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文化人的经济生活(27)

文化人的经济生活 作者:陈明远


20世纪上半叶的稿酬版税文化人的经济生活在1932年一·二八日本空军突然轰炸上海前,这里有新旧书店300余家。其中最大的两家是商务印书馆和中华书局,它们的办公大楼在福州路和河南路交叉路口并立对峙,互相构成了激烈竞争,酷似南京路上的先施和永安两家百货公司。

它们附近有很多书店,有些书店因为跟新文学期刊或作家有关而声名远扬:比如“群益”率先印行了陈独秀编的《新青年》;“北新书店”是鲁迅作品的出版社;胡适的著作大多是亚东图书馆出版的;《新月》杂志由新月书店印行;“开明书店”以编青年读者之教科书而著称;“生活书店”因为邹韬奋主编的进步刊物《生活》而得名;“现代书店”则是施蛰存的《现代杂志》和叶灵凤的《现代小说》的后台;精美的《良友》画报属于良友图书公司;迷人的《金屋月刊》属于金屋书屋。这还没有计入那些数量惊人的画报、妇女杂志和电影杂志。光一家上海书店就在20世纪30年代中期号称印行了约20份杂志,而且出版速度是每天一种。

福州路周围这一地带还有一些老字号的传统文具店、饭馆、茶室、饭店和妓院,往南一直伸抵老城厢,这里是鸳蝴派文人和报人的“生活世界”,像包天笑、陈蝶衣、狄楚青和周瘦鹃这些人就常在书店茶室和妓院消磨闲暇。

总之,四马路是20世纪20~40年代新派作家最常涉足的地方,它的声誉经久不衰。

诗人徐迟在《江南小镇》一书中,激动地回忆20世纪30年代,他从北平的燕京大学南下上海时,作为一个写作新手,由挚友施蛰存带领着到“四马路”逛书店的情景:先去中华书局和商务印书馆(它有自己的外文图书馆),然后一路浏览许多大大小小的书店,接着去喝下午茶。这几乎也是很多其他作家的日常行踪。在中文书店里,他们不仅能找到他们的作家朋友新近出版的作品和译作,还能看到书店自己最近发行的期刊。在南京路附近的外文书店,他们可以买到外文书,还能以“货到付款”的方式预订。此外,在一些旧书店和书摊可以轻易地找到西文旧书--主要是小说,其中不少是外国游客的航海读物,等他们的轮船到上海登陆后就贱价卖掉了。满清末年初订的稿酬标准

1897年,商务印书馆成立的同时,梁启超等在上海创办“大同译书局”,梁启超拟订的《叙例》中说:“海内名宿,有自译自著自辑之书,愿托本局代印者,皆可承印,或以金钱奉酬、或印成后以书奉酬,皆可随时商订。”载《饮冰室文集》之二。这是支付稿酬的声明,但没有公布具体的标准,而只是说:酬劳可以随时商定,或者给金钱,或者赠送印成的书籍若干册作为(抵当)稿酬。也就是说,当时大家的“稿酬、版税”概念并不怎么明确,因为尚未形成规范的文化市场。靠售书赚钱的“书商”是早已有之,然而靠卖稿吃饭的“自由撰稿人”还在孕育或在襁褓之中呢。

目前,我查阅到的中国最早有关版税的史料,是1901年上海《同文沪报》规定的“提每部售价二成相酬”,也就是版税 20 % ;最早有关字数稿酬的史料是梁启超记载:他主持的《新民丛报》和《新小说》(皆为1902年创刊)等刊物“大约评述及批评两门,可额定为每千字3圆。论著门或可略增(斟酌其文之价值),多者至4圆而止,普通者亦3圆为率。记载门则2圆内外,此其大较也”《梁启超年谱长编》第387页。。

按照我的研究结果,20世纪初1块银圆的购买力大致相当于今人民币70元。1902年创刊的《新民丛报》和《新小说》规定的稿酬标准可分三个档次,为千字2圆(合1995年人民币140元)到4圆(合1995年人民币280元);通常为千字3圆(合1995年人民币210元)。

