过程。
近代民族国家自一诞生,即对经济活动享有较大控制力,17世纪以来,这种控制力越来越强大。可以说,每个国家都是重商主义的,只是在程度上有所区别而已。政府控制经济的最重要手段是货币。
不过,在贵金属作为货币的时代,政府的权力还是受到有效限制的,因为,政府不可能凭空造出贵金属。纸币的出现及其占据支配地位,则给了政府以任意操纵经济活动的权力,哈耶克在其晚年的一部重要但未引起足够关注的著作《货币的国家化》中说,“在金属货币居于统治地位的时候,政府垄断货币发行就已经够糟糕的了。在纸币(或其他代币券)被置于政治控制之下后,这种垄断就变成了一场无可救药的灾难。”近代以来的经济史基本上就是一部政府通过发行货币制造通货膨胀的历史。因为,国王或国会总是倾向于通过滥发货币,增进自己或自己所偏爱的社会群体的利益,从而扰乱市场的内在平衡。
认识这样的危险之后,经济学家一直试图给政府的货币政策施加约束。哈耶克曾经提醒人们说,亚当·斯密在“根据自然的自由制度政府应当承担的三项职责”中,并没有提到控制货币的发行。包括米塞斯在内的经济学家倡导恢复金本位制。这听起来很滑稽,但却有深意焉:贵金属本身可以对政府的货币权力施加某种约束。哈耶克早年曾经提出,货币应与一篮子实物挂钩。米尔顿·弗里德曼更倾向于为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量确定一个规则,比如按照一个固定的速度增发货币。
所有这些设想,可行性或有差别,但其目的都是取消货币政策。在实践中,政治家们出于保护自身权力的需要,拒绝接受经济学们的上述设想,但西方法治国家起码做到了一点:驯服国家的货币政策权力,让货币政策决策尽可能少受政治因素的干扰,而只按照市场的内在理性,专注于维持经济活动的基础性框架的稳定。毕竟,货币乃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枢纽所在。
政府的本分The Government's Role为此,各国普遍把中央银行从政府中剥离出来,赋予其独立的宪法地位。这倒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货币政策的理性化。统治的理性化是由司法机构不受国王和国王的干预来保障的,货币政策的理性则化是通过保障中央银行的业务不受政治机构之干预来实现的。只有这样,中央银行进行货币政策决策的时候,才能够以市场的内在逻辑为决策的唯一考虑,而不受政治的干扰。这样的货币政策是理性的,而不是任意的。
尤其是经历了70年代的滞胀之后,西方各国普遍强化了中央银行独立决定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且以维护币值稳定为其主要目标。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相关国家同样致力于追求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其中日本中央银行的进步最为迅速,它已经基本上获得了相对于内阁的独立性。
相比之下,中国的进步最是缓慢的,其独立性也是各大经济体中最弱的。也因此,对于本轮经济过热,中央银行实难辞其疚,正是它在外部压力下,积极参与制造了经济过热,那么多货币不正是中央银行发出来的吗?同样是在外部压力,基于非经济的考虑,中央银行又迟迟不能对经济过热作出灵活反应。
大多数政治决策者总有一种幻觉,以为控制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就可以让经济增长更快。但事实证明,中央银行丧失独立性的成本是巨大,那就是经济的大幅度波动。在法治之下,政府的活动受到束缚,似乎效率更低,但从长时段看,社会却更为稳定。可惜的是,现代实行的政治任期制度,却通常使政治决策者采取机会主义策略,为了短期目标而牺牲长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