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全国私人企业全年盈余达37亿元,比1950年增加90.8 %。
应当说,在《条例》颁布前后,中央人民政府与各地方政府采取了不少恢复经济、发展生产的措施,私营经济的发展亦得力于这个大环境。
早在《条例》颁布之前的1950年6月,党的七届三中全会就决定调整全国工商业。第一,调整公私关系;第二,调整劳资关系;第三,调整产销关系。重点是调整公私关系,即一方面确立国营经济领导地位,另方面发挥私营经济积极作用,缺一不可。
上海就从几个方面展开工作,贯彻这个精神。一是扩大加工订货。政府和国营企业扩大向私营企业订货或委托加工,私营企业不用发愁原料和销路,稳产稳赚。二是调整价格和经营范围。比如提高商品价格,使私营企业能获得利润;又比如规定国营商店只经营粮、煤、布、油、盐、石油6种必需品,将土特产品完全让给私商经营。三是调整税收。比如对部分工业产品货物税实行合并征收,并降低税率;对部分外销产品实行退税。四是调整劳资关系。上海市军管会鼓励工人协助资方,努力生产,改善经营,遇到困难时在工资、福利方面做出让步;同时也开展对失业工人进行救济。
好年景还包括当时涌现的“三大购买力”——土改之后连获两年丰收的农村购买力;东北、华北基本建设展开后的工业投资购买力;1950年10月抗美援朝开始后的军需购买力。这一切,极大地促进了上海生产发展,出现了“淡季不淡、旺季更旺”的势头。
1951年,上海市的私营工、商企业的盈余,分别比1950年增加了219.3 %和85.4%。
就全国情况来看,1951年与1950年相比,全国私营工业的户数增加了11 %,职工人数增加了11.4%,生产总值增加了39%。私营商业的户数增加了11.9%,从业人员增加了11.8%,批发额增加了35.9%,零售额增加了36.6 %。