1903年,即张元济进入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的第二年,林纾新译本《伊索寓言》便交给商务出版。1906年《林译小说丛书》50种陆续出版。同年商务印书馆编印《说部丛书》第一集100种,其后陆续出版了第二、三、四集。到20世纪20年代以前,林纾译述小说共181部,每部约为20万字左右。其中一些小说,既发表又出版,发表时也有稿费。郑逸梅等回忆说,林译小说“译稿,交商务印书馆出版,十几年间,共达140种。……稿费也特别优厚。当时一般的稿费每千字2~3圆,林译小说的稿酬,则以千字6圆计算,而且是译出一部便收购一部的”据《林译小说的损失》,转引《中国近代文学史论文集·小说卷》第688页。。

这样每部稿酬1200圆左右(合1995年人民币6万元)。根据我的计算,由于物价上涨的因素,民国初年(1911~1919)这一时期1银圆的购买力大约折合1995年50元,合2009年人民币100元。

在20世纪20年代以前,林纾十几年间的稿酬收入高达20万银圆以上,合1995年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可见由于林纾翻译小说的畅销,所得稿酬超过了一般规定的两倍。

周作人回忆:在1907年周氏兄弟翻译《红星佚史》得到稿酬200圆,10万字,“平常西文的译稿只能得到两块钱一千字”《周作人回忆录》第196页。。《著作权律》和《著作权法》及其施行细则

中国第一部保护著作人利益的著作权(版权)法,是宣统三年(1910)满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离世界第一部版权法《安妮女王法令》正好200年。它共有5章55条。但是颁布后不久清朝政权就退出历史舞台,这个《著作权律》并没有真正施行。到了民国四年(1915)北洋政府颁布了《著作权法》,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又颁布《著作权施行细则》,著作人的权益受到法律保障。

本世纪初,我国稿酬制度已经形成并且跟国际接轨。稿酬有三种基本形式:一、稿费,又称为“润笔之资、润笔费”;二、版税,又称为“提成费”、“版费”;三、买断版权,又称为“作价购稿”。

我国版税的具体规定,开始于1901年3月“东亚益智译书局”在上海市《同文沪报》上刊登广告,提出“译出之书……当酌送润笔之资或提每部售价二成相酬”。这“售价二成”意思就是“版税20%”;而更早一些,上海《申报》馆在1878年3月刊登“搜书”启事,提出“以书申酬”和“出价购稿”也就是买断版权的办法。

还是举鲁迅和柔石的例子来说明:

1928年10月,鲁迅介绍柔石的长篇小说《旧时代之死》由上海北新书局出版,合同约定版税20%,本月25日柔石致兄长信中说:“福现已将文章三本,交周先生(鲁迅)转给书局,如福愿意,可即卖得八百圆之数目。惟周先生及诸朋友,多劝我不要卖了版权,云以抽版税为上算。彼辈云,吾们文人生活,永无发财之希望。抽版税,运命好,前途可得平安过活,否则一旦没人要你教书,你就只好挨饿了。抽版税是如此的:就是书局卖了你的一百圆的书,分给你二十圆当时上海各出版社所订的版税通常为15%~20%。。如福之三本书,实价共二圆,假如每年每种能卖出二千本,则福每年可得八百圆,这岂非比一时得到八百圆要好?因此,福近来很想将此三部书来抽版税,以为永久之计了。”

鲁迅的出版合同通常约定抽版税20%,他在《为了忘却的纪念》中回忆说:“明日书店要出一种期刊,请柔石去做编辑,他答应了;书店还想印我的译著,托他来问版税的办法,我便将我和北新书局所订的合同,抄了一份交给他,他向衣袋里一塞,匆匆地走了。其时是一九三一年一月十六日的夜间,而不料这一去,竟就是我和他相见的末一回的,竟就是我的永诀。第二天,他就在一个会场上被捕了,衣袋里还藏着我那印书的合同……”民国初年的稿酬和版税幅度

民国以后,一般报刊和出版社支付的稿酬标准略有降低--

中华书局创办《中华小说界》月刊,1913年6月21日在《申报》刊登广告“征集小说,备刊行小说界,编译均可”。公布的稿酬标准分为四个档次:(甲)千字5圆,(乙)千字2圆5角,(丙)千字1圆5角,(丁)千字1圆。长篇以8万字为限,短篇至少4千字。1914年1月创刊。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