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多世纪以来,美国和其他国家政府一直设法削减垄断权力。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些企业家通过控制石油、煤炭和烟草市场积累了巨额财富,引起了政治上的反对浪潮,美国成为首个实行反托拉斯政策的国家,导致了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的克莱顿反托拉斯法、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法案的通过。自此以后,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的多数反托拉斯行动集中处理3类反竞争行为:超大规模;捆绑销售;掠夺性定价。
美国几家最大的企业都受到了反托拉斯机构的彻查,包括美国铝业公司、派拉蒙影业、注册特许分析师(RCA)、IBM公司、AT&T公司和微软公司。反托拉斯机构致力于打破大公司占有过多市场份额(如IBM公司、AT&T公司和施乐公司),阻止形成“主导市场地位”的并购和其他“贸易限制”行为(如微软被指控将Web浏览器与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销售以及掠夺性定价)。虽然一致认为一些极端反竞争行为如明显的限价行为和并购垄断行为得到成功的抵制,人们逐渐认识到反托拉斯政策并非是反竞争行为的切实有效的方式,这两方面都是真实而可察觉的。这种状况的出现有以下几个原因:
反托拉斯案子历时太长,待处理结果揭晓时,市场早已时过境迁了。IBM和微软的案子耗时10多年,涉案企业和美国纳税人都为此负担了巨额成本。最终,新技术(比如,PC和因特网)和新的竞争对手(如谷歌和雅虎)在限制市场势力上比历经若干年的法院审理起的作用更大。
通常很难确定界定违反竞争的行为是否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同样很难对反托拉斯法造成的损害实施有效的补救措施。
技术日新月异,不断变化中的市场面临许多新的挑战,不当的反托拉斯行动会阻碍创新,制造的事端多于解决的问题。
最后,现实的反托拉斯实践有可能被高度政治化,竞争者通过数千万美元的院外游说,利用该过程取得战胜对手的竞争优势。繁重的法律成本和严格的限制(即使是暂时的)可能伤害企业,尤其是对生产灵活多变的高科技产品的企业的伤害更为突出。
大的并不必然是坏的
有一种市场具有只需一个企业控制的自然属性,这样的“自然”垄断是由于规模经济的存在。在一些情形下,巨大的“沉没成本”使竞争对手不可能进入市场(否则会造成浪费)。自然垄断的例子有19世纪的铁路运输和20世纪的电话公司。
21世纪的自然垄断是网络效应(或网络外部性,是经济学术语)。多种信息技术都会因通用格式和系统而使消费者受益。网络产品的经典例子是微软操作系统(及其以后的各种版本)、VHS(与Betamax的家庭录像机之争)和Bluray DVD(与HD-DVD的高清电影光盘格式之战)系统的录像与电影播放。
在市场条件适宜自然垄断或网络效应时,企业——最早的行动者——会孤注一掷经常(并不总是)得到最丰厚的回报并最终控制市场。例子有AT&T、IBM、微软、苹果和谷歌等公司。
时至今日,反托拉斯机构根据企业市场地位进行判定的趋势越来越强。但行为远比规模重要。为获规模经济在特定地区开发、经营电网的垄断是与建立一家控制诸如糖的商品市场形成的垄断是截然不同的,前者应受管制,后者应被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