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文化人的经济生活(29)

文化人的经济生活 作者:陈明远


1937年4月27日订

一、著作者允将著作物全部交发行者发行,所有著作权,仍属著作人,而发行权则属诸发行者。

二、所有著作物上之责任,由著作者本人负之。

三、著作物交发行者发行后,著作者不得将该著作物全部或一部另交第三者发行,如有上项事情发生,发行者一切损失,由著作者负担。

四、著作物之装帧印纸及定价等,由发行者全权办理,惟著作者得参加一部分之意见,以供发行者之参考。

五、著作者与发行者双方合意,以著作物售价之百分之拾伍,归诸著作者作为版税。倘遇售特价(照实价打七折以下之折扣,称为特价)时,特价期内售出各书之版税,亦照比例减折计算。每年逢四月底十月底结算一次,届时发行者当有版税结单及领款单,寄至著作者,由著作者盖章签字后,按期向发行者领取。

六、著作者在著作物未出售以前,不得预支版税。

七、著作物出版时,著作者于每册书后,可盖一著作者之印章,作为凭证。作者不盖印章者听便。

八、著作物初版再版之印数及再版与否,由发行者斟酌情形而决定之。

九、发行者为发行上之便利计得将著作物加以订正,其订正处之责任,由发行者负之。有特约者,不在此例。

十、著作物出版后,如有第三者对著作物版权有所争执时,一切责任,由著作者负之,发行者如因而有所损失,由著作者悉数赔偿。

十一、著作物出版时,由发行者赠十本予著作者,自后著作者购买著作物,以现款八折计算,照抽版税,惟不得挂帐。

十二、著作者及发行者如欲将本章程增删,彼此协议后,另纸抄录,粘贴于本合同后,并加盖印章为凭。

抽取著作物版税合同

著作物名称:山村一夜

抽版税成数:百分之拾伍

著作者姓名:叶紫现在

永久通信处

保证者姓名:现在

永久通信处

又,著作物发行权自本召起归良友图书印刷有限公司所有,至于著作权仍归著作者。关于抽取版税之一切办法,悉照前列条件办理,空口无凭,立此为证。

民国二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著作者:

保证者:

发行者:民国初年书画界润笔

从前书画界的稿酬叫做“润笔”,付酬的标准叫做“润例”,又称为“润格”,即润笔的规格,是按照画幅大小计算的。

上海书画界的润例,起初,普遍的标准为写字每尺1银圆;但北平的润例,每2尺1银圆。齐白石还不太出名的时候,他的画也是每2尺1银圆。刻一名字铜章,3字3银圆。

齐白石一辈子以卖画为生。在琉璃厂,一件齐白石的扇面或画,也只能卖几银圆。齐白石一直过着很简朴的生活。齐家门房老尹,平时不领工钱,齐白石每月给他一张画,作为工钱。老尹就把手头的画转卖给顾客。

名人的字画,“润例”就高得多,不能一概而论了。

例如,书法家郑孝胥住宅的书房里,桌面玻璃底下压着八个字:“亲友求书,概照润例。”题书签1银圆,立轴2尺是5银圆,5尺中堂是12银圆。康有为出售书法

康有为在上海居住时,也出售他的书法作品赚钱。

从现在找到的康有为三件“书法润格”,可以看出“卖文售字”成了他晚年的重要活动之一。第一件是设在上海三马路(今汉口路)和北京竹斜街两地的“长兴书局”在1917年《不忍》杂志上刊登的卖字文告;第二件是1919年设在上海三马路口的北京厂甸海王村公园的长兴书局在图书《物质救国论》末页的卖字广告;第三件是1924年自印的“康南海先生鬻(yu)书例”。鬻就是出售,“鬻书例”也就是出售书法的润格。

康有为的书法格调古朴高雅,或浑厚雄健、或潇洒奔放、或飘逸流动、或拙中见巧,多姿多彩,各有奇趣。他在宣纸上书写各种墨迹,得心应手,游笔有余。康有为在报刊上登载卖字润格广告,或在上海、北京各大书店放置“康南海先生鬻(有时写为粥)书润例告白”,中堂、楹联、条幅、横额、碑文杂体,有求必应,无所不写。

康有为出售的书法“润格”如何呢?

“中堂七尺者三十圆(银圆),每减一尺减二圆,每加一尺加二圆;小横额三尺内二十圆。磨墨费加一(圆)。”至于为厅堂楼阁题写“匾额”,价格就更高了。当时的官僚、地主、军阀、富商,附庸风雅,趋之若骛,纷纷收藏康有为的字书,据说此项收入每月就在1000银圆左右(合今人民币8万元左右)。章太炎卖字

章太炎后期在上海的主要收入,是靠卖字。他不登广告,所以平时来求字的人很少。上海当时有一家著名的笺扇庄叫做“朵云轩”,老板时常带了纸张来求他写字,每次都有小件大件百数十宗;取件时不论件数多少,每次总是留下“润笔”50银圆。

章太炎并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朋友求墨宝,向来不要钱。笺扇庄朵云轩来,按润例收费;由章夫人出面,索价每件100银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